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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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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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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仇雠下:
《太公六韬》云:武王伐殷,乘舟济河,兵车出坏船于河中。太公曰:“太子为父报仇,今死无生,所过津梁皆悉烧之。

2 仇雠下:
《列子》曰:魏黑卯以昵嫌杀丘邴章,其子来丹谋复雠。丹气甚猛,形甚露,计粒而食之,顺风而趋。虽怒,不能称兵。耻假力于人,誓手剑以屠黑卯。黑卯悍志绝众,力抗百夫。筋骨皮肉非人类也。延颈承刃,披胸受矢,鋩锷摧屈,而体无痕。负财力,视来丹犹雏鷇也。来丹之友申抱曰:“子怨黑卯至矣。黑卯之易子过矣,将奚谋焉?”丹垂涕曰:“愿为我谋。”申抱曰:“吾闻卫孔周其祖得殷帝之宝剑,童子服之,却三军之众,奚不请焉?”以下具“剑”部。

3 仇雠下:
《淮南子》曰:鲁人有为其父报雠于齐者,刳其腹而见其心,坐而拭冠,起而更衣,徐出门,上车而步,颜色不变。其御欲驱,抚而止之曰:“为父报雠以出死,非为生也。今事已成矣,有何去之?”追者曰:“此有节行之士,不可杀也。”解围而去之。

4 仇雠下:
《琴操》曰:樗里牧恭为父报怨,而亡林岳之下。有马夜降,围其室而鸣。于是觉而闻走马声,以为吏追之,乃奔而亡。明视,天马迹也。乃曰:“吾以义杀人,而天马来降,以惊动吾处不安以告吾耶?”乃感惧入沂泽之中,作《走马引》。后果雠家候之不得也。
又曰:聂政父为韩王治剑,过期不成,王杀之。时政未生,及壮,问母知之。乃入山,遇仙人,学鼓琴,漆身吞炭。七年琴成,入韩,逢妻从买栉,对而笑,妻泣曰:“君似政齿。”政曰:“天下人齿尽相似耳。”乃入山援石击落其齿。以刀内琴中,刺韩王。

5 仇雠下:
《国语》曰:吴败越于会稽,勾践说国人曰:“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与大国报仇,以暴露百姓之骨于中原,此则寡人之罪也。亲为夫差前马而归,乃致其众而誓之:”寡人闻古之贤君,不患其众之不足也,而患其志行之少耻。今夫差衣水犀之甲者亿有三千人,水犀如牛,其甲有朱,凿以为甲士。不患其志行之少耻而患其众之不足也。“

6 仇雠下:
《韩诗外传》曰:魏文侯问解狐曰:“寡人将定西河之守,谁可用?”对曰:“荆伯柳贤人,殆可。”文侯曰:“是非子之雠也?”对曰:“君问可,非问雠也。”于是将以伯柳为西河守,伯柳见解狐而谢之。解狐曰:“言子者,公也;怨子者,私也。”

7 仇雠下:
虞薄《江表传》曰:孙策杀许贡,贡客为贡报雠,射策中颊。

8 仇雠下:
陆胤《广州先贤传》曰:尹牙,字猛德。太守南阳宠下车,牙以德进干任喉舌。宠虽当国厚禄,而怀愧戚,见于颜色。牙常用怪焉,曰:“伏见明府四节悲叹,有惨瘁之思,何也?”宠谓牙曰:“父为豪周张所害,重仇未报,并与戴天,非孝子;虽官尊禄重,而麈耻未判,是以长愧而无止也。”闻好马牙与校圉交通,遂充驺马之职。乃先醉张近侍,以夜解纵诸马,令之乱骇,知张必将惊起,伏侧阶下。张果出,问其故,牙因手刃张首而还。

9 仇雠下:
《孝子传》曰:魏汤少失其母,独与父居色养,蒸蒸尽于孝道。父有所服刀戟,市南少年欲得之,汤曰:“此老父所爱,不敢相许。”于是少年殴挝汤父,汤叩头拜谢之不止。行路书生牵止之,仅而得免。后父寿终,汤乃杀少年,断其头以谢父墓焉。

10 仇雠下:
师觉授《孝子传》曰:仲子崔者,仲由之子也。初,子路仕卫,赴蒯聩之乱。卫人狐黡,时守门,杀子路。子崔既长,告孔子,欲报父雠。夫子曰:“行矣。”子崔即行。黡知之,于城西决战。其日,黡持蒲弓木戟与子崔战而死。

11 仇雠下:
皇甫谧《列女后传》曰:卫义姬者,其夫有先人之雠。雠家来报,婿避之。仇家得义姬,问婿所在,乃积薪燎之,遂不言而烧死。
又曰:合阳友娣者,合阳邑任延寿之妻也,字季儿,有三子。季儿兄弟季宗与延寿争葬父之事,延寿与其友阴杀季宗,儿曰:“杀夫不义,事兄之雠亦不义,何面目以生而戴天履地乎?”遂以绳自缢死。冯翊王让闻之,大其义,令县复其三子而表其墓也。
又曰:京师节女者,长安大昌里人之妻也。其夫有仇,仇家欲报夫而无道,闻其妻孝义,乃劫其妻父,使要其女为中间。父呼其女而告之计。念不听则杀父不孝,听之则杀夫不义,不孝不义,虽生不可以行于代。欲以身当之,且曰:“诺。夜在楼上新沐头东首卧则是矣。妾请开户。”而夜半仇家果至,断头持去,明视之,乃其妻之头也。仇家痛以其为义,遂释不杀其父。

12 仇雠下:
《越绝书》曰:伍子胥入吴,居三年,阖闾将为之报雠。子胥曰:“不可。臣闻诸侯不为匹夫兴师。”于是止。其后荆将伐蔡,子胥言之阖闾,即使子胥救蔡而伐荆,十五战,十五胜。荆平王已死,子胥棰笞平王之墓而数之曰:“昔者吾先人无罪而子杀之,今以此报子也。”

13 仇雠下:
赵晔《吴越春秋》曰:越王念吴欲复怨,非一旦也。冬寒则抱冰,夏热则握火,愁心苦思,悬胆于户,出入尝之,不绝于口。乃中夜抱柱而哭,哭讫,复承之以啸。于是群臣闻之,咸曰:“夫复雠谋敌,非君王之忧,自臣下之急务也。”二十一年兴师灭吴。

14 仇雠下:
檀道鸾《续晋阳春秋》曰:王谈年十许岁,父为邻人窦度所杀。谈阴有复雠之志,年十八,密买市利插刃,阳若以耕耘者。度常乘船出入经一桥下,谈伺度行还于桥上,以插斩之,应手而死。既而归罪有司,太守孔岩义其孝勇,列上宥之。

15 仇雠下:
《搜神记》曰:丁兰,河内野王人。年十五丧母,乃刻木作母事之,供养如生。邻人有所借木母,颜和则与,不和不与。后邻人忿兰,盗斫木母,应刀血出。兰乃殡殓报雠。汉宣帝嘉之,拜中大夫。

16 仇雠下:
《幽明录》曰:项县民姚牛年十馀,为乡人所杀。牛常卖衣物市刀戟,图欲报雠,后在县署前手刃之于众中。吏捕得,官长深矜孝节,为推迁其事,会赦得免。后令出猎,逐鹿入草,草有古深阱数处,马将趋之,忽见一公举杖击马,马惊避,不得及鹿。令怒,引弓将射之,曰:“此中有阱,恐君堕耳。”令曰:“汝为何人?”公为跪曰:“民姚牛父也。感君活牛,故来谢恩。”因灭不见。令身感其事,在官数年,多惠于民。

17 仇雠下:
《会稽典录》曰:魏朗,字少英,上虞人。少为县吏,兄为乡人所杀,朗白日操刀报雠于县中。遂亡命到陈国,从博士郄仲信学《春秋图纬》,又诣太学受五经,京师长者李膺之徒争从之。

18 仇雠下:
《解系传》曰:张华、裴頠之被诛也,赵王伦、孙秀以宿雠收系兄弟,将杀之。梁王彤救之,伦等怒曰:“我见水中蟹,尚欲杀之,况此人兄弟轻我也!”遂并戮其妻子。

19 仇雠下:
崔鸿《前燕录》曰:吐谷浑子吐延年少有大志,身长七尺八寸,雄姿魁桀羌虏惮之,号曰项羽。性周傥不群,慷慨谓群下曰:“大丈夫生不在中国,当高皇光武之代,与韩、彭、吴、邓并驱中原,定天下决雌雄,使名垂竹帛。而潜窜穷山,隔闭殊俗,不闻圣教于上宗,不得策名于天府,生与麋鹿同群,死作毡裘之鬼。虽偷观日月,独不愧于心乎!”负其智勇,猜忍,不恤下,为帛城羌酋姜聪所刺杀。长子业,年十岁,常缚草人号曰“姜聪”,哭而射之,大号而泣,不中;瞋目大呼,要中乃止。其母谓之曰:“姜聪诸将已屠脍之矣,汝何如此!”业泣曰:“诚智射草人无益于先公,所以申罔极之心耳。”

20 仇雠下:
《陈留志》曰:韩卓父尝为吏所辱,卓执兵伏道,欲候杀之,而长子暴病将死,卓乃叹曰:“道家有言:报雠不欲过。今长子病,岂为是乎?”于是乃投刃援杖,复耻而止。

21 仇雠下:
常璩《华阳国志》曰:陈网,字仲卿,少与同群张宗受学南阳,以母丧归。宗为安众至玄所杀,网终丧,往复之,自拘有司。会赦免。

22 仇雠下:
应劭《风俗通》曰:汝南陈公思为五官掾,五子佑为兵曹行,会食下亭。子佑曾以县官事,考杀公思叔父斌。斌无子,公思欲为报仇,不能得,卒见子佑。不胜愤怒,便格杀之,还府归死。时太守太傅胡广以为公思追念叔父,仁勇愤发,手刃仇敌,自归司败,便原遣之。

23 仇雠下:
梁祚《魏国统》曰:崔周平者,汉太尉烈之孙也。兄曰玄平,为议郎,以忠直称。董卓之乱,烈为卓所害,玄平常思有报复之心,会病卒。

24 仇雠下:
魏文帝《杂诏》曰:丧乱以来,兵革从横,天下之人多相杀害。昔贾复、寇恂私相怨憾,至怀手剑之忿。光武召而和之,卒共同舆而载。

25 仇雠下:
崔鸿《后燕录》曰:秦灭燕,慕容桓阻兵辽东,为秦所杀。子凤泣血不言,年十一,告其母曰:“昔张良养士以击秦王,复君之仇也。先王之事,岂可一日忘之!”

26 仇雠下:
虞预《会稽典录》曰:朱朗,字恭明。父为道士,淫祠不法,游在诸县,为乌伤长陈頵所杀。朗阴图报怨而未有便,会頵以病亡,朗乃刺杀頵子。事发,亡命奔魏,魏闻其孝勇,擢以为将。
又曰:董黯,字孝治。家贫,采薪供养,母甚肥悦。邻人家富,有子不孝,母甚瘦,不孝子疾黯母肥,尝苦之。黯不报,及母终,负土成坟,竟杀不孝子,置冢前以祭。诣狱自系,会赦免。

27 仇雠下:
《广德神异录》曰:贾氏女,不知何许人,年十五,父为宗人所害。其弟强仁年幼,贾氏抚育之,及强仁长,乃共杀雠者,自列其罪,高祖嘉之。
又曰:王君操父,大业中为乡人李君则殴死。贞观初,君则以运代迁革,不惧宪网。又以君操孤微,谓无复雠之志,遂仕州府。操密袖白刃刺杀之,刳其心肝,咀食立尽,诣州自陈。刺史以其擅杀问之,曰:“杀人当死,律有明文,何方自理,以求生路?”君操对曰:“亡父被杀二十馀载,闻诸典礼:父雠不可同天。早愿图之,久而未遂,常惧灭亡,不展冤情。今大耻既雪,甘从刑宪。”太宗特原之。
又曰:张琇,蒲州解县人。父审素,为巂州郡督。在边累载,有纠其军中赃罪,敕监察御史杨汪,驰傅就军按之。汪在路,为审素党与所劫,对汪杀告事者,胁汪令审素无罪。俄而州人翻杀审素之党,汪始得还。至益州,奏称审素谋反,因深按审素,构成其罪,斩之,籍没其家。琇与兄瑝以年幼坐,徙岭外,寻各逃归,累年隐匿。汪后累迁殿中侍御史,改名万顷。是年,瑝、琇候万顷于东都城,挺刀杀之。瑝虽年长,其发意及手刃皆琇为之。既杀万顷,系表于斧刃,自言报雠之状。便逃奔就江外,杀万顷同谋构父罪者。行至汜水,为捕者所获。时都城士女皆矜琇等幼稚义烈,能复父雠,多言其合矜恕者。中书令张九龄又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固言国犯不可纵雠。上以为然,因谓九龄等曰:“复雠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斯杀之成复雠之志!赦之,亏格律之条。然道路喧议,故须告示。”乃下敕曰:“张琇等兄弟同杀推问,拟承律有正条,须合至死。近闻士庶颇有喧词,矜其为父报雠,或言本罪冤滥。但国家设法,事存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雠,杀伤何限。咎陶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肆诸市朝,宜付河南府决杀。”瑝、琇既死,士庶咸伤悯之,为作哀诛榜于衢路中。市人敛钱,于死所造义井,并葬瑝、琇于北邙。又恐万倾家人发之,并作疑冢数所。其为时人所伤如此。

28 仇雠下:
《唐新语》曰:杜并父审言,善五言,尤攻书翰,恃才蹇傲,深为时辈所嫉,自洛阳丞贬吉州司户。又与群僚不叶,司马周季重与司户郭若讷共构之,审言系狱,将因事杀之。并年十三,伺季重等酣宴,密刃刺季仲而死,并亦见害。季重临死叹曰:“吾不料审言有此孝子邪!若讷误我至此。”审言由是免官,归东都,自为祭文以祭并。士友咸并孝烈,苏颋为墓志,刘充济为祭文。则天召见审言,甚嘉叹之。
又曰:衢州人余长安,父与叔共二人为同郡衣金所杀。长安八岁,自誓十七乃复仇。大理断死。刺史玄锡奏言:“臣见余氏一家横遭死者,实二平人,蒙显戮者乃一孝子。”引《公羊传》“父不受诛子复雠”之义,请下百僚集议。时裴垍当国,李墉为有司,事竟不行。老儒薛伯皋与锡书曰:“大司寇是俗吏,执人柄老小生,余氏子宜其死矣。”

URN: ctp:taiping-yulan/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