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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部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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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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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喪紀下:
《禮記·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則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從攝主,北面於西階南;變于朝夕哭位也。攝主,上卿代君聽政也。大祝裨冕,執束帛,升自西階,盡等,不升堂,命無哭;將有事,宜清凈。祝聲三,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升,奠弊于殯東几上。哭,降。」曾子問曰:「如已葬而世子生,則如之何?」孔子曰:「大宰、大宗,從太祝而告於禰。告生。三月,乃名於禰,以名遍告,及社稷、宗廟、山川。」
又曰:「將冠子,冠者至,揖讓而入,聞齊衰、大功之喪,如之何?」冠者,賓及贊也。孔子曰:「內喪則廢,外喪則冠而不醴,徹饌而掃,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則廢。」
又曰:「婚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何?」吉曰謂娶女之日也。孔子曰:「婿使人吊。若婿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吊。父喪稱父,母喪稱母。各以其正嫡自相吊問,禮之宜。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世母。吊禮不廢也。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嗣,繼。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不敢嫁,禮也。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娶而後嫁之,禮也。」
又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於是乎有過時而弗除也。君之喪服除,而後殷祭,禮也。」謂主人也。支子則否。
又曰:「君薨,既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居于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曰:「君既啟,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哭而反送君。」曰:「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殯,反于君所,有殷事則歸,朝夕否。」
又曰:「君出疆,以三年之戒,以椑從。君薨,其入如之何?」孔子曰:「供殯服,則子麻弁绖、疏衰、菲、杖。棺柩未安,不忍成服于外也。布弁如爵弁,而用布也。杖者,為己病。入自闕,升自西階。闕謂毀宗也。柩毀宗而入異于生。如小斂,則子免而從柩,入自門,升自阼階。君、大夫、士,一節也。」

2 喪紀下:
又《雜記》曰: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於是存乎書。
又曰:士之子為大夫,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無子則為之置後。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喪事虞祔乃畢。

3 喪紀下:
又《雜記下》曰: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不主。此謂姑姊妹無子寡死。而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
又曰:或問於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餘,猶既食而裹其餘乎?」言遣既鄭而又包之,是與食于人已而裹其餘將去何異。君子寧為是乎?言傷廉也。曾子曰:「吾子不見大饗乎?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于賓館。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也。」

4 喪紀下:
又《喪服小記》曰:大夫不主士之喪,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為主。士不攝大夫,惟宗子。

5 喪紀下:
又《喪大記》曰:疾病,外內皆掃,為賓客將來問疾也。疾困曰病也。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寢東首於北牖下,謂君來視之時也。病者居北牖下。廢床,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人始生在地,去床,庶幾氣生也。徹褻衣,則所加者朝服也。男女改服,屬纊,以俟絕氣。惟哭先復,復而後行死事。君設大槃,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并瓦盤,無冰。設床襢第,有枕,唅一床,襲一床,遷尸于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始死,遷尸于床,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于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為垼于西墻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用瓦盤,挋用巾,如他日。小臣爪手剪發。濡濯棄于坎。

6 喪紀下:
又《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疏貴賤之節,而弗可損益也。故曰無易之道也。」稱其情而立文,稱人情之輕重而制其禮也。群謂親之黨也。無易猶不易也。創鉅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
又曰:「然則何以至期也?」言三年之義如此,則何以有降至於期也。期者謂為人后者父在為母也。曰:「至親以期斷。」言服之正,雖至親皆期而除也。「是何也?」問服斷於期之義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是以象之也。」法此變易,可以期也。「然則何以三年也?」言法此變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為。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下焉猶然。「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言使其恩不若父母。故三年以為隆,緦、小功以為殺,期九月為間。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中取則於人,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盡矣。取象於天地謂法其變易也。自三年以至緦,皆歲時之數也。言既象天地,又足以盡人聚居,純厚之恩也。

7 喪紀下:
《左傳·哀下》曰:越圍吳,趙孟降於喪食,趙孟,襄子無恤,時有父簡子喪。楚隆曰:「三年之喪,親昵之極也。主又降之,無乃有故乎?」楚隆,襄子家臣。趙孟曰:「黃池之役,先主與吳王有質,曰:『好惡同之。』今越圍吳,嗣子不廢舊業而敵之,嗣子,襄子自謂,欲敵越救吳。非晉之所能及也。吾是以為降。」

8 喪紀下:
《論語·陽貨》曰: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穀既沒,新穀既升,鉆燧改火,其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錦,於女安乎?」曰:「安。」「女安,則為之。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故不為也。今女安,則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言子之於父母,欲報之恩,昊天罔極。而予也有三年之愛乎?

9 喪紀下:
《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義斷仁,期,十二月也。再期,二十五月也。言期增倍則可矣。復云二十五月者,容有閏,故曰期而後三十五月也。《春秋》曰:閏月葬,齋,景公看數閏也。示民有終,緣喪絕惰。再期,萬物再終,喪者彌遠。遠追慕殺,故因殺以絕。

10 喪紀下:
《家語》曰:孔子在衛,司徒敬子卒,夫子吊焉。主人不哀,夫子哭,不盡聲而退。蘧伯玉謂孔子曰:「衛國鄙俗,不習喪禮,煩吾子辱相焉。」孔子許之。掘中霤而浴,中霤,室中。毀灶以綴足,襲尸於床。及葬,毀宗葛行,明不復有事于此。綴足,欲令不解戾也。毀宗廟之門,西而出行。神之位在廟門之外。出于大門。及墓,男子西面,婦人東面。既封,而歸,殷道也。孔子行之。子游問曰:「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夫子變之矣。」孔子曰:「非此之謂也。喪事則從其質而已矣。」
又曰:孔子之喪,公西赤掌葬焉。唅以蔬米三具,蔬米,粳米也。《禮記》曰「嘉蔬」。襲衣十有一,稱加朝服一,冠章甫之冠,佩象環,徑五寸,而綦組綬。綦,雜色也。桐棺四寸,柏槨五寸,飾桐疒嗇,置翣、設披,周也;設崇,殷也;綢練、設旐,夏也。按柩行夾,引棺者也。崇牙,旌旗節也。綢練,旌旗之□葬乘車所建也。旌旗之旒,縿緇布廣充幅長尋曰旐也。兼用三王之禮,所以尊師,且備古也。

11 喪紀下:
《續漢書·禮儀志》曰:登遐,皇后詔三公典喪事。百官皆衣白單衣,白幘冠。閉城門、宮門。近臣中黃門持兵,虎賁、羽林郎、中署皆嚴宿衛。官府各警,北軍五校繞宮屯兵,黃門令、尚書、御史、遏者晝夜行陳三公所,手足色膚如禮。皇后、皇太子哭踴如禮,沐浴如禮。守宮令兼東園匠將女執事,黃綿、緹繒、金縷、玉押柙如故事。飯含珠玉如禮,冰盤如禮。百官哭臨殿下。是日夜,下竹使符到,皆伏哭盡哀。小斂如禮。東園匠、考工合東園秘器,表里洞赤,文畫日、月、烏、龜、龍、虎、連璧、偃明如故事。大斂於兩楹之間。

12 喪紀下:
干寶《晉記》曰:大鴻臚鄭默有母喪,既葬,有司依常還攝職。默固陳,執久,乃許之。於是定令,聽大臣得終喪焉。

13 喪紀下:
《宋書·禮志》曰:鄭玄《喪制》:二十七月而終。學者多云得禮。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遂以為制。江左以來,惟晉朝施用,縉紳之士猶多尊玄議。

14 喪紀下:
《齊書》曰:皇太子妃薨,左衛將軍沈文季經為宮臣,未詳服不。正儉議曰:「漢魏已來,宮僚先備臣隸之節,具體在三。存既盡敬,亡豈無服。昔庾翼喪妻,王允、滕含猶謂府吏宜有小君之服,況臣節之重,宜依舊君之妻,齊衰,三月而除。」

15 喪紀下:
《後周書》曰:葬文宣后叱奴氏於永固陵。帝袒跣至陵所,詔曰:「齊斬之情,經籍彝訓,近代沿革,遂亡斯禮。伏奉遺令,既葬便除,攀慕幾筵,情實未忍。三年之喪,達於天子,古今無易之道,王者之所常行。但時有未諧,不得全制,軍國務重,庶目聽朝,縗麻之節,苫廬之禮,率遵前典,以申罔極。百寮以下,宜依遺令。」公卿上表固請俯就權制,過葬即吉。帝不許,引古禮答之,群臣乃止。於是,遂申三年之制。五服之內,亦令依禮。

16 喪紀下:
《沖波傳》曰:宰我謂:「三年之喪,日月既周,星辰既更,衣裳既造,百鳥既變,萬物既易,黍稷既生,朽者既枯,於期可矣。」顏淵曰:「人知其一,莫知其他。俱知暴虎,不知憑河。鹿生三年,其角乃墮;子生三年,而離父母之懷。子雖美辯,豈能破堯舜之法,改禹湯之典,更聖人之文,除周公之禮。改三年之喪,不亦難哉!父母者天地,天崩地壞,三年不亦宜乎?」

17 喪紀下:
《荀氏家傳》曰:荀爽對策曰:「臣聞火生於木,故其德孝。漢之謚帝稱孝,其義取此也。故漢制天下皆誦《孝經》,選吏則舉孝廉,蓋以孝務也。夫喪親,自盡孝之終也。今二千石不得行三年喪,非所以崇孝道而稱火德也。頃者漢嗣數乏,枝葉不繁,其咎未必不由此。往者文帝勞謙自約,行過于儉,故有遺詔,以日易月。此所謂夷惠激俗,當身而已,貫萬世為后嗣法者也。」

URN: ctp:taiping-yulan/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