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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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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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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令上:
《書》曰:王曰:「嗚呼!凡我有官君子,欽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有官君子,大夫己上。嘆而誡之,使敬汝所司,慎汝出令。從政之本,令出必惟行之,不惟反改。若二三其令,亂之道也。

2 律令上:
《韓詩》曰:古丈必有命民,民有能敬長憐孤、取舍好讓者,命於其君,然後得乘飾車駢馬;未得命者,不得乘車,乘車皆有罰。故其民雖有餘財侈物,而無禮義功德,即無所用其餘財侈物。故其民皆興仁義,而賤不爭貴,強不凌弱,眾不暴寡。是唐虞之所以象典刑,而民莫敢犯也。

3 律令上:
《論語·子路》曰: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令,教令也。

4 律令上:
《國語》曰:越王勾踐令民壯者無娶老婦,老者無娶壯婦。女子十七不嫁,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將勉者勉乳。以告公,令醫守之,醫,乳醫也。生男二壺酒、一犬;生女二壺酒,一豚;生三人與之乳母;生二人與之餼。三子力不能獨養,故與乳母。

5 律令上:
《家語》曰:孔子初仕,為中都宰。制為養生送死之節,長幼異食,強弱共任,男女別涂,路不拾遺,器不雕偽,市不二價。行之一年,而四方諸侯皆則焉。定公謂孔子曰:「學子之法,以治魯國,何如?」孔子對曰:「雖天下可也,何但魯國而己哉?」

6 律令上:
《爾雅》曰:柯、憲、刑、范、辟、律、矩、則,法也。詩曰:伐柯伐柯,其則不遠。論語曰:不逾矩也。

7 律令上:
《釋言》曰:坎、律,銓也。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銓量輕重。

8 律令上:
《釋名》曰:法,逼也。人莫不欲從其志,逼正使有所喜蘙。令,領理使不相犯也。律,䉂音累。也。囚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9 律令上:
《史記》曰:商鞅定法,秦人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詞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令初下,有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衛鞅曰:「此皆亂化之人也。」盡遷於邊城。其後人莫敢議令。

10 律令上:
《漢書》曰: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煞人者死,傷人譏褎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悅。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
又曰:惠帝四年,除挾書律。如淳曰:秦始皇令敢有挾詩書偶語者俱為城旦也。
又曰:漢王下令:軍士不幸死者,吏為衣衾棺斂,轉送其家。四方歸心焉。
又曰:元帝為太子,壯好經書,寬博謹慎。初居桂宮,上嘗急召,太子出龍樓門,張晏曰:門樓上有銅龍,若白鶴飛廉者也。不敢絕馳道。應劭曰:馳道,天子道,若中道然,古摯甚重。西至直城門,晉灼曰:黃圖西出南頭弟二門。得絕,乃度之,還入作室門。上遲之,問其故,以狀對。上大悅,乃著令,令太子得絕馳道。
又曰:元帝仁柔好儒,見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大臣楊惲、蓋寬饒等坐刺譏語而誅。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實,眩,亂視也。音胡亂反切。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嘆曰:「亂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詔曰:「法令者,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典文者不能分明,是欲罪元元之不逮,豈中刑之意哉?中,常也。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
又曰:成帝河平中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罪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他比,日以益滋。奇請,謂常文外主丈別有所請,以定罪也。它比,謂引它類以附之,稍增律條也。奇音居宜反。其與中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較然易知。」
又曰:杜周,南陽杜衍人也。義縱為南陽太守,以周為爪牙,薦之張湯,為廷尉史,使按邊失亡,所論煞甚多。奏事中意,任用,與減宣更為中丞者十餘歲。周少言重遲,內深次骨。宣為左內史,周為廷尉,其治大抵放張湯,而善候伺上所欲擠音若齊切。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客有謂周曰:「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又曰:主父偃以諸侯莫足游者,乃入關見衛將軍。衛將軍首茉上,上不省,資用乏,留久,諸侯賓客多厭之。乃上書闕下。朝奏,暮召入見。所言九事,其八者為律令也。
又曰:朱博遷瑯琊太守。文學儒吏時有奏稱說云云,博見,謂曰:「如太守漢吏,奉三尺律令以從事耳,亡奈生所言聖人道何也?言不能用也。且持此道歸堯舜君,出為陳說之。」遷廷尉,芝噇決疑當讞平天下獄。博恐為官屬所誣,視事,召見正監典法掾史,謂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通法律,幸有眾賢,亦何憂!然廷尉治郡斷獄以來且二十年,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言可以人情知人。掾史試與正監共撰前世決事吏議難知者數十事,持以問廷尉,得為諸覆意之。」如淳曰:但欲用意覆之也。正監以為搏荀強,意未必能然,即共條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問,為平處其輕重,十中八九。官屬咸服博之疏略,才過人也。

11 律令上:
《後漢書》曰:光武蕭王時在河北,祭遵為軍市令。帝舍中兒犯法,遵格煞之。帝怒收遵。主簿陳副諫曰:「明公常欲整齊,今遵奉法不避,是故令行也。」帝乃賞之,以為刺奸將軍。謂諸將曰:「當避祭遵!吾舍中兒犯法,尚煞之,必不私公等。」
又曰:桓譚上書言:「法令決事,輕重不齊。或一事殊法,同罪異論,奸吏得因緣為市,欲活則出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是為刑開二門也。命可令通義理、明習法律者,校定科比,科謂事條,比謂事例。一其法度,班下郡國,蠲除故條。如此,天下知方,而獄無怨濫矣。」
又曰:馬援在南,條奏越律與漢律駁者十余事,駁乖事也。與越人申明舊制,以約束之。自后,南越奏行馬將軍故事。
又曰:王符論明帝時公車反支日不授章奏,凡反支日用月朔為正。戌亥朔一日反支,申酉朔二日反支,午未朔三日反支,辰己朔四日反支,寅卯朔五日反支,子丑朔六日反支,見陰陽書也。帝聞而怪曰:「人廢農桑,遠來詣闕,而復拘以禁忌,豈為政之意乎?」於是遂蠲其制令。
又曰: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煞之。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張敏駁議曰:「夫輕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決,宜從上下,猶天之四時,有生有煞。若開相容恕,著為定法者,則是故設奸萌,生長罪隙。又輕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轉相顧望,彌復增甚,難以垂之萬載。臣聞師言:『救文莫如質。』故高帝去煩苛之法,為三章之約。建初詔書有改於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弊。」
又曰:有兄弟共史人者,明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報,論也。重,死制。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問郭躬。躬曰:「法今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當罰金。」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詩·小雅》。如砥,貢賦平;如矢,賞罰中。君子不逆詐,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遷躬廷尉。躬家代掌法,務在寬平。譏噇禮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
又曰:陳寵鉤校律令,條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鉤猶勘也。前書曰:鉤校得其奸賊,鉤音工侯切。溢,出也。孔安國注尚書曰:呂侯后為甫侯,故或稱甫刑也。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禮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輕刑之名也。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
又曰:卓茂為密令,人常有言部亭長授其米肉遺者。部謂所部也。茂辟左右問之曰:「亭長為從汝求乎?為汝有事囑之而授乎?將平居自以恩意遺之乎?」人曰:「往遺之耳。」茂曰:「遺之而授,何故言邪?」人曰:「竊聞賢明之君使人不畏吏,吏不取人。今我畏吏,是以遺之。吏既卒授,故來言耳。」茂曰:「汝為弊人矣。凡人所以貴於禽獸者,以有仁愛,知相敬事也。今鄰里長老,尚致饋遺,此乃人道所以相親,況吏與民乎?吏顧不當乘威力強請求耳。凡人之生,群居雜處,故有經紀禮義以相交接,汝獨不欲修之,寧能高飛遠走,不在人間邪?亭長素善吏,歲時遺之,禮也。」人曰:「荀如此,律何故禁之?」茂笑曰:「律設大法,禮順人情。今我以禮教汝,汝必無攢黢;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門之內,小者可論,大者可煞也。且歸念之。」於是人納其訓,吏懷其恩。
又曰:獻帝初,應劭又刪定律令,撰具《律肪章句》、《尚書舊事》、《廷尉板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及《春秋斷獄》凡二百五十篇。又集《議駁》三千篇,以類相從,凡八十二事。於是舊事宰繕。
又曰:鄭弘建初中為尚書令。舊制,尚書郎限滿補縣長,令史補承尉。弘奏以為「臺職雖尊,而酬賞甚薄,請使郎曹齄千石,令史為長。」帝從其議。弘前後所陳有補益王政者,皆著之南宮,以為故事。

12 律令上:
《東觀漢記》曰:陳寵曾祖父咸,成哀間以明律令為侍御史。王莽篡位,父子相將歸鄉里,閉門不出入。乃收家中律令文書壁藏之,以俟聖主。咸常敕戒子孫,為人議法當依輕者,雖有百金之利,無與人重。故世謂陳氏持法寬。

13 律令上:
《魏書》曰:司馬景王輔政,時犯大逆者其法誅及己出之女。毌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大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系獄。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之命。曾哀之,使主簿程盛上議曰:「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節也。而父母有罪則追刑,夫黨見誅又隨戮。一人之身,內外授辟。女即產育,則它族之母,無辜授戮,傷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于二門。臣以為在室宜從父之誅,既醮可隨夫之罰。」於是有詔改定律令。

14 律令上:
《魏志》曰:公軍進,令曰:「吾起義兵,為天下除暴亂。舊土卻蜀,死喪略盡。國中終日行,不見所識,使吾凄愴傷懷。其舉義兵己來,將士絕無後者,求親戚以後之,授上田,官給耕牛,置學師教之,為立廟,使記其先人。魂而有靈,吾百年之後何恨哉?」

15 律令上:
《吳志》曰:孫權下令諸將曰:「夫存不忘亡,安必慮危,古之善教。昔雋不疑,漢之名臣,於安平之世,而刀劍不離於身。蓋君子之於武備,不可以己。今處身疆畔,狄虜交接,而輕忽不豫思變,難哉!頃聞諸將出入各尚謹,多不從人,甚非備虜愛身之謂。夫保己遺名,以安君親,孰與危辱?宜深警戒,副孤意焉。」

16 律令上:
《晉書》曰:賈充所定新律既班天下,百姓安之。詔曰:「漢氏以來,法令嚴峻。故自元、成之世,及建平、嘉平之間,咸欲辯章舊典,刪革刑書。述作體大,歷年無成。先帝愍元元之命陷於密網,親發德音,厘正名實。車騎將軍賈充將大用聖意,咨詢善道,太傅鄭沖又與司空荀顗、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及廷尉杜友、河南尹杜預、散騎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軌等典正其事,朕每監其用心,常慨然嘉之。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寬禁簡,足以克當先旨。昔蕭何以定律授封;叔孫通以制儀為奉常,賜金五百斤,子弟皆為郎。夫立功立事,古之所重。自太傅、車騎以下,皆加祿賞,其詳依古典。」
又曰:杜預與車騎將軍賈充等定律令,既成,預為之注解,乃奏之。曰:「法者,蓋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故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例直則易見,禁簡則難犯。易見則民知所避,難犯則幾於刑措。古之刑書,銘之鐘鼎,鑄之金石,以塞異端、絕異理也。然後人知恒禁,吏尾迺巧也。今所注皆網羅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執名例以審趣舍,伸繩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

17 律令上:
《晉朝雜事》曰:泰始四年,歲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晉律成。

18 律令上:
《宋書》曰:劉秀之為尚書右仆射,請改定制令,疑部人煞長吏,科議者謂值赦宜加徙。秀之以為:「律文雖不明部人煞官長之旨,若值赦但止徒,道使與悠悠煞人曾尾筳異。人敬官長,比之父母,行害之身,雖遇赦,謂宜付尚方,窮其天命,家口令補兵。」從之。

URN: ctp:taiping-yulan/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