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llow us on Facebook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Follow us on Twitter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Follow us on sina.com's microblogging site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Follow us on Douban to receive important updates
Chinese Text Project
-> -> -> 刑法部五

《刑法部五》

Library Resources

聽訟

Library Resources
1 聽訟:
《易·訟卦》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2 聽訟:
又《豐卦》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

3 聽訟:
《詩》曰: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箋云:茇,草舍也。夫召伯聽男女之訟,不重煩勞百姓,止舍于棠之下而聽斷焉。
又曰:《行露》,召伯聽訟也。

4 聽訟:
《周禮》曰: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訟,謂以財貨相告者。造,至也。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詩云:「其直如矢。」束矢,其百個與?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赍券書,既兩券書及使人鈞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書,不入金,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夫入金者,取其堅也。以嘉石平罷民,嘉石,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平,成也,成使善也。以肺石達窮民。肺石,赤石也。窮民,天之窮而無告也。凡遠近煢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又曰: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邦法,八法也。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紛之。邦成,謂若今時史事之比也。
又曰: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于刑,用情訊之,至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附猶著也。訊,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斷之。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曰目聽。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眊然。
又曰:掌都家,聽其獄訟之辭,辯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訟於國。司寇聽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成,平也。獄訟成,士師授中,書其刑煞之成與其聽獄訟者。
又曰: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訊,言也。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不識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過失,若今時律過失煞人,不坐死也。玄謂識當也,若今仇讎當報甲,見乙識以為甲而煞之者。過失,若舉刃欲斫伐而誤中人者。遺忘,若間帷薄忌有宰繕者而以兵矢投射也。

5 聽訟:
《禮》曰:分爭辯訟,非禮不決。
又曰: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必三刺以求民情,斷其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有旨,無簡不聽,簡,誠也。有其意無其誠者不論以為罪。附從輕,附,施刑也。求出之使從輕。赦從重。雖是罪可重,猶赦之。凡聽五刑之訟,必厚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權,平也。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意,思念也。淺深,謂俱有罪本心有善惡。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盡其情也。

6 聽訟:
《傳》曰:王叔陳生與伯與爭政,二子,王卿士。王右伯與。右助也。王叔陳生怒而出奔。晉侯使士丐平王室,王叔與伯與訟焉。事曲直。王叔之宰與伯與之大夫瑕禽坐獄於王庭,士丐聽之。范宣子曰:「天子所右,寡君右亦之;所左,亦左之。」使王叔氏與伯與合要,王叔氏不能舉其契,王叔奔晉。

7 聽訟:
《論語》曰: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又曰:片言可以折獄者,其由也與?片讀為半。片言謂單辭也。折,斷也。子路果取所知,言必直,故可令斷獄也。
又曰: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士師,典獄之官。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8 聽訟:
《漢書》曰:于定國飲酒,至數石不亂。冬月治獄,請讞,飲酒益精明。

9 聽訟:
《後漢書》曰:陳寵辟司徒鮑昱府。是時三府掾屬專尚交流,以不肯視事為高。寵常非之,獨勤心物務,數為昱陳當代便宜。昱高其能,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讀漢志》曰:三公掾屬二十四人,有辭曹主辭訟事也。其所平決,無不厭服眾心。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因緣謂依附以生輕重也。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二條,皆以事類相從。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為法。
又曰:王渙為洛陽令,以平正居身,得寬猛之宜。其冤嫌久訟,歷政所不斷,法理所難平者,莫不曲盡情詐,壓塞群疑。又能以譎數發擿奸服,譎詐數術也。京師稱嘆,以為渙有神算。
又曰:法雄為青州刺史,界內肅清。雄每行部,錄囚徒,察顏色知情偽,長吏不奉法,即解印去之。

10 聽訟:
《魏書》曰:廷尉高柔時,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逐捕,役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盈連至州府稱冤自訟,莫有省者。乃辭詣廷尉。柔問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對曰:「夫少單特,養一老嫗為母,事甚恭謹。又哀兒女,撫視不離,非是輕狡不顧室家者也。」柔重問曰:「汝夫不與人有怨讎乎?」對曰:「夫良善。」「與人交錢財乎?」對曰:「嘗出錢與同營疏喙子文,久求不得。」時子適坐小事系獄,柔乃見子,問所坐。言次:「汝頗曾舉人錢不?」子曰:「自以單貧,初不敢舉人物也。」柔察子文色動,遂曰:「汝昔舉竇禮錢,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應對不次。柔曰:「汝己煞禮,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頭具首煞禮本末、埋葬處所。柔便遣吏卒承子辭往掘得其尸。詔書復盈母子為平人。

11 聽訟:
《晉書》曰:陸云為浚儀令。云到官肅然,下不能欺,市無二價。人有見煞者,主名不立。云錄其妻,而無所問。十許日遣出,密令人隨后,謂曰:「不出十里,當有男子候之與語,便縛來。」既而果然。問之具服,云與此妻通,共史其夫,聞妻得出,欲與語。憚近縣,故遠相邀候。於是一縣稱為神明。
又曰:鄧攸嘗詣鎮軍將軍賈混。混以人訟事示攸,使決之。攸不視曰:「孔子稱:『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混奇之,以女妻之矣。
又曰:符融仕符堅,為司隸校尉。京兆人董豐游學,三年而返,宿妻家。妻為賊所煞,妻兄疑豐煞之,送豐有司。豐不堪楚掠,自誣引煞妻。融察而疑之,問豐曰:「汝行往還,頗有怪異及卜筮否?」豐曰:「初將發,夜嘗夢乘馬南渡水,返而北渡水,馬停水中,鞭策不去。俯而視之,見兩日在於水下,馬左白而濕,右黑而燥。寤而心悸,竊以為不詳。問筮者,筮者曰:『憂獄訟,遠三枕,避三沐。』既至,妻為具沐,夜授豐枕。豐記筮者之言,皆不從之。妻乃自沐,枕枕而寢。」融曰:「吾知之矣。馬左而濕,濕,水也;左水右馬,馮字;兩日,昌字也。其馮昌煞之。」乃獲昌,詰之。具首服,本與其妻謀煞董豐,期以新沐枕枕為驗,乃誤中婦人也。

12 聽訟:
《宋書》曰:傅琰為山陰令,有賣針賣糖嫗爭絲,各言己者,詣琰。琰掛而輕鞭之,有鐵悄,乃罰賣糖者。又有二老爭雞。問何食,一云食粟,一云食豆。剖之見粟,罰言豆者。人畏如神明。

13 聽訟:
《後魏書》曰:辛祥為并州平北府司馬,會刺史喪,朝廷以其公清,遂越長史敕行州事。祥初在司馬,失白璧,還兵藥道顯被誣為賊。官屬推處,咸以為然。祥曰:「道顯面有悲色。察獄以色,其此之謂乎?」苦執申之,月餘,別獲貞賊。
又曰:李崇為揚州刺史。先是,壽春縣人荀泰有子三歲,遇賊亡失,數年不知所在。后見在同縣人趙奉伯家。泰以狀告,各言己子,并有鄰證,郡縣不能斷。崇曰:「此易知耳。」二父與兒各在別處,經禁首墚,然後遣人告之曰:「君兒偶患,向己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荀泰即號啕,悲不自勝。奉伯咨嗟而己,殊無痛意。察知之,乃以兒還泰,詰奉伯詐狀。奉伯乃款引云:「先亡一子,故妄認之。」
又曰:斐安祖弱冠,州辟主簿。民有兄弟爭財,詣州相訟。安祖召其兄弟,以禮義責讓之。此人兄弟明日相率謝罪,州內欽服之。
又曰:唐和為內都大官,評決獄訟,不加捶楚,款獲實者甚多,世以是稱之。
又曰:司馬悅字慶宗,歷位豫州刺史。時有汝南上蔡董毛奴者,赍錢五千,死於道路。郡縣疑人張堤為劫,又堤家得錢五千。堤懼掠,自誣言煞。至州,悅觀色,疑其不實。引見毛奴兄靈之謂曰:「煞人取錢,當時狼狽,應有所遺。得何物?」靈之曰:「惟得一刀削。」悅取視之,曰:「此非里巷所為也。」乃召州內刀匠示之,屬有郭門者前曰:「此刀削門手所作,去歲賣與郭人董及祖。」悅收及祖詰之,及祖款引。靈之又於及祖身上得毛奴所著皂襦,及祖伏法。悅察獄,多此類也。

14 聽訟:
《後周書》曰:建德二年冬,帝聽訟於正武殿,自旦及夜,繼之以燭。
又曰:柳慶為雍州別駕,有賈人持金二十斤詣京師交易。寄人停止,每欲出行,常自執管鑰。無何,緘閉不異而失之,謂是主人所竊。郡縣訊問主人,遂自誣服。慶聞而嘆之,乃召問賈人曰:「卿鑰恒置何處?」對曰:「恒自帶之。」慶曰:「頗與人同宿乎?與同飲乎?」曰:「日者曾與一沙門再度酣宴,醉而晝寢。」慶曰:「主人以痛自誣,非盜也。彼沙門乃貞盜耳。」即遣吏逮捕沙門,乃懷金逃匿。后捕得,盡獲所失之金。
又曰:柳慶,有胡家被劫,郡縣按察,莫知賊所。鄰近被囚系者甚多。慶以賊徒既眾,似是烏合,既非舊交,必相疑阻,可以詐求之,乃作匿名書,多榜官門曰:「我等共劫胡家,徒侶混雜,終恐泄露。今欲首,懼不免誅。若聽先首免罪,便欲來告。」慶乃復施免罪之榜。居二日,廣陽王欣家奴面縛自告榜下,因此推窮,盡獲黨與。慶守正明察,每嘆曰:「昔于公斷獄無私,辟高門以待封。儻斯言有驗,吾斯庶幾乎?」
又曰:蘇綽為六條詔書,奏施行之。其一先修心,其二敦教化,其三盡地利,其四擢賢良,其五恤獄論,其六均賦役。文帝甚重之,常置諸座右。

15 聽訟:
《隋書》曰:韋鼎為光州刺史,有人客游,通主人家之妾。及其還去,妾盜物於夜逃亡,尋於草中為人所煞。主家知與妾通,因告客煞之。縣司鞫問,具得奸狀,因斷客辜。獄成,上於鼎,覽之,曰:「此客實奸而非煞也。乃某寺僧詆妾盜物,令奴煞之。贓在某處。」即放此客,遣掩僧,并獲贓物。自是部內肅然,咸稱其有神。
又曰:辛公義為牟州刺史,下車先至獄中,因露坐牢側,親自驗問。十余日間,決斷咸盡,方還大廳。授領詞訟,皆不立文案,遣當直佐寮一人側坐誶問。事若不盡,應須禁者,公義即宿廳事,終不還閤。人或諫之曰:「此事有程,使君何自苦也?」答曰:「刺史無德可以導人,尚令百姓系於囹圄,豈有禁人在獄而心自安乎?」罪人聞之,咸自款服。后有欲諍訟者,其鄉閭父老遽相曉曰:「此蓋小事,何忍勤勞使君。」訟者多兩讓而止。

16 聽訟:
《尚書大傳》曰:聽獄之術,大治有三:治必寬,寬之術歸於察,察之術歸於義。察猶審也。是故聽而不寬,是亂也。寬而不察,是慢也。古之聽獄者,言不越辭,辭不越情,情不越義。是故聽民之術,怒必思兼,怒小罪勿兼。怒,貴也,責因之罪必思義,謂思其辭,思其主。思義,重大罪求可以出之者也。
又曰:孔子如衛,人謂曰:「公甫不能聽獄。」公甫,魯大夫。孔子曰:「不知公甫之不能聽獄也。答而反之。公甫之聽獄也,有罪者懼,無罪者恥。民近禮矣。」

17 聽訟:
《春秋元命包》曰:樹棘槐,聽訟於其下。棘赤心有刺,言治人者原其心,不失赤,實事所以刺人,其情令各歸實。槐之言歸也,情見歸實也。

18 聽訟:
《山海經》曰:夏后啟之臣曰孟徐,是祠神于巴。人聽其獄訟,謂之神主。訟于孟徐之所,人斷之也。其衣有血者乃執之。

19 聽訟:
《會稽典錄》曰:郡署鍾離意北部督郵,烏程男子孫常,常弟烈分居,各得田半頃。烈死,歲饑,常稍以米粟給烈妻子,輒追計直作券,沒取其田。烈兒長大,訟常。掾史議皆曰:「烈孫兒遭餓,賴常升合長大成人,而更爭訟,非順孫也。」意獨曰:「常身為遺父,當撫孤弱,是人道正義。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懷挾奸路,貪利忘義。烈妻子雖以田與常,困迫之至,非私義也。請常田俾烈妻子。」於是眾議尾馛奪意之理。
又曰:謝夷吾字堯卿,山陰人也。為荊州刺史,行部到南魯縣,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魯陽。上未常見刺史班秩,有詔敕夷吾入,傳錄見囚徒,誡長吏勿廢舊儀。上林西廂南面,夷吾處東,分帷以其中,夷吾省錄囚徒。有亭長奸部民者,縣言和奸。上意以為吏奸民,何得言和。且觀刺夫決當云何。頃,夷吾呵之曰:「亭長,詔書朱幘之吏,職在禁奸,今為惡之端,何得言和?」切讓三老孝悌,免長罪。其所決正一縣三百餘事,與上合。章帝嘆曰:「使諸州刺史盡如此者,朕不憂天下。」特遷鉅鹿太守。臨發,陛見,賜車馬劍帶,敕之曰:「鉅鹿劇郡,舊為難治。以君有撥煩之才,故特授任,無毀前勞。」

20 聽訟:
張斐《律序》曰:情者,心也。心戚則動情,動於中而形於言。暢於四支,發於事業。是故奸人則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

21 聽訟:
賈誼《新書》曰:梁嘗有疑獄,群臣半以不當,半以為當罪。雖然,王亦疑。梁王曰:「陶朱公賢。」以而問曰:「梁有疑獄,吏半以為不當,半以為當。奈何?」朱公曰:「臣鄙民也,不知。家有二白璧,其澤相如也,然有其價: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王曰:「徑與色澤相如也,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何也?」朱曰:「側而玩之,一者厚倍,是以千金。」梁王曰:「善。」故疑獄則從去,賞疑則從與。梁國大悅。《新序》同也。

22 聽訟:
《淮南子》曰:越王決獄不當,援刀自割,而戰士畢死,感於恩也。
又曰:秦始皇晝決獄,夜理書。

23 聽訟:
《說苑》曰:劭公述芝芼桑蠶時,不欲變民事,故不入邑中,舍乎甘棠之下,而聽斷焉。

24 聽訟:
《風俗通》曰:沛郡有富家公,貲二千餘萬。小婦子年裁數歲,頃失其母,又無親近。其女不賢,公痛困思念,恐爭其財,兒必不全。因呼族人為遺令書,悉以財屬女。但遺一劍云:「兒年十五,以還付之。」其後,又不肯與。兒詣郡,自言求劍。謹案:時太守,大司空何武也。得其辭,因錄女及婿,省其手書,顧謂掾吏曰:「女性強梁,婿復貪鄙,畏賊害其兒,又計小兒正得此,則不能全護,故且俾與女,內實寄之耳。不當以劍與之乎?夫劍者,亦所以決斷。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復還其劍。當問縣官,縣官或能證察,得以見伸展。此凡庸何能用慮強遠如是哉?」悉奪取財以與子,曰:「弊女惡婿,溫飽十歲,亦以幸矣。」於是論者乃服。
又曰:臨淮有一人,持匹縑到市賣之,道遇雨,被戴。後人求共庇蔭。雨霽,當別,因共爭斗,各云我縑,詣府自言。太守薛宣劾實,兩人莫肯首服。宣曰:「縑直數百錢耳,何足紛紛自致縣官?」呼騎吏斷縑,各與半,使追聽之。后人曰:「授恩。」前撮之縑主稱怨。宣曰:「然固知其當爾也。」因詰責之,具服,悉俾本主。
又曰:潁川有富室,兄弟同屋,兩婦俱懷妊。大婦數月胎傷,因閉匿之。產期至,到乳舍,弟婦生男,夜因盜取。爭訟三年,州縣不能決。丞相黃霸出殿前,使卒抱兒去兩婦各十餘步,叱婦自往取之。長婦把持甚急,兒大啼;弟婦恐傷害之,因乃放與,而心甚凄愴。霸曰:「此弟婦子也。」責問大婦,乃伏也。

URN: ctp:taiping-yulan/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