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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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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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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決獄:
《易》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信發于中,雖過可亮。

2 決獄:
《傳》曰: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久而無成。士景伯如楚,士景伯,晉理官。叔魚攝理,攝代景伯。韓宣子命斷舊獄,罪在雍子。雍子納其女於叔魚,叔魚蔽罪邢侯。蔽,斷也。邢侯怒,煞叔魚與雍子於朝。宣子問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施,行罪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賈直,鮒也鬻獄,邢侯專煞,其罪一也。己惡而掠美為昬,掠,取也。昏,亂也。貪以敗官為墨。墨,不潔之稱。煞人不忌為賊。《夏書》曰:昏、墨、賊、煞,皋陶之刑也。請從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與叔魚於市。

3 決獄:
《漢書》曰:高帝詔曰:「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己后,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長,二千石官長以其罪名當報之,當謂處斷也,讞,平議也。所不能決者移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附所當比律令以聞。」

4 決獄:
又曰;莖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假令讞訖,其理不當,所讞之人不為罪失。欲令理獄者務先寬。」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於五聽三宥之意。
又曰:張釋之為廷尉。頃之,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與馬驚,於是使騎捕之,屬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以為行過。既出,見車騎,即走耳。」釋之奏此人犯蹕,當罰金。上怒曰:「此人親驚吾馬。賴和柔,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云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誅之則己。今己下廷尉,廷尉,天下平也。一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惟陛下察之。「帝良久曰:」廷尉是也。「。
又曰:于定國父于公繼獄平,羅文法者于公所決皆不恨,郡中立生祠。東海有孝婦,少寡無子,養姑甚謹。姑告鄰人曰:「孝婦養我勤苦,哀其無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壯,奈何?」遂自死。姑女告吏:「婦煞我母。」吏捕孝婦。孝婦自誣服。于公以為不煞,爭之弗能,乃抱其獄具,哭于府上。太守竟煞婦。「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咎其煞孝婦,「太守煞牛祭孝婦墓,天乃大雨。后于公令:」高大門閭,容駟馬,高蓋車。我治獄多陰德,子孫必有興者。「至定國,為丞相。于定國為廷尉。人自以不冤。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人。
又曰:班固云:「今之聽獄者,求所以煞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與其煞不辜,寧失有罪。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後患。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

5 決獄:
《續漢書》曰:郭躬字仲孫,潁川人。辟公府,以明法律,特預朝議。時有兄弟共以繩絞煞人,各持一端,辜不可分。中常侍孫章傳詔命,兄不教導弟,報兄重,弟減死。章誤言兩極重,獄己斷,尚書奏矯制當斬。上問躬,躬曰:「當罰金。」上曰:「矯煞人,如何罰金?」躬曰:「法令有故有誤。章不故指,傳命誤,即報重,是故為無所放也。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王法大刑不可委曲生意。」上曰:「善。」

6 決獄:
《後魏書》曰:吳良為議郎。永平中,車駕近出,而信陽侯陰就干突禁衛,車府令徐匡鉤就車,收御者送獄。鉤,留也。詔書遣匡。乃自系。良上言曰:「信陽侯就,倚恃外戚,干犯乘與,無人臣禮,為大不敬。匡執法守正,反下于理,臣恐聖化由是而弛。」帝雖赦匡,猶左轉良為即丘長。
又曰:寒朗字伯奇,永平中以謁者守侍御史,與三府掾共按楚獄顏忠、王平,辭及隧鄉侯耿建、曲成侯劉建。建等辭未嘗與忠、平相見。是時顯宗怒甚,吏皆惶恐,諸所連及,率一切陷入,無敢以情恕者。朗心傷其冤,試以建等物色獨問忠、平,而二人錯愕不能對。朗知其詐,乃上言建等無奸,專為忠、平所誣,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帝曰:「即如是,四侯無事,何不早奏,久系至今耶?」朗曰:「臣恐海內別有發其奸者,故未敢時上。」帝怒罵曰:「吏持兩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國耳。臣見考囚者咸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宜同嫉。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又公卿朝會,陛下問以得失,皆言舊制大罪,禍及九族,陛下大恩,才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歸舍,口雖不言,而仰屋竊嘆。臣今所陳,誠死無悔。」帝意解,詔遣朗出。後二日,車駕幸洛陽獄錄囚徒,理出者千餘人。
又曰:虞翊為司隸校尉,臨終,謂其子曰:「吾為朝歌長,煞賊數百,其中必有冤者。自此二十餘年,家門不增一口,斯獲罪於天也。」
又曰:法雄為青州刺史,每行部,錄囚徒,察顏色,多得情偽。長吏不奉法者,皆解印綬去。
又曰:三府舉袁安能理劇,拜楚郡太守。是時楚王英反,辭所連及,系者數千人。顯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誣,死者甚眾。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獄,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府丞、掾吏皆叩頭爭,以為「阿附反虜,法與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當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別具奏。帝感悟,即報許,得出者四百餘人。
又曰:郭躬家代衣冠。父弘,習《小杜律》,前書:杜周,武帝時為廷尉,御史大夫斷獄深刻,少子延年亦明法律,宣帝時又為御史大夫。對父,故言小。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于公。年九十五卒。

7 決獄:
《晉書》曰:周處為廣平太守,有三十年滯獄,一到,悉總決遣之,理無不當。
又曰:安帝義熙中,劉毅鎮姑熟。嘗出行,南陵縣吏陳滿射鳥,箭誤中直師,雖不傷人,處法棄市。何承天議曰:「獄貴情斷,疑則從輕。昔有驚漢文帝乘與馬者,張釋之斷以犯蹕,罪止罰金,何者?明其無心於驚馬也。故不以乘與之重,而加異制。今滿意在射鳥,非有心於中人。按律:過誤傷人,三歲刑。況不傷乎?」

8 決獄:
《後魏書》曰:貞君中以獄訟留滯,始令中書以經中義斷諸疑事。高允據律評刑三十餘載,內外稱平。允以獄者民之命也,常嘆曰:「皋陶,至德也。其後英蓼先亡,劉項之際,英布黥而王。經世雖久,猶有刑餘之釁,況凡人能無咎乎?」

9 決獄:
《宋書》曰:謝莊為都官尚書,奏改定刑獄曰:「舊官長竟囚畢,郡遣督郵案驗,仍就施刑。督郵賤吏,非能異於官長。雖有案驗之名,而無研究之實。愚謂此制宜革。自今入重之囚,縣考正畢,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親臨覆辯,必收聲吞亹,然後就戮。若二千石不能決,乃度廷尉。神州統外,移之刺史,有疑亦歸臺獄,必令死者不怨,生者無恨。」
又曰:沛郡相縣唐賜往比村彭家飲酒,還,因得病,吐蠱蟲二十餘物。賜妻張從賜臨終言,死后親刳腹,視五藏悉糜碎。以張忍行刳剖,賜子副又不禁止,論妻傷夫,五歲刑;子不孝父母,棄市,并非科例。三公郎劉勰議:「賜妻痛往遵言,兒識謝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謂宜哀矜。」顧顗之議以為:「妻子而行忍酷,不宜曲通小情。謂副為不孝,張同不道。」詔如顗之議。

10 決獄:
《隋書》曰:斐蘊授御史大夫,與斐矩、虞世基參掌機密。蘊善候伺人主微意,若欲罪者,則曲法順情,鍛成其罪;所欲宥者,則附從輕典,因而釋之。是后大小之獄,皆以付蘊,憲部大理莫敢與奪,必稟進止,然後決斷。蘊亦機辯,所論法理,言若懸河,或重或輕,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時人不能致詰。
又曰:斐政為少司憲,用法寬平,無有冤濫。囚徒犯極刑者,乃許其妻子入獄就之。至冬,將行決,皆曰:「斐大夫致我於死,死無所恨。」其處法詳平如此。
又曰:郎茂除衛國令。時有系囚二百,茂親自究審,數日釋免百餘人。歷年辭訟,不詣州省。魏州刺史元暉謂茂曰:「長史言衛國民不敢申訴者,畏明府耳。」茂進曰:「民猶水也,法令為堤防。堤防不固,必致奔突,荀無決溢,使君何患哉?」暉尾馛應之。
又曰:于仲文字次武,為安固太守。始州刺史屈突尚,宇文護之黨也,先坐事下獄,無敢繩者。仲文至郡,窮治,遂竟其獄。蜀中為之語曰:「明斷無雙有于公,不避強御有次武。」未幾,徵為御正下大夫。
又曰:梁敬貞,大業之世為大理司直。時帝欲成光祿大夫魚俱羅之罪,令敬貞治其獄,遂希旨陷之極刑。未幾,敬貞有疾,見俱羅為之厲,數日而死。

11 決獄:
《唐書》曰:貞觀初,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從寬恕。古人云:『賣棺者愿歲之病,非憎于人,利棺之售耳。』今司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作何道理?令得平允。」侍中王珪曰:「俱任公正善人為法官,若斷獄允當,則增秩賜金,如此則奸偽息矣。」太宗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是也。今后大辟罪結正,更取公卿議之。」如是四年,斷死刑二十九人,天下幾致刑措矣。
又曰: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嘗被召,不解珮刀入東上閤門,待罪。仆射封德彝議云:「監門校尉不之覺,罪當死;無忌誤帶刀入,罰銅二十斤。」從之。大理卿帶胄執奏曰:「校尉不覺與無忌帶入同為誤耳。臣子之於尊極不得稱誤。準律云:『供御湯藥飲、舟船誤不知律者皆死。』陛下若錄其功,非憲司所決;若當據法罰銅,未為得理。」太宗嘉之,免校尉死。
又曰:李日知,天授中遷司刑丞。時用法嚴急,日知獨寬平,無冤濫。嘗免一死囚,少卿胡元禮斷請煞之,與日知往復至於數四。元禮怒曰:「元禮不離刑曹,此囚終無生理。」答曰:「日知不離刑曹,此囚終無死法。」竟以兩狀列上,日知果直。
又曰:潤州刺史竇孝諶妻龐氏為奴誣告,云夜解祈福。則天令給事中薛季昶鞠之。季昶斷鏈成其罪,龐氏坐斬。侍御史徐有功執論:「龐氏罪不至死。」季昶又劾有功黨惡逆。法司結刑,有功當棄市。方視事,令史垂泣以告。有功曰:「豈吾獨死,諸人長不死耶?」乃徐起而歸。則天覽法司所劾,召有功詰之曰:「卿此斷獄,失出何多耶?」對曰:「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愿陛下舍小過,弘大德,則天下幸甚。」則天默然。龐氏竟減罪,流于嶺表。
又曰:杜景佺為司刑丞,天授年,與徐有功、來俊臣、侯思正專理制獄。時人稱云:「遇徐、杜丈必生,遇來、侯丈必死。」
又曰:李勉為膳部員外,時關東獻俘百人,詔并處斬。囚有仰天嘆者,勉偶過,問之,對曰:「某被脅制守官,非逆者。」勉哀而上言曰:「無惡未殄,遭點污者半天下,皆欲澡心歸化。若盡煞之,是驅天下以資凶逆也。」肅宗遽令奔騎宥釋,由是歸化日至。
又曰:顏貞卿為監察御史。五原有冤獄,久不決,貞卿至辯之。天方旱,獄決,乃雨。郡人呼之為御史雨。
又曰:寶歷中,京兆人有姑以小過鞭婦至死者,府上其獄。刑部郎中竇參斷合償死。刑部尚書柳公綽議曰:「尊毆卑非斗,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竟以公綽之議,得減死。
又曰:竇參為奉先尉,縣人曹芬隸北軍,素凶暴,與弟毆其女弟,芬父救之不得,遂投井死。參捕理芬兄弟,當死。眾官皆請俟免喪。參曰:「子因父生,父由子死。若以喪延罪,是煞父不坐也。」皆正其罪而煞之。一縣皆伏。
又曰:德宗於朝堂別置三司,以決庶獄,辯爭者輒擊登聞鼓。斐谞上疏曰:「夫諫鼓謗木之設,所以達幽枉,延直言。今輕猾之徒,援桴鳴鼓,始動天聽,竟因纖微。若然者,安用吏理乎?」上然之,悉歸有司。

12 決獄:
《風俗通》曰:南郡讞女子何侍為許遠妻,侍父何陽素酗酒,從遠假求,不悉如意,陽數罵詈。遠謂侍:「汝翁復罵者,吾必撾之。」侍曰:「共作夫妻,奈何相辱?揣我翁者搏若母矣。」其後陽復罵,遠遂揣之。侍因上堂搏姑耳再三。下司徒鮑宣,決事曰:「夫妻,所以養姑者也。今婿自辱其父,非姑所使。君子之於凡庸,不遷怒,況所尊重乎,當減死論。」
又曰:趙相汝南李統,為冀牧阮況奏統耳目不聰,掖殊職任。無幾,冀州有疑獄,章帝問統,統處當克厭上心。帝曰:「君大聰明,刺史不親郎君耳。」即日免況,拜統侍中。

13 決獄:
董仲舒《決獄》曰:甲父乙與丙爭言相斗,丙以珮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或曰:「毆父也,當梟首。」議曰:「臣硬馛父子,至親也,聞其斗,莫不有怵悵之心。扶伏而救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於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也。不當坐。
又曰:甲夫乙將船,會海盛風,船沒,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當何論?或曰:「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人妻,當棄市。」議曰:「臣硬馛為《春秋》之義,言夫人歸於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婦人無專刺恣擅之行,聽從為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尾迺衍之心,非私為人撇蘙。明於決事,皆無罪名。不當坐。」

URN: ctp:taiping-yulan/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