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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ism -> Hanfeizi -> 外儲說左上 -> 4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四、利之所在民歸之,名之所彰士死之。是以功外於法而賞加焉,則上不能得所利於下;名外於法而譽加焉,則士勸名而不畜之於君。故中章、胥己仕,而中牟之民棄田圃而隨文學者邑之半;平公腓痛足痺而不敢壞坐,晉國之辭仕託者國之錘。此三士者,言襲法則官府之籍也,行中事則如令之民也,二君之禮太甚;若言離法而行遠功,則繩外民也,二君又何禮之,禮之當亡。且居學之士,國無事不用力,有難不被甲;禮之則惰修耕戰之功,不禮則周主上之法;國安則尊顯,危則為屈公之威;人主奚得於居學之士哉?故明王論李疵視中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