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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ucianism -> Kongcongzi -> 刑论 -> 6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书》曰:“哀敬折狱。”仲弓问曰:“何谓也?”孔子曰:“古之听讼者察贫贱,哀孤独,及鳏寡、老弱不肖而无告者,虽得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生,断者不可属。若老而刑之,谓之悖;弱而刑之,谓之克。不赦过谓之逆,率过以小罪谓之抧。故宥过赦小罪,老弱不受刑,先王之道也。《书》曰:‘大辟疑赦。’又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孔丛子·刑论》: 哀敬折狱。 《尚书·吕刑》: 哀敬折狱, 《抱朴子·君道》: 哀敬折狱; 《群书治要·尚书》: 哀敬折狱, 《说苑·贵德》: 死者不可生,断者不可属, 《说苑·政理》: 死者不可生也,断者不可属也, 《新序·杂事五》: 夫死者不可生,断者不可属, 《孔丛子·刑论》: 死者不可生,断者不可属。 《史记·孝文本纪》: 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 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 《史记·太史公自序》: 死者不可复生,离者不可复反, 《列女传·齐太仓女》: 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汉书·宣帝纪》: 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 《汉书·刑法志》: 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汉书·贾邹枚路传》: 死者不可复生,镇者不可复属。 《汉书·司马迁传》: 死者不可复生,离者不可复合, 《前汉纪·孝文皇帝纪下》: 妾闻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赎。 《群书治要·志》: 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复属, 《群书治要·传》: 死者不可生,断者不可属。 《太平御览·叙人》: 死者不可复生,离者不可复返, 《太平御览·孝女》: 妾伤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 《太平御览·除肉刑》: 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太平御览·栲掠》: 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息, 《孔丛子·刑论》: 若老而刑之,谓之悖;弱而刑之,谓之克。不赦过谓之逆, 《太平御览·叙刑上》: 故老而授刑谓之悖,弱者授之不克,不赦有过谓之贼。 《太平御览·赦》: 故老而授刑谓之悖,弱而授刑谓之克,不赦有过谓之贼。 《孔丛子·刑论》: 故宥过赦小罪,老弱不受刑, 《太平御览·叙刑上》: 有过,赦。小罪勿增,大罪勿累。老弱不授刑, 《太平御览·赦》: 有过必赦,小罪勿增,大罪勿增,老弱不授刑, 《孔丛子·刑论》: 大辟疑赦。 《史记·周本纪》: 大辟疑赦, 《尚书·吕刑》: 大辟疑赦, 《太平御览·收赎》: 大辟疑赦, 《说苑·贵德》: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新书·大政上》: 故与其杀不辜也,宁失于有罪也。 《孔丛子·刑论》: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春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故《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汉书·刑法志》: 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 《汉书·贾邹枚路传》: 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前汉纪·孝宣皇帝纪一》: 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尚书·大禹谟》: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三国志·卢毓传》: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三国志·陆逊传》: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群书治要·尚书》: 与其杀弗辜,宁失不经, 《群书治要·襄公》: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群书治要·传》: 书曰:与杀不辜,宁失不经, 《群书治要·吴志下》: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群书治要·鬻子》: 与杀不辜,宁失有罪, 《艺文类聚·鉴诫》: 无煞不辜,宁失有罪, 《太平御览·州主簿》: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太平御览·鉴戒下》: 无杀不辜,宁失有罪。 《太平御览·叙刑上》: 与其煞不辜,宁失不经, 《太平御览·律令下》: 与煞不辜,宁煞有罪。 《太平御览·决狱》: 与其煞不辜,宁失有罪。 《太平御览·赦》: 故与其煞不辜,宁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