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邕《月令章句》曰:鍾以斤兩尺寸,中所容受升之數為法,律亦以寸分大小長短為法故也。黃鍾之管長九寸,孔徑三分,圍九分,其余皆稍短,惟大小圍數無增減,以度量者,可以文載口傳,與眾共知,然不如耳決之明也。
不可以文載口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