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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臏》 | 電子圖書館 |
1 | 臏: | 《尚書大傳》曰:決關梁,逾城郭,而略盜者,其刑臏。 |
2 | 臏: | 《尚書刑德放》曰:臏者,脫去人之臏也。臏罰之屬五百,象七精。七宿昏中,變易節氣之精也。 |
3 | 臏: | 《禮統》曰:臏刑法金勝木,去其節目也。 |
4 | 臏: | 《周禮·秋官上·司刑》曰:刖罪五百。鄭玄注曰:周改臏作刖。 |
5 | 臏: | 《白虎通》曰:臏者,脫其臏也。取法金之刻木也。 |
6 | 臏: | 《白虎通》曰:俗說,臘正祖食得兔者,名之曰幸。幸者,善祥,令人吉利也。或說兔髕者令卻舒貌豎髕,露見丑惡,今覺得之嘉,不為己疾也。謹案,《尚書》夏禹始作肉刑,則天象而慎其過。故穿逾盜竊者髕,去其臏骨也。逮至暴秦,亂獄糾紛,烹俎車裂,黔首窮愁,飲泣永嘆。凡人食得兔髕以為佳瑞,物類以感,冀全己之臏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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