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書》曰:太宗以暇日遍閱群書,因讀明堂孔穴云「人五藏之系,咸附背脊,針炙失所,皆有損害。」乃廢書而嘆曰:「今律,決笞者皆六髀背分授,乃有邂逅致死之義。撻人之背,理則宜然。夫箠,五刑之最輕者,死者,人生之至重者也,豈容犯最輕之刑而或鞭笞致死?自古帝王由來未悟,不亦悲夫!」即頒制決罪人不得鞭背。
皆有損害
制決罪人不得鞭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