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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栲掠》 | Library Resources |
1 | 栲掠: | 《釋名》曰:捶而死曰掠。掠,狼也。用威如狼也。 |
2 | 栲掠: | 《漢書》曰:莖詔曰:「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息,此先帝之所重也。而吏未稱職,以掠辜苦,饑寒廋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國歲上系囚以掠,若廋死者坐。名縣爵里、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也。」 |
3 | 栲掠: |
《後漢書》曰:薛安為揚州從事。戴就字景成,會稽上虞人。為倉曹掾,授贓穢。刺史歐陽操遣安檢治,栲覆取實。安乃收就,栲訊五毒,乃以針刺就手十指甲,使令爬土,又燒鐵令赤,使挾之肘腋內,焦爛肉墮地,就乃取而食之,終無款伏。安乃覆就於船下,而燒馬糞於船,兩頭熏之。火滅,謂就己死,發船視之,乃張目謂其主者曰:「公何不益糞添火,而使絕之,何也?」主者乃報安,安大驚,遂引就共坐談論,乃解其事耳。《會稽典錄》又載。 又曰:遭黨事,當考實李應等。案經三府,太尉陳蕃卻之,曰:「今所考案,皆海內人譽,憂國忠公之臣。此等猶十代宥也,豈有罪名不彰而致收掠者乎?」不肯平署。平署,猶連署也。帝愈怒,遂下應等於黃門北寺獄。 又曰:周紆遷司隸校尉。六年夏,旱,車駕自幸洛陽錄囚徒,二人被掠生蟲,坐左轉騎都尉。 |
4 | 栲掠: |
《後魏書》曰:盧度世以崔浩事棄官,逃於高陽鄭羆家,羆匿之。使者囚羆長子,將加箠楚,羆戒之曰:「君子煞身以成仁,汝雖死勿言。」子奉命遂被考掠,至于火爇其體。囚以物故,卒無所言。度世后令弟娶羆妹,以報其恩。 又曰:尉古貞,代人也。道武之在賀蘭部,賀染干遣侯引乞突等將肆逆,古貞知之,密馳以告。染干疑古貞泄其謀,乃執拷之,以兩車軸捍其頭,傷其目,不服,拇殊之。 |
5 | 栲掠: | 《梁書》曰:梁代舊律,測囚之法曰:一上起自晡鼓,盡于二更。及比部郎中泉刪定律令,以舊法測立持久,非人所堪,分其刻數曰再上。廷尉以為新制過輕,請集八座議之。尚書周弘正議曰:「凡小大之獄,必應以請,豈可恣考掠,以制刑罪?且測人時節,本非古制,近代以來方有此法。起自晡鼓,迄于二更,豈是常人所能堪忍?所以重械之下誣枉者多,朝晚二時同等刻,進退而求於事為哀。」 |
6 | 栲掠: | 《會稽典錄》曰:梁弘,句章人也,太守尹興召署主簿。是時楚王英謀反,妄疏天下牧守,謀發,興在疏中,徵詣廷尉。弘與逝下掾陸續等傳考詔獄,掠毒備至,辭氣益壯。 |
URN: ctp:n39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