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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Tang -> 群書治要 -> 卷七 -> 禮記 -> 王制 -> 1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謂考其德行道藝也。論辨,然後使之,辨,謂考問得其定也。任事,然後爵之,爵,謂正其秩次。位定,然後禄之,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衆弃之。必共之者,所以審慎之。
《禮記·王制》: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 《群書治要·王制》: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禄之,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 《禮記·王制》: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禮記·王制》: 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 《潛夫論·思賢》: 官民必論其材,論定而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鹽鐵論·除狹》: 論其才能,然後官之,勝職任然後爵而祿之。 《後漢書·左周黃列傳》: 辯論其才,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祿之。 《群書治要·王制》: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禄之, 《太平御覽·貢舉上》: 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 《禮記·王制》: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孔子家語·刑政》: 是故爵人必於朝,與眾共之也;刑人必於市,與眾棄之也。 《群書治要·王制》: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衆弃之。 《群書治要·刑政》: 故爵人必於朝,與衆共之也。刑人必於市,與衆弃之也。 《太平御覽·市》: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禮記·王制》: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 《說苑·談叢》: 爵人於朝,淪人於市, 《孔子家語·刑政》: 是故爵人必於朝,與眾共之也;刑人必於市, 《抱朴子·用刑》: 爵人於朝,刑人於市, 《群書治要·王制》: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 《群書治要·刑政》: 故爵人必於朝,與衆共之也。刑人必於市, 《太平御覽·市》: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 《禮記·王制》: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 《白虎通德論·爵》: 爵人於朝,與眾共之也。 《孔子家語·刑政》: 是故爵人必於朝,與眾共之也; 《群書治要·王制》: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 《群書治要·刑政》: 故爵人必於朝,與衆共之也。 《太平御覽·市》: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 《禮記·王制》: 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孔子家語·刑政》: 刑人必於市,與眾棄之也。 《群書治要·王制》: 刑人於市,與衆弃之。 《群書治要·刑政》: 刑人必於市,與衆弃之也。 《太平御覽·棄市》: 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太平御覽·市》: 刑人於市,與眾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