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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Tang -> 群書治要 -> 卷十四 -> 漢書二 -> 志 -> 19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盗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奸不塞,刑繁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删定律令,撰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盗,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成康刑措,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也。
《漢書·刑法志》: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罔密而姦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篹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成康刑錯,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 《群書治要·志》: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盗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奸不塞,刑繁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删定律令,撰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盗,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成康刑措,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也。 《漢書·刑法志》: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罔密而姦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篹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治。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姦不塞。刑繁而民愈慢。由刑不正之故。宜原其本。刪定律令。正其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盜吏受財枉法者。皆從古刑。詆欺文致細微之法。悉蠲除之。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民命全矣。 《群書治要·志》: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盗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奸不塞,刑繁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删定律令,撰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盗,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 《白虎通德論·文質》: 不可勝條, 《漢書·刑法志》: 不可勝條。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不可勝條。 《群書治要·志》: 不可勝條, 《史記·滑稽列傳》: 又恐受賕枉法, 《漢書·刑法志》: 及吏坐受賕枉法, 《漢書·刑法志》: 吏受賕枉法, 《後漢書·西羌傳》: 受賕枉法, 《群書治要·志》: 吏受賕枉法, 《太平御覽·除肉刑》: 及吏坐授賕枉法, 《荀子·天論》: 男女淫亂, 《漢書·刑法志》: 男女淫亂, 《群書治要·志》: 男女淫亂, 《群書治要·孫卿子》: 男女淫亂, 《漢書·刑法志》: 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 《三國志·孫休傳》: 未可卒致,漢文升平,庶幾可及。 《群書治要·志》: 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