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Text Project |
Sui-Tang -> 群書治要 -> 卷二十六 -> 魏志下 -> 傳 -> 10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評曰:魏氏王公,徒有國土之名,而無社稷之實,又禁防擁擁作壅隔,同於囹圄,位號靡定,大小歲易,骨肉之恩乖,棠棣之義廢,為法之弊,一至於此乎。魏氏春秋載宗室曹囧上書曰:臣聞古之王者,必建同姓,以明親親,必樹異姓,以明賢賢。故傳曰:庸勛親親,昵近尊賢。書曰:克明俊德,以親九族,詩云,懷德惟寧,宗子維城,由斯觀之,非賢無與興功,非親無與輔治也。夫親親之道,專用則其漸也微弱,賢賢之道,偏任則其獘也刧奪,先聖知其然也。故博兼親疏,而并用之,近則有宗盟藩衞之固,遠則有仁賢輔佐之助,興則有與共其治,衰則有與守其土,安則有與享其福,危則有與同其禍,夫然,故能有其國家,本枝百世也。今魏尊尊之法雖明,親親之道未備,詩不云乎。鶺鴒在原,兄弟急難,以斯言之,明兄弟相救於喪亂之際,同心於憂禍之間,雖有鬩墻之忿,不忘禦侮之事,何則憂患同也。今則不然,或任而不重,舊無或任而不重五字,補之或釋而不任,一旦疆場稱警,關門反拒,股肱不扶,胸心無衞,臣竊惟此,寢不安席。
《三國志·廣平哀王儼傳》: 評曰:魏氏王公,旣徒有國土之名,而無社稷之實,又禁防壅隔,同於囹圄;位號靡定,大小歲易;骨肉之恩乖,常棣之義廢。為法之弊,一至于此乎! 《群書治要·傳》: 評曰:魏氏王公,徒有國土之名,而無社稷之實,又禁防擁隔,同於囹圄,位號靡定,大小歲易,骨肉之恩乖,棠棣之義廢,為法之弊,一至於此乎。 《潛夫論·釋難》: 有骨肉之恩, 《韓非子·備內》: 非有骨肉之恩也, 《鹽鐵論·周秦》: 骨肉之恩廢, 《漢書·宣元六王傳》: 骨肉之恩, 《前漢紀·孝武皇帝紀一》: 薄骨肉之恩。 《後漢書·吳延史盧趙列傳》: 骨肉之恩遂。 《三國志·陳思王植傳》: 誠骨肉之恩爽而不離, 《三國志·廣平哀王儼傳》: 骨肉之恩乖, 《群書治要·傳》: 骨肉之恩遂, 《群書治要·傳》: 誠骨肉之恩, 《群書治要·傳》: 骨肉之恩乖, 《群書治要·鹽鐵論》: 骨肉之恩廢, 《藝文類聚·別上》: 骨肉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