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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Tang -> 藝文類聚 -> 卷五十四 -> 刑法部 -> 刑法 -> 26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晉程咸女適人不從坐議》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叔世多變,秦并重辟,漢因循之,大魏承襲,未革其弊,大逆之誅,不差已出之女者,誠欲絕惡類於一族,然法貴得中,刑慎過制,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室之恩,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隨異姓之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男不衍禍於他族,女獨嬰罰於二門,非所以哀矜蒙弱,立法之本分也。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如或產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輕忽,戮無辜之所重,於恩則傷孝子之心,而興嫌怨之路,臣以為在室之女,宜從父族之誅,既醮之婦,使就夫家之罰,宜定齊科,以為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