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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孝景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而始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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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武帝平吳後,有司奏,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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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帝元嘉中,王弘上言:「舊制,人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當以十三以上能自營私及公,故以充役。考之見事,猶或未盡,體有彊弱,不皆稱年。循吏恤隱,可無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劇,況值苛政,豈可稱言。至令逃竄求免,胎孕不育,乃避罪憲,實亦由茲。今皇化惟新,四方無事,役名之宜,應存消息。十五至十六,宜為半丁,十七為全丁。」帝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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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武成河清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為中,六十六以上為老,十五以下為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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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以下為中。十八以上為丁,以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開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煬帝即位,戶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成丁。高熲奏以人閒課稅,雖有定分,年常徵納,除注恆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既無定簿,難以推校。乃為輸籍之樣,請遍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隨近五黨三黨共為一團,依樣定戶上下。帝從之,自是姦無所容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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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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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龍元年,韋皇后求媚於人,上表,請天下百姓年二十二成丁,五十八免役,制從之。韋庶人誅後,復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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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宗天寶三載十二月制,自今以後,百姓宜以十八以上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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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無課口者為不課戶。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無夫者為寡妻妾。餘准舊令。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三人,皆先盡子孫,次取近親,皆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內中男者,并聽。諸以子孫繼絕應析戶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繼處有母在,雖小亦聽析出。諸戶欲析出口為戶及首附口為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徵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令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有姦欺者,聽隨事貌定,以附於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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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載制:「天下雖三載定戶,每載亦有團貌,自今以後,計其轉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退團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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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昔賢云:『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夫子適衛,冉子僕。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故知國足則政康,家足則教從,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於逃稅,國足不在於重斂。若逃稅則不土著而人貧,重斂則多養贏而國貧,不其然矣。三王以前,井田定賦。秦革周制,漢因秦法。魏晉以降,名數雖繁,亦有良規,不救時弊。昔東晉之宅江南也,慕容、苻、姚,迭居中土,人無定本,傷理為深,遂有庚戌土斷之令。財豐俗阜,實由於茲。其後法制廢弛,舊弊復起,義熙之際,重舉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周禪,得戶三百六十萬。開皇九年平陳,又收戶五十萬。洎於大業二年,干戈不用,惟十八載,有戶八百九十萬矣。其時承西魏喪亂,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紊,姦偽尤滋。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彊家收太半之賦,為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征。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懷惠,姦無所容。隋氏資儲遍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功規蕭、葛,道亞伊、呂,近代以來未之有也。國家貞觀中有戶三百萬,至天寶末百三十餘年,纔如隋氏之數。聖唐之盛,邁於西漢,約計天下編戶合踰元始之閒,而名籍所少三百餘萬。直以選賢授任,多在藝文,才與職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責實之義,闕考言詢事之道。崇秩之所至,美價之所歸,不無輕薄之曹,浮華之伍。習程典,親簿領,謂之淺俗;務根本,去枝葉,目以迂闊。風流相尚,奔競相驅,職事委於群胥,貨賄行於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天下編甿百三十萬,賴分命黜陟,重為案比,收入公稅,增倍而餘。遂令賦有常規,人知定制,貪冒之吏,莫得生姦,狡猾之甿,皆被其籍,誠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而使臣制置各殊,或有輕重未一,仍屬多故,兵革薦興,浮冗之輩,今則眾矣。徵輸之數,亦以闕矣。舊額既在,見人漸艱,詳今日之宜,酌晉隋故事,版圖可增其倍,征繕自減其半。賦既均一,人知稅輕,免流離之患,益農桑之業,安人濟用,莫過於斯矣。古之為理也,在於周知人數,乃均其事役,則庶功以興,國富家足,教從化被,風齊俗和。夫然,故災沴不生,悖亂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閭、族、黨、州、鄉、縣、遂之制,維持其政,綱紀其人。孟冬司徒獻民數於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圖脫漏,人如鳥獸,飛走莫制,家以之乏,國以之貧,姦冗漸興,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遠者,將求理平之道,非無其本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