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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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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中丞 檢索類型: 段落
條件1: 包含字詞"比者或修一水吓或伐一枯木並皆上聞旒扆取斷宸衷豈代天理物至化之道也" 符合次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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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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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丞:
御史中丞,舊持書侍御史也。初,漢宣帝元鳳中,感路溫舒尚德緩刑之言,季秋後請讞。時帝幸宣室齋居而決事,令侍御史二人持書,持書御史起於此也。後因別置,冠法冠,有印綬,與符節郎共平廷尉奏事,罪當輕重。後漢亦二人,銅印青綬,選明法律者為之。蔡質漢儀曰:「選御史高第者補之。」凡天下諸讞疑事,掌以法律當其是非。自桓帝之後,無所平理,苟充其位而已。魏置持書執法,掌奏劾,而持書侍御史掌律令,二官俱置。宋志曰:「魏置御史八人,有持書曹,掌度支運,課第曹掌考課。不知餘復何曹。」晉置四人,泰始四年,又置黃沙獄持書侍御史一人,秩與中丞同,掌詔獄及廷尉不當者皆理之,後并河南,遂省黃沙持書侍御史。及太康中,又省持書侍御史二員。魏晉以來,持書侍御史分掌侍御史所掌諸曹,若尚書二丞。宋代掌舉劾,齊、梁並同,皆統侍御史。自宋、齊以來,此官不重,自郎官轉持書者,謂之「南奔」。梁謝幾卿自尚書三公郎為持書侍御史,「頗失志,多陳疾,臺事略不復理」是也。梁天監初,始重其選,車前依尚書二丞給三騶,執盛印青囊,舊事糾彈官印綬在前故也。後魏掌糾禁內朝會失時,服章違錯,饗宴會見,悉所監之。北齊亦有焉。後周有司憲上士二人,亦其任也。隋又為持書侍御史,臺中簿領,悉以主之。大唐永徽初,高宗即位,以國諱故,改持書侍御史為御史中丞。龍朔二年,改為司憲大夫,咸亨元年復為中丞,二人。大足元年,張易之縱恣益橫,常私引相工李弘泰占吉凶,言涉不順。御史中丞宋璟請窮究其狀。武太后曰:「易之等已自上聞。」璟曰:「謀反大逆,無容首免。易之等分外承恩,臣知言發禍從,然義激於心,雖死不恨。」太后不悅。內史姚元崇恐忤旨,遽宣飭令出。璟曰:「天顏咫尺,親奉德音,不煩宰相擅宣王命。」太后意解,乃收易之等入臺,尋舍之,令就宅謝罪。璟拒而不見曰:「公事當公言之,若私見,法無私也。」景龍二年十二月,御史中丞姚庭筠奏稱:「律令格式,懸之象魏,奉而行之,事無不理。比見諸司寮寀,不能遵守章程,事無大小,皆悉聞奏。臣聞為君者任臣,為臣者奉法。故云『汝為君目將思明』,則知萬幾務綜,不可遍覽也。所以設官分職,委任責成,百工惟時,以成垂拱之化。?自今以後,若緣軍國大事及牒式無文者,任奏取進止。自餘據章程合行者,各令准法處分。其有故生疑滯,致有稽失者,請令御史隨事糾彈。」上從之。亦時有內供奉,本有一人,聖曆中加一人,尋省。先天中復置。職副大夫,通判臺事。開元二十一年三月,置京畿都採訪處置使,以中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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