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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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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服降在... :
晉 東晉 宋

2 周服降在... :
晉范朗問蔡謨曰:「甲有庶兄乙為人後,甲妹景已許嫁而未出。今乙亡,如鄭玄意已許嫁便降旁親者,景今應為乙服小功,本是周親,甲今於禮可得嫁景不?」蔡答曰:「按禮『大功之末,可以嫁子』,不言降服復有異也。兄在大功,嫁降服小功之妹,猶父在大功,嫁小功之女也。謂甲今嫁景,於禮無違。」范難曰:「禮『小功不稅,降而小功則稅之』。又『小功不易喪之練冠,而長殤中殤之小功則變三年之葛』。又「小功之末可以娶妻,而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據此數事,則明降服正服,所施各異,今子同之,其理何居?」蔡答曰:「夫服有降有正,此禮之常也。若其所施,必皆不同,則當舉其一例,無為復說稅與娶也。今而然者,明其所施有同有異,不可以一例舉,故隨事而言之也。鄭君以為下殤小功不可娶者,本齊縗之親也。按長殤大功亦齊縗親,而禮但言下殤不可以娶,而不言長殤不可以嫁,明殤降之服,雖不可娶而可嫁也。所以然者,陽唱陰和,男行女從,和從者輕,唱行者重,二者不同,故其制亦異也。」范又難曰:「禮舉輕以明重,下殤猶不可娶,況長殤大功何可以嫁。知禮所謂大功末者,唯正服大功末耳。」蔡答曰:「下殤不可娶妻者,謂己身也。吾言長殤可以嫁子者,謂女父也。身自行之,於事為重;但施於子,其理差輕。然則下殤之不娶,未足以明長殤之不嫁也。」

3 周服降在... :
東晉臺符:「廬陵公主薨,瑯琊、東海二王,於禮為應得婚與不?」太學博士袁矯之等按:「公主於二王屬為姑,二王出為人後,主又出適,今應降服小功。然本是周親,雖降而為疏,本親情重,始薨方當制服,而疑可婚與不。」太常王彪之曰:「二王出後二國,禮,為人後,降本親一等,又云『為姑姊妹適人者小功』。二王應制小功之服。禮,小功絕哭,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先儒之說,本齊縗之親,故除喪而後可婚。今二王雖以出後降服,本亦齊縗之親,情例如禮,不應成婚。」彪之與會稽王牋曰:「王者君臨萬國,以禮義聲教也。今若皇子獨違規矩,恐遐邇之談,不必許也。且自元康以來,朝臣之家犯禮婚者,不見重責。故尚書僕射裴頠,當代名士,於時以兄弟子喪末,為息拜時,其息服除也。議者謂父子並應貶責。兄弟子下流之喪,不同於姑。古者諸侯絕周,而卿大夫之喪,在殯猶不舉樂,不以本周喪未葬行嘉禮也。況廬陵長公主,於禮不應絕服,喪今未葬乎!」

4 周服降在... :
宋庾蔚之謂:「禮云『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而不云再降之小功,則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

URN: ctp:n55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