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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王传重为所生母服议》 | Library Resources |
1 | 诸王传重... : | 晋 宋 |
2 | 诸王传重... : | 晋穆帝永和中,尚书令顾和表云:“为人后者,降其所生,夺天属之性,明至公之义。降杀节文,著于周典。按济南王统昔为庶母居庐持重,违冒礼度,肆其私情,宜以礼夺服。”奏可。 |
3 | 诸王传重... : | 至孝武太元中,太常车胤上事:“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自顷公侯卿士,庶子为后,为其庶母,同之于嫡。礼记云:‘为父后,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求之情礼,失莫大焉。”胤又上事云:“经年未被告报。若以所陈或缪,则经有明文;若以古今不同,则晋有成典。又升平年中,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縗三年,诏听依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中,故梁王贰所生母丧,亦求三年,诏书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并无居庐三年之文。谨以重上,请台参详。”尚书奏:“依乐安王大功为正。”诏可。 |
4 | 诸王传重... : | 宋庾蔚之谓:“‘庶子为后,为所生服缌’,此礼之正文。近遂为三年,失之甚也。按晋乐安王所生母丧,议者谓应小功,孝武诏令大功,乃合馀尊之义。但馀尊之厌,不言为后者也。即今犹皆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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