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妻被掠... : |
晋成帝咸康中,零陵李繁姊先适南平郡陈诜为妻,产四子而遭贼。姊投身于贼,请活姑命,贼将姊去。诜更娶严,生子晖等三人。繁后得姊归,诜求迎李还,更育一女子。诜籍,母张在上,以妻李次之,严次之。李亡,诜疑晖服,以其事言于征西大将军庾亮府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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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王愆期议曰:“按礼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卒,继室以声子。诸侯犹然,况庶人乎?士丧礼曰,继母本实继室,称继母者,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诜不能远虑避难,以亡其妻,李非犯七出见绝,终又见逆,养姑于堂,子为首嫡,列名黄籍,则诜之妻也。为诜也妻,则为晖也母,晖之制服无所疑矣。诜虽不应娶,要以严为妻,妻则继室,本非嫡也。若能下之,则赵姬之义;若云不能,官当有制。先嫡后继,有自来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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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曹参军王群议:“李投身于贼,则名义绝矣。辱身污行,丧礼违义,虽有救母之功,宜以路人之恩相报。不可以奉承宗庙,严子不宜以母服服之,李子宜以出母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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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曹参军虞眕议:“庶人两妻,不合典制,财之法则,应以先妇为主,服无所疑。汉时黄司农为蜀郡太守,得所失妇,便为正室,使后妇下之,载在风俗通。今虽贵贱不同,犹可依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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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参军诸葛瑒议:“诜既不能庇其伉俪,又未审李之吉凶,无感离之惨,便欢会纳妻,悖礼伤教,皆此之由。又诜协严迎李,籍注二妻,李亡之日,乃复疑服。若小人无知,不应有疑;及其有疑,明知妻不可二。生乱其名,没疑其服,丧乱以来,多有此比,宜齐之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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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曹掾谈刿等白:“奉教博议,互有不同,按礼无二嫡之文,李为正嫡应服,居然有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