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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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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高曾祖... :
晋 宋 后魏

2 为高曾祖... :
晋刘智释疑答问云:“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不?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于服重也。”

3 为高曾祖... :
宋庾蔚之谓:“妇从夫,嫡曾高祖母,正体所传,并有重,何疑其亡先后。”

4 为高曾祖... :
后魏永平四年,尚书都令史陈终德祖母之丧,欲服齐縗三年,以无代爵之重,不可上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

5 为高曾祖... :
国子博士孙景邕等议:“嫡孙后祖,持重三年,终德宜先诸父。”

6 为高曾祖... :
太常刘芳议:“按丧服,乃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皆别标明。至嫡孙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继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先儒多云‘嫡孙之传重,下通庶人’。以为差谬。何以明之?传重专主宗庙,非谓庶人祭于寝也。兼累代承嫡,方得为嫡子嫡孙耳。不尔者,不得继祖也。按郑玄云:‘为三代长子服斩也’。魏晋以来,不复行此礼。按丧服经无嫡孙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年,嫡孙周,故传及注因说嫡孙传重之义。今世既不复为嫡子服斩,卑位之嫡孙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且准终德资阶,方之于古,未登士秩,庶人在官,复无斯礼。考之旧典,验之于今,则兹范罕行。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服周为允。”

7 为高曾祖... :
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论之?自大夫以上,每条标列,逮于庶人,合而不述,此同士制,不复疑也。唯有庶人之为国君,此则明义服之轻重,不涉于孙祖。且受国于曾祖,废疾之祖父亦无重可传,而犹三年,不必由重也。丧服经虽无嫡孙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为嫡孙周,岂祖以嫡服己,己与庶孙同为祖周,于义可乎?服祖三年,此则近代未尝变也。准古士官,不过二百石也,终德即古之士也。且官族者谓有其功,食旧德者谓德继于位,兴灭继绝谓诸侯卿大夫无罪诛绝者耳。金貂七珥,杨氏四公,虽以位相承,岂得言代禄乎?按晋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朔不及所继,求还为祖母三年。时政以礼无代父追服之文,亦无不许三年之制,此则晋之成规也。”

8 为高曾祖... :
尚书邢銮奏依芳。

9 为高曾祖... :
诏曰:“嫡孙为祖母,礼令有据,士人通行,何劳芳致疑请也。可如国子博士孙景邕所议。”

URN: ctp:n5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