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父后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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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锺毓为父后,以出母无主后迎还,辄自制服。郡丞武申奏云:“礼,出母与父母在为母周。记曰‘为父后者无服’。按如记言,盖谓族别家异,自有主后者无服,非谓毓出母无缌麻之亲,还毓家者也。礼,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不为降,哀其无继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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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洽难:“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经为继父服者,亦父后者也。为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也。出母之与嫁母俱绝族,今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其不然乎!经证若斯其谬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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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商答曰:“出母无服,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为继父服者,为其父没年幼,随母再适,己无大功之亲,与继父同财共居,为筑宫庙,四时祭祀其先,此恩由继父,所以为服耳。且妾之无子,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则生事之如母,丧则服之三年,贵父命也。而今欲以出母同于嫁母,违废父命,岂人子所行,又引继父云经谬也?又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自应服之,岂可复同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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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谓:“为父后不服出母,为废祭也。母嫁而迎还,是子之私情。至于嫡子,不可废祭。锺毓率情而制服,非礼意也。礼云继母从为之服,非父后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