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论为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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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为人后者。子夏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又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嫡子不得后大宗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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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石渠议:“大宗无后,族无庶子,己有一嫡子,当绝父祀以后大宗不?戴圣云:‘大宗不可绝。言嫡子不为后者,不得先庶耳。族无庶子,则当绝父以后大宗。’闻人通汉云:‘大宗有绝,子不绝其父。’宣帝制曰:‘圣议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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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刘德问以:‘为人后者,支子可也,长子不以为后。同宗无支子,唯有长子,长子不后人则大宗绝,后则违礼,如之何?”田琼答曰:“以长子后大宗,则成宗子。礼,诸父无后,祭于宗家,后以其庶子还承其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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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范汪祭典云:“废小宗昭穆不乱,废大宗昭穆乱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岂得不废小宗以继大宗乎!汉家求三代之后弗得,此不立大宗之过也。岂不以宗子废绝,图籍莫纪。若常有宗主,虽丧乱,要有存理。或可分布掌录,或可藏之于名山,设不尽在,决不尽失。且同姓百代不婚,周道也。而姓自变易,何由得知。一己不知,或容有得婚者,此大违先王之典,而伤自然之理。由此言之,宗子之重于天下久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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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子甯以为:“父母生之,续莫大焉。三千之罪,无后为重。夫立大宗,所以铨序昭穆,弥纶百代,继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礼尽于此,义诚重矣。方之祖考,于斯为薄。若令舍重适轻,违亲就疏,则是生不敬养,没不敬享,生人之本不尽,孝子之事靡终,非所以通人子之情,为经代之典。夫嫡子存则奉养有主,嫡子亡则烝尝靡寄,是以支子有出后之义,而无废嫡之文。故嫡子不得后大宗,但云以支子继大宗,则义已畅矣。不应复云嫡子不得继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绝之明文也。若无大宗,唯不得收族耳。小宗之家,各统昭穆,何必乱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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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又曰:“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统也。人不可以无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上理祖祢,尊尊之道著矣;下理子孙,亲亲之义明矣;旁理昆弟,天伦之理达矣。存则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导以德行,别以礼义;没则禘祭太祖,陈其亲疏,殇与无服,莫不咸在。此则孝子之事终矣,立人之道竭矣。小宗之家,五代则迁,安知始祖之所从出,宗祀之所由来?敬宗所以尊祖祢,不为重乎。然要当以穆继昭。既明大宗不可以绝,则支子当有继祖,是无父者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