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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為人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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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論為人... :
周 漢 魏 晉

2 總論為人... :
周制,為人後者。子夏曰:「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又曰:「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嫡子不得後大宗也。」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者,近政化也。太祖,始封君也。始祖,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自出,謂祭天南郊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收族者,謂別親疏、序昭穆也。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代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3 總論為人... :
漢石渠議:「大宗無後,族無庶子,己有一嫡子,當絕父祀以後大宗不?戴聖云:『大宗不可絕。言嫡子不為後者,不得先庶耳。族無庶子,則當絕父以後大宗。』聞人通漢云:『大宗有絕,子不絕其父。』宣帝制曰:『聖議是也。』」

4 總論為人... :
魏劉德問以:『為人後者,支子可也,長子不以為後。同宗無支子,唯有長子,長子不後人則大宗絕,後則違禮,如之何?」田瓊答曰:「以長子後大宗,則成宗子。禮,諸父無後,祭於宗家,後以其庶子還承其父。」

5 總論為人... :
晉范汪祭典云:「廢小宗昭穆不亂,廢大宗昭穆亂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豈得不廢小宗以繼大宗乎!漢家求三代之後弗得,此不立大宗之過也。豈不以宗子廢絕,圖籍莫紀。若常有宗主,雖喪亂,要有存理。或可分布掌錄,或可藏之於名山,設不盡在,決不盡失。且同姓百代不婚,周道也。而姓自變易,何由得知。一己不知,或容有得婚者,此大違先王之典,而傷自然之理。由此言之,宗子之重於天下久矣。」

6 總論為人... :
汪子甯以為:「父母生之,續莫大焉。三千之罪,無後為重。夫立大宗,所以銓序昭穆,彌綸百代,繼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禮盡於此,義誠重矣。方之祖考,於斯為薄。若令捨重適輕,違親就疏,則是生不敬養,沒不敬享,生人之本不盡,孝子之事靡終,非所以通人子之情,為經代之典。夫嫡子存則奉養有主,嫡子亡則烝嘗靡寄,是以支子有出後之義,而無廢嫡之文。故嫡子不得後大宗,但云以支子繼大宗,則義已暢矣。不應復云嫡子不得繼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絕之明文也。若無大宗,唯不得收族耳。小宗之家,各統昭穆,何必亂乎!」

7 總論為人... :
汪又曰:「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統也。人不可以無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上理祖禰,尊尊之道著矣;下理子孫,親親之義明矣;旁理昆弟,天倫之理達矣。存則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導以德行,別以禮義;沒則禘祭太祖,陳其親疏,殤與無服,莫不咸在。此則孝子之事終矣,立人之道竭矣。小宗之家,五代則遷,安知始祖之所從出,宗祀之所由來?敬宗所以尊祖禰,不為重乎。然要當以穆繼昭。既明大宗不可以絕,則支子當有繼祖,是無父者矣。」

URN: ctp:n557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