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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官与本名同宜改及官位犯祖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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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官与本... :
晋 东晋 大唐

2 授官与本... :
晋江统上言:“台选臣叔父春为安成郡宜春县令,与县同名,故事皆得改选。臣以为父祖改选者,盖以臣子开地,不为父祖之身也。今身名所加,亦施于臣子,吏人系属,朝夕从事,官位之号,发言所称。若指实而语,则违经典讳尊之义;若托辞回避,则有废官,擅犯宪制。名号繁多,士人殷富,至使有受宠皇朝,出身宰牧,而令吏人不得表其官称,子孙不得言其位号。上名严父,下为臣子,体例不通。若改易私名以避官称,则违春秋不夺人亲之义。臣以为身名与官职同者,宜与触父祖名为比。体例既合,于义为弘。”元康七年,尚书敕:“自今以后,诸身名与官职同者,与触父祖讳同例。”

3 授官与本... :
东晋康帝咸康八年,诏以王允之为卫将军、会稽内史,允之表郡与祖会名同,乞改授。诏曰:“祖讳孰若君命之重邪!下八座详之。”给事黄门侍郎谯王无忌议以为:“春秋之义,不以家事辞王事,是上之行乎下也。夫君命之重,固不得崇其私。又国之典宪,亦无以祖名辞命之制也。”

4 授官与本... :
大唐延和元年,贾曾除中书舍人,固辞,以父名忠,同音。议者以为中书是曹司名,又与曾父音同字别,于礼无嫌。曾乃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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