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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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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及期葬:
速葬者速虞,三月而後卒哭。謂不及期而葬,既葬即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殺。父母之喪周而葬者,則以葬之後月小祥,其大祥則依再周之禮,禫亦如之。若再周而後葬者,則以葬之後月練,又後月為大祥,祥而即吉,無復禫矣。其未再周葬者,則以二十五月練,二十六月祥,二十七月禫。必練祥禫者,明深哀不可頓除之,故為之漸以安孝子之心。禫一月者,終二十七月之數。久而不葬者皆變服,唯主喪者不除,其餘各終月數而除之,皆無受服,至葬及反其服,虞則除之。若亡失尸柩,則變除如常禮。

URN: ctp:n5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