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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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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雜教令:

2 雜教令:
大唐衛公李靖兵法曰:

3 雜教令:
古之善為將者,必能十卒而殺其三,次者十殺其一。三者,威振於敵國;一者,令行於三軍。是知畏我者不畏敵,畏敵者不畏我。如曰盡忠益時、輕生重節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惰、敗事貪財者,雖親必罰;服罪輸情、質直敦素者,雖重必捨;遊辭巧飾、虛偽狡詐者,雖輕必戮;善無微而不贊,惡無纖而不貶:斯乃勵眾勸功之要術。昔馬謖軍敗,葛亮對泣而行誅;鄉人盜笠,呂蒙先涕而後斬;馬逸犯麥,曹公割髮而自刑;兩掾辭屈,黃蓋詰問而俱戮。故知威克其愛,雖少必濟;如愛勝其威,雖多必敗。蓋賞罰不在重,在必行;不在數,在必當。故尉繚子曰:「吳起與秦人戰,戰而未合,有一夫不勝其勇,乃怒而前,獲首而返。吳起斬之。吏曰:『此壯士也,不可斬。』吳子曰:『雖壯士,然不從令者,必斬之。』」故須勸之以重賞,威之以嚴刑,隨時而與之移,因機而與之化,可謂不濫矣。凡人耳目,不可以視千里之外;因人耳目而視聽之,即無善不聞,無惡不見。故目貴明,耳貴聰,心貴智,三者並進,則明不可蔽。如能賞罰不欺,明於察聽,則千里之外,隱微之事,莫不陰變而為忠信。若賞罰直於耳目之前,其不聞見者,誰肯用命哉?故上無疑令,則下不二聽;動無疑事,則眾不二志。由是言之,則持軍之急務,莫大於賞罰矣。

4 雜教令:
諸每營病兒,各定一官人,令檢校煮羹粥養飼及領將行。其初得病及病損人,每朝通狀,報總管,令醫人巡營,將藥救療。如發,仰營主共檢校病兒官,量病兒氣力能行者,給傔一人;如重,不能行者,加給驢一頭;如不能乘騎畜生,通前給驢二頭,傔二人,縛轝將行。如棄擲病兒,不收拾者,不養飼者,檢校病兒官及病兒傔人各杖一百;未死而埋者,斬。

5 雜教令:
諸將士不得倚作主帥及恃己力強,欺傲火人,全無長幼,兼笞撻懦弱,減削糧食、衣資,并軍器、火具恣意令擎,勞逸不等。

6 雜教令:
諸應請甲數葉行數,於甲襻上鈔記;其袍,秤知斤兩,於袍背上具注斤兩;并槍,量長短尺丈:軍司並立為文案。如事了卻納,取按勘數,長短斤兩同即納;如有欠少,隨即科決徵備。其軍器,常須磨礪修補,亦不得毀棄。

7 雜教令:
諸兵士死亡祭埋之禮,祭不必備以牲牢,埋不必備以棺槨,務令權宜,輕重折衷。如賊境死者,單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將使人臨哭。內地非賊庭死者,準前祭哭,遞送本貫。

8 雜教令:
諸兵士隨軍被袋上,具注衣服物數,并衣資、弓箭、鞍轡、器仗,並令具題本軍營、州縣府衛及己姓名,仍令營官視檢押署,營司鈔取一本立為文案。如有破用,隊頭、火長須知用處,即鈔為文記,五日一申報營司。如其勘檢衣資,與簿不同,物有賸數,即是偷來。並仰當火隊見有他物,即須勘當,狀送營司。其衣資不上文歷,縱使道失,官不為理,亦不得遞相寄附。即是盜來,受寄及寄物人並科罪。

9 雜教令:
諸拾得闌遺物,當日送納虞候者,五分賞一。如緣軍須者,不在分賞之限。三日內不送納官者,後殿見而不收者,收而不申軍司者,並重罪。三日外者,斬。諸有人拾得闌物,隱不送虞候,旁人能糾告者,賞物二十段。知而不糾告者,杖六十。其隱物人斬。

10 雜教令:
諸有功合賞,不得踰時;有罪合罰,限三日內。    諸軍內不得扇動兵士,恐嚇隊伍,謬作是非,敗損營壘。

11 雜教令:
諸營幕作食事,須及早,天暗以後即須滅火。如夜有文牒須讀及鈔寫者,須先狀上營主。

12 雜教令:
諸軍內行偽,無首從,同罪。資財沒官。官典取兵士十錢以上,絹一尺以上,重罪。盜軍資雜物,并被賊偷賂一錢以上,無首從,同罪。如貨易官物,計滿一疋,無首從,同罪。應減截兵馬糧料一升以上,無首從,同罪。棄擲軍糧二升以上,無首從,行盜一疋以上,無首從,並同罪。

13 雜教令:
諸軍中有樗蒲博戲,賭一錢以上同坐,所賭之物沒官。

14 雜教令:
諸營各令作異旗一放馬,每隊作記旗放驢。其馬中央放,驢令四面援馬放,其驢馬子並於驢群四面圍遶驢群,知更牧放。狂賊偷馬,例須奔走,驢群在外,驅趁稍難,以此防閑,亦甚允便。營別即令別放,諸軍不得相交。非直發引之時不難,忽有不虞,追喚亦易。 諸行軍立營,驢馬各於所管地界放牧。如營側草惡,便擇好處放,仍與虞候計會,不使交雜。各執本營認旗,如須追喚,見旗即知驢馬處所。諸軍驢馬牧放,不得連繫,每軍營令定一官,專檢校逐水草合群放牧;仍定一虞候果毅,專巡諸營水草,各令分界牧放,不使參雜。 諸營除六馱外,火別遣買驢一頭,有病疹,擬用搬運。如病人有偏,併其驢,先均當隊馱,如當隊不足,均抽比隊比營。比音毗。 諸每營折衝、果毅,先各請馬,衙參往來,自合乘騎。隊馬當直,擬防機急,官人以下,不得乘騎。其雜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輒騎。 諸軍馬聚會,其數既眾,應行六畜,並仰明為軍印,仍須別為營印,防闌失,擬憑理認。 諸營兵發以後,捉得闌遺畜生,亦有兵士失卻驢馬、衣服,馱運不能勝舉,并仰於捍後虞候處取闌遺畜生,馱至前營,其六畜卻分付虞候,不得不經虞候。擅取者及借不送,并翦破印及毛尾者,斬。 諸六畜隨軍,如有死者,須詣所部官陳牒檢驗,是當營六畜,檢印記同,然後許令剝皮。如印不是本營印,即是盜他六畜殺。 諸將雜畜,不得非理誤死損,違徵填。諸軍內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諸非圍獵,不得乘官馬遊獵。若因巡檢便行即聽,及迴換軍司六畜,并重科。 諸應乘官馬,事非警急,不得輒奔走,致馬汗及打脊破。以上並衛公軍令具所科罪。若臨敵則須重,平居則校輕,隨時裁定。

15 雜教令:
諸將三日一巡本部吏士營幕,閱其食飲麤精,均勞逸,恤疾苦,視醫藥。有死即上陳,以禮祭葬,優給家室。有死於行陣,同火收其屍,及因敵傷致斃,並本將校具陳其狀,亦以禮祭葬弔贈。如但為敵所損,即隨輕重優賞。 有糾告違教令者,比常賞倍之。 有告得與敵通情者,其家妻妾、僕馬、資產悉以賞之。 有糾告主者欺隱,應所給比常賞倍之。 搴旗斬將,陷陣摧鋒,上賞。 破敵所得資物、僕馬等,並給戰士。每收陣之後,裨將、虞候輩收斂,對總帥均分。 與敵鬥,旗頭被傷,救得者重賞。

16 雜教令:
漏洩軍事,斬之。 背軍逃走,斬之。 後期,斬之。有故,不坐。 行列不齊,旌旗不正,金革不鳴,斬之。 與敵私交通,斬之。言語、書疏並同。或說道釋,祈禱鬼神,陰陽卜筮,災祥訛言,以動眾心,與其人往還言議,斬之。 無故驚軍,湙呼奔走,謬言煙塵,斬之。 凡言覘候,或更相推託,謬說事宜,兼復漏洩者,並斬之。 吏士所經歷,因便侵掠,斬之。 姦人妻女,及將女婦入營,斬之。 不戰而降敵,沒其家。 凡有私讎,須先言狀,令其避仇。若不言,因戰陣報復者,斬之。 布陣旗亂,吏士驚惶,罪在旗頭,斬之。 陣定,或輒進退,或輒先取敵,致亂行者,前後左右所干之行便斬之。 或有弓弩已注矢而迴顧者,或干行失位者,後行斬前行,不動行斬干失之行。守圍不固,一火及主吏並斬之。 遇敵攻圍危急,若前後左右部隊不救致陷者,全部隊皆斬之。 設奇伏掩襲,務應機速捷。前將先合,後將即副。進退應接乖者,並斬之。 為敵所乘,失旗鼓節鉞者,全隊斬之。 戰敵,旗頭被敵殺,爭得屍首者免坐;不得者,一旗皆斬之。 凡戰敵,失主將,隨從者皆斬之。 一將禦敵,裨將以下等差主率,不齊力同戰、更相救助者,便任斬之。 吏士雖破敵,濫行殺戮,發塚墓,焚廬室,踐稼穡,伐樹木者,皆斬之。 擒獲敵人,或有來降者,直領見總帥,不得輒訪問敵中事。若違,因而漏洩者,斬之。 破敵,先虜掠者,斬之。入敵境同。凡隱欺破虜所收獲,及吏士身死,有隱欺其資物,兼違令不收恤者,斬之。 違總帥一時之令,斬之。

17 雜教令:
飲宴集聚音樂者,違律。 軍中奔走車馬,違律。自陣將軍以下,並步入營。騎入者同更鋪失候,犯夜失號,止宿他火,違律。 軍行舍信,各以校部前後為次。失位及樵蘇取水出表外者,違律。 凡有見奇異禽獸、蟲蛇、雜類詭怪之狀,或近軍伍,或入營壘,當時報本將,領見總帥。輒有傳說者,違律。 吏士在行營,切防為人伦誘。如有親故贈遺書信,使人來往,即領見本將,詰辨真偽。或擲遺射書,獲者不得輒開,密封送上總帥。而違者,違律。凡違律,詳輕重論罰,而為等差,衛公李靖兵法悉已載之。如於庶務或未盡者,故以此具之。

URN: ctp:n56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