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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中,長安縣尉裴齡,常暴疾數日。至正月十五日夜,二更後,堂前忽見二黃衫吏持牒,云:「王追。齡辭已疾病,呼家人取馬,久之不得,乃隨吏去。見街中燈火甚盛。吏出門行十餘里。煙火乃絕。唯一逕在衰草中。可行五十里,至一城,牆壁盡黑,無諸樹木。忽逢白衣居士,狀貌瑰偉,謂二吏曰:「此人無罪,何故追來。顧視齡曰:「君知死未。齡因流涕,合掌白居士:「生不曾作罪業,至此,今為之奈何。求見料理。」居士謂吏曰:「此人衣冠,且又無過,不宜去其巾帶。」吏乃還之,因復入城。數里之間,見朱門爽麗,奇樹鬱茂。前謂一官。云是主簿,主簿遣領付典,勘其罪福。典云:「君無大罪,理未合來。」齡便苦請救助。檢案云:「殺一驢,所以追耳」然其驢執是市吏殺,君第不承,事當必釋。」須臾,王坐,主簿引齡入。王問何故追此人,主簿云:「市吏便引。滴以詰問。云:「實求腸,不遣殺驢。」言訖,見市吏枷項在前。有驢羊鶏豕數十輩。隨其後。王問市吏,何引此人。驢便前云:「實為市吏所殺,將肉賣與行人,不關裴少府事。」市吏欲言。其「其」原作「去」,據明鈔本改。他羊豕等,各如所執。王言。此人尚有數政官錄。不可久留,宜速放去。若更遲延,恐形骸隳壞。因謂齡曰。令放君廻。當萬計修福。」齡再拜出,王復令呼。謂主簿,可領此人觀諸地獄。主簿令引齡前行,入小孔中。見牛頭卒以义刺人。隨業受罪。齡不肯觀。出小孔,辭主簿畢,復往別吏。吏云:「我本戶部令史。」一人曰:「我本京兆府史,久在地府,求生人間不得。君可為寫《金光明經》、法華、維摩。湼盤等經。兼為設齋度,我即得生人間。」齡悉許之。吏復求金銀錢各三千貫。齡云,京官貧窮、實不能辦。吏云。金錢者。是世間黃紙錢。銀錢者。白紙錢耳。」齡曰:「若求紙錢,當亦可辦,不知何所送之。」吏云:「世作錢於都市,其錢多為地府所收。君可呼鑿錢人,於家中密室作之。畢,可以袋盛。當於水際焚之,我必得也。受錢之時,若橫風動灰,即是我得。若有風颺灰。即為地府及地鬼神所受。此亦宜為常占。然鬼神常苦飢,燒錢之時,可兼設少佳酒飯,以兩束草立蓆上,我得映草而坐,亦得食也。」辭訖,行數里,至舍。見家人哭泣,因爾覺痛。逼身恍惚。迷悶久之,開視遂活。造經像及燒錢畢,十數日平復如常。出《廣異記》
《太平廣記·侯生》: 出其門。偕東行十餘里。 《太平廣記·裴齡》: 吏出門行十餘里。 《太平廣記·裴齡》: 可行五十里,至一城, 《太平廣記·朱同》: 可行五十里,至一店。 《太平廣記·來俊臣》: 亦不去其巾帶。 《太平廣記·裴齡》: 不宜去其巾帶。 《太平廣記·韋卿材》: 不可久留,當宜速去。 《太平廣記·裴齡》: 不可久留,宜速放去。 《史記·龜策列傳》: 不可久留; 《吳越春秋·二十三年》: 不可久留。 《太平御覽·唐高祖竇皇后》: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韋卿材》: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崔少玄》: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陳季卿》: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李元平》: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崔慎思》: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五明道士》: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進士崔生》: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唐晅》: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利俗坊民》: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董觀》: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劉積中》: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裴齡》: 不可久留, 《太平廣記·陰君文字》: 宜速放去。 《太平廣記·裴齡》: 宜速放去。 《太平廣記·王僴》: 若更遲延, 《太平廣記·裴齡》: 若更遲延, 《太平廣記·宇文覿》: 實不能辦。 《太平廣記·裴齡》: 實不能辦。 《太平廣記·盧氏》: 既至舍,見家人披頭哭泣, 《太平廣記·裴齡》: 至舍。見家人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