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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 -> 史記 -> 書 -> 平準書 -> 17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又造銀錫為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曰「白選」,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撱之,其文龜,直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
《史記·平準書》: 又造銀錫為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曰「白選」,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撱之,其文龜,直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 《漢書·食貨志下》: 又造銀錫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誅錢,重如其文。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勝數。 《史記·平準書》: 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曰「白選」,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撱之,其文龜,直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盜鑄諸金錢罪皆死, 《漢書·食貨志下》: 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誅錢,重如其文。盜鑄諸金錢罪皆死, 《前漢紀·孝武皇帝紀四》: 又以銀錫為白金三品。其一重八兩圓之。其文龍。名曰撰。直三千。其二差小而方之。其文曰馬。直五百。其三復小墮之。其文曰龜。直三百。銷半兩錢。更鑄五銖錢。重如其文。又盜鑄作幣罪死。 《史記·平準書》: 民亦閒盜鑄錢,不可勝數。 《史記·平準書》: 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 《漢書·食貨志下》: 民亦盜鑄,不可勝數。 《漢書·食貨志下》: 而吏民之犯者不可勝數。 《太平御覽·錢上》: 民益盜鑄,不可勝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