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東: |
「而今救荒甚可笑。自古救荒只有兩說:第一是感召和氣,以致豐穰;其次只有儲蓄之計。若待他飢時理會,更有何策?東邊遣使去賑濟,西邊遣使去賑濟,只討得逐州幾箇紫綾冊子來,某處已如何措置,某處已如何經畫,元無實惠及民。」或問:「先生向來救荒如何。」曰:「亦只是討得紫綾冊子,更有何策!」 |
| 浙東: |
賑濟無奇策,不如講水利。到賑濟時成甚事!向在浙東,疑山陰會稽二縣刷飢餓人少,通判鄭南再三云數實。及子細,刷起三倍! |
| 浙東: |
紹興時去得遲,已無擘畫,只依常行,先差一通判抄劄城下兩縣飢民。其人不留意,只抄得四萬來人。外縣卻抄得多,遂欲治之而不曾,卻託石天民重抄得八萬人。是時已遲。天民云:「甚易。只關集大保長盡在一寺,令供出人之貧者。大保長無有不知,數日便辨。卻分作數等賑濟賑糶。其初令畫地圖,量道里遠近,就僧寺或莊宇置糶米所。於門首立木涜,關防再入之人。」 |
| 浙東: |
先生語次,問浙東旱。可學云:「浙東民戶歌先生之德。」先生曰:「向時到部,州縣有措置,亦賴朝廷應副得以效力,已自有名無實者多。」因曰:「向時浙東先措置,分戶高下出米,不知有米無米不同。有徐木者獻策,須是逐鄉使相推排有米者。時以事逼不曾行。今若行之一縣,甚易。大抵今時做事,在州郡已難,在監司尤難,以地闊遠,動成文具。惟縣令於民親,行之為易。計米之有無,而委鄉之聰明誠信者處之;聰明者人不能欺,誠信者人不忍欺。若昏懦之人,為之所紿;譎詐之士,則務欲容,於此大不可。」 |
| 浙東: |
浙東之病,如和買之害,酒坊之害,置酒坊者,做不起破家,做得起害民。如鹽倉之害,如溫州有數處鹽倉,置官吏甚多,而一歲所買不過數十斤,自可省罷。更欲白之朝。出鹽之地,納白戶鹽,卻令過私鹽。 |
| 浙東: |
某向在浙東,吏人押安撫司牒,既僉名押字;至紹興府牒,吏亦請僉名,某當時只押字去。聞王仲行有語,此伊川所謂「只第一件便做不得」者。如南康舊來有文字到建康,皆用申狀,某以為不然。是時陳福公作留守,只牒建康僉廳;若作前宰執,只當直牒也。如南康有文字到鄰路監司,亦只合備牒。其諸縣與鄰州用牒,卻有著令。 |
| 浙東: |
因論監司巡歷受折送,曰:「近法,自上任許一次受。」直卿曰:「看亦只可量受。」曰:「某在浙東,都不曾受。」 |
| 浙東: |
「建陽簿權縣。有婦人,夫無以贍,父母欲取以歸。事到官,簿斷聽離。致道深以為不然,謂夫婦之義,豈可以貧而相棄?官司又豈可遂從其請?」曰:「這般事都就一邊看不得。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妻無以自給,又柰何?這似不可拘以大義。只怕妻之欲離其夫,別有曲折,不可不根究。」直卿云:「其兄任某處,有繼母與父不恤前妻之子。其子數人貧窶不能自活,哀鳴於有司。有司以名分不便,只得安慰而遣之,竟無如之何。」曰:「不然。這般所在,當以官法治之。也須追出後母責戒勵,若更離間前妻之子,不存活他,定須痛治。」因云,程先生謂「舜不告而娶」,舜雖不告,堯嘗告之矣。堯之告之也,以王法治之而已。因云:「昔為浙東倉時,紹興有繼母與夫之表弟通,遂為接腳夫,擅用其家業,恣意破蕩。其子不甘,來訴。初以其名分不便,卻之。後趕至數十里外,其情甚切,遂與受理,委楊敬仲。敬仲深以為子訴母不便。某告之曰:『曾與其父思量否?其父身死,其妻輒棄背與人私通,而敗其家業。其罪至此,官司若不與根治,則其父得不銜冤於地下乎!今官司只得且把他兒子頓在一邊。』渠當時亦以為然。某後去官,想成休了。初追之急,其接腳夫即赴井,其有罪蓋不可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