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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 Jin, and North-South -> 三國志 -> 魏書十二 -> 司馬芝傳 -> 4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遷大理正。有盜官練置都厠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獄。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若不勝掠,或至誣服。誣服之情,不可以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義,不亦可乎!」太祖從其議。歷甘陵、沛、陽平太守,所在有績。黃初中,入為河南尹,抑彊扶弱,私請不行。會內官欲以事託芝,不敢發言,因芝妻伯父董昭。昭猶憚芝,不為通。芝為教與羣下曰:「蓋君能設教,不能使吏必不犯也。吏能犯教,而不能使君必不聞也。夫設教而犯,君之劣也;犯教而聞,吏之禍也。君劣於上,吏禍於下,此政事所以不理也。可不各勉之哉!」於是下吏莫不自勵。門下循行甞疑門幹盜簪,幹辭不符,曹執為獄。芝教曰:「凡物有相似而難分者,自非離婁,鮮能不惑。就其實然,循行何忍重惜一簪,輕傷同類乎!其寢勿問。」
《三國志·司馬芝傳》: 遷大理正。有盜官練置都厠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獄。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若不勝掠,或至誣服。誣服之情,不可以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義,不亦可乎!」太祖從其議。 《太平御覽·大理正》: 遷大理正。有盜官練置都廁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獄。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若不勝掠,或至誣服。誣服之情,不可以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義,不亦可乎!」太祖從其議。 《墨子·尚同中》: 不失有罪, 《三國志·司馬芝傳》: 不失有罪, 《太平御覽·大理正》: 不失有罪, 《太平御覽·敘刑上》: 不失有罪, 《漢書·趙尹韓張兩王傳》: 抑彊扶弱, 《三國志·王脩傳》: 抑彊扶弱, 《三國志·司馬芝傳》: 抑彊扶弱, 《三國志·黃蓋傳》: 抑彊扶弱, 《三國志·司馬芝傳》: 芝為教與羣下曰:「蓋君能設教,不能使吏必不犯也。吏能犯教,而不能使君必不聞也。夫設教而犯,君之劣也;犯教而聞,吏之禍也。君劣於上,吏禍於下,此政事所以不理也。可不各勉之哉!」於是下吏莫不自勵。 《太平御覽·尹》: 教群下曰:「蓋君能設教,不能使吏必不犯也。吏能犯教,而不能使君必不聞也。夫設教而犯,君之劣也;犯教而聞,吏之禍也。君劣於上,吏禍於下,此政事所以不理也。可不勉之哉!」於是下吏莫不自厲。 《三國志·司馬芝傳》: 芝為教與羣下曰:「蓋君能設教,不能使吏必不犯也。吏能犯教,而不能使君必不聞也。夫設教而犯,君之劣也;犯教而聞,吏之禍也。君劣於上,吏禍於下,此政事所以不理也。可不各勉之哉!」 《藝文類聚·河南郡》: 芝為教與群下曰:蓋君能設教,不能使吏必不犯也。吏能犯教,而不能使君必不聞也。夫設教而犯,君之劣也。犯教而聞,吏之禍也。君劣於上,吏禍於下,此政事所以不理也。可不各勉之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