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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 -> 漢書 -> 傳 -> 匡張孔馬傳 -> 40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光久典尚書,練法令,號稱詳平。時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長小妻迺始等六人皆以長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方進、大司空武議,以為「令,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明有所訖也。長犯大逆時,迺始等見為長妻,已有當坐之罪,與身犯法無異。後乃棄去,於法無以解。請論。」光議以為「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欲懲後犯法者也。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長未自知當坐大逆之法,而棄去迺始等,或更嫁,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光議是。
時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長小妻迺始等六人皆以長事未發覺時棄去
《漢書·匡張孔馬傳》: 時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長小妻迺始等六人皆以長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方進、大司空武議,以為「令,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明有所訖也。長犯大逆時,迺始等見為長妻,已有當坐之罪,與身犯法無異。後乃棄去,於法無以解。請論。」光議以為「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欲懲後犯法者也。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長未自知當坐大逆之法,而棄去迺始等,或更嫁,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光議是。 《太平御覽·大理卿》: 時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長少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長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翟方進等議,乃始等於法無以解論。光以為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乃始或嫁,義已絕,而欲以為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以光議定。 《漢書·成帝紀》: 定陵侯淳于長大逆不道, 《漢書·杜周傳》: 衛尉定陵侯淳于長不平。 《漢書·匡張孔馬傳》: 時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 《漢書·翟方進傳》: 皇太后姊子侍中衛尉定陵侯淳于長有罪, 《漢書·何武王嘉師丹傳》: 前定陵侯淳于長初封, 《漢書·外戚傳下》: 與定陵侯淳于長私通, 《漢書·王莽傳上》: 前知定陵侯淳于長犯大逆罪, 《漢書·王莽傳上》: 及為侍中,故定陵侯淳于長有大逆罪, 《漢書·王莽傳上》: 白誅故定陵侯淳于長,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四》: 定陵侯淳于長大逆不道。 《太平御覽·誅貶》: 成陵侯淳于長大逆誅。 《太平御覽·大理卿》: 時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 《漢書·杜周傳》: 丞相方進薨, 《漢書·匡張孔馬傳》: 丞相方進、 《漢書·匡張孔馬傳》: 丞相方進薨, 《漢書·何武王嘉師丹傳》: 丞相方進、 《漢書·爰盎晁錯傳》: 大逆無道。錯當要斬,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巿。 《漢書·匡張孔馬傳》: 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 《三國志·高貴鄉公紀》: 科律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皆斬。 《列女傳·黎莊夫人》: 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 《漢書·匡張孔馬傳》: 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 《太平御覽·大理卿》: 光以為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