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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es -> Hou Han Shu -> 列傳 -> 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 -> 34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舊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喪,由是內外眾職並廢喪禮。元初中,鄧太后詔長吏以下不為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時有上言牧守宜同此制,詔下公卿,議者以為不便。愷獨議曰:「詔書所以為制服之科者,蓋崇化厲俗,以弘孝道也。今刺史一州之表,二千石千里之師,職在辯章百姓,宣美風俗,尤宜尊重典禮,以身先之。而議者不尋其端,至於牧守則云不宜,是猶濁其源而望流清,曲其形而欲景直,不可得也。」太后從之。
《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 下公卿議,皆言不便。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上》: 下公卿議,皆言不便。 《漢書·蕭望之傳》: 詔下公卿議,望之復以為「不可。 《漢書·西域傳下》: 事下公卿,望之復以為 《後漢書·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 詔下公卿,議者以為不便。 《史記·荊燕世家》: 詔下公卿, 《後漢書·宣張二王杜郭吳承鄭趙列傳》: 詔下公卿。 《後漢書·張曹鄭列傳》: 詔下公卿, 《後漢書·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 詔下公卿, 《後漢書·左周黃列傳》: 詔下公卿。 《群書治要·志》: 詔下公卿。 《漢書·王莽傳中》: 宣美風俗, 《後漢書·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 宣美風俗, 《後漢書·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 以身先之。 《藝文類聚·刑法》: 以身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