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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es -> Hou Han Shu -> 列傳 -> 吳延史盧趙列傳 -> 15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是時桓帝弟渤海王悝素行險辟,僭傲多不法。弼懼其驕悖為亂,乃上封事曰:「臣聞帝王之於親戚,愛雖隆,必示之以威;體雖貴,必禁之以度。如是,和睦之道興,骨肉之恩遂。昔周襄王恣甘昭公,孝景皇帝驕梁孝王,而二弟階寵,終用绗慢,卒周有播蕩之禍,漢有爰盎之變。竊聞勃海王悝,憑至親之屬,恃偏私之愛,失奉上之節,有僭慢之心,外聚剽輕不逞之徒,內荒酒樂,出入無常,所與群居,皆有口無行,或家之棄子,或朝之斥臣,必有羊勝、伍被之變。州司不敢彈糾,傅相不能匡輔。陛下隆於友于,不忍遏絕。恐遂滋蔓,為害彌大。乞露臣奏,宣示百僚,使臣得於清朝明言其失,然後詔公卿平處其法。法決罪定,乃下不忍之詔。臣下固執,然後少有所許。如是,則聖朝無傷親之譏,勃海有享國之慶。不然,懼大獄將興,使者相望於路矣。臣職典禁兵,備禦非常,而妄知藩國,干犯至戚,罪不容誅。不勝憤懣,謹冒死以聞。」帝以至親,不忍下其事。後悝竟坐逆謀,貶為癭陶王。
《後漢書·吳延史盧趙列傳》: 是時桓帝弟渤海王悝素行險辟,僭傲多不法。弼懼其驕悖為亂,乃上封事曰:「臣聞帝王之於親戚,愛雖隆,必示之以威;體雖貴,必禁之以度。如是,和睦之道興,骨肉之恩遂。昔周襄王恣甘昭公,孝景皇帝驕梁孝王,而二弟階寵,終用绗慢,卒周有播蕩之禍,漢有爰盎之變。竊聞勃海王悝,憑至親之屬,恃偏私之愛,失奉上之節,有僭慢之心,外聚剽輕不逞之徒,內荒酒樂,出入無常,所與群居,皆有口無行,或家之棄子,或朝之斥臣,必有羊勝、伍被之變。州司不敢彈糾,傅相不能匡輔。陛下隆於友于,不忍遏絕。恐遂滋蔓,為害彌大。 《群書治要·傳》: 是時桓帝弟勃海王悝素行險辟,僭傲多不法,弼懼其驕悖為亂。乃上封事曰:臣聞帝王之於親戚,愛雖隆必示之以威,體雖貴必禁之以度,如是和睦之道興,骨肉之恩遂,昔周襄王恣甘昭公,孝景皇帝驕梁孝王,二弟階寵,終用勃慢,卒周有播蕩之禍,漢有爰盎之變,竊聞勃海王悝憑至親之屬,恃偏私之愛,失奉上之節,有僭慢之心,外聚剽輕不逞之徒,內荒酒樂,出入無常,所與羣居,皆有口無行,或家之弃子,或朝之斥臣,必有羊勝,伍被之變,州司不敢彈糾,傅相不能匡輔,陛下隆於友于,不忍遏絕,恐遂滋蔓,為害彌大。 《漢書·眭兩夏侯京翼李傳》: 而上封事曰:「臣聞之於師, 《後漢書·吳延史盧趙列傳》: 乃上封事曰:「臣聞帝王之於親戚, 《群書治要·傳》: 乃上封事曰:臣聞帝王之於親戚, 《潛夫論·釋難》: 有骨肉之恩, 《韓非子·備內》: 非有骨肉之恩也, 《鹽鐵論·周秦》: 骨肉之恩廢, 《漢書·宣元六王傳》: 骨肉之恩, 《前漢紀·孝武皇帝紀一》: 薄骨肉之恩。 《後漢書·吳延史盧趙列傳》: 骨肉之恩遂。 《三國志·陳思王植傳》: 誠骨肉之恩爽而不離, 《三國志·廣平哀王儼傳》: 骨肉之恩乖, 《群書治要·傳》: 骨肉之恩遂, 《群書治要·傳》: 誠骨肉之恩, 《群書治要·傳》: 骨肉之恩乖, 《群書治要·鹽鐵論》: 骨肉之恩廢, 《藝文類聚·別上》: 骨肉之恩, 《後漢書·吳延史盧趙列傳》: 乞露臣奏,宣示百僚,使臣得於清朝明言其失,然後詔公卿平處其法。法決罪定,乃下不忍之詔。臣下固執,然後少有所許。如是,則聖朝無傷親之譏,勃海有享國之慶。不然,懼大獄將興,使者相望於路矣。臣職典禁兵,備禦非常,而妄知藩國,干犯至戚,罪不容誅。不勝憤懣,謹冒死以聞。」帝以至親,不忍下其事。後悝竟坐逆謀,貶為癭陶王。 《群書治要·傳》: 乞露臣奏宣示百僚,詔公卿平處其法,法决罪定,乃下不忍之詔,如是則聖朝無傷親之譏,勃海有享國之慶,不然,懼大獄將興,使者相望於路矣。不勝憤懣,謹冒死以聞,帝以至親,不忍下其事,後悝竟坐逆謀貶為癭陶王。 《漢書·王莽傳上》: 罪不容誅, 《前漢紀·孝平皇帝紀》: 罪不容誅。 《後漢書·吳延史盧趙列傳》: 罪不容誅。 《後漢書·鄭孔荀列傳》: 罪不容誅, 《三國志·高貴鄉公紀》: 罪不容誅。 《後漢書·桓譚馮衍列傳上》: 不勝憤懣,冒死復陳。 《後漢書·吳延史盧趙列傳》: 不勝憤懣,謹冒死以聞。 《群書治要·傳》: 不勝憤懣,謹冒死以聞,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下》: 竊不勝憤懣。 《漢書·蓋諸葛劉鄭孫毌將何傳》: 臣竊不勝憤懣, 《後漢書·桓譚馮衍列傳上》: 不勝憤懣, 《後漢書·光武十王列傳》: 臣不勝憤懣, 《後漢書·吳延史盧趙列傳》: 不勝憤懣, 《三國志·陳思王植傳》: 不勝憤懣, 《群書治要·傳》: 臣竊不勝憤懣, 《群書治要·傳》: 不勝憤懣, 《群書治要·傳》: 不勝憤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