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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 -> 後漢書 -> 志 -> 律曆中 -> 23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太初曆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為元,施行五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後閏食,術以八月。其十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紺上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食,而曆以二月。」至期如紺言。太史令巡上紺有益官用,除待詔。甲辰,詔書以紺法署。施行五十六歲。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曆以後年正月,於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曆食者十六事。常山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甲辰詔屬太史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復作八元術,固等作月食術,並已相參。固術與七曜術同。月食所失,皆以歲在己未當食四月,恂術以三月,官曆以五月。太史上課,到時施行中者。丁巳,詔書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