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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 -> 潛夫論 -> 述赦 -> 18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尚書·康誥》:『王曰:「於戲!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匪省,乃惟終,自作不典;戒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言恐人有罪雖小,然非以過差為之也,乃欲終身行之,故雖小,不可不殺也。何則?是本頑凶思惡而為之者也。「乃有大罪匪終,乃惟省哉,適爾,既道極厥罪,時亦不可殺。」言殺人雖有大罪,非欲以終身為惡,乃過誤爾,是不殺也。若此者,雖曰赦之可也。金作贖刑,赦作宥罪,皆謂良人吉士,時有過誤,不幸陷離者爾。
《潛夫論·述赦》: 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匪省,乃惟終,自作不典;戒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 《尚書·康誥》: 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 《禮記·緇衣》: 敬明乃罰。 《潛夫論·述赦》: 敬明乃罰。 《尚書·康誥》: 敬明乃罰。 《潛夫論·述赦》: 人有小罪匪省,乃惟終,自作不典;戒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 《孔叢子·刑論》: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 《尚書·康誥》: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 《潛夫論·述赦》: 乃有大罪匪終,乃惟省哉, 《群書治要·傅子》: 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灾, 《潛夫論·述赦》: 金作贖刑, 《史記·五帝本紀》: 金作贖刑。 《尚書·舜典》: 金作贖刑。 《藝文類聚·刺史》: 金作贖刑, 《太平御覽·敘刑上》: 金作贖刑, 《太平御覽·收贖》: 金作贖刑。 《太平御覽·金上》: 金作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