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城內塹外,周道廣八尺。 |
2 | 此言城內及塹外之周道,其前當有脫文。道寬八尺,或因備水之故,欲以便於來往歟?抑原為別篇之文而誤入於此歟? |
3 | 2備水謹度四旁高下。城中地偏下,令渠其內。及下地,地深穿之,令漏泉。 |
4 | 此言備水之一般方法。 |
5 | 謹度四旁高下,謂須熟知城內外各處地勢之高下也。城內地勢低,則須開渠以疏之。凡低地皆宜深鑿之,便洩水,通典云:「如有洩水之處,即十步為一井,井內潛通,引洩漏。」是也。 |
6 | 3置則瓦井中,視外水深丈以上,鑿城內水渠。 |
7 | 則?者測水之?,吾縣俗呼「測」為「則」,蓋水勢常趨於平準,城外水高,城內之井水亦必隨之而高,故每當若干深度,即在井墻置?為記,約與今之水漲表同。 |
8 | 4並船以為十臨,臨三十人,人擅弩,計四有方,必善以船為轒轀。先養材士,為異舍食其父母、妻子以為質,視水可決,以臨轒轀,決外堤,城上為射機疾佐之。 |
9 | 此言掃敵堤之法;蓋水淹有兩種,無水之地,則築堤以堰水,有水之低地,則決堤以泛水,本節系針對前一種而言。 |
10 | 自二十船至人擅苗五句,與前半意復,顯是後人之注文,今故用括弧隔之。 |
11 | 並船。即合兩船也,兩船為一臨,十臨即二十船為一隊。 |
12 | 有方,畢改有弓,孫以為酋矛之誤,吳又疑方是楯,皆書生之見也;船之重要任務在毀掃敵堤,持弓與擅弩意義相復,酋矛非毀堤之主器,且下文另言矛,若材士既衣劍甲,戴兜牟,則攜楯為多餘之事,故知其說均不可通。考粵俗常呼鋤為「●」,邦、方古音甚相近,方即鋤也,毀堤先鋤土,故「方」為必攜之用具。「計四」什四之訛,則持鋤者十二人,注文二十人持方,則占三分之二。蓋作注者以什四持方為太少,故糾正之,此舊日注疏常見之事,讀者可不必以前後文抵牾為疑,且更不可妄加改正以求其相同也。通典一五二云:「速造船一二十隻,簡募解舟楫者載以弓、弩、鍬、钁,每船載三十人,自暗門銜枚而出,潛往斫營,決彼堤堰,覺即急走,城上鼓噪,急出兵助之。」其文大致同於本節,「方」應與鍬、钁相當,而钁即大鋤,可證「方」為「●」之古語。 |
13 | 轒轀乃撕裂或使裂開之意,故沖裂城垣之車曰轒轀,沖破堤防之船亦曰轒轀,非如此解釋,則莫明車、船之何以同稱矣。沖破堤防須具大力,連環兩船為一舫者其故即在此。 |
14 | 「劍甲」之劍,原義為透不過,故軍人所服之厚甲曰劍甲,猶現代之御彈衣。 |
15 | 鞮瞀即鞮鍪,漢書揚雄傳「鞮鍪生蟣虱」,顏師古注:「鞮鍪即兜鍪也。」漢書韓延壽傳又作鞮鞪,其原義為「貌醜」,大約兜鍪之制,略同今之鋼盔,傳自古代突厥族。 |
16 | 苗即矛,故上文「方」字不得為「矛」之誤,取其長可及遠。 |
17 | 臨轒轀之主要任務在決敵堤,故多攜鋤類,鋤堤之士不暇分身抗戰,故衣甲戴盔為消極的保衛,城上急佐以射機,蓋協助其拒敵也。「必善以船為轒轀」者,猶言使各船得充分表示其破堤之力量。 |
18 | 別為舍以養材士之父母、妻子,一方面似優待徵屬,另一方面實防其叛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