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序言 |
2 | 第一冊:羅明堅《天主聖教實錄》 |
3 | 第二冊:利瑪竇《天主實義》 |
4 | 第三冊:利瑪竇《畸人十篇》 |
5 | 第四冊:利瑪竇《辯學遺牘》 |
6 | 第五冊:利瑪竇《交友論》 |
7 | 第六冊:利瑪竇《二十五言》 |
8 | 第七冊:艾儒略《三山論學》 |
9 | 第八冊:艾儒略《萬物真原》 |
10 | 第九冊:艾儒略等《口鐸日抄》 |
11 | 第十冊:艾儒略《天主降生言行紀略》 |
12 | 第十一冊:艾儒略《天主降生引義》 |
13 | 天主聖教實錄 |
14 | 耶穌會後學羅明堅述 |
15 | 同會陽瑪諾、費奇規、孟儒望重訂 |
16 | 值會傅泛際准 |
17 | 天主聖教實錄題解 |
18 | 《天主聖教實錄》是明末第一部天主教護教文獻,是西方傳教士到中國後由西文翻譯為中文的第一本書。作者耶穌會士羅明堅,字複初,本名Pompillio Ruggieri,其教名彌格爾, 是意大利人,生於年,年到達澳門,比利瑪竇還早、年,隨後在廣州、肇慶、桂林留住,年卒於薩萊諾。 |
19 | 此書序作於「萬歷甲申歲八月望後三日」,即年月日。 但此書編輯整理的版本刊行較晚。序後有「同會陽瑪諾 、費奇觀 、孟儒望 重訂」及「值會傅泛際 」字樣。此四人中,孟儒望來華最晚,在崇禎十年 ;而傅泛際值會在崇禎七年至崇禎十四年 。所以,此本的刊刻應在-年間。 |
20 | 羅馬耶穌會檔案處有藏本,編目為ARSL, Jap.sin,l,, 原書名「新編天竺國天主實錄」。今底本,共面,梵蒂風教廷圖書館(Biblioteca Apostolica Vaticana)藏,文獻編碼為Borgia Cinese ()號。 法國國家圖書館 (Bibliothèque Nationale de France)藏亦有五部,古郎(Maurice Courant)編目為,,,,號。 |
21 | 《天主聖教實錄》的內容以「天主行實」為主,包括「真有一天主」、「天主事情」、「解釋世人冒認天主」、「天主制作天地人物」、「天主聖性」-三位一體,也包括「天神亞當」、「論人魂不滅大異禽獸」、「解釋魂歸五所」、和各種誡命教規-「自古及今天主止有降其規誡三端」、「解釋第三次與人規誡事情」、「天主十誡」、「解釋第一面碑文」、「解釋第二面碑文」、「解釋天主勸諭三規」、「解釋人當誠信天主事實」、「解釋聖水除罪」。 |
22 | 其目的是為了「明天主根因,而知所以善善而惡惡」,以「救拔靈魂升天堂,免墮地獄」;「一惟誠心奉敬天主,無有二疑」。 |
23 | 天主聖教實錄目錄 |
24 | 天主聖教實錄題解 |
25 | 天主聖教實錄目錄 |
26 | 天主聖教實錄引 |
27 | 一、報親是良知良能 |
28 | 二、著述為報天主之恩 |
29 | 三、奉敬天主,必承其福 |
30 | 四、《天主聖教實錄》的意義 |
31 | 五、《天主聖教實錄》的形式 |
32 | 第一節 真有一天主章 |
33 | 一、西儒為奉祀天主而來 |
34 | 二、人當敬拜天主 |
35 | 三、天地之中真有天主 |
36 | 第二節 天主事情章 |
37 | 一、天主難以盡言 |
38 | 二、以理譬喻天主 |
39 | 三、以理見天主 |
40 | 第三節 解釋世人冒認天主章 |
41 | 一、天主獨尊 |
42 | 二、天非天主 |
43 | 三、天主掌管人 |
44 | 四、釋迦之言不可信 |
45 | 五、魔鬼附佛像誑人 |
46 | 六、邪魔迷惑背主之人 |
47 | 七、貧富壽夭皆天主所命 |
48 | 八、天主賞善罰惡釋疑 |
49 | 第四節 天主制作天地人物章 |
50 | 一、天主創造天地人物 |
51 | 二、第一日造地、水、天、神 |
52 | 三、第二日造諸天、火、氣 |
53 | 四、第三日造陸地 |
54 | 五、第四日造日月五星 |
55 | 六、第五日造飛禽游魚 |
56 | 七、第六日造走獸、人類 |
57 | 第五節 天神亞當章 |
58 | 一、天神無形超乎世人 |
59 | 二、天神數目甚多 |
60 | 三、天神居天堂 |
61 | 四、違法天神被逐為魔鬼 |
62 | 五、三分之一天神被逐為魔鬼 |
63 | 六、魔鬼變象以駭人 |
64 | 七、天神方成,即分神、魔 |
65 | 八、天神所空之位善人之魂居住 |
66 | 九、亞當違誡被逐 |
67 | 十、亞當違誡始末 |
68 | 十一、天地水火有形之物 |
69 | 第六節 論人魂不滅大異禽獸章 |
70 | 一、人魂異於禽獸 |
71 | 二、人死靈魂不滅 |
72 | 三、靈魂不賴乎身 |
73 | 四、靈魂不隨身而滅 |
74 | 五、靈魂非眼目能見 |
75 | 六、靈魂不得隨意變動 |
76 | 七、生前死後之靈魂不同 |
77 | 八、靈魂只用明理之神味 |
78 | 第七節 天主聖性章 |
79 | 一、天主三位一體 |
80 | 二、三位一體要義 |
81 | 三、三位一體的比喻 |
82 | 第八節 解釋魂歸五所章 |
83 | 一、惡人魔鬼居地獄 |
84 | 二、有罪善人居煉獄 |
85 | 三、未進教孩童之域 |
86 | 四、古時聖人居所 |
87 | 五、天堂永樂之所 |
88 | 第九節 自古及今天主止有降其規誡三端章 |
89 | 一、天主三降規誡 |
90 | 二、天主以第一次規誡默示人心 |
91 | 三、古時人善少惡多 |
92 | 四、每瑟書第二次規誡示人 |
93 | 五、天主親自教人第三次規誡 |
94 | 六、三次規誡比較 |
95 | 七、十誡教人愛天主愛人 |
96 | 第十節 解釋第三次與人規誡事情章 |
97 | 一、第三次規誡之喻 |
98 | 二、第三次規誡之事 |
99 | 第十一節 解釋人當誠信天主事實章 |
100 | 一、信全能唯一天主 |
101 | 二、信耶穌為救世主 |
102 | 三、信童貞女感孕生子 |
103 | 四、信耶穌被釘而死 |
104 | 五、信耶穌死而複活 |
105 | 六、信耶穌升天 |
106 | 七、信耶穌再來審判 |
107 | 八、信天主聖神 |
108 | 九、信聖而公之教會 |
109 | 十、信罪得赦免 |
110 | 十一、信死人複活 |
111 | 十二、信善人永生於天堂 |
112 | 第十二節 天主十誡章 |
113 | 一、天主教人正道之十誡三規 |
114 | 二、人欲為善當敬天主愛世人 |
115 | 第十三節 解釋第一面碑文章 |
116 | 一、第一誡:誠心奉敬一天主 |
117 | 二、第二誡:毋呼天主名發虛誓 |
118 | 三、第三誡:當守瞻禮日 |
119 | 第十四節 解釋第二面碑文章 |
120 | 一、第四誡:愛親敬長 |
121 | 二、第五誡:毋亂法殺人 |
122 | 三、第六誡:毋行邪淫 |
123 | 四、第七誡:毋偷盜 |
124 | 五、第八誡:毋讒謗是非 |
125 | 六、第九誡:毋戀慕他人妻子 |
126 | 七、第十誡:毋冒貪非義財物 |
127 | 八、十誡總述 |
128 | 第十五節 解釋天主勸諭三規章 |
129 | 一、天主勸諭三規 |
130 | 二、天主勸諭三規釋疑 |
131 | 第十六節 解釋聖水除罪章 |
132 | 天主聖教實錄引 |
133 | 一、報親是良知良能 |
134 | 嘗謂五常之序,仁義最先,故五倫之內,君親至重。人之身體髮膚,受於父母,為人子之報父母者,皆出於良知、良能,不待學而自然親愛。故雖禽獸性偏,亦有反哺跪乳之恩,矧伊人乎? |
135 | 二、著述為報天主之恩 |
136 | 餘雖西國,均人類也,可以不如禽獸,而不思所以報本哉?今蒙給地柔遠,是即罔極之恩,將何以報?惟以天主行實,原於西國,流布四方。得以救拔靈魂升天堂,免墮地獄。姑述實錄,譯成唐字,略酬柔遠之恩於萬一云爾。 |
137 | 三、奉敬天主,必承其福 |
138 | 況能從此聖教者,其事不難。不必坐守禪定,亦不必屏棄正業。一惟誠心奉敬天主,無有疑二,則天主必降之以福矣。 |
139 | 四、《天主聖教實錄》的意義 |
140 | 實錄未見之先,如黑夜無光,不知生死之原。實錄既見之後,自明天主根因,而知所以善善而惡惡者,真若扒雲霧而睹日月矣。抑或視為故紙,則受永刑入地獄,終難克見天主。夫誰咎?夫誰咎? |
141 | 五、《天主聖教實錄》的形式 |
142 | 第天主義理精微,難以闡發,故作二人問答於是篇云。 |
143 | 時萬歷甲申歲秋八月望後三日 |
144 | 遠西羅明堅撰 |
145 | 第一節 真有一天主章 |
146 | 問:「天下萬物,惟賢才最貴。蓋以賢才通古今、達事理也。故欲明理之人,不遠千里而師從之。予自少時志欲明理,故奔走四方,不辭勞苦。其所以親炙於明師者,誠不少;切磋於良朋者,亦至多。孜孜為善,吾心猶未足也,何者?今世之事,雖可略明。死後之理,誠未知也。今幸尊師傳授天主經旨,引人為善,救拔靈魂升天堂。予特來求教,希勿吝。」 |
147 | 一、西儒為奉祀天主而來 |
148 | 答曰:「堅生西國,聞中華盛治,不憚風波,泛海三載,方到明朝。今居於此,非為名利,惟奉祀天主而已。 |
149 | 二、人當敬拜天主 |
150 | 蓋天地之先,本有一天主,制作乾坤人物,普世固當尊敬之。人雖至愚,知有尊長在上,則知奉敬,只不知誰為至尊而奉敬之耳。 |
151 | 三、天地之中真有天主 |
152 | 予見賢友敏達,姑揭一二正理云。天地之中,真有一尊,為天地萬物之主,吾西國人所奉之真主是也。吾且以理譬之。 |
153 | 天主行政施權 |
154 | 譬有外國一人,游至中華,見其各處州縣、府司、三院,承事一位人君,撐持掌握,故能如是之安泰。雖未常親至京師,目見君王,然以理度之,誠知其有一位人君也。如此,乾坤之內,星高乎日,日高乎月,月高乎氣,氣浮於水,水行於地,地隨四時而生花果草木。水養魚蝦,氣育禽獸,月隨潮水,日施光明。予忖度之,誠知天地之中必有一至尊無對之天主,行政施權。使無天主,焉能使四時而不亂哉?此乃第一之喻理也。 |
155 | 天主制作創造 |
156 | 且物不能自成,樓台房屋不能自起,恆必成於良工之手。人必生於父母,鳥必出於其卵。知此,則知天地不能自成,必由於天主之制作可知矣。此餘所以知其原有一天主也。此乃第二之喻理也。 |
157 | 天主撐持掌握 |
158 | 且日月星宿,各尊度數。苟譬之以理,誠如舟楫之渡江河,檣艦帆舵百物俱備,隨水之上下,江海之淺深,風濤之或靜、或湧而無損壞之憂者,則知一舟之中,必有掌駕良工,撐持掌握,乃能安渡。此固第三之喻理也。何況天地之間事物,如此其至眾也。苟無一主,亦何以撐持掌握此天地萬物哉?此餘所以深知其定有一尊之天主也。」 |
159 | 第二節 天主事情章 |
160 | 或曰:「予聞尊師明言,始知誠有一天主矣。敢問天主之說何如?」 |
161 | 一、天主難以盡言 |
162 | 答曰:「凡物之有形聲者,吾得以形聲而名言之。若天主尊大,無形無聲,無始無終,非人物之可比,誠難以盡言也。 |
163 | 賢臣難以形客 |
164 | 「嘗聞古有一位人君,欲知天主之說。問於賢臣,賢臣答曰:『容臣退居一月尋思,乃敢以對。』至期而君問之。答曰:『此理微妙,誠然難對,乞再容一月何如?』如是者已三月矣,並無以對。君怒曰:『爾何戲侮若此?』臣曰:『臣何敢戲君?但此理精微,益思而理益深。亦由仰睹太陽,益睹而眼益昏。是以難對耳。』」 |
165 | 聖人不能窮盡 |
166 | 「又聞古有一聖人,欲盡明天主之說,晝夜尋思。一日在於海邊往來,遇一童子,手執漏碗,望海而行。聖人問曰:『子將何往?』童子曰:『吾執此碗,欲汲盡此海水。』聖人笑曰:『欲以漏碗而汲盡滄海,子言謬矣。』童子曰:『爾既知漏碗不能汲竭海水,而顧勞神殫思,求窮天主之量,豈不大謬?』須臾,童子不見。聖人驚悟,知其為天神也。以此觀之,則天主誠非言語之所能盡,吾直解其略耳。」 |
167 | 二、以理譬喻天主 |
168 | 天主之德圓滿 |
169 | 「但天主之德甚是圓滿,無所不足,予先以理譬之。此人皆稱火甚熱,何也?因其能熱乎萬物。又稱日甚光,何也?因其能施光於月而照萬物耳。夫火之熱、日之光、萬物之靈秀,皆天主之德之所及也,是以稱其圓滿,而無所不足也。此乃天主第一之事情也。」 |
170 | 天主施恩於人物 |
171 | 「且又甚嘉,而能施恩於人物。何以徵之?作之金石珠玉,作之草木花果,又作之諸般禽獸,而使之知覺運動。若夫作成人類,則又賦之靈魂、聰明、睿智,達事情,知物理,是以稱其甚嘉也。此乃天主第二之事情也。」 |
172 | 天主靈通 |
173 | 「且天主甚是靈通,何以知之?知其魚游而處之水,鳥飛而處之木,走獸之類而置之山野,又明普世人心之善惡,是以稱其靈通。此乃天主第三之事情也。」 |
174 | 天主權衡能幹 |
175 | 「天主有甚權衡能幹,而能宰制乾坤,生養人物?夫當世之王者,且能行政、平治天下,況天主乎?是以稱其權衡能幹。此乃第四之事情也。」 |
176 | 天主賞善罰惡 |
177 | 「且又正法而能賞善罰惡。人之為善者,今世雖未盡賞,至於身後,必降之以永福;為惡者,今世雖未盡刑,至於身後,必加之以永禍。此乃第五之事情也。」 |
178 | 天主慈悲 |
179 | 「天主且甚慈悲。人若犯罪而能遷善改過,哭求赦宥,則亦恕之不責,是以稱其慈悲。此乃第六之事情也。」 |
180 | 天主無為而成 |
181 | 「又見天主無為而成。苟有作為,亦只成於須臾之間耳。若夫人之欲成一器,必賴良工精制而後成。若無良工,則不能以成其器。天主與世人,大是不同,是以無為而成也。此乃第七之事情也。」 |
182 | 三、以理見天主 |
183 | 或聞之而躍然喜曰:『吾今真知天主之事情矣。』第欲以身見之,未知得否。 |
184 | 眼見有形之物 |
185 | 答曰:『得見之以理,而不得見之以目。且宇內之物,一者有形,一者無形。有形之物,眼得而見之。 |
186 | 理見無形之物 |
187 | 「無形之物,若天神、魔鬼、人之靈魂等物,人皆不得而見,但度之以理而已。亦猶見其室上煙騰,雖未嘗親至室中,自然知其室中之有火矣。見其人身運動明智,則知其有靈魂。」 |
188 | 愚人不知有天主 |
189 | 「若愚昧之人見有形之物,則曰:『有。』若無形,不得而見者,則曰:『無矣。』因此,餘言天主、天神、魔鬼、靈魂等,皆是無形,人不得而見之也。」 |
190 | 賢者知道有天主 |
191 | 「若賢者,則不然。見其有天地,則知有制作天地之主;見其人身之運動明智,則知其有靈魂矣。此所以言欲見天主,而不得見之以肉眼也。」 |
192 | 第三節 解釋世人冒認天主章 |
193 | 或曰:「吾平日所習《詩》、《書》亦有數卷。其中義理,與此大異。茲者領教尊師,方足吾願。先聞真有一尊天主,複聞掌握乾坤,及其圓滿慈悲等情,誠為正理。奈何當世之人,不識天主,將妖詞洋溢普世。何哉?有者曰:『宇內靈神極多,不特天主。』有者曰:『天地至尊,非餘物之比。』有者曰:『釋迦、彌陀,真成道果。』有者曰:『世界並無靈神,凡事皆由乎命。』妖詞多端,罔知真理,希指引為幸。」 |
194 | 一、天主獨尊 |
195 | 答曰:「餘見尊友略明諸經,又以妖詞詢問,吾故樂告。蓋人之魂眼光明,得以真知正理,亦猶明目之人,見其物之白者曰白,黑者曰黑。人之魂眼暗昧,不得明其正理。似乎盲瞽之人,以白為黑,以黑為白矣。予今言之,天主最靈,獨有一尊,掌握宇內事物。譬如一人止有一首,一家止有一長,一國止有一君。假如有二,則國家亂矣。故曰:『天主獨尊』。其餘天神,亦不得配乎天主矣。 |
196 | 二、天非天主 |
197 | 「且天非尊神,乃天主之家庭也。世之奉事乎天,亦何異於遠方鄙細之人,輒至京都,見其皇宮殿宇,則施禮而拜之。傍人有笑之,則曰:『吾拜吾君,夫何笑?』今人奉敬乎天,是即拜皇宮之徒耳。其可笑當何如?」 |
198 | 三、天主掌管人 |
199 | 或者又問:「汝言天非尊神,焉能化生萬物哉?」、 |
200 | 答曰:「化生萬物,皆由天主掌運。諸天流轉而降之雨露。然天能降之雨露,而其所以降者,天主使之也。譬如鋸鑿雖能成器,皆由匠人使用,乃能成器也」 |
201 | 四、釋迦之言不可信 |
202 | 或問:「釋迦勤苦心勞,著作經文四千餘卷。果無可誦讀與?」 |
203 | 曰:「釋迦經文虛謬,皆非正理,故不可誦。姑試論之。曰:『四生六道,人魂輪回。』又曰:『殺牲者,魂靈不得升天。或魂歸天堂者,複能回生世界。及地獄充滿之際者,複得再生於人間。』又曰:『禽獸來聽講法,亦得以成其道果。』又有一經,名曰《大乘妙法蓮花經》,囑其後人曰:『能誦此經者,得到天堂受福。』今且以理論之,使有罪大惡極之徒,家有錢財,買經誦讀,則得以升天受福。若修德行道之人,貧窮困苦,買經不得,亦將墜於地獄與?此釋迦之言,誠不可信。」 |
204 | 五、魔鬼附佛像誑人 |
205 | 或問:「彌陀、釋迦,既非得道之人。若人求福,感應甚驗,何也?」 |
206 | 曰:「此等皆邪魔惡鬼潛附佛像之中,誑誘世人,是以求之有應也。」 |
207 | 六、邪魔迷惑背主之人 |
208 | 或問:「天主何故容其邪神,而不除滅之也?」 |
209 | 曰:「人既背主向魔,故邪魔惡鬼,得以迷之。上古之人甚愚,見世人略有威權,及其死後,則立之貌像,置之祠宇,以為思慕之跡。及其年久,人或進香獻紙,以為祈福之基。魔鬼因欲迷人為惡,故居於神廟,以應世人之祈求。夫人之奉敬邪神,及其既死,則靈魂墜於地獄,為魔鬼所役使,此乃魔鬼之幸也。」 |
210 | 七、貧富壽夭皆天主所命 |
211 | 或曰:「予聞人之貧富壽夭,皆出於命,未知是否?」 |
212 | 曰:「人之貧富壽夭,要皆天主之所命也。」 |
213 | 八、天主賞善罰惡釋疑 |
214 | 或曰:「天主至公,則當賞善而罰惡可也。吾觀世人,固有惡者而富貴,亦有善者而窮貧,何也?」 |
215 | 曰:「善惡而見報者,其事固少。至於死後,善者靈魂升於天堂而受福,快樂悠久無疆;惡者靈魂墜於地獄受刑,苦楚萬狀,永遠不脫。此其事甚大也。然其間,亦有為惡而富貴者。行惡之中,亦有小善者存,故天主以財物見報之。若死後,則必加之以刑矣。亦有為善而貧賤者。為善之中,亦有小過,故天主以貧賤見報之。至於死後,必加之以福矣。故吾曰:『萬事皆由天主,而不出於術數之命也。』」 |
216 | 第四節 天主制作天地人物章 |
217 | 一、天主創造天地人物 |
218 | 「前已明言天主之德,今以制作天地人物言之。自五千五百五十餘年以前之時,別無他物,只有一天主。欲制作天地人物,施之恩德。故於六日之間,俱各完成。第一日,先作一重絕頂高天,及其眾多天神,混沌之地水。第二日之所成者,氣也,火也,九重之諸天也。第三日,則分其高者為山,流者為水。第四日,則作之日月星辰。第五日,作眾禽飛於上,魚鱉游於水。第六日,作百般走獸,及人祖以生育乎人民。」 |
219 | 二、第一日造地、水、天、神 |
220 | 或曰:「此事皆未前聞,今得領教,誠為至妙。若第一日之制作也,有幾件事否?」 |
221 | 答曰:「第一日之所成者,其中固有四般。 |
222 | 地 |
223 | 「第一般者,地也。此地甚廣,周圍計九萬里。其中心,乃地獄之所在也。地形重乎水,是以地居於下,水浮於上。」 |
224 | 水 |
225 | 「第二般者,地上之水也。水環地外,似乎雞卵之白;地居水中,如有雞卵之黃。」 |
226 | 天 |
227 | 「第三般者,絕頂之高天也。天神與奉天主之聖人,俱居於此。」 |
228 | 天神 |
229 | 「第四般者,造天神之數眾多。」 |
230 | 三、第二日造諸天、火、氣 |
231 | 或曰:「我今已知天主先日作地,譬如房屋之定基址。及成絕頂一重之高天,而覆乎世界萬物。譬如房屋之成其障蓋也。」 |
232 | 曰:「此言誠是也。今吾就汝所言房屋之事,而明言之。第二日之制作,亦有三般存焉。 |
233 | 九重天 |
234 | 「第一般者,絕頂高天之下,又作九重之諸天。上下相包,如蔥頭然。若第九重之天,流行似箭之速,一日而周天一次。第九重之天既動,而下八重諸天,亦因之以俱動矣。若第八重之天,眾星所居之天。星之在天,亦猶木節之在板也。第七重者,填星所居之天。填星者,土星也。第六重者,歲星所居之天。歲星者,木星也。第五重者,熒惑星所居之天。熒惑星者,火星也。第四重者,日輪所行之天。第三重者,太白星所居之天。太白星者,金星也。第二重者,辰星所居之天。辰星者,水星也。第一重者,月輪所行之天也。」 |
235 | 火 |
236 | 「第二般者,乃月下之火。此火與月相近,其性甚熱,而又次燥也,是以與水之性相背馳。」 |
237 | 氣 |
238 | 「第三般者,乃火下之氣也。此氣雖在火之下,實則水之上也。其性甚濕而又甚熱,是以與地之性不相和。」 |
239 | 四、第三日造陸地 |
240 | 分開水與地 |
241 | 「至於第三之日,天主作其地與人物所居。彼時地水混沌,故分其山,處之高。人之困於水者,有所寄。河海分其處之低。橫流混濫者,皆由地中行。使人物得循其居止於山,則布之草木。」 |
242 | 造地堂樂土 |
243 | 「又作一處甚妙光景,付與原祖亞當、厄襪所居。」 |
244 | 五、第四日造日月五星 |
245 | 「第四日之所作者,日月五星,分於諸天。諸般星宿,居於第八重之天。施光於宇內,為人所瞻仰。但月屬陰,本無光,必借日之光以為光。臨朔之時,日疊乎月。是以月光在上,世人見其月昏。至初三、四,則月頗離乎日。故上弦臨望,日月相對,世人居中。是以見其圓滿而光明。至於二十三、四,則日複近乎月。故下弦,日月旋轉。及其相映之際,遇地隔於中,地影衝障,是以世人見其月蝕。月行黃道而遮其日光,故世人見其日蝕也。」 |
246 | 六、第五日造飛禽游魚 |
247 | 「若第五日之所作,使魚蝦游於水,眾禽飛於空,而生生不已。」 |
248 | 七、第六日造走獸、人類 |
249 | 「第六日,則先成其百般走獸。次成一男,名曰亞當;後成一女,名曰厄襪。使之配偶。此二人者,乃普世之祖。使居樂土,是謂地堂,無寒無暑,百果俱備。且天主令之曰:『爾若尊順乎我,則萬物亦順乎爾;爾若背我,則萬物安肯順爾哉?』」 |
250 | 第五節 天神亞當章 |
251 | 一、天神無形超乎世人 |
252 | 或曰:「前言天神、亞當、天堂、地獄四事,尚未通曉,望明教我。」 |
253 | 答曰:「吾先告爾天神亞當之事。蓋天主之所成者,有三般焉;一者無形,一者有形,一者魂形兩全。若無形者,乃是天神,聰明超出世人,世人亦不得以肉眼見之。世人要做一件事,久即忘卻。天神則不然。且天神之心,欲為善事,則終始如一,絕無倦怠之心。豈若世人作事,嘗有半途而廢之情。所以天主令此天神,指引世人為善。」 |
254 | 二、天神數目甚多 |
255 | 或曰:「敢問天神共有幾多?」 |
256 | 答曰:「天神眾多,難以勝數。即使古往今來世人,亦不如天神之多也。」 |
257 | 三、天神居天堂 |
258 | 或曰:「抑不知此等天神,亦得居天堂否?」 |
259 | 答曰:「天主造之天神,誠有尊卑不同,其中分作九品位次。造之世人,任其為善、為惡,然後從而賞罰之。若天神之在天堂,亦是如此。 |
260 | 四、違法天神被逐為魔鬼 |
261 | 「天主當時方造天神之日,囑之曰:『爾等安分,則得同吾受福於天堂;若違法犯分,吾即重刑不恕。』間有一位總管天神,名曰:『路祭弗爾』,甚是聰明美絕,尤異於眾天神。乃告管下眾天神曰:『吾得掌握乾坤人物,而與天主同品。』間有天神應之曰:『然。』天主因這天神驕慢犯分,並與眾天神之黨惡者,逐出天堂之下,而為魔鬼。是以魔鬼常恨乎天主也。」 |
262 | 五、三分之一天神被逐為魔鬼 |
263 | 或曰:「天神之被逐者,共有幾多?」 |
264 | 答曰:「三分中逐有一分下去。天神常懷被逐之恨,故迷誑世人為非作惡。及惡人死後,即拘其靈魂,進於地獄,此乃魔鬼之幸也。人若心正為善,則魔鬼不得而害之。及其既死,則魂升天堂受福矣。其餘二分天神,永居天堂,奉敬天主,專於引人為善。」 |
265 | 六、魔鬼變象以駭人 |
266 | 或曰:「尊師言魔鬼無形,人常見其似乎猛獸。何也?」 |
267 | 曰:「魔鬼欲人驚駭,故變成形象,而使人得見也。」 |
268 | 七、天神方成,即分神、魔 |
269 | 或曰:「天神未得罪天主之前,居於天堂,亦有幾久?」 |
270 | 答曰:「天神方成之際,即獲犯上之罪,遂逐下為魔鬼矣。」 |
271 | 八、天神所空之位善人之魂居住 |
272 | 或曰:「天神既被逐,則彼所居之位,即空了。吾不知後亦有人居此位否?」 |
273 | 答曰:「此問甚妙,而且有理。吾言第一端之物者,天神、魔鬼,有靈無形者也。今且告之以魂形兩全之說。天主既逐下天神,則天堂之位已空,故造亞當、厄襪,魂形兩全,使之生傳人類。其間若有為善之人,則取其靈魂升天,以充天神之位矣。」 |
274 | 九、亞當違誡被逐 |
275 | 或曰:「原祖亞當,也似世人否?」 |
276 | 答曰:「亞當魂形兩全,與我等一般。但他聰明美貌,故為普世之祖。彼時若不違誡,天主當使亞當常生不死。及其年久,則魂形俱升天堂受福。雖後世子孫,亦得如是。彼時既違其誡,則天主逐之出地堂而罰之,得有勞辛死亡諸苦。所以今人之有疾病、災難、亡夭者,皆因亞當之所致也。彼時亞當既違其誡,自知得罪天主。是以哭告天主,求赦罪愆。天主見他悔過,但許其靈魂待後升天也。」 |
277 | 十、亞當違誡始末 |
278 | 或曰:「當時亞當違何法誡?」 |
279 | 答曰:「天主既造成亞當,置之地堂快樂之所。欲試其心,先以一樣果子,囑之曰:『此果不許汝食。若食此果,即是違吾誡耳。』魔鬼見亞當循善,妒其後日靈魂升天,即誘亞當食之,以違天主之誡。是以亞當既自得罪,複貽其罪於子孫,而與天主為仇矣。」 |
280 | 十一、天地水火有形之物 |
281 | 夫無形之物,與夫魂形兩全之物,餘已明言。若夫有形無魂之物者,天、地、水、火等物,止有形象而無靈魂者也。」 |
282 | 第六節 論人魂不滅大異禽獸章 |
283 | 一、人魂異於禽獸 |
284 | 或曰:「尊言人有魂形兩全,禽獸亦有魂形兩全。二者相同否乎?」 |
285 | 人有靈魂異於禽獸 |
286 | 答曰:「人有魂形兩全,禽獸亦有魂形兩全。人之身體固成於水土氣火,而禽獸之身,亦成於水土氣火。但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在乎其有靈魂。 |
287 | 人之靈魂不能進入禽獸 |
288 | 「吾嘗聞異端有言曰:『人之靈魂,或進於禽獸之身而回生於世間。』此誠虛誕之詞也。夫人自己之魂只合乎自己之身,安能以自己之魂而合乎他人之身哉?禽獸之魂不能論理,但覺肉情,謂之覺魂,只合乎禽獸之身,奚可以人之靈魂而合乎禽獸之身哉?亦猶刀只合乎刀之鞘,劍只合乎劍之鞘,烏能以刀之內而合乎劍之鞘哉?欲知禽獸之魂不同乎人,必須虛心以聽可也。」 |
289 | 魂有三品 |
290 | 彼世界之魂,有三品: |
291 | ⑴草木之魂 |
292 | 「下品之魂者,草木也。此魂只扶其草木生長而已。及草木枯萎,此魂遂滅。」 |
293 | ⑵禽獸之魂 |
294 | 「中品之魂者,禽獸也。此魂在於禽獸之身,能助禽獸之生長,及其耳目之覺動。至於身死,則此魂遂滅。」 |
295 | ⑶人之靈魂 |
296 | 「上品之魂者,人也。此魂之扶乎人有三:一則能扶其身之生長,二則能助其耳目之覺動。人身既死,則此二事俱無矣。若夫第三,則精靈之魂,能明事理,欲為則為,欲止則止。雖至身死,而此一事固常存而不滅也。」 |
297 | 二、人死靈魂不滅 |
298 | 或曰:「尊言魂有三事,其扶助生長、覺動二事,身死則隨身而滅。惟精靈一事,身雖死,乃能常存而不滅。吾固不能無疑。」 |
299 | 答曰:「扶助、生長、覺動之二事,皆賴身用事,故身死而此二事俱滅。若人之靈魂不賴乎身,故身死而精靈之魂,悠久常存而不滅也。」 |
300 | 三、靈魂不賴乎身 |
301 | 或曰:「尊言二事賴乎人身,靈魂不賴乎身者,幸明教我。」 |
302 | 生魂、覺魂賴乎人身 |
303 | 答曰:「吾今先以二端之賴乎身者言之。誠以目司視,耳司聽,鼻之於臭,口之於味,四肢之知其冷熱,固矣。設有一物,不置之目前,而置之背後,則不見。物之有聲者,近於耳則聞,遠則不聞。物之或香或臭,近於鼻則能辨,遠則不辨。物之咸苦辛甘,入口則知,不入口則不知。又如同一耳也,聾者則不聞;同一目也,瞽者則不見。此所以餘言身死而二事亦繼之以滅也。 |
304 | 靈魂不賴身而用事 |
305 | 「若夫精靈之一事,固不論賢愚而皆有之者也。譬如禽獸若逢飢餓,見有可食之物,不擇是非而遽食之。若人則不然,苟遇飢餓之時,立志不食,即雖美味擺列於前,而亦不食。又如一人之身,遠游在外,而此心一點,尤必時常挂念家中。則此明理之靈魂,誠不賴身而用事者也。故餘言人之靈魂,大異乎禽獸者如此。」 |
306 | 四、靈魂不隨身而滅 |
307 | 或曰:「尊師所言人魂不滅。吾嘗聞人有言,靈魂隨身而滅。何如?」 |
308 | 靈魂非成於四行 |
309 | 答曰:「禽獸之身魂,皆因水土氣火而成。苟此四者,有一相勝而不相和,則身隨死。身既死,則魂遂滅矣。人之身雖亦由於水土氣火而成,但人之靈魂,乃天主所特賦,非成於水土氣火,是以不能滅也。此乃第一之理。」 |
310 | 靈魂不滅,受天主賞罰 |
311 | 「且天主報應無私,善者必賞,惡者必罰。假如今世之人,亦有為惡者而富貴,為善者而貧賤,天主必待其人既死之時,然後取其善者之魂,而升之天堂受福;審其惡者之魂,而置之地獄受苦。若魂隨身而滅,天主安得而賞罰之哉?此乃第二之理也。」 |
312 | 靈魂不滅,須精修苦行 |
313 | 「且普世之人,亦有棄其事業、家庭而為天主精修苦行。若魂與身俱滅,亦何須修行哉?此乃第三之理也。」 |
314 | 靈魂不滅,人關心死後 |
315 | 「惟人有靈魂,故人常問人之死後如何。若禽獸,則無靈魂,故未聞問及禽獸之死後如何。人何故而常問也?皆因其魂之不滅而已。此乃第四之理也。」 |
316 | 五、靈魂非眼目能見 |
317 | 或曰:「人死靈魂不滅,既是不滅,吾不得而見聞之。」 |
318 | 答曰:「宇內之物,不得而見者,亦猶夫風能動物,人亦不得而見其形也。亦如黑夜之時,雖有人近汝,汝亦不得而見之。若欲見黑夜之人,必須燭火,然後得見。若以汝之靈魂,欲見他人之魂,而及其無形等物,必須至於死後,得見天主、天神、魔鬼,及人之靈魂。無形等物也。」 |
319 | 六、靈魂不得隨意變動 |
320 | 或曰:「人死之後,魂既不滅。何故不在本家,而照顧其妻子、家人乎?」 |
321 | 答曰:「天主制作萬物,分定各有所在。不然,則其事亂矣,且不謂之死矣。且觀星宿居於諸天之上不得降於地下,而雜乎草木;草木生於地之下不得升於天上,而雜乎星宿;魚鱉之在水者,不得往於山林,而雜乎禽獸。故言萬物各安其所,不得而變動也。譬如水底魚飢將死,雖有香餌在岸,亦不得往而食之。是以人之靈魂雖念妻子,不得回在家中也。」 |
322 | 七、生前死後之靈魂不同 |
323 | 或曰:「人之靈魂,未升天堂之先居於肉身之時,常與妻子合歡。及至死後升天之時,不知亦有合歡於妻子之思念否也?」 |
324 | 答曰:「人魂若離其身,則與在世之日不同矣。亦猶水性常趨下而歸於海,及其太陽炎照之時,則變其氣之輕清上騰,而無趨下歸海之性矣。是以吾嫌異端之虛詞,言人靈魂既離乎身,複投別人之胎而回生於世界也。」 |
325 | 八、靈魂只用明理之神味 |
326 | 或曰:「尊言靈魂永不滅。夫既不滅,則必須費用。吾不知其費用何物也?」 |
327 | 答曰:「人之與草木、禽獸,其類各別。類既不一,則所用亦異。何以見之?草木,下品也,所用之資甚卑,故用之糞土。禽獸,中品也,而勝於草木,故食用芻草。世人,上品也,故用珍羞美味。因其品之高,故生時所用之資必高。若夫人之靈魂,更極尊貴,故不用世間有形粗物,而但用明理之神味。真知灼見,不容世間虛詐矯誣之禮以欺之也。」 |
328 | 第七節 天主聖性章 |
329 | 一、天主三位一體 |
330 | 天主一性而包含三位,西士謂之伯瑣亞也。第一曰罷德肋,譯言父也;第二曰費略,譯言子也;第三曰斯彼利多三多,譯言無形靈聖,或聖神也。分別位有三者,合性體言之,總一天主而已。須知此三者,更無大小、無強弱、無先後可言也。 |
331 | 二、三位一體要義 |
332 | 且約舉兩三端以推之: |
333 | 神性之妙用 |
334 | 其一曰,凡有神性者,本有明悟,亦有愛欲也。司明悟者,先引而使知;司愛欲者,後從而使行。無明悟,則昏昧,不得知所當行也;無愛欲,則虛弱,不得行所已知也。兩者相須相賴也。司明悟者,既明事物,必生事物之象而含存之。司愛欲者,愛一物,必生一愛情而內含存之。此神性之妙用也,凡有神性者皆然矣。 |
335 | 物宗之品類 |
336 | 其二曰,夫物之宗品有二: |
337 | 有自立者,有依賴者。物之不恃他體以為物,謂之自立;物之不能自立,而托他體以為其物,謂之依賴。自立之物,或有形者,如天地、人身等類是也;或無形者,如天神、人之靈魂等類是也。依賴之物亦然,或有形而賴有形自立之體,如五色之類是也;或無形而賴無形自立之體,如五常、明才、七情等是也。人物及鬼神皆如此極於天主至精至純之情性,豈有自立依賴之殊也乎?則明悟、愛欲等內發之情用,本自立無賴,而成一純性、一純體矣。 |
338 | 天主之性體 |
339 | 其三曰,天主必至靈、至神者也,至靈神則不能不明盡其性之妙也。明盡其性,則不能不生其象也。此象因為天主內發之全象,故於天主必同性體、同知能,無多少之異焉。因為天主自然之象,則無始終,無先後,無移變之殊焉。雖然,彼此無不同,唯位不同矣。蓋本有授受之次第故也。即授者,謂之罷德肋父也,第一位也。受者,謂之費略;子也,第二位也。又父明其所生之子,必不能不愛之;子明其所授生之父,必不能不親之。父子相親愛,則愛情由發矣。此愛情因為天主內發之情,則於天主必同性體,必同知能,無多少之異焉。因為天主自然之愛,則無始終,無先後,無變移焉。直因其為二位相親之所由立,故特有次第之殊,而謂之斯彼利多三多;聖神也,第三位也。天主一體三位,此之謂也。 |
340 | 三、三位一體的比喻 |
341 | 嘗譬之水矣,出於泉,流於川,聚於湖。泉、川、湖雖三,其水實惟一而已。罷德肋為無源之源,則泉也;費略源生于罷德肋、則川也;斯彼利多三多源發于罷德肋及費略,則泉川共聚之湖也。若天主位雖分三,體實唯一。蓋神妙之極,難以言語形容。一而三,三而一者也。 |
342 | 第八節 解釋魂歸五所章 |
343 | 或曰:「尊言天主造成萬物,各有其所。又言人之身死靈魂,亦有其所。吾欲知其靈魂之處,何如?」 |
344 | 一、惡人魔鬼居地獄 |
345 | 答曰:「天主造有五所,以置人之靈魂。地心有四大穴,穴第一重最深之處,乃天主投置古今惡人及魔鬼之獄也。 |
346 | 二、有罪善人居煉獄 |
347 | 「其次深者,古今善人煉罪者居之。蓋善人死時,或其罪未及贖竟,則置之此所受苦。迨其罪盡消除,即獲升天堂矣。」 |
348 | 三、未進教孩童之域 |
349 | 「又次,則未進教之孩童居之。孩童未嘗為善,不宜上天堂受福;亦未嘗為惡,不宜下深獄受苦。第以元祖亞當,遺有原罪,故處之此所。雖無福樂,亦無苦刑。」 |
350 | 四、古時聖人居所 |
351 | 「又次,則古時聖人居之。夫論聖人功德,死後即可升天。但亦因亞當之罪,天門閉而不開。以故凡古聖死,其靈魂姑居此處。以待耶穌受苦之後,降臨取出,引導之,使升天堂也。」 |
352 | 五、天堂永樂之所 |
353 | 天堂之處甚是清潔高聳,天主並諸位天神俱居於此。凡進教人,在世守天主十誡,其死後靈魂到此。與天神為侶,和順相愛;眼見天主,晝夜光輝。無寒、無暑、無飢、無渴、無病、無苦,甚是快樂,而悠久受福矣。此乃天主賞善之所也。」 |
354 | 第九節 自古及今天主止有降其規誡三端章 |
355 | 一、天主三降規誡 |
356 | 或曰:「前言世人違背天主法度,則置之地獄。不知天主以何規誡,使人遵守,而救人靈魂升天?」 |
357 | 敬天主愛人 |
358 | 答曰:「天主之造世人,若有為善,則取之升天受福。故降其誡於普世,使人為善,而救其靈魂升天。先一次之誡,天主並無字跡示人。其中只有二事:第一條,使人心中自知只有一天主,所當敬奉;第二條,使人存一推己及人之心。如不欲人以無禮加諸我,則亦不敢以此加之於人之類。人若能遵此誡,則升天堂受福,而與天主同樂矣。若違此誡,則墮地獄加刑,而與天主為仇矣。此乃先次之誡也。 |
359 | 十誡與律法 |
360 | 「至於二千四百五十年之後,世人漸忘此誡。惡事日興,人皆無行善之心。天主大發慈悲,複降一端之規誡。令一聖人,解釋前誡。出示普世,使人複知為善。此誡中有三事;一者,教人奉事天主禮儀;二者,以十誡教人行善;三者,教人以善政治國。」 |
361 | 天主親自教人 |
362 | 「至於一千五百一十年之後,天主見普世人違誡,又皆相從為惡,乃複降第三次之規誡,即今所守之十誡也。此誡至平而又至善,乃天主自降生於世界,而親自教人。彼時至今,有一千五百八十四年矣。自此誡之後,再無別誡也。」 |
363 | 二、天主以第一次規誡默示人心 |
364 | 或曰:「先一次之規誡,果是何人而賦普世,而使之知也?」 |
365 | 答曰:「乃天主默示人心也。世上為王者,亦不得與人法度,而救其靈魂升天。蓋為善去惡,此乃正法,人人不須學習而自知。亦猶物之全者大,物之半者小,此理亦不待學而自明也。」 |
366 | 三、古時人善少惡多 |
367 | 或曰:「古者天主付人規誡,默示人心。吾不知當時之人,為善為惡?」 |
368 | 答曰:「古者人漸眾時,又相從為惡。只有一人為善,名曰諾厄。天主命天神告於諾厄說,某日世界有大難。是以諾厄預知,即造一巨艦。將妻子、婦女八人,及其禽獸之類,俱載於艦中。後果天降洪水四十日,世界人物,一切淪沒。及至洪水休息,諾厄登岸為家。仍前生繼,以其禽獸盡放之山林傳種。後至年久,諾厄子孫眾多,分居萬邦。及至四百年之間,為善者少,為惡者多。有五城之處,人皆為惡。將男作女,而行邪淫等事。天主降火,燒死五城之人。中間只有一善士,名曰落德。天主使之預知,落德同二女逃出全命。」 |
369 | 四、每瑟書第二次規誡示人 |
370 | 或曰:「先時規誡,吾已知是天主默佑人心自知,非有書寫字跡矣。其第二次之規誡,有書示人。吾不知何人而降之也。」 |
371 | 答曰:「向也,已言世人不得以規誡與人,惟天主能以規誡與人。彼時天主令一聖人,名曰每瑟,將此誡,書教萬邦。又有善士,將此誡解釋,使眾人皆知。」 |
372 | 五、天主親自教人第三次規誡 |
373 | 或曰:「第三次之規誡,吾未知是何人而降也?」 |
374 | 答曰:「天主見人違誡,自降生於世教人。親講此誡,平而且妙,正而有理。」 |
375 | 六、三次規誡比較 |
376 | 或曰:「天主三次之規誡何如?」 |
377 | 答曰:「先時規誡者,乃默示乎人心,人難盡守。故天主複作次之規誡,令一聖人曉喻普世。此誡之中,條件極多難守。至天主降生,除前誡之多端者。改舊從新,使人易守。吾譬先次之規誡,世人不能盡守其詳,亦猶初種之禾苗也。次之規誡,雖有聖人解釋,勝乎先次之誡,猶如苗之有孕,繁□ 而不結實也。終之規誡,輕善明白,誠如禾苗之結實。人皆知此中之實可以養人也。」 |
378 | 七、十誡教人愛天主愛人 |
379 | 或曰:「終之規誡,所教人者何事?」 |
380 | 答曰:「終之規誡教人者,前有愛天主萬有之上三條,後有愛人如己七條,名曰十誡。凡人守此十誡者,自能得天主之寵愛矣。」 |
381 | 第十節 解釋第三次與人規誡事情章 |
382 | 或曰:「吾未知第三次之規誡何如。」 |
383 | 答曰:「爾欲知此,且以理譬之。 |
384 | 一、第三次規誡之喻 |
385 | 「如人欲往一處,須用三事。一則此心專要去到,則得以往之。若心不欲去,則不得以往之,二則須明其道路,則得以往之。若道路不明,亦不得而往矣。三則必須有力,則得以往之。若力不足,亦不得而往矣。」 |
386 | 二、第三次規誡之事 |
387 | 「世人之欲升天堂者亦然,一則決意要去,如尊信天主十二條事情是也;二要明其道路,如十誡是也;三則必須氣力,如七條撒格竦孟多是也。三次之規誡教人,其中只有此三事耳。人能遵守此三事,則得以升天矣。」 |
388 | 第十一節 解釋人當誠信天主事實章 |
389 | 或曰:「尊言人當誠信天主事實,吾不知其當信何事也?」 |
390 | 一、信全能唯一天主 |
391 | 答曰:「一者,當信惟一天主,全能者罷德勒。故爾時從無造有,化成天地。蓋天主三位一體不分,共一全能。其化成天地,獨言罷德勒。化成天地者,以彼二位:一為子,一為聖神。則第二三位,皆系於第一位罷德勒也。故言第一位,而二者在其中矣。又造成天地屬能,而能之事情屬罷德勒第一位也。獨言造成天地者,天地內包函萬有。言天地,則萬有在其中矣。」 |
392 | 二、信耶穌為救世主 |
393 | 「二者,當信天主第二位費略降生,名耶穌契利斯督。耶穌譯言救世者;契利斯督,譯言受油擦。古禮立王及主祭之宗位,以聖油點其額。天主第二位費略降生救世,本為萬民之主,而又始立天主大祭之禮,故以此義為名號也。」 |
394 | 三、信童貞女感孕生子 |
395 | 「三者,當信天主選擇世間良善童貞女,名瑪利亞。是為聖母,不由交感,童身而受天主第三位斯彼利多三多之降孕。聖母瑪利亞孕九月而生耶穌。既生之時,並無半點污穢,仍前全體之室女。譬即太陽射光於琉璃瓶中,光雖在內,而琉璃瓶依舊不穿漏也。」 |
396 | 四、信耶穌被釘而死 |
397 | 「四者,當信耶穌到三十三歲之時,自願在於十字架上,被釘而死,救撥普世之靈魂。」 |
398 | 或曰:「天主無所不知,而耶穌何以不知人之害己;天主無所不能,而耶穌何以不能避人之害己?」 |
399 | 答曰:「天主未降生千百年前,已嘗示意於聖人。謂日後人有欲害己者。及既降生後,又嘗為聖徒言之極詳。何為不知?其不避害者,正欲因是而贖人之罪,乃降生之本意耳。何為不能乎?況天主之性、及人之性,湊合一位耶穌。受苦難死者,人性也。若耶穌天主之性,則未嘗受苦難死也。譬如日光照樹,樹雖砍斷,而日光猶存。則耶穌天主之性,譬之日光;耶穌之身,譬之樹耳。 |
400 | 五、信耶穌死而複活 |
401 | 「五者,當信耶穌身死,魂進於古聖寄所,名曰令薄。救出人類原祖亞當,及往古諸聖人之靈魂,引而升之於天堂受福。耶穌至於死後之第三日,以魂湊合其身,而複活於世。」 |
402 | 六、信耶穌升天 |
403 | 「六者,當信耶穌複活於世,又在四十日。與一切聖徒來往,詳究教中奧理,命其傳道於四方。一日午間,忽於眾聖徒前升天。祥雲擁護而去,居於天主罷德勒之右座。」 |
404 | 或曰:「天主罷德勒原無形體,何以分左右乎?」 |
405 | 答曰:「此尊耶穌之詞也。世人之禮,大概以右為尊。宗徒錄經者,言耶穌複活後,帶人之性與身上天,則得天主下之至尊位,而非諸天神與眾聖人所得比也。」 |
406 | 七、信耶穌再來審判 |
407 | 「七者,當信天地終窮之日,則耶穌從天降來。將往古來今人之生死者,公審判,從而賞罰之。」 |
408 | 或曰:「人死時,天主即因其平日善惡而報應之。亦所得為,何必待天地終窮之日乎?」 |
409 | 答曰:「人死,本靈魂至於天主台前聽審判。因向所行之善惡,即受賞罰矣。若其肉身置在墓中,俟日後之公審判也。」 |
410 | 八、信天主聖神 |
411 | 「八者,當信天主第三位斯彼利多三多。與第一位罷德勒、第二位費略,一體不分,一性、一能、一知一善,更無大小先後之殊。」 |
412 | 九、信聖而公之教會 |
413 | 「九者,當信有聖而公之額格勒西亞諸聖相通功。額格勒西亞者,譯言天主教會也。天主所立之教,絕不侔於人類所立之教,謂之聖教。又為天下之總教會,非一國、一方之教會也,謂之公教。諸聖相通功者,天主聖教中常有已往、現在之聖人,其功德碩大。吾人祈望天主降福赦罪,不能恃自已之功力,亦賴聖人之轉祈。因而得天主之賞赦,是聖人之功,相通於教中人矣。又不獨通於在世之人,即煉罪所之人,亦得相通。譬之天子寵賚功臣,而亦得贈蔭其祖考、子孫。理則一也。」 |
414 | 十、信罪得赦免 |
415 | 「十者,當信罪之赦。天主生人,原各賦以明德,能辨善惡、審從違。但人為原祖亞當之原罪所蔽,故行事之時,多有過愆。此背天主之命,而得罪天主者也。惟天主教會有二等赦罪之真禮:一則,凡人誠心信道,入教之時懺悔宿過,然後領受聖水,則天主盡赦其舊惡矣。一則,入教之後,若有違誡而得罪天主,不得再領聖水。但有解罪之正規,必也自怨自悔,不當得罪於天主,請求解釋,乃必得罪之赦,而複為天主所愛矣。 |
416 | 十一、信死人複活 |
417 | 「十一者,當信吾人肉身死後,至於天主公審判之日,還要複活。上文已言天地終窮之日,往古來今人之生死者,公同複活,受天主之審判,從而賞罰之矣。但此肉身之複活,惟天主之力能然。蓋天主制作天地、人物之先,能以無物為有。此人之複活,乃複活於既有之後。又何難哉?」 |
418 | 十二、信善人永生於天堂 |
419 | 「十二者,當信肉身複活之後,善人之靈魂偕其肉身常生於天堂,四體美好靈魂至樂,永無間斷之期也。其身體光明,非日月可比,亦永無損壞之期任意所適,一霎可遍。亦不必飲食、衣服、寢息為也。靈魂明見天主,一體三位之神妙,則聰明、睿智,悉知萬物之所以然心止於善,終無遷徙,終無違越,心滿願足,與天神並行矣。此十二條之事情,設若疑惑中間之一條,即是不敬天主。其罪甚大,而入於地獄。 |
420 | 或曰:「人若不信此十二條事情者,何謂不敬天主?」 |
421 | 答曰:「譬如帝王立有命令,人若不肯遵信,即是欺藐其君。況天主甚尊,又不特帝王比也。或疑其真傳之事情,非不敬天主而何哉?所以人欲為善,思升天堂,必須遵信十二條、及十誠、及七條撒格辣孟多,然後可也。」 |
422 | 第十二節 天主十誡章 |
423 | 一、天主教人正道之十誡三規 |
424 | 天主教人正道者,有二事:一者十誡,二者勸諭三規。若欲知此誡者,必先聞其喻理。彼為帝王者,立之律令治理萬民,使之遵守,則國平治。若天主為普世之主,創立法度,頒行天下,使世人遵守,名曰十誡。 |
425 | 二、人欲為善當敬天主愛世人 |
426 | 人欲為善:一則皆當奉敬天主,二則當和順乎四海之人。天主因欲教人,故立碑二面;第一面之碑文有三條之事,奉敬天主;第二面之碑文有七條之事,和睦世人。 |
427 | 第十三節 解釋第一面碑文章 |
428 | 一、第一誡:誠心奉敬一天主 |
429 | 或曰:「尊言第一面碑文,惟奉敬天主之事,乞詳示。」 |
430 | 答曰:「內有三條事情: |
431 | 不可祭拜別等神像 |
432 | 「第一條,要誠心奉敬一天主,不可祭拜別等神像。若依此誡而行,則是奉敬天主。世人皆知敬其親長,然敬天主當勝於敬親長之禮。何則?天主甚是尊大,勝於親長。是以當誠敬也。違犯此誡者,不敬天主,一也。不信天主事情,二也。愛其親長及夫百般財物,有甚於愛敬天主者,三也。如守此誡,不得敬天地日月,及諸鬼神,夜夢不祥,吉凶有兆,尋擇日辰,占卜卦術等事。」 |
433 | 不可不信天主事情 |
434 | 或曰:「不信天主事情,謂之違誡。何也?」 |
435 | 答曰:「此中違誡有三罪:世人既識天主,而有真經,不肯受教者,罪之一也;不信天主十二條事情,罪之二也;信從別法教門,謂能升天,不須天主真經救其靈魂,罪之三也。」 |
436 | 不可愛財物親長甚於天主 |
437 | 或曰:「過愛財物、親長,甚於愛敬天主,何可謂之違誡乎?」 |
438 | 答曰:「此中有一罪,如人怨恨天主使己有貧難、疾苦,有罪也。何也?天主似乎父師,父責其子,師責其徒,只欲使之守善進德。是以不當怨恨也。」 |
439 | 二、第二誡:毋呼天主名發虛誓 |
440 | 或曰:「欲聞第二誡,果何說也?」 |
441 | 答曰:「第二條誡,毋呼天主名而發虛誓,此第二誡也。前之第一誡,教人心敬天主,今之第二誡教人口敬天主也。其中違誡之罪甚多,不及逐一詳告,姑揭其略耳。或虛假事情,而發誓願者,有罪;或誓願害人者,有罪。 |
442 | 三、第三誡:當守瞻禮日 |
443 | 或曰:「第三誡者,何謂也?」 |
444 | 答曰:「第三誡者,當守瞻禮之日。禁止百工,詣天主堂誦經瞻禮天主。其餘時日,各作本業,固皆正理矣。譬如每月朔望之日,人皆作揖上官。況天主尊大,於每七日之間,其可不拜之乎?此三者,俱是奉敬天主,甚為至要也。」 |
445 | 第十四節 解釋第二面碑文章 |
446 | 或曰:「第二碑文,有七條規誡。乞示。」 |
447 | 一、第四誡:愛親敬長 |
448 | 答曰:「由之□□條者,當愛親敬長。此事甚重,是以占乎六條之先。 |
449 | 人倫之道 |
450 | 「蓋天主令世人和睦,況人倫之至親者,莫過於父母,是以當孝順也。子幼之時,受其鞠育之恩甚多。至於長大,而不知報其恩,則虧其教養之勞矣。且禽獸尚知報本,何況於人乎?蓋為父母者,亦當盡其養育之道;為師者,亦當盡其教誨之道;其為尊長者,亦當盡其慈幼之情;夫婦,亦當盡其倡隨之義。」 |
451 | 反人倫是罪 |
452 | 「反是,俱有罪矣。如父知其子之從於惡黨,而不之責;師以淫穢詩詞,而授於徒;尊長而加逆刑於奴僕;子不孝順其親,徒不尊敬其師,奴僕不奉事其家主者,俱有罪矣。」 |
453 | 二、第五誡:毋亂法殺人 |
454 | 「第五誡,毋亂法殺人。」 |
455 | 天主令人和睦 |
456 | 「天主造成世人,有如兄弟之親,故不付之利器;造成禽獸,固有長牙利爪。然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極甚,所以當和順也。蓋天主令人和睦,人若平心怡氣,則無殺傷之由矣。」 |
457 | 人當遠凶器 |
458 | 「如殺人必用凶器,若遠其凶器,則無殺傷之具矣。亦猶好飲者,若遠乎酒,則自無醉人矣。是以吾嘗稱中華乃禮義之邦,人雖無帶刀佩劍,其中亦有違誡之事。」 |
459 | 害人之心不可有 |
460 | 「或打傷他人者,或舉意欲害人者,或思欲圖報冤家者,或惡語傷人者,或妒人富貴者,俱有罪矣。」 |
461 | 官長刑戮囚犯無罪 |
462 | 或問曰:「居官之人而刑戮其囚犯,吾不知有罪否也?」 |
463 | 答曰:「世人非法殺人者,有罪。若有官長依律用刑以決囚犯,蓋為萬民除害。烏得言其有罪?亦猶良醫為人除其壞齒而免壞其別齒也。」 |
464 | 三、第六誡:毋行邪淫 |
465 | 「第六誡,毋行邪淫等事。世人以色欲為重,是以設法嚴禁也。天主初造男婦,使人一夫一妻,生傳子孫。人之娶妾者,有罪。何也?一女不得有二男,一男獨得有二女乎?夫婦以相信故相結,信失而結解矣。況夫婦乖,妻妾妒,嫡庶爭,無一可者,此所以有罪也。或奸淫他人妻子者,俱有罪矣。或以男子而行淫穢者,此罪尤大。其中罪情多端,亦有解釋於第九誡之內者。」 |
466 | 四、第七誡:毋偷盜 |
467 | 「第七誡,毋偷盜諸情。或令人偷盜,或同人偷盜,或教人兒女而偷其父母之物,或教人奴婢而偷其家主之物,或放債而倍過其利息者。俱有罪矣。」 |
468 | 五、第八誡:毋讒謗是非 |
469 | 「第八誡,毋讒謗是非。」 |
470 | 六、第九誡:毋戀慕他人妻子 |
471 | 「第九誡,毋戀慕他人妻子。」 |
472 | 七、第十誡:毋冒貪非義財物 |
473 | 「第十誡,毋冒貪非義財物。」 |
474 | 八、十誡總述 |
475 | 或問曰:「財物、色欲,何故而重誡之也?」答曰:「天主明知世人以財色為重,是以重誡之也。此天主所以作之十誡。前三條者,敬乎天主事情;後七條者,益乎世人事情也。」 |
476 | 第十五節 解釋天主勸諭三規章 |
477 | 一、天主勸諭三規 |
478 | 或曰:「尊師前言勸諭三規何如?」 |
479 | 答曰:「揭三者而言之世界,惟有三事得以誘人作罪:一者自專,二者貪色,三者貪財。是以天主勸諭修道之人守此三規,一者,凡事不可縱性自專,須從尊長之命令;二者,無欲;三者,絕無私財。 |
480 | 二、天主勸諭三規釋疑 |
481 | 或問曰:「世人若無尊長在上,而舉意作事,亦有財產家業亦有娶妻繼嗣。吾不知有罪否也?」 |
482 | 非專務修道,可不守三規 |
483 | 答曰:「若人非專務修道者,則是無罪;若既專務修道,或自私財物。或娶妻繼嗣者,其罪甚大,不可言矣。 |
484 | 專務修道,當守三規 |
485 | 「人若絕其財色專一奉事天主者,甚勝乎娶妻求財之輩矣。守此三規,則易得道升天矣。是以我等修道者固守此三規。一者,住集於會中,凡事請命於會長;二者,不思色欲;三者,不思財利以資日用。此所以一心奉敬天主也。」 |
486 | 第十六節 解釋聖水除罪章 |
487 | 或曰:「前言十條規誡、三條勸諭,則吾既聞命矣。問七條撒格辣孟多,果何說也?」 |
488 | 答曰:「七條事情甚多,且難一言而盡,必須後來著書明示,方可解明。今且舉其至要之一事而言之。經文稱曰保弟斯摩,譯言領受聖水。人欲進天主教者,則請傳教先生誦經文,以天主所立之聖水與之。既得天主聖水,則前罪盡洗,方可升天,其餘邪魔、惡神難以侵近。若未領聖水之先,靈魂穢濁、罪惡多端。彼時事邪魔如君主,與天主為仇怨。及其死後,則魂進於地獄,而與魔鬼同群矣。世人若欲升天受福,必從此教,方得天主之恩。所以宇內萬民,皆當認生我、御我之大原、大主。而虔奉之,萬不容緩也。」 |
489 | 天主聖教實錄終 |
490 | 天主實義 |
491 | 耶穌會中人利瑪竇述 |
492 | 燕貽堂較梓 |
493 | 天主實義題解 |
494 | 《天主實義》是利瑪竇所著的明末天主教護教文獻。利瑪竇字西泰,原名Matteo Ricci,意大利人。他生於年,年到達澳門,初在廣東、肇慶,隨後在韶州、南京、南昌、北京等地傳教,年卒於北京,終年五十九歲。利氏在韶州時開始撰寫《天主實義》,年初刻本在南昌出版,初稿本題名《天學實義》。年改為《天主實義》,並由馮應京 整理作序。年經教會的審查批准,在北京正式刊刻出版,後來多次重刻。年譯為日文,後又轉為譯高麗文。本書由李之藻收入《天學初函》,後又被《四庫全書》收入子部雜類存目。本書根據杭州燕貽堂較梓版本 編輯整理,有李之藻 年重刻序,並有汪汝淳跋,利氏作引,上下二卷共面,藏於梵蒂岡教廷圖書館,文獻編碼為Borg.Cine., , Barb.Or.,Rac.Gen.Or.III-, 號;法國國家圖書館 (Bibliothèque Nationale de France) 亦有藏本,古郎(Maurice Courant)編目為, , -, , , , , , 號;也藏於Institut Vostokovedenija (Leningrad),文獻編碼為D, D, D/b., , D/t.:b., , D號。 |
495 | 此書命名之意,馮應京序中言之詳明,曰:「《天主實義》,大西國利子及其鄉會友與吾中國人問答之詞也。天主何?上帝也。實云者,不空也。吾國六經四子、聖聖賢賢,曰畏上帝,曰助上帝,曰事上帝,曰格上帝。…是書也,歷引吾六經之語以証其實,而深詆譚空之誤。以西政西,以中化中,見謂人之棄人倫,遺事物,猥言不著不染,要為脫輪回也。乃輪回之誕明甚,其畢智力於身謀,分町蛙於膜外,要為獨親其親獨子其子也。乃乾父之為公,又明甚。語性,則人大異於禽獸;語學,則歸於為仁,而始於去欲時。亦或有吾國之素所未聞而所當聞、而未用力者,十居九矣。」《天主實義》的拉丁文名目叫《Dei Vera Ration》,可充分地反映利氏如下所述的著作動機:「吾將譯天主之公教,以徵其為真教。姑未論其尊信者之眾且賢,與其經傳之所云,且先舉其所據之理。」 |
496 | 《天主實義》共有二卷八篇,全部以中士和西士問答的形式構成。第一篇論述天主是創造天地萬物並養活他們的主宰,他無始無終、獨一無二。第二篇解釋世人錯認了天主和所謂天主就是中國儒家經典中所說的上帝。以上兩篇通過對話的方式,破除迷障,闡述了天主教有關天主的教義。第三篇論述了人與禽獸的區別,說明了人的靈魂真實存在,不散不滅,或升天堂或下地獄。第四篇論証了鬼神存在,真實無妄;天下萬物不能看作一體,天主不能等同於人,人也不能等同於萬物。以上兩篇的重點是對天主與人的關系的說明,明確了人的特殊地位。第五篇批判了佛教六道輪回的學說和戒殺生的理論,闡述了天主教齋戒的宗旨。第六篇論述了天堂地獄賞善罰惡的理論,區別了天主教和佛教的天堂地獄說,說明天堂地獄、善惡報應有利於教化,與儒家思想並行不悖。以上兩篇討論的是人生的歸宿問題。第七篇論述的是人性論和修養論。說明人性先天本善,只有後天的學習和修養才能行善成德。而學習和修養有正教和正學可從,拜佛念經、師從三函教有害無益。第八篇介紹了西方的風俗,解釋了耶穌會士不結婚的原因,論証耶穌降生救世的事跡。 |
497 | 作者大量地援引先秦儒家的經典作根據,系統地論証了天主教的基本教義和信仰,同時從天主教角度出發,批判了宋明理學和佛老二家,系統地體現了利氏的神學思想。 |
498 | 《天主實義》問世後,流傳很廣,多次刊刻再版,引起了明清宗教界和思想界的廣泛注意和興趣。不少人受該書影響而加入了天主教,為在華傳教打開了局面。本書開闢了明清之際,援儒排佛的傳教策略,為明清之際與耶穌會相關的中國信徒撰寫傳教護教著作奠定了基礎。因此,明清之際,教外人士有時甚至稱天主教為「利氏之教」同時,該書也被反天主教人士稱為「第一妖書」。明清間天主教傳教史上長達百年之久的「中國禮儀之爭」都與《天主實義》有關。 |
499 | 天主實義目錄 |
500 | 天主實義題解 |
501 | 天主實義目錄 |
502 | 天主實義重刻序 |
503 | 一、天乃修身之原 |
504 | 二、帝乃天之主宰 |
505 | 三、利先生一本事天 |
506 | 四、《天主實義》訓善坊惡 |
507 | 五、天學合於儒學之旨 |
508 | 六、為重刻作序 |
509 | 天主實義序 |
510 | 一、天主即上帝 |
511 | 二、佛教東剽西竊 |
512 | 三、佛教僭越天主 |
513 | 四、本書証實詆妄 |
514 | 五、利子之學不爽不誣 |
515 | 天主實義引 |
516 | 一、當仰思唯一天主 |
517 | 二、不可獲罪於上帝 |
518 | 三、《天主實義》由來 |
519 | 四、天主之性情 |
520 | 五、知天主以事之 |
521 | 重刻天主實義跋 |
522 | 一、《天主實義》以救世為急 |
523 | 二、《天主實義》合乎儒學之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