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安國之道,道任地始,地得其任則功成,不得其任則勞而無功。人亦如此,備不先具者無以安主;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將長,諸行賞罰及有治者必出於公。 |
2 | 此總言處事須先有豫備,一秉大公,如果吏民疑心,其責應將與長官負之。 |
3 | 任,用也,「道任地始」猶言其道從任地為始,即是先要能適應地利。 |
4 | 2王數使人行勞賜,守邊城關塞、備蠻夷之勞苦者,舉其守率之財用有餘、不足,地形之當守邊者,其器備常多者。邊縣邑視其樹木惡則少用,田不闢、少食,無大屋、草蓋,少用桑。為內堞,內行棧,置器備其上。城上吏、卒、養皆為舍道內,各當其隔部;養、什二人。為符者曰養吏一人,辨護諸門。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從令者戮。敵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不盡千丈者勿迎也,視敵之居曲眾少而應之,此守城之大體也。其不在此中者,皆心術與人事參之。 |
5 | 此約言守城之大體,凡書所未載,則當斟酌情形施行之。 |
6 | 首四句言國王要周知四處守備情形。數,屢也,行勞賜即巡問兼犒賞也,舉者舉報也,守率即守帥,「不足」下應補「者」字,謂國王應頻頻使人慰問及賞賜守邊勞苦之將士,且視察各地財政有餘或不足,某處地形險要當守,又某處器具豫備常充足,均分別報告之。 |
7 | 次三句言節約之必要。惡,缺乏也,闢,開闢也,「大」疑當作「土」,草蓋,茅蓋也,凡邊地林木缺乏者應節約木料,土地多未開墾者應節約食料,無土屋、茅舍者應節約桑樹,因桑枝可作支蓬用也。孫解「少用」為「材木不足共用」,「少食」為「田荒農惰則食不足」,則文意不完。孫又謂「少用桑」為「少車乘」之誤;按上文兩句「惡」與「少用」對舉,「不闢」與「少食」對舉,本句「無」與「少用」對舉,文例同一。若依孫改,則「少車乘」與「無土屋草蓋」並非互相針對之文,故知其不然也。運本及吳作「少用乘」,亦是難通,試問無「土屋草蓋」與「少用乘」有何聯系耶?「多財民好食」一句,孫謂下有脫誤,餘以為此句實「財用有餘」之注,今混入正文,故似有脫漏。好食則食易不足,應行節約,巡視邊備者所應注意也。 |
8 | 內堞見子篇74。行棧見子篇49。 |
9 | 公羊傳宣公七年何休注「炊烹曰養」,則今之炊事兵也,每十人設炊事兵二人。「隔部」是所守分地,故住舍須與相近。 |
10 | 掌符信者名曰「養吏」。辨即今「辦」字。守門者應監視無事之閑人,使不得滯留於稽查門禁者之旁,所以免奸宄混入。 |
11 | 「但」字不誤,今粵語常說「但逢」,猶云「每逢」也。「千丈」系指城周言,大城須出兵拒敵於郭外,小城可坐待之,要須視敵人部曲多少而因應之,示人以兵法貴變通,不能死守書本也。 |
12 | 3凡守城者以亟傷敵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不明於守者也,能此,乃能守城。 |
13 | 此言守城以急敗敵人為最要,坐待援兵為不智。 |
14 | 4守城之法,敵去邑百里以上,城將如今盡召五官及百長以富人重室之親,舍之官府,謹令信人守衛之,謹密為故。 |
15 | 此言敵寇將到時處置城內官長、紳富的親屬之法。 |
16 | 「如今」不誤,粵中俗語尚偶用之,略同於英文之nowthen,猶言此時也,畢、孫、吳改「如令」,亦因不能證以方言。 |
17 | 五官當如今世分科辦事之首長。以,與也,見運本。重室見子篇64。取官長及富人、貴家之親屬,安置在官府,蓋防此等人內變,所以用親信人守衛之。故,巧也,好也,見子篇73及寅篇6。 |
18 | 5及傅城,守城將營無下三百人。四面四門之將,必選擇之有功勞之臣及死事之後重者,從卒各百人。門將並守他門,他門之上,必夾為高樓,使善射者居焉。女郭、馮垣一人一人守之。 |
19 | 此言敵已傅城時守衛任務之如何分配。 |
20 | 「後重」,蘇以為重室子,非是。「承重」見儀禮疏,今尚為通俗語,「重」亦為人後者之別稱,守要地須求死事者之後,系取其較可信用。 |
21 | 高樓即子篇64之高磿●,彼言「使重室子居其上」,故知此處之「使重室子」一句,系「使善射者居焉」之注文,否則語意不完。 |
22 | 蘇疑「一人」二字誤重,吳又疑「一步一人」之訛,引子篇67為證,但彼文指城樓之卒,與此處異。餘謂「一人一人」猶午篇5之「遍遍」,所守不一處,故重言之。女郭即申篇4節之女垣,馮垣亦見同節。 |
23 | 6五十步一擊。 |
24 | 蘇云:「擊當作樓。」餘疑「擊」為「隔」之音轉,即寅篇11之鬲,參下戌篇21。 |
25 | 7因城內里為八部,部一吏,吏各從四人,以行沖術及里中。里中父老不與守之事及會計者,分里以為四部,部一長以苛往來,不以時行、行而有他異者以得其奸。有分守者大將必與為信符,大將使人行守,操信符,信符不合及號不相應者,伯長以上輒止之,以聞大將。當止不止及從吏卒縱之,皆斬。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產。 |
26 | 此言城內畫段巡視及年老人動員之法。 |
27 | 首言將城中里居分作八部,每部派一吏管之,吏率屬四人巡行於各里道中。 |
28 | 下文「吏從卒四人以上」,即「吏各從四人」之注。 |
29 | 次言城中各里父老有不參預守城及會計事務者,又再依裏畫分為四部,每部各設一長,查詰不依時間往來或形跡可疑之行人,使奸人不致漏網。 |
30 | 次言分守各地之將吏,大將須先與有符約,如巡查之人所持符約不對,或口號不合,則百長以上有權扣留而後報告大將。如此辦法,互相稽察,自難發生奸人冒充之弊。 |
31 | 末言應該扣留而不扣留,或隨從之吏卒把其人放走,皆處以斬罪。自斬罪以上皆逮捕其父母、妻子、兄弟,此即秦代夷三族之法;如淳解夷三族為父族、母族、妻族,顏師古竟承認其說以駁張晏,可謂謬誤之極,正不知貽累後世專制君主草菅多少人命也。尚書古文疏證四云:「予尤怪如淳注三族云父族母族妻族也,夫孝文詔明指父母妻子及同產為三族,今復妄增母、妻二異姓,嗚呼!為斯言者簡牘之上,聞鬼哭聲矣。」 |
32 | 8諸男子有守於城上者,什六弩、四兵。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
33 | 此言兵器之分配。 |
34 | 守城上之男子,每十人中六人持弩,四人持其他軍器。 |
35 | 丁女子即成丁之女子,見子篇67,與老、少均人各給一矛,可知矛在古代不入重軍器。 |
36 | 9卒有驚事,中軍疾擊鼓者三,城上道路、里中巷街皆無得行,行者斬。女子到大軍,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無並行。 |
37 | 此言猝有警急時,城上城下路上禁止行人及男女分途之法。「卒」即猝,驚讀如警。 |
38 | 「女子到大軍」指婦女應召赴動員時而言。 |
39 | 10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離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備奸也。 |
40 | 此言有職守者應各守崗位,否則處刑。 |
41 | 孫以此節連上節立解,謂不從令者即不從男行左女行右之令;余按行路偶誤而處斬,所罰未免太重,此當就違令不赴派定崗位者言之。孫又疑「而一」二字衍文,謂離守之罪重於不從令,其罪不惟處斬,且陳尸三日雲云:但「離守」只偶由守地離開,尚能遵令出守,似比違令不就職守者情節較輕,亦何至比它處罰更重。吳則謂「離」讀為羅,今字作邏,言巡邏守者三日一徇行雲云;但下11節固明言「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三日乃巡邏一次,殊覺太少。考徇之輕者,近世謂之「游刑」,此擅離職守者三日將其游行一次所以示警也,「而所以」即「乃所以」,「而」,字非衍文。 |
42 | 11里正與父老皆守宿里門,吏行其部,至里門,正與開門內吏,與行父老之守及窮巷閑無人之處。奸民之所謀為外心,罪車裂,正與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斬;得之,除,又賞之黃金人二鎰。大將使信人行守,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將之行,不從令者斬。 |
43 | 此言巡查之法及通敵之罪。 |
44 | 城內每里有一里正,同屬於部長。每部長之下,里正無定數,里正遇部吏巡查時,為開門延吏入,相偕查察各父老所守崗位及僻巷中無人之處。 |
45 | 「外心」,向敵之心。車裂亦曰車轘,上古酷刑之一。平民謀通敵者,里正與父老、部吏如不能預先發覺,亦依連坐法處斬,能先行發覺者免罪,且人賞黃金一鎰。鎰重二十四兩。古之黃金是銅,非後世所謂「黃金」,參下25及53。 |
46 | 大將自己派親信人四處巡查,部吏同時亦各查其所管地面,夜長時每晚巡五次,夜短時三次。 |
47 | 12諸?必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慎無敢失火,失火者斬其端;失火以為亂事者車裂,伍人不得,斬;得之,除。救火者無敢讙嘩,及離守絕巷救火者斬。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謁之大將,大將使信人將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斬。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無有所失,逮其以火為亂事者如法。 |
48 | 此言備火之禁。 |
49 | 火突,煙囪也,今人亦或稱煙突,?有屏及煙突高則失火較難。 |
50 | 畢讀「失火者斬」句,孫及景羲以為失火者不能一律予斬,但斬其始失事之人,是也。若其故意放火以謀亂,則處車裂之刑,同伍不舉發者亦斬,可見同是失火,仍分等定罪。 |
51 | 讙與喧通,「及」上應重「讙嘩」二字。「離守絕巷救火」,吳解絕為「過」,云「離所守之地域,越絕他巷以救火」;余按離守固屬犯令,但越救他巷之火,如果有功,似可將功抵罪,吳說確否,尚待研究。餘初擬絕為「隔絕」之義,但與離守又不銜接。 |
52 | 其正及父老一句,孫云:「或有適居是巷者亦得救之。」吳云:「此巷失火,里正及父老與乎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謁,告也。 |
53 | 失火之罪,各有等差,已見前解,「坐失火皆無有所失」,即自己失火而並未延害他人,最輕之罪也,失火而延燒他人者次之,放火謀亂者最重。逮,至也,謂女子所犯自最輕以至最重之罪,亦各依法辦理之。 |
54 | 13圍城之重禁,敵人卒而至,嚴令使民無敢讙囂、三、並行、相視坐泣、流涕若視、舉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擊、相靡、訟駁言語、及非令也而視敵動移者,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伍人逾城歸敵,伍人不得,斬;與伯歸敵,隊吏斬;與吏歸敵,隊將斬。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產皆車裂,先覺之,除。當術需敵,離地,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
55 | 此言圍城之重禁,孫誤以首句屬上節,今從吳說改正。 |
56 | 卒即猝。讙囂猶讙嘩。三,三人相聚,與聚通。並行,兩人並行。若視,相視也。探,以手勢探問,孫解為「遠取之」,非本文之義。踵,及足相躡。相靡,相摩切也,「以身及衣」句乃相靡之注。訟駁言語,相駁難也。又如未奉令而窺探敵之動靜,與上開各項,均處以斬刑。 |
57 | 逾城歸敵,除父母、妻子、兄弟三族外,同伍及其最直屬之長官,亦須連坐,故百長歸敵,斬其隊吏,隊吏歸敵,斬其隊將,惟能先事覺察者免。 |
58 | 當術即身當戰線。需讀如懦,畏也。離地,離開崗位。 |
59 | 14其疾鬥卻敵於術,敵下終不能復上,疾鬥者隊二人,賜上奉。而勝圍,城周里以上,封城將三十里地為關內侯,輔將如今賜上卿,丞及吏比於丞者賜爵五大夫,官吏、豪傑與計堅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賜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級,女子賜錢五千,男女、老小無分守者,人賜錢千,復之三歲,此所以勸吏民堅守勝圍也。 |
60 | 此言卻敵解圍後獎功之大要。 |
61 | 在戰線奮鬥卻敵,使敵人落下後再不能爬城者,每隊擇尤二人,給以上俸。 |
62 | 而,如也,見下74。「勝圍」猶今言「解圍」。關內侯、上卿、丞、五大夫、公乘等均官爵之號。輔將即城將之次者。吏比於丞,言吏之階級相當於丞者。官吏句於改為「官吏豪傑與計堅諸守士人」,按「與計堅」語殊難通,且既言豪傑則無所不包,何須專提士人?賞功不能毫無限制,前言奮鬥者每隊擇尤二人,與此處同策守城者擇尤十人,為例相同。 |
63 | 「如今」,蘇改「如令」,非也,「如今」有「則」之義,見上4節。城將封關內侯,輔將「則」賜上卿,文義正合。孫謂守城之事,皆城將及守令主之,故「如令」即「若令」,但考本篇言守城之長官俱曰「守」,知孫解不確。 |
64 | 參與守城之男子,人各賜爵,女子無爵,故止賜錢,其餘無分守者亦各免租役三年;「無有所與」即無所參與,期內免除一切徵役也。 |
65 | 15吏卒侍大門中者曹無過二人,勇敢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後;擅離署,戮,門尉晝三閱之,莫,鼓擊門閉一閱,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哺食皆於署,不得外食。守必謹微察視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志意、顏色、使令、言語之請,及上飲食必令人嘗,若非請也,系而請故。守有所不悅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守曰斷之、沖之若縛之,不如令及後縛者皆斷。必時素誡之。諸門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長相次,旦、夕就位,先右有功、有能,其餘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戲、居處不莊、好侵侮人者一。 |
66 | 此言審察各門下侍從之事。 |
67 | 曹、造同音,「造」見金文,「曹」乃戰國以後字。蜀志杜瓊曰:「古者名官職不言曹,始自漢以來。」瓊特失考,古非無「曹」,不過字寫不同耳。曹猶今言「處」或「科」。大門之吏卒,勇敢者居前行,依隊伍而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後」,謂坐時各按照班次也。「閱」即今世「點名」,門尉主其事,白日三次,晚上擊鼓閉門後點一次,太守更隨時派人參驗之,離署者上其名而罰之,哺食,早晚食也。 |
68 | 謁者、執盾、中涓均侍從名稱,太守要注意此等人之動作,飲食亦令人先試之,防下毒也。前兩「請」字均讀如「情」,請故之「請」則作詰問解,謂情有可疑者執押而詰問之。 |
69 | 沖,拳擊也。太守對侍從某人有所不滿,發出「斷」、「沖」或「縛」的處罰號令,餘人即應執行,不遵令或執縛遲緩者亦受罰。平時須屢屢告戒之。 |
70 | 右,上也,有功有能者上立及上坐,餘以年齡為次。 |
71 | 喜戲即嬉戲,凡有儀節失檢等過失,每五日報告一次,一猶一次,非一人。 |
72 | 16諸人士外使者來,必令有以執。將出而還,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聞守,乃入舍。 |
73 | 此對出入境諸色人之檢察。 |
74 | 外使入境,須執有符照呈驗。 |
75 | 將官外出回來者,先使人告知其家屬,家屬乃出迎之,又須先告太守,才返私宅。 |
76 | 吳讀將字平聲,解為「將出而還其所執之信符」,則與下文不相聯。孫以「必令有以執將」為句,此下至「出迎」,他怎樣讀法,因舊日刻書向不點句,我們無從得知,現時國學基本叢書本之句讀,只商務雇人所為,非孫本原有,我們不要誤會。大將是次於太守之高級長官,他外出時當有吏卒從行,故能派「信人」回報,下級人員外出似不會有,此「將」應讀作「將官」之理由一。古人簡樸,既言「舍」即不必言「室」,此「舍室」非一詞之理由二。「室」如不作家屬立解,則「乃出迎」者為誰人?下文55固言「家室」,此「室」不應連上為句之理由三也。 |
77 | 17為人下者常伺上之,隨而行,松上不隨下, |
78 | 此言下屬對上司應守之儀節。 |
79 | 「伺上之」,伺上官所往也,「必須隨」乃「隨而行」句之注文。松即從,松,從粵同音,往來要從上不從下。 |
80 | 18客卒守主人,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謹備之,數錄其署,同邑者勿令共所守。 |
81 | 此言對外籍兵應特加注意。 |
82 | 外兵替主人守衛,但主人亦須監視外兵,如其本邑已被敵攻陷,則防其逃歸或叛變,故須數數存視其名表同邑之人勿令共守一處,免其同謀。「及以為守衛」句是「守」字之注文,由其文氣不銜接而知之,可參上16及17。 |
83 | 19與階門吏為符,符合入,勞;符不合,收,言守。 |
84 | 此言階門吏之檢驗符信,似應與16節相連。 |
85 | 「城上當階,有司守之」,見未篇6,即階吏也。符合而許入,則慰勞之,不合則收其人,以告太守。 |
86 | 此下舊有「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今移下42。 |
87 | 20宿鼓在守大門中。莫,令騎若使者操節閉城者皆以執毚。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之,行者斷,必系問行故,乃行其罪。晨見,掌大鼓縱行者,諸城門吏各入請鑰開門已,輒復上鑰。有符節不用此令。 |
88 | 此言宿鼓及昏鼓之法。 |
89 | 宿鼓,宿衛戒夜之鼓,故置在太守大門之內。 |
90 | 莫同暮。執毚,餘疑是職守名稱,待考。 |
91 | 墨子書之「斷」字,孫大率釋為「斬」,但如本節「行者斷」下,繼言「系問行故,乃行其罪」,可見尚須經過審訊,然後定罪,「斷」不定是「斬」,即此可知。「系問行故」者執而審問其夜行之緣故。 |
92 | 縱行即放行。城門鑰存在官署,清代之制尚如是。 |
93 | 不用此令謂持節者在例外。 |
94 | 21寇至,樓鼓五,有周鼓,雜小鼓乃應之,小鼓五後從軍,斷。 |
95 | 此言寇至擊鼓之法。 |
96 | 申篇4節鼓、幟並用,此只五鼓而不幟,猶未攻城也。「有周鼓」者有讀如「又」,言四周又擊鼓以警眾。雜小鼓當即申篇7所舉之應鼓。從軍謂動員之集合,小鼓五之後才集合則有罪,可見古人動員,早以神速為貴。 |
97 | 22命必足畏,賞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輒人隨,省其可行、不行。 |
98 | 此泛言號令既出,須遣人察視其可行或不行,使能有所督促及改正也,由此見古人之慎重將事。 |
99 | 23號,夕有號;失號,斷。 |
100 | 此言晚上之口號,亦見寅篇12。 |
101 | 24為守備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術街、衢階若門,令往來者皆視而放。 |
102 | 此言公布守備章程,略如今之戒嚴章程也。 |
103 | 署之,標題之也。置署,公布也。術街、衢階及門皆民眾及守城者往來所常經,猶今之公告須張貼於通衢也。放,依仿也,使往來者得讀之而依照辦理,吳解為「皆須驗視而後放行」,則與上文不相接,因上文未說符照,試問驗視何物? |
104 | 25諸吏卒民有謀殺傷其將長者,與謀反同罪,有能捕告,賜黃金二十斤,謹罪。非其分職而擅取之,若非其所當治而擅治為之,斷。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輒收以屬都司空若候,候以聞守,不收而擅縱之,斷。能捕得謀反、賣城、逾城歸敵者一人,以令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棄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 |
105 | 此言謀反、殺傷長官及擅取人物等之各別治罪。 |
106 | 黃金,銅也,見前11節。此由平民捕告,故賞較重。「謹罪」舊無解,由下文觀之,當是免罪之意,或借作「僅」,無幾也。 |
107 | 若,或也,治為,治也。擅取則非秋毫無犯,擅治則是濫用職權,故皆科罪。 |
108 | 收,拘也,「都司空」及「候」皆官名。不收而擅縱,則為知情故縱,故科以罪。 |
109 | 以令,用明令也,城旦,古時刑罰之名,除死罪二人及城旦四人,與後世免死鐵券同,得此者可抵銷死罪兩次,城旦刑四次。 |
110 | 反城猶今言「翻城」,末句下有脫漏,疑應為「同產皆斷」,吳謂下文55「人舉而藉之」五字當在此處,非是。 |
111 | 26悉舉民室材木、瓦若藺石數,署長短、小大。當舉不舉,吏有罪。 |
112 | 此言調查民間材木、瓦石之數,參子篇66。舉,查報也。藺石即子篇79之累石。署,登記也。 |
113 | 27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構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構賞。 |
114 | 此言城上卒聯保之法。 |
115 | 智即知字,不知聯保者之有罪,則同保之人皆有罪。 |
116 | 若能,如果能也;若告之,或告之也,兩「若」字不同解。「構」即賞,能知他保之犯罪者賞倍之。 |
117 | 28城下里中家人各葆其左右、前後,如城上。 |
118 | 此言城下平民之聯保,與城上卒一樣。 |
119 | 29城小人眾,葆離鄉老弱國中及他大城。 |
120 | 此言疏散老弱。 |
121 | 「葆」謂保全,與上節之「葆」不同解。「離」謂邊境,非離別之離,說文:「鄉,國離邑。」即近邊之邑,段玉裁注「一國之中離析為若干邑」,純是望文之說。令老弱移保於國中及他大城,漢書王莽傳曰「收合離鄉小國無城郭者,徙其老弱,置大城中」,即此意也。 |
122 | 30寇至,度必攻,主人先削城編,唯勿燒。 |
123 | 此言清野之法。 |
124 | 度,揣度也。編戶見史記。謂先除去附城室廬,但勿燒之,吳謂先須燒卻者誤。 |
125 | 31寇在城下時,換吏卒署而毋換其養,養毋得上城。 |
126 | 此言寇迫城時更換城上吏卒之法。 |
127 | 署,位也。言敵在城下,須更換城上吏卒所守之位置,唯炊事兵不必更換,但禁勿使上城耳;蓋防守者與敵人有豫約之故。 |
128 | 32寇在城下,收諸盆、甕、瓶積之,城下百步一積,積五百。 |
129 | 此言城下積盆、甕等之法,參子篇27百步一井。 |
130 | 「瓶」原作「耕」,據運本改。積五百謂五百個為一堆。 |
131 | 33城門內不得有室,為周宮,垣丈四尺,為倪;行棧內閈,二關一堞。 |
132 | 此節言周宮之制。古者貴賤所居,皆得稱宮,後世始專為至尊之住地。 |
133 | 有分隔者為室,一望全見者為周宮。子篇47亭垣亦高丈四尺。倪即俾倪,但此乃周宮之墻之俾倪,非城上女墻之俾倪。 |
134 | 行棧雖見上2節及子篇49,但未詳其制。孫雖謂「閈」即閉字,吳亦改「堞」為鍱,但末兩句之全義如何,與周宮有無關系,仍未獲說明。余按「行」者不固定之謂,棧,編木也,閈,閉也,簡言之,周宮用編木在門內為壓,使外邊不易攻進,門關復有兩重,其一重更用鐵包之,所謂二關一鍱也。 |
135 | 因此,我又推想到古代凡編木為用具,都可謂之「棧」,名稱雖同,但形狀及用途並不定一樣;例如2節的內行棧,可以放器備於其上,就與本節之行棧有異,讀古書最要帶幾分客觀眼光,善為變通,此即其較著之一例。 |
136 | 34除城場外,去池百步,墻垣、樹木小大俱壞伐除去之。寇所從來,若暱道、近傒若城場,皆為扈樓,立竹箭水中。 |
137 | 此亦清野之法,可與前30參看。 |
138 | 除,清除也,場,廣場也。去城池六十丈之處,凡墻垣、樹木,無拘大小,皆毀壞、砍伐,免被敵人利用作掩護。若,如也,暱道、近傒,快捷方式也。凡當捷徑、廣場,皆立候樓以覘敵,水中又插竹箭即竹簽以阻其偷渡。子篇20有坐候樓,亦備覘視之用,「候」「扈」音甚相近,畢釋為廣大之樓,非是。 |
139 | 35守堂下為大樓,高臨城,堂下周散道;中應客,客待見。時召三老在葆宮中者與計事得失,行德,計謀合,乃入葆。守無行城,無離舍。諸守者審知卑城、淺池而錯守焉。晨暮,卒鼓以為度。用人少易。 |
140 | 此言太守議事的地方及其他雜事。 |
141 | 周散道,四周皆有通道也,參下73。中應客謂於大樓中接待賓客,賓客則待召而後見。 |
142 | 葆宮見下59,亦即前4節富人、重室的親屬所住之舍。三老猶今之鄉父老,如其德行可取,計謀可用,乃聽遷入城內;古文凡兩字平舉者任一字可以先行,例如本書言「小大」、「薄厚」,今人則常言「大小」、「厚薄」,是也,故「德行」可作「行德」,孫解為「所行既得」,語殊難通。 |
143 | 入葆下,舊本有「葆入」兩字,乃衍文。「守」謂太守,言太守不宜出行城上或離開官署,深居簡出固不合現代作風,但亦古人避免意外之一法,孫謂「自外入葆者不得行城離舍」非是。 |
144 | 錯守,置守也,讀如「措」。晨暮卒鼓句可參前15、20兩節。 |
145 | 孫、吳均以「用人少易守」為句,且以為有誤,非也,參下節。少易猶言不宜多更動。 |
146 | 36守:城外令任,城內守任。令、丞、尉亡,得入當,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奪爵各二級,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諸取當者必取寇虜乃聽之。 |
147 | 此言上官失察逃亡及其抵罪之法。亡,猶今言逃兵。 |
148 | 孫、吳均以「守」字屬上節,若然,則本節所述任何事,上無所承。餘謂「守」,守城也,「守任」,太守任也,兩字不同解。城外之守備,由令擔任,城內之守事,由太守擔任,依本書通例,以「守」字為標題,則文義甚明。 |
149 | 入當之「當」,同乎「殺傷相當」之「當」,令、丞、尉手下有逃亡者,如亡去五人而俘虜得五人,則功罪可以抵銷。逃亡滿十人以上,各降爵二級,過百人以上,免職、充戍。但抵當者須是俘虜,不準以自己人抵算,故曰「必取寇虜乃聽之」,尉繚子束伍令云:「亡伍而得伍,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其說可參看。 |
150 | 37募民欲財帛、粟米以貿易凡器者,以平賈予。 |
151 | 此言官民間物物交換之定價,賈同價。 |
152 | 募,招募;凡器,各種之器。孫疑「以」字當在「欲」字下,謂人民如願以財物、粟米換取各種器物者,須依照平價計值,無使官民任一有損。按不乙亦通。 |
153 | 38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令許之。 |
154 | 此言納財替他人贖罪之法。 |
155 | 知識者相識之人。令許之,猶言法令所許。 |
156 | 39傳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傳者斷,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傳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亟為傳言請之,吏稽留不言請者,斷。 |
157 | 此言通達下情之法。 |
158 | 古無電話,故需用傳言之人以求速達。稽留,遲滯也;乏傳,不代傳也,皆有罪。吳謂「及乏傳」,日本寶歷本作「反之傳」,亦可通,非也;「及」改為「反」,則文無連詞。 |
159 | 疏,條錄也,凡有可以便利之事,急條上於太守。有欲進言者亦急為代達,阻延不代報者有罪,此皆欲使下情不至壅於上聞也。「不言請」與「傳言請」相對為文,吳謂舊本作「不言諸」可通,則未顧及文字之比勘。國學基本叢書本讀作「亟為傳言請之吏」,非也,傳言當以達於太守為主,非以吏為主,而且「傳言情」是意義已完的述詞及賓詞,猶之說「亟為傳言」,不能再拖上一個「吏」字也。 |
160 | 40縣各上其縣中豪傑若謀士、居大夫重厚,口數多少。 |
161 | 此言各縣報告其轄境人民的情況。 |
162 | 畢、孫以居大夫為大夫家居者,俞謂「若大夫」之誤。上,上其名冊。畢云「重厚言富厚」,非也,重厚亦見下59,應與此同,即人品忠厚,泛言之則人品如何。末四字可承前豪傑、謀士及大夫而言,亦可就一般人民言。 |
163 | 41官府城下吏、卒、民,皆前後、左右、相傳保火;火發自燔,燔曼延燔人,斷。 |
164 | 此再言失火之罰,參前12。 |
165 | 保,相連保也,參前27。失火止自燒或延燒他家,皆有罪。 |
166 | 42諸以眾強凌弱少及強?人婦女,以讙嘩者,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皆斷。 |
167 | 此標舉各項違法應罰之事。 |
168 | 強同強,?同奸,以眾凌少,以強凌弱,或強奸婦女及喧嘩者,或擅上城及衣服不合式者皆有罪。吳汝綸謂強奸人婦女為後世律文,可證明此非古書,似乎所見未廣,未開化之游牧部落對於奸人婦女,也常有相當處罰的。中間「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舊本在19節後,吳疑應移在下文55「倚戟縣下城」之後,但數項罪名列舉時,在墨子文例,應用「皆斷」兩字總承之,今「倚戟縣下城」之下止言「斷」而不言「皆斷」,如將上兩句移入,義例不符。惟本節所言均是雜項罪名,性質正可相當,且著「皆斷」兩字,故暫定為此處之錯文。 |
169 | 43諸城門若亭謹候視往來行者符;符傳疑若無符,皆詣縣廷言,請問其所使,其有符傳者善舍官府。其有知識、兄弟欲見之,為召,勿令入里巷中,三老、守閭令厲繕夫為荅;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三老不得入家人。 |
170 | 此又言檢視通過證及往來閑雜人等,參上19。 |
171 | 候,望或看視也,今粵俗尚呼曰「候」。周禮司關有節傳,鄭玄注云「傳,如今移過所文書」,即護照或通行證,故符傳可疑或無符者皆告於縣,請問其往來之原因,請,求也。吳以「皆詣縣廷言情」為句,非是,「問其所使」方謂之「情」。有符傳者官府妥為招待。 |
172 | 知識,友人也,見上38。上項往來之人,如欲見其朋友、兄弟,則代召出使見之,不令入私宅。三老見上35,守閭疑亦與三老同等有職守之人。「令厲繕夫為荅」,孫改作「令繕厲矢為荅」,但從後文觀之,此句顯然上下互有聯系,並非錯簡,何以忽然說及厲矢、渠荅?吳改「厲」為「屬」,比孫解似較進步,然所云「屬謂三老所屬之人民也,夫、荅皆守具,故三老令其屬修繕治為之」,仍是不得要領;守具應治者甚多,何以專提渠夫及荅?又何以專責成三老?余按繕、膳音同,疑古時管理炊事之人,均可混稱膳夫,不定是王官,三老、守閭各有職守,不宜召出,故欲見之者可由三老等屬托膳夫代荅,如此解釋,便與上下文連為一串,並參下45。 |
173 | 有人以找膳夫代荅為疑,則須知膳夫是他們家中的守者。其次又要明白氏族社會的習俗;據周金銘的大●,大曾替周王傳達命令,大克鼎說:「王呼尹氏冊命善夫克,王若曰:克,昔餘既命女出內朕命。」又小克鼎說:「王命善夫克舍命於成周,遹正八師。」是膳夫出納王命,乃西周常事,郭沫若氏疑膳夫職有上下之別,則猶帶著後世的眼光來觀察上古的政制。此外如北魏鮮卑族稱「貴人作食人為附真」。又元史九九兵志,番直宿衛者謂之怯薛,非甚親信不得預,其中親烹飪以奉上飲食者曰博爾赤;蒙古時代下聖旨必經過他們署名。白鳥庫吉謂拓跋之附真,與蒙古之博爾赤為同語。可見膳夫實氏族社會之要官,墨子含有濃厚的秦族氣味,見本書再序,秦族確未脫氏族社會的習慣,試觀前15節太守飲食必令人嘗,膳夫職務之重要,不言而喻。膳夫既屬比較密切的一員,命為代荅,直是情理中之事。 |
174 | 若他以事者,蘇改「若以他事徵者,」語意亦難通,此謂或其他有事之人及職位卑微之人,皆不得進入里中也。家人即人家,漢書郊祀志顏師古注:「家人,謂庶人之家也。」 |
175 | 44傳令里中者以羽,羽在三老所,家人各令其家中,失令若稽留令者,斷。 |
176 | 此言里中傳令之法。 |
177 | 羽,鳥毛也,舊日軍書稱「羽書」、「羽檄」,均取鳥飛急捷之意。給庶人的命令送至庶人家中,遺失令或延緩者有罪。傳令之羽存在三老所,故三老不宜外出,可與上節參看。 |
178 | 45家有守者治食。 |
179 | 此句與上下不相連屬,細思之,實即前43「膳夫」兩字之注,凡管理炊事之人可稱膳夫,得此益足證實。 |
180 | 46吏、卒、民無符節而擅入里巷,官府吏、三老、守閭者失苛止,皆斷。 |
181 | 此節如非前43「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之注,亦是補充前文所未盡。 |
182 | 苛,詰問也,見前7。 |
183 | 47諸盜守器械、財物及相盜者,直一錢以上,皆斷。 |
184 | 此言盜用公私財物之罰。 |
185 | 守即守城所需,公物也;相盜,私物也;一錢以上,極言其小,亦要嚴治。 |
186 | 48吏、卒、民各自大書於傑,著之其署隔,守案其署,擅入者斷。 |
187 | 此言各處辦事地方,他署人不得混入,亦防洩漏消息之一種辦法。 |
188 | 傑或桀,與楬通,亦作揭,如後世言「揭帖」是也。各署辦公人員均將姓名大書,揭帖於署隔,太守巡視時如發覺有擅入他署者科罪。 |
189 | 49城上日一發席蓐,令相錯發。 |
190 | 此言發席蓐之法。 |
191 | 蓐,薦也,茵也,「日一發」者是每日收回換發,志在稽查挾藏,防備奸宄,並非每日換發新物。孫據下64,疑「日」上漏「三」字,但此言城上,彼言葆宮,情勢不同,未可比附。錯讀如參錯之「錯」,使可以彼此交換,互相稽察。 |
192 | 50有匿不言人所挾藏在禁中者,斷。 |
193 | 此言情知他人挾藏而不告發之有罪。 |
194 | 在禁中,謂此等物件在禁令不得私挾也,不告發他人,尚且有罪,則自己挾藏之有罪,不問可知。 |
195 | 51吏、卒、民死者輒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傷甚者令歸治病家,善養,予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行閭,視病有瘳,輒造事上。詐為自賊傷以闢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家,臨戶而悲哀之。 |
196 | 此言圍城時對參戰死傷者之優予撫恤及傷者復役等事。 |
197 | 「其人」即「其家人」,次司空,官名。坐泣易於搖亂人心,故止之。 |
198 | 「歸治病家」猶今云「歸家治病」,古文文法如此。 |
199 | 行閭或作行問,均謂頻頻使人赴傷者之家慰問也。瘳,病愈也,「輒造事上」,孫謂赴太守所供役,猶今之傷兵歸隊。 |
200 | 闢同避,賊,殺也;族,三族之罪。詐自損傷以求避役者罪連三族。 |
201 | 事已,似指當日喪葬辦畢而言,臨戶悲哀,赴其家吊問也。 |
202 | 52寇去,事已,塞禱,守以令益邑中豪傑力鬥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家以吊哀之,身見死事之後。城圍罷,主亟發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使爵祿,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令其怨結於敵。 |
203 | 此言城解圍後對有功及死傷者之優予撫恤;後段即前段之注或別家之文。 |
204 | 「冬塞禱祠」見史記封禪書,塞即今「賽」字,敵退後賽廟報神福也。益,賞也。上節未解圍時,使吏慰問死傷者之家,本節解圍後,太守且親身前去見遺屬,重其事也。後段之「主」,亦指太守。 |
205 | 「數使」下疑漏一字,或「使」為「授」訛,亦前段加賞之意。怨結即結怨。「守身尊寵,明白貴之」,謂太守要親身作明白的表示,對有功及遺屬等極力尊寵之,貴重之,如是,則人人愈知奮激,愈怨敵人的無道,所謂眾志成城也。 |
206 | 53城上卒若吏各葆其左右。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皆斷;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
207 | 此言城上吏卒互保及知情者分別賞罰之法,可參前27及11。 |
208 | 54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數。 |
209 | 此實前28節之復出,舊本插在前節「皆與同罪」句下,今移正。 |
210 | 「之數」指人數言,前節左右相保,是三人聯保也,吳謂「之數」是規條之數,非是。 |
211 | 55城禁:吏、卒、民不欲寇徽職和旌者,斷。不從令者,斷。非擅出令者,斷。失令者,斷。倚戟縣下城,上下不與眾等者,斷。無應而妄讙呼者,斷。總失者,斷。譽客內毀者,斷。離署而聚語者,斷。聞城鼓聲而伍後上署者,斷。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課其先後,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斷。離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挾私書,行請謁及為行書者,釋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盜家室、嬰兒,皆斷,無赦;人舉而藉之。無符節而橫行軍中者,斷。客在城下,因數易其署而無易其養。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客、主人無得相與言及相藉,客射以書,無得舉,外示內以善,無得應,不從令者皆斷。禁無得舉矢書若以書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斷,身梟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賞之黃金二十斤。非時而行者,唯守及摻太守之節而使者。 |
212 | 此節總言各種城禁,「城禁」兩字是標題。 |
213 | 首句孫改「不」為「下」,以「吏卒民下」為句,又改「欲」為「效」;餘謂「不」是衍文,言效為敵人之徽識和旌者科罪。 |
214 | 「非擅」之「非」字衍文。運本乙為「非令擅出」,於文雖通,但此三句均就「令」立法,如依運之鉤乙,則為對「出」立法,與前後文不符。 |
215 | 倚戟句謂下城不經階陛,倚戟懸身而下,或上城、下城時不與眾同也。 |
216 | 讙同喧。總當作縱,謂縱走罪人及遺失公物。 |
217 | 譽客內毀,猶言稱贊敵人,非毀自己,下文,「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皆其一例。聚語與前13之三聚同。 |
218 | 聞城鼓聲一句,即前21「小鼓五後從軍斷」之復出。 |
219 | 人自大書版四句,系前48之復出,「守必自課其先後」與彼節「守案其署」相當,謂太守親自閱定其到署辦公之先後,即今之「批閱簽到簿」,據餘所見,辛亥革命初期之官廳,尚能如此執行,後來反動派執政,則到公早晚,任意逾時,無復有規律矣。吳解作「凡有分守者必自察其先後」,純因未比照前文而誤。 |
220 | 為行書即替人請托。釋守事即舍守城之事。「卒民相盜家室、嬰兒」謂偷取他人妻、子。藉與籍通,法律曰「籍沒」,疑專就末一項盜妻子之罪言之,吳誤讀「卒民相盜」為句,又「家室妻兒皆斷無赦」為句,因疑「人舉而藉之」五字不應在此處,則須知不捕闌入他署人員,情節頗輕,未應罪及嬰兒,故「卒民相盜家室嬰兒」應八字作一句讀。 |
221 | 客在城下二句,系前31之復出。 |
222 | 相藉之藉讀如「借」,不得以物借敵也。舉猶拾閱,敵以矢射書來,不得拾閱也。外示內以善,謂敵人用善意誘我也。 |
223 | 矢書即開禧德安守城錄所謂「射入飛書」,拾閱敵人箭書固不可,擅以書射給敵人者亦不可,梟,梟首示眾也。黃金二十斤參前25。 |
224 | 末句守即太守,摻系「操」字之異寫,言唯太守及操太守所給符節者始能於禁行時通過。 |
225 | 56守入臨城,必謹問父老、吏大夫、諸有怨仇讎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為之解之,守必自異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斷。其以城為外謀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還授其印,尊寵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傑之外多交諸侯者常請之,令上通知之,善屬之,所居之吏上數選具之,令無得擅出入,連質之。術鄉長者、父老、豪傑之親戚、父母、妻子,必尊寵之,若貧人不能自給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親戚、妻子,皆時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 |
226 | 此言太守要和解地方士大夫及敬禮地方賢才等事。 |
227 | 臨城見前35,入臨城猶言擔任守城之事。地方人士有互結不解之怨讎者,應該召見雙方,為之明白和解,且必須登記其姓名,又不令同居一處,以免易生齟齬。蓋唯民和而後可以言守,故任地方官者首須注意此點,否則不滿意之一方就會挾恨投敵,其為患不堪設想。 |
228 | 「以城為外謀者三族」句,即前53「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皆斷」之復出,餘前文謂三族是父母、妻子及兄弟,得此益足證實。「以其所守邑小大」猶言邑之大小,等於犯罪者所在之邑。 |
229 | 「還」即今北方俗語之「還要」。 |
230 | 「外多交諸侯」猶言在外面結識許多諸侯。請,謁見也。上即上官。屬,存恤也。「所居之吏上」,猶言所在地之長官。「選」讀如饌,饌具,供其食也。連質謂取其親屬為押質,防豪傑有變心也。 |
231 | 「術」「遂」古通用,屢見前文,周禮地官遂與鄉並舉,術鄉猶今言「鄉鎮」。吳以「連質之術」四字為標題,然「給食」、「時酒肉」等完全與連質無關,故應依蘇、孫以「連質之」屬上為句。時酒肉,時時賜以酒肉也。舍之一句,謂彼等居舍,必須近太守之署。 |
232 | 57守樓臨質宮而善周,必密塗樓,令下無見上,上見下,下無知上有人、無人。 |
233 | 此言太守署之宜善為防範。 |
234 | 守有大樓,質言即葆宮,均見前35,善周則彼文所謂「堂下周散道」也。彼言「高臨城」,此言「臨質宮」,合讀而得其全義,建築之要點,是上面可以見下面而下面不能見上面,且不知上面有人與無人。 |
235 | 58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其飲食酒肉勿禁,錢金、布帛、財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盜。 |
236 | 此言太守用人標準以公正、廉潔等為最要。 |
237 | 「守之所親」四字是標題。舉,用也。無害見史記蕭相國世家,云「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舊日注家解說紛紜,據餘所考,以陳留語「無害」如言無比,較得其義,集解引漢書音義則以「無害」為公平,參下60節及戌篇12、子篇47。末兩句特注重廉潔。 |
238 | 59葆宮之墻必三重,墻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墻上;葆衛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
239 | 此言葆宮之建築及守衛。葆宮見前57及35。 |
240 | 今世鄉間防偷盜爬越墻上,常嵌置瓦礫碎片以防阻之,亦有置盆、甕者,即本文之「累瓦釜墻上」也。葆衛句,舊本在下文「太守之節」後,茲移正之,疑實是注文,葆衛,葆宮之守衛也。 |
241 | 60門有吏,主諸門、里,管閉必須太守之節;謹擇吏之忠信者,無害可任事者。 |
242 | 此言吏司關閉城門、里門之法。 |
243 | 門,城門也,里,里門也,由大及小,蘇謂「門裏當作里門」,非是;因標題「門有吏」,顯舉城門以統里門,若改作「里門」,反嫌先後不相照應。管同管,見子篇10。必須太守之節,指城門開閉等言之,參前20、46及55。 |
244 | 「無害可任事」猶言有材能可以任事,五字連解,若依孫釋「無害」為「公平」,則公平為一事,可任事為別一事,而公平之人固未必能任事也。 |
245 | 61令將自衛,築十尺之垣,周還墻,門、閨者非令衛司馬門。 |
246 | 此言城將自衛之法。 |
247 | 舊本作「令將衛自……」,今鉤乙如上,猶言使城將設法自衛;或「令」指縣令,亦通。還、環同音,言四周築起高十尺之墻。門閨者乃「門者、閨者」之省文,即守大門及閨門之人;孫云,古時天子、諸侯之宮門,皆得稱司馬門,余按司馬本掌兵之官,疑凡將官署最內之門皆得稱司馬門,「非」為「並」之訛,守大門者並令守衛內門也。但此種城將之衛兵,與前59葆宮之衛兵無關,孫謂「吏卒衛葆宮之門閨者並令衛司馬門」,則斷斷不合。吳云「非猶不可也」,說亦勉強。 |
248 | 62望氣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與望氣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請上報守,守獨知其請而已。巫與望氣者妄為不善言驚恐民,斷,弗赦。 |
249 | 此言管理巫、祝、史之方法,大概為未篇3之復出。 |
250 | 對民須用善言,「實情」止可報告太守,若巫、祝、史對民言守城兇多吉少,則直當棄城而去,尚何守之可言。 |
251 | 63度食不足,令民各自占家五種石斗數,為其期,在薄書,吏與雜訾。期盡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微得,皆斷;有能捕告,賜什三。收粟米、布帛、錢金,出內畜產,皆為平直其賈,與主人券,書之,事已,皆各以其賈倍償之;又用其賈貴賤、多少賜爵,欲為吏者許之,其不欲為吏而欲以受賜爵祿,若贖出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其受構賞者令葆宮見,以與其親。欲以復佐上者皆倍其爵爵賞。某縣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某里某子家食口十人,積粟百石。出粟米有期日,過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賞之什三。慎無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
252 | 此節詳言徵民家糧食之法。 |
253 | 度,自度也。占,量力認繳也。五種,五穀也。為其期,為定繳納之期限也。薄同簿,在薄書謂登記認繳之數。訾,貲音同字通,漢書景帝記「今訾算以上乃得官」,顏師古云「訾讀與貲同」,亦即後世之「資」,吏與雜資猶言吏償以相當之值,但不限定一物。 |
254 | 期盡匿不占,過期猶隱匿不認繳也;占不悉,認繳不如額也;微得,偵得也,今粵俗語呼如「尾」,犯上兩事而被人偵得者皆科罪,有能告密,則以沒收物資十分之三充賞。史記平準書云「各以物自占,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是將墨子之法推行於平時矣。 |
255 | 募民財帛、粟米,見前37。出入即出納。直同值,直其價,猶言公平估定其價格也。 |
256 | 「與」同「予」,予主人券者止臨時以物價券給予粟米、布帛等之物主,並未給實價,故下文有事後倍償之規定。王云「主人券當作主券人,謂與主券之人使書其價也」,吳已駁正之,況假依王解「與」為「及」,則「誰」及「主券人」,前文並未提出,於文義亦不合也。戰事既畢,然後按照物價券兩倍給還實物,但如欲將物價折抵而換取官、爵,或替親戚、朋友贖罪,均為法令所許。 |
257 | 構即賞,見前27。以與其親,猶言令他們入葆宮謁見,表示與之親密,亦前52「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之意,「與」字在此處又不能作「予」字解。 |
258 | 欲以復佐上者,言將賠償應得之數,再獻給公家,故爵賞亦比前項大兩倍。 |
259 | 某子猶云某人,「某縣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系揭示人民認繳糧石單的填寫方式;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如依反比例計算,食口十人應積粟百二十石,此六百石,舉其大數也。 |
260 | 出粟米有期日,猶云認繳者限期送出,過期不送出則沒收所有粟米,系前文「期盡匿不占……皆斷」之補充。王公有之即沒收為國王或國公所有之謂。 |
261 | 存米多少,不令民知,蓋恐人民日作估計,影響守志之故。 |
262 | 64守入城,先以候為始,得輒宮養之,勿令知吾守衛之備。候者為異宮,父母、妻子皆同其宮,賜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候來若復,就閑。守宮三雜,外環、隅為之樓,內環為樓,樓入葆宮丈五尺為復道。葆不得有室,三日一發席蓐,略視之,布茅宮中,厚三尺以上。發候必使鄉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遣他候,奉資之如前候,反,相參審信,厚賜之;候三發、三信,重賜之,不欲受賜而欲為吏者許之,。守佩授之印;其不欲為吏而欲受構賞,爵祿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問之審信,賞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賞而欲為吏者許之。 |
263 | 此節言優待間諜之法。蘇云「候謂訪知敵情者」,與下66之斥候不同。 |
264 | 異宮即前56所謂「孤之」。「信吏善待之」,語難通,余按當作「使吏」,候者四句即詳敘前文「宮養」之法。 |
265 | 候來若復就閑,孫云「閑、隙也」,仍是不可曉。余按「閑」實「問」之訛,猶謂間諜回來時,太守親往詢問實情,所以重其事也。 |
266 | 守宮,太守之居。三雜,三匝也,與59之「三重」同解。葆宮亦見35及59。復道即復道,上下有道也。守樓臨質宮,故守宮內環之樓,與葆宮相通。 |
267 | 室與宮之別,見前33。席蓐見49。本書「尺」、「寸」字常互訛,「三尺」,餘疑當作「三寸」,大抵古無?架,常睡地上,故鋪茅特厚。三日一發似為時太促,豈因兼作燃燒用之故歟? |
268 | 發候謂派遣。善重之「善」,餘謂應與厚奉之「厚」互易,「重厚」見40及59,本篇又屢言「善屬之」、「善待之」,可證。 |
269 | 必重發候五句,與前意復,當是注文。員,眾也。 |
270 | 「反」即前文「候來若復」,相參,相比勘也,審謂審察,言將各間諜之報告,細為參較,如果真確,則厚賞之。經過三次派遣,其報告均屬真確,更重賞之,二百石之吏即「吏」字注文,二百石指一歲的俸給,下文三百石同。佩同佩,守佩授之印,猶前56言「守還授其印」。皆如前,即照前文辦理。入深即深入。主國,國都也,見戌篇8,此處是指敵人的。 |
271 | 65捍士受賞賜者,守必身自致之其親之所,令其見守之任。其欲復以佐上者,其構賞、爵祿、贖出罪人倍之。 |
272 | 此節復言優待立功之戰士,參前52。 |
273 | 捍,捍衛也,捍士即捍衛城池立功之人,所給賞賜,應由太守親自送往其父母之家以表示太守對彼之寵任,即前52所謂「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也。「欲復以佐上」即前63之「欲以復佐上」。 |
274 | 66士候無過十里。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與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聞寇所從來,審知寇形必攻,論小城不自守通者,盡葆其老弱、粟米、畜產。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無厭逮。候者曹無過三百人,日暮出之,為徽職。空隊、要塞之人所往來者,令可以跡者無下里三人,平明而跡;各立其表,城上應之。候出越陳表,遮坐郭門之外內,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門內,令其少多無可知也。即有驚,見寇越陳表,城上以麾指之,遮擊鼓、整旗以戰備,從麾所指。望見寇,舉一垂;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狎城,舉五垂;夜以火,皆如此。 |
275 | 此言派出斥候及烽火告警等法。 |
276 | 士候即下「卒候」,古今人常「士卒」連言,或稱士,或稱卒,不過別文見義,總言之即警戒兵,與64節之「候」,職務迥異。吳不能區別,乃云:「上文說候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則出候不止十里甚明,士候與卒候有別,猶今軍中分為官長偵探與士兵偵探也。士候無過十里,卒候則所及里數未定,故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卒候無過五十人,士候則得至五十人以上,故下文總其數曰『候者曹無過三百人』。」則未知警戒無取過遠以分弱兵力,間諜則非深入敵之後方,無從調查情實,「不過十里」或「深入主國」,系因「士候」與「候」之任務不同,士候或卒候乃斥候,非偵探也。「候」之立功者可以升二百、三百石之吏,士候、卒候則無有,即至現代作戰,處罰間諜,亦比俘虜之斥候特苛,從可知矣,餘點於下文再辨之。 |
277 | 居高便所樹表句,舊無解,按謂派出之斥候,須揀擇高地的方便處所來豎表以作標的。必擇高地者,取其易於望見也。每表派候兵三人看守,因警戒最前?去城不過十里,其中間約豎三表,則相隔每三里豎一表,看守之候兵計需九人,王謂「三表當為五表」,大誤;此處三表言沿途豎表數,下文五表言有警舉表數,性質全不相同。 |
278 | 論小城不自守通句,孫云:「言城小不能自守,又不能自通於大城。」如果知城小不能守,又何須取老弱、粟米等入城?余按論,思理也;守通,守其交通道也。既考慮得對外交通無法維持,所以要將老弱、糧食、畜產等移入城內。前鋒隨敵我進展之形勢而伸縮,敵既至堞,自應將斥候召回。厭逮,吳以為淹遲、怠緩,猶未徹底,余按古音厭、淹相同,逮、滯亦甚近,淹滯即淹留也。遣卒候無過五十人,系就一次派出而言,候者之屬無過三百人,系就其總數而言。晚上之斥候,固須更替,平明又有出跡之候,每里最少三人,則十里須三十人,今假設往來交通之道,四方各一條,只出跡之候已要百二十人,三百人之數,即據此推定。吳乃以五十人以下及五十人以上為卒候、士候之區別,誤也。徽職即徽識,見前55。 |
279 | 空隊即空隧,亦即幽徑。行人所常經之幽徑險隘,敵人如潛蹤或整隊經過,通路上應留有遺跡,故每日清早即派熟於查勘蹤跡的候兵,前往查勘,一里內最少須派三人,令可以跡者十四字應作一句讀。假依吳以「空隊要塞之」為一句,則所謂「人所往來者」是什麼,完全不明,於文義不合。通典一五二云:「土河,於山口賊路橫斷道,鑿闊二丈,深二尺,以細沙散土填平,每日檢行跡,掃令平凈,人馬入境,即知足跡多少。」即此法也。斥候外出,離城數里,故須立表以示其所在之處,但城上人是否望見,彼不得而知,城上應之即互相關照之法。 |
280 | 古音陳、田相近,陳表即田表。遮,戌篇作斥,乃方音之變,斥與候本同義,今以越過田表者為候,以守坐郭門外內者為斥,無非別名以定義。斥亦立表,半數在郭門內,使敵人無從知我虛實。 |
281 | 驚讀如警,見前9。越陳表猶言敵人越田表而來。「擊鼓整旗」,舊本作「坐擊正期」,蘇改「坐擊鼓整旗」;余按斥兵坐郭門外內,雖見前文,但寇既逼城,情勢已異,不必限定「坐而擊鼓」。考鼓旁作「壴」,省寫形近於「坐」,兩字復誤倒,故變「坐擊」。此言城上見寇逼近,即用旌旗指麾斥兵,於是擊鼓、整旗,豫備作戰,都依城上的指麾而動作。正期與整旗古音、粵音均相同。「戰備」應依戌篇9乙作「備戰」。 |
282 | 「垂」,王改作「表」,俞又改「郵」,均非也。戌篇9言捶表,近年發見之漢簡又有「權棰昕呼」及「□?乾棰□毋益」之文,棰從「垂」得聲,與「燧」音甚相近,舉一垂即舉一燧也。前文明說「晝則舉烽,夜則舉火」,蓋烽、燧皆用籠盛柴,但日間舉籠,便可望見,故不用燃著以省柴薪;夜間非火不可見,故曰「夜以火」,此日夜告警法之不同。烽、燧本同一語,義為守望所,近人或謂烽燧非一物,前者指烽火,後者指守望烽火之亭,則未知此種區別,只後世語言分化之結果也。竟即境,又狎與押通,「押」即「壓」之同音異字,後世常言敵師壓境,即此之「狎郭」、「狎城」矣。 |
283 | 67去郭百步,墻垣、樹木、小大盡伐除之,外空井盡窒之,無令得汲也,外空室盡發之,木盡伐之。諸可以攻城者盡內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記之;事以,各以其記取之。吏為之券,書其枚數。當遂材木不能盡內,既燒之,無令客得而用之。 |
284 | 此繼前34節再詳述清野之法。彼雲去池百步,此云去郭,文雖異而義同。 |
285 | 發,壞也。內讀如納,未篇8節言「三十里之內,薪、蒸、木皆入內」。納入城中之物,由吏備收券,書明件數,事畢,各憑券取回。 |
286 | 遂同術,路也。既,盡也。 |
287 | 68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中。 |
288 | 已見前文48及55。 |
289 | 69有司出其所治:則從淫之法,其罪●。務色謾正,淫囂不靜,當路尼眾,舍事後就,逾時不寧,其罪●。讙囂駴眾,其罪殺。非上不諫,次主兇言,其罪殺。無敢有樂器、弊騏軍中,有則其罪●。非有司之令,無敢有車馳、人趨,有則其罪●。無敢散牛馬軍中,有則其罪●。飲食不時,其罪●。無敢歌哭於軍中,有則其罪●。令各執罰盡殺;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若或逃之,亦殺。凡將率鬥其眾失法,殺。凡有司不使士卒、吏民聞誓令,代之服罪。凡戮人於市,死三日徇。 |
290 | 此言戒嚴時期及軍中之禁令,參前13及55。出其所治猶言揭出應行處罰的規條。從淫,景羲改從刑,語難通,餘謂即「縱淫」,禮記曲禮「樂不可從」,用「從」作「縱」,如前42所云強奸人婦女,是也。許慎說文「●,軍法以矢貫耳也」,音恥列反,用粵語調之則音「切」,今粵俗尚呼割耳曰「切耳」,即古語之遺。左傳記楚有貫耳之刑。 |
291 | 務色,蘇疑作矜色。謾正,欺謾正人。淫囂當謂多言語。尼,阻礙也。舍事猶今言給以工作,後就則延誤事機。寧,舊解休謁,即今之請假,諭時不寧,似謂不依時上班而又不請假也。 |
292 | 讙囂猶喧噪,駴同駭,驚也。 |
293 | 「非上不諫」,暗中譏評上官而不正式抗議。「次」,孫疑刺,吳讀為恣傲之恣,餘謂恣主得為「恣出」之訛,即任意發表不利之言論。 |
294 | 弊騏讀為蔽棋,「菎蔽象棋」見楚辭招魂,軍中不許奕棋也。 |
295 | 令各執罰盡殺者,各人須實力執行刑罰,應殺者盡殺之。 |
296 | 將率同將帥。鬥其眾失法者,用兵失機,猶言不能使其士卒如法作戰,後漢書東夷傳「不忍鬥其人」,與此同義。 |
297 | 誓令即戒嚴及軍中禁令,如果在上者不宣布使軍民共知,則軍民犯令時,在上者應代其受罪。 |
298 | 古文常用「死」字代「尸」,死三日徇,謂行刑後陳尸三日。 |
299 | 70謁者侍令門外,為二曹,夾門坐,哺食更,無空。門下謁者一長,守數令入中,視其亡者,以督門尉與其官長,及亡者入中報。 |
300 | 此言謁者之制,參前15。 |
301 | 兩「令門」之「令」,均指太守言,「守數令」之「令」則為動詞。二曹,在此處即指兩隊。哺食見前15,言此等人膳食時須派定更代,不令空缺也。 |
302 | 亡者即15所謂「逋者」。門尉亦見15。守數令三句,猶彼文言「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復次,「入中」之「中」,即未篇7「移中」之「中」,文書或報告單也,謂使謁者隨時送上報告單,太守閱其開列逃亡名數,據以責成門尉及官長。末句「及亡者入中報」即「守數令入中視其亡者」之注解。 |
303 | 四人下六句,亦是注文,因上文方說「侍令門外」,此處則分六人為兩隊,四人坐令門內,二人坐散門外,相去數句,不應意義迥異也。「哺食更,上侍者名。」亦即「哺食更,無空」之換寫。惟「客見,持兵立前」,則補充前文所未及。客,賓客也。 |
304 | 71守堂下高樓候者,望見乘車若騎卒道外來者,及城中非常者,輒言之守;守以須城上候城門及邑吏來告其事者以驗之,樓下人受候者言,以報守。 |
305 | 此言聽取候樓守望者之報告。 |
306 | 守堂下有大樓,見前35。道外來,從外來也。「城上候城門」,猶言城門上之候。須,待也。言既得樓上候兵報告,又待城門候兵及邑吏等報告來,以參驗其虛實也。 |
307 | 72中涓二人,夾散門內坐,門常閉,哺食更;中涓一長者。 |
308 | 此言中涓之制。中涓見前15,或云職主通書謁,則約當今之傳達,故坐於散門之內,比謁者之坐令門內外,固有分別。依運說,末「者」字為衍文。 |
309 | 73環守宮之術衢,置屯道,各垣其兩旁,高丈,為埤●,夾挾視葆舍。屯陳、垣外術衢街皆為樓,高臨里中,樓一鼓,聾?;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立、勿雞足置。 |
310 | 此言太守宮之戒備及各街衢所設望樓。 |
311 | 環繞守宮之術衢,即前35所云「堂下周散道」。屯道即下屯陳,有「夾道」之義。埤●同俾倪,凡墻上備窺視處都可名,非必在城上。夾挾視,當監視之意,「挾」字或後人替「夾」字所作之音。守宮近葆舍,故從垣上俾倪可以監視也。此下舊本有而札書得等十七字,今移入下節。 |
312 | 聾?即礱?,見子篇83及100。言樓上擊鼓一聲,即豫備礱?。 |
313 | 物故,事故也,有事則擊鼓,待邑吏來,鼓乃停止。出事地方,晚上較難蹤跡,故用火指示之。舊本作「夜以火指鼓所」,語難通,餘細審之,「鼓所」下之「立勿雞足置」五字,原誤錯於「為埤●」之後,應行移正,凡置物須重心居中,以鼎足為穩,雞足置則不穩也。 |
314 | 74而札書得,必謹案視、參驗者,即不法,正詰之。 |
315 | 此言處理文書之法。 |
316 | 「而」,如也,見上14,謂如接得文書後,須與其他相參勘,如有不合法之處,則當改正或質問之,孫改「止詰」,非是。 |
317 | 75城下五十步一廁,廁與上同圂;諸有罪過而可無斷者,令杼廁罰之。 |
318 | 此言犯小過者罰令清廁。 |
319 | 子篇39「五十步一廁,與下同圂」,系說城上,此就城下言,故曰「與上同圂」,圂亦見申篇8。杼同抒,除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