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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言賵也。

《此言賵也。卷七三,頁四[View] [Edit] [History]

1 凡將命,鄉殯將命,子拜稽顙。西面而坐,委之。宰舉璧與圭,宰夫舉襚,升自西階,西面,坐取之,降自西階。賵者出,反位於門外。
2 此總明上吊含襚賵將命之禮,而並入賵一節內。故下云「賵者出,反位於門外」,此文家穿插法。陳可大以「賵者出」以下,謂當屬於前章「上介賵」云云「宰舉以東」之下,非矣。徐氏集注因而易置之,益非矣。卷七三,頁六
3 上客臨,曰:「寡君有宗廟之事,不得承事,使一介老某相執綍。」相者反命,曰:「孤須矣。」臨者入門右,介者皆從之,立於其左東上。宗人納賓,升,受命於君,降曰:「孤敢辭吾子之邕,請吾子之複位。」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敢辭。」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辭吾子之邕,請吾子之複位。」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敢固辭。」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辭吾子之邕,請吾子之複位。」客對曰:「寡君命使臣某,毋敢視賓客,是以敢固辭。固辭不獲命,敢不敬從。」客立於門西,介立於其左,東上。孤降自阼階,拜之,升,哭,與客拾踊三。客出,送於門外,拜稽顙。
4 此言臨也。孔氏曰:「前四禮皆在門西,此在門東者,前奉君命而行,此臨是私禮,若聘禮私覿,故在門東。」此說非也。首節之吊為吊生,此節之臨為哀死,則未有不踊哭成禮而退者,以君應親臨,此代君臨,故曰「寡君有宗廟之事」及「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之語,並非私禮也。前諸禮在門西者,以奉君物之故,此則代君,安敢自同於君而為賓客哉?下篇云「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使臨為私禮,亦不當同含襚賵並言之矣。卷七三,頁七—八
5 其國有君喪,不敢受吊。
6 此言國有諸侯之喪,其臣民皆不敢受吊也。孔氏「但指臣言」,欠包括。又以受吊為「受他國賓來吊」,此亦誤承上文之義為說耳。卷七三,頁八
7 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士穎於盤北,舉遷尸於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踊。夫人東面坐馮之,興踊。
8 喪大記曰:「夫人東面亦如之」,此云「坐,馮之,興踊」,鄭氏謂「此喪大記脫字,重著於此」,何以知雜記為喪大記注腳耶?卷七三,頁九
9 士喪有與天子同者三:其終夜燎,及乘人,專道而行。
10 喪大記言君大夫士一也,共有數處,不止此三事。
11 此三事,今猶略同,乘人即今之肩輿也,乃知古惟死人用之。卷七三,頁九
12 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
13 則既顈,「顈」字喪禮別無見,故解者多以臆度,不如且依注為「代葛之用」自可。陸農師謂作「褧」,褧乃「禫之吉服」,無據,且若為禫之吉服,則前服已終,其為後服練祥何待言乎?卷七三,頁一○
14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附於王父也。
15 鄭氏謂「猶當為由,由,用也」。附當為「祔。」按:附、祔通,上篇皆作附,何待於此言之?至於「猶、由通」,多見孟子,今曰當為某字,非矣。然此「猶」字自如字,作「尚」字訓,不作「由」字以「用」字訓也。卷七三,頁一三
16 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
17 如始即位之禮,鄭氏以為「後日之哭」,是也。按:先云「哭之他室」,此始哭也,次日入奠,出,改服即位,此「三日成服」之義也。雲如始即位之禮,見始哭已即位,又見此時亦哭。上言哭不言即位,此言即位不言哭,互相備也,疏及他解皆未達。卷七三,頁一三
18 大夫士將與祭於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次於異宮。既祭,釋服出宮門外,哭而歸。其它,如奔喪之禮。如未視濯,則使人告。告者反,而後哭。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則與祭。卒事,出公門,釋服而後歸。其它如奔喪之禮。如同宮,則次於異宮。
19 聞父母死而猶與祭於公,此禮不可訓。卷七三,頁一四
20 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執事者亦散等。雖虞附,亦然。
21 鄭氏曰:「父母之喪當在殯宮,而在異宮者,疾病或歸者。」劉原父曰:「按:喪不宜有異居,然則昆當為兄,兄弟或不同居矣,喪服云『小功以下為兄弟』。」愚按:此昆弟自謂「從父昆弟」,鄭油為「同父昆弟」,故曲說之。劉說是矣,然謂「昆當為兄」,蓋本喪服傳之說,其實未然。觀後章有「後祖昆弟」,則此處昆字不必改為兄矣。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喪服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此與同。卷七三,頁一六
22 子貢問喪,子曰:「敬為上,哀次之,瘠為下。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請問兄弟之喪,子曰:「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矣。」
23 喪以敬為上,此義未允,喪以哀為上,孔子曰:「為禮不敬,臨喪不哀。」明分敬與哀言之,此豈以敬為上乎?大抵父母在,以敬為主;父母亡,以哀為主。孔子言孝而曰:「不敬,何以別?」言喪而曰:「與其易,寧戚。」是也,況此哀亦即從平日之敬而求,則敬又不必言也。使有人子親喪,事事求敬,而獨不哀,其可觀乎?檀弓上謂「喪禮當禮不足而哀有餘,祭禮當禮不足而敬有餘」,以喪祭分哀敬,亦是。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將兄弟之喪說得太輕,語亦有弊,若然,則稍依書策中現成格制以了事,而全無所用其心矣。夫兄弟期,三年之下即期,固非輕服,亦具有情文,烏可苟焉已也。即如後章云「期之喪,如剡」,此豈亦書策中格制耶?其前後自為矛盾如此,說兼見下親喪外除章。卷七三,頁一七—一八
24 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惱哀,三年憂,東夷之子也。」
25 少連、大連,疑附會論語「少連」而云。東夷之子,疑仿孟子謂「舜為東夷之人」而云,然東夷之人,趙注「東方夷服之地」,今鄭氏以夷為夷狄,謂「生於夷狄而知禮」,益失之矣。三日不怠四句,亦喪服四制文。卷七三,頁一九
26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廬,堊室之中,不與人坐焉;在堊室之中,非時見乎母也,不入門。疏衰皆居堊室不廬。廬,嚴者也。
27 間傳云「斬衰唯而不對,齊衰對而不言」,此統云「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稍混,說詳間傳。卷七三,頁二○
28 親喪外除,兄弟之喪內除。
29 兄弟之喪內除,此言非也。兄弟居五倫之一,自父母而下,重於他倫。所以父母兄弟必連言之而曰孝弟也。聖人制為期,固不可過,然分固有限,心亦無窮,豈可以平日之因心則友者,至服終而遂恝然曰吾內除也哉。大抵記者之意,欲伸父母,乃抑兄弟。如上云「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此云「兄弟之喪內除」,下云「其餘則直道而行之」,諸說皆是也。夫父母之尊,孰不知之,不因抑兄弟而始見也。而兄弟之卑於父母,亦孰不知之,不必比較而論也。今必抑兄弟以伸父母,父母固不因此而伸,而或者油其言,則於兄弟之倫偷矣。顧此而失彼,語上而遺下,非善言者也。作雜記者,必是天資忍刻一流人,故其言多率易峻急,偏而有弊。上篇直據當時之禮,以顯抑父母;下篇知伸父母矣,又必抑兄弟以伸之。嗚呼!其殆未聞孝弟之道者與?卷七三,頁二○—二一
30 免喪之外,行於道路,見似目瞿,聞名心瞿,吊死而問疾,顏色戚容,必有以異於人也。如此,而後可以服三年之喪。其餘則直道而行之,是也。
31 其餘直道而行之,此語有弊。若謂此為三代之直道,則三年之喪亦直道也。若作不必及三年之喪話頭,不獨義欠達,且使人疑三年之喪而下,可得以徑情肆志,簡略苟且矣,不可為訓。卷七三,頁二一—二二
32 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
33 此與喪服小記「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之說合。卷七三,頁二二
34 子游曰:既祥,雖不當縞者必縞,然後反服。
35 縞謂縞冠,朝服行祥,事宜如此,雖有他喪服亦然。卷七三,頁二三
36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太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
37 士虞禮「用特豕」,與此「下大夫用特牲」合,亦可見士虞禮通下大夫言之矣,其上大夫又以此推之耳,陸農師謂「此下大夫之父為士」,非也。卷七三,頁二四
38 祝稱卜葬虞,子孫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
39 子孫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皆言祝人代為稱之辭。又曰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者,申明兄弟曰某之義,以見兄弟自稱某,其弟稱兄亦得曰某也。言弟稱兄某,則兄稱弟某可知矣。卷七三,頁二五
40 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
41 此記古者為親親飯含,皆發其巾,自公羊賈畏死者,始鑿巾以飯,記失禮所由始也,通貴賤言之。鄭氏曰:「記士失禮所由始也。士親飯必發其巾,大夫以上賓為飯焉,則有鑿巾。」此蓋誤以士喪禮惟為士禮,而妄為之說也。士喪禮云「布巾環幅不鑿」,此非獨士禮,大夫以上皆然。凡儀禮士禮通大夫以上者甚多,說見諸篇。上章「上大夫之虞也」即可見。鄭以其云不鑿則疑「大夫鑿」,故為此說,不知其云不鑿者,必因當時已鑿,故正之,非謂士不鑿,大夫鑿也。且謂大夫不親飯而使其賓代,此出何典禮?公羊賈既未詳其人,又何以知其是士而非大夫耶?鄭氏之武斷類如此。卷七三,頁二六
42 冒者何也?所以掩形也。自襲以至小斂,不設冒則形,是以襲而後設冒也。
43 尸自沐浴飯含後始襲,襲以後、小斂以前必設冒,恐尸形見,為人所惡也。若孝子自無惡親之理,故未襲前皆為親飯含而巾不鑿也,後字非衍。卷七三,頁二七
44 非為人喪,問與賜與: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
45 徐伯魯曰:「言居喪時,人非為其有喪而或問或賜者。若三年之喪,則以喪拜受之,以己服重,不問其非為喪也。若非三年之喪,則以吉拜受之,以己服輕,故直答其來意也。」此解可通。陸農師謂「非為人喪,問與賜與」宜承下「既卒哭,遺人可也」之下,郝仲輿連上「子不見大饗乎」之下,皆欠聯貫,未可從。卷七四,頁一
46 三年之喪,如或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衰絰而受之,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喪者不遺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從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遺人可也。
47 喪大記云:「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闢罪肉,若有酒醴則辭。」其言分別甚細。此但言三年,不分未葬已葬,又於君之外,不分何人所遺,又但言受,而不分或受、或辭之物,皆混。卷七四,頁二
48 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吊,自諸侯達諸士。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
49 鄭氏以上「期之喪」一節為爛脫,當在「練則吊」上,謂「父在為母練後,即功衰。可以吊人」。蓋如此解,方與「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吊」之說不相抵牾,然必須易置,未見其確然也。郝仲輿則順其文為解,曰「三年之喪,謂父母初喪。功衰,大功之衰,從兄弟喪之類。新遭大喪,雖有功衰之喪不吊,至練,凡喪皆可吊矣。」按:三年不吊,何獨言新喪,不吊大功?且功衰者指練後之服,下章云「功衰食果」可証,若為大功,何不直云大功而雲功衰乎?「新喪」義添出,益謬,當闕之。「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吊,自諸侯達諸士」,此即曾子問「三年之喪不吊」之意,故言諸侯至士皆然也。「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此又不承諸侯為言,古文疏落,全不可油。鄭氏乃疑諸侯絕期,不應有諸親始死服,故謂之「所不臣」者,孔氏以為「敵體及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鄭孔言禮??,自入荊棘如此。卷七四,頁三
50 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聽事焉。期之喪,未葬,吊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功衰吊,待事不執事。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
51 「既葬大功」與「期喪未葬」兩段,亦有可疑,不應上言「大功既葬始吊」,下又言「期喪未葬可吊」也。鄭氏以期喪未葬,為「姑姊妹無主,殯不在己族者」,取期之最輕者,以合此「大功既葬」,此曲說也。「功衰」二字,亦有可疑,據上章「功衰不吊」,下章「功衰食菜果」,則功衰當為練後服。今上言期,下言小功緦,則此處當言大功,何以言功衰?所以釋文云:「他本云大功衰也。」又上章云「功衰不吊」,此不當又云:「功衰吊」;所以呂與叔云「功衰下脫一不字也。」種種疑誤,皆當闕之。若孔氏謂「姑姊妹等期喪,既喪,受以大功衰,謂之功衰」,此又承鄭解期喪之曲說,不必辨。卷七四,頁七—八
52 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
53 喪服小記云「朋友虞附而已」,此疑本其說以為送葬之禮,而由「朋友」而下,增以見、問、揖、趨四者耳。觀四者名目頗似牽強,其分別處無甚意義,蓋可見矣。卷七四,頁八—九
54 功衰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
55 「功衰食菜果」與閒傳「期而小祥食菜果」之說同。酪,說文云「乳漿」,此與水漿之漿別,即⺶醬之類是也。閒傳云「期而大祥,有⺶醬」,故此謂「小祥無鹽酪」,亦與之同。鄭氏謂「酢酨」,近是,但俱屬酸漿耳。成容若是鄭之「酢酨」,而非集說引說文之「乳漿」,誤矣。郝仲輿謂「乳漿」,系杜撰。卷七四,頁一○—一一
56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
57 王制云:「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三月不從政。」蓋庶人三月而葬,故知是指庶人也。此以期與大功屬卒哭,既葬言,而無其月數。鄭氏亦以此為「庶人」,與王制同,恐未然,蓋通大夫、士言之矣。卷七四,頁一二—一三
58 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
59 郝仲輿曰:「曾申,曾子之子。父在而問哭父於父,非也。」按:此處為郝氏道破,良然,但曾申不應如是癡絕,乃作者假托為問答之辭,不覺露此弊竇耳。檀弓孔子譏孺子泣,謂其無節也,此處問答言聲也,各有其義,不必為之調護。卷七四,頁一三
60 卒哭而諱。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妺,子與父同諱。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
61 「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此句可疑。注疏謂母與妻所諱與己從祖昆弟名同則為之諱,不但宮中旁側,其在餘處皆諱之。若然,則從祖昆弟之名,反重於母妻之所諱矣,未可通。吳幼清為之說曰:「從祖昆弟之名與母妻之親名同,則為母妻之親諱而因為之諱耳。」若然,仍是為母妻之親諱,何必言從祖昆弟乎?益不可通。郝仲輿謂:「妻所諱者與己從祖昆弟同名,則己亦諱之,從祖兄弟是同曾祖兄弟,同曾祖兄弟諱,則同祖同父兄弟諱;亦可知於父母前不諱,惟於妻側諱。」此說單承妻言,不合,又補同祖同父兄弟,尤屬添設,且費辭,並當闕。卷七四,頁一四
62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63 此節之言,文義多有難通。其言冠,曰己小功,卒哭,可以冠,下殤小功不可。按:上曰「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三年之喪既可冠,則小功卒哭及小殤小功其可冠,何待言耶?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下又曰「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則父小功末者,己或亦小功末、或緦已除,其可以冠子,何待言耶?且三年之喪,己既可冠,無論小功末與緦已除,即大功末其可以冠子,又何待言耶?其言嫁子與冠子同,辨見上。其言取婦曰「父小功之末,可以取婦」,下又曰「己小功卒哭,可以取妻」,父小功末即所謂己或亦小功末、或緦已除者也,但小功卒哭,既可取妻,無論緦已除,即小功末其可以取婦,何待言耶?若以子言,則己或小功末,子緦已除;己或緦已除,子自無服,其可以取,又何待言耶?自注疏而下,紛紛為之強解,悉無是處,故不複辨之云。卷七四,頁一七—一八
64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大功將至,闢琴瑟。小功至,不絕樂。
65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謂在宮門之中子不敢與於樂,於宮外或可矣。母有喪,宮門之中聲聞不舉,聲不聞或可矣。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聲聞或可矣。三段本如此解,注疏誤讀「宮中子」句絕,謂此與父同宮者,若異宮則得與樂,按:經傳從無宮中子之名。又誤解內則「父子皆異宮」之文,尤謬,辨見內則。黃直卿以「父有服宮中」句絕,謂「父持服在家,未出」,亦牽強,又與下「母妻有服」非一例語義也。卷七四,頁一九
66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人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或曰:主之,而祔於夫之黨。
67 作者之意,主於外戚不可任,其有鑒於國家外戚之禍而言之,與義亦是已。然外戚雖不可任,至於無族而求諸鄰家裡尹,不已過乎?或曰之說庶幾其正,記者亦列此兩說,聽人自擇。初無非後一說之意,自鄭氏斷以為非,諸家從而和之,何也?卷七四,頁二○
68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69 國禁哭,似非先王之典,周禮襲之,以為銜枚氏。卷七四,頁二一
70 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廬。
71 偯,哀聲之長也,陳可大謂「委曲之聲」,非是。閒傳云「三曲而偯」,謂三曲折而餘聲長也,若偯為委曲,則上下當云「三曲」矣。卷七四,頁二二
72 孔子曰:「伯母叔母「母」字,據今本加。,疏衰,踊不絕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絕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
73 「由文矣哉」,謂疏衰服重而哀反輕,大功服輕而哀反重,則固由情而出,豈由文矣哉?此祗是推求喪禮之變而言,雖不重文,亦無輕文之意,諸家或以重文解,或以輕文解,皆失之。卷七四,頁二三
74 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
75 鄭氏曰:「此蓋夏禮時也。周禮,天子飯含用玉。」按:上古用飯實尸口,此飯之名所由始也。後世兼用珠玉及貝含之,又名含,故飯含得通稱,檀弓亦云「飯用米貝」是也。周禮分飯玉、含玉,非。天子之含自當用玉,不必以周禮典瑞為據。觀上篇有「諸侯鄰國含者,執璧將命」之文,及左傳「聲伯夢食瓊瑰」,則諸侯及大夫且含玉矣,況天子乎?含珠見莊子。然記文獨言貝者何?按:士喪禮「貝三實於笄」,此似本其說,等而上之,以為大夫五、諸侯七、天子九耳,則亦未足深據,何必執周禮而以此為夏、殷禮乎?卷七四,頁二三—二四
76 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
77 王制云「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此與同。王制所言,附會左傳,說見本篇。此又加士是月卒哭、大夫五月卒哭、諸侯七月卒哭者,亦本士虞禮「三月而葬,遂卒哭」之文,等而上之,以為大夫、諸侯五、七之數也。又云「士三虞,大夫五,諸候七」者,亦本士虞禮「三虞」之文,等而上之,以為大夫、諸侯五、七之數也。其不言天子者,蓋以若言「天子九月而卒哭」,則卒哭之期太遲;若言「天子九虞」,則虞祭之禮太數,故不言之。揆此皆不足深據,明矣。且其言大夫五月、諸侯七月卒哭,亦未允,孔氏曰:「大夫以上位尊,故念親哀情於時長遠。士職卑位下,禮數未申,故葬罷即卒哭。」夫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則哭同為人子哀情,豈可以尊卑而分別遲速乎?即葬月果有分別,不得已謂皆於是月卒哭亦可,蓋哀情雖同,而其名或不妨隨葬為異爾。若必以卒哭距葬又遲兩月,而求合此三、五、七之數焉,豈不甚迂而無謂哉?大夫、諸侯五、七虞,亦未允,凡三年之喪,以及練祥諸祭,無不皆同,何獨於虞而異之乎?此等處即曰古禮,吾亦未敢以為然也。卷七四,頁二五
78 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其次如此也。
79 吊與含襚賵臨,皆諸侯使人之事,詳見上篇。孔氏以臨為「君事既畢,臣私行己禮,故臨禮在後」,非也。凡吊必哭踊成禮而退,含襚賵臨皆代君之事,故並言之卷七四,頁二六
80 卿大夫疾,君問之無算;士壹問之。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為士,比葬不舉樂。
81 喪大記曰「君於大夫疾,三問之」,此云「問無算」,亦同,三與無算字,不必油。孔氏遂謂「此有師保之恩者」,非也。孔又謂「三問者,謂君自行;此云無算,謂遣使」,若然,遣使自可多於自行,又不必謂有師保之恩者矣。卷七五,頁一
82 君子有三患:未之聞,患弗得聞也;既聞之,患弗得學也;既學之,患弗能行也。君子有五恥:居其位,無其言,君子恥之;有其言,無其行,君子恥之;既得之而又失之,君子恥之;地有餘有民不足,君子恥之;眾寡均而倍焉,君子恥之。
83 以既得又失為恥,是患得患失子之鄙夫矣,方性夫曲解之,非是。見大全諸書。成容若以為「承上恥無其行來」,謂「居位行道,有初而鮮終者」。按:此自別另一義,非是承上。觀下又言民地之事可見,地有餘而民不足,眾寡均而倍焉,亦是患寡患貧,及梁惠王比較鄰國之民之意,豈知王道教養之善政者乎?卷七五,頁四
84 孔子曰:凶年則乘駑馬,祀以下牲。
85 王制云「祭,凶年不儉」,此云「祀以下牲」,說各不同,不必強合。陸農師曰:「猶用其本牲之下者,故祭凶年不儉。」牽合失禮,若謂用本牲之下者,即得為不儉,則將不用牲始為儉乎?成容若曰:「王制『祭用數之仂』,是豐年用豐年之仂,凶年用凶年之仂,故豐年不加於仂之外而至於奢,凶年不略於仂之內而至於儉。」此解王制是,而解此文之下牲為不儉,非也。此文何嘗於與王制「祭用數之仂」之文相關會乎?張氏曰:「王制云:『凡祭,豐年不奢,凶年不儉。』豈彼為制國用之常經,而此乃救荒之禮與?」如此並說而不狃合,最得之。卷七五,頁五
86 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惱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於是乎書。
87 儀禮有士喪禮,按:儀禮豈孔子所傳?而孺惱,孔子嘗辭以疾者,亦必不能受教而傳其書,附會無疑。卷七五,頁六
88 子貢觀於蠟,孔子曰:「賜也,樂乎?」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其樂也。」子曰:「百日之蠟,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張而弗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張,文武弗為也。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
89 一國之人皆若狂,鄭氏謂「民無不醉」,是也,如此說方與「一日之澤」有關會,成容若謂「迎貓迎虎,近於若狂」,殊鑿。百日,鄭氏謂「喻久」,亦是也,呂與叔謂「自秋成至十二月」,亦油。文武,孔氏謂「文王武王」,亦是,郝仲輿謂「泛指文武之道」,若然,則弗能弗為,說不去矣。愚謂「注疏本有是者,不必求與之異」,如此類是也。卷七五,頁七
90 孟獻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獻子為之也。
91 按:春秋惟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是時獻子尚未秉政,至宣襄之世,獻子秉政而春秋又無「七月禘」之文,則所謂「七月而禘,獻子為之者」,蓋亦弗考而漫為之說爾。孔氏「孔氏」,原誤作「孔子」,今徑改。曰:「獻子既七月而禘,春秋不書,以示譏者。魯時暫行之,又此不云自獻子始,是不恆行也。」按:上章公羊賈為之,洩柳之徒為之,皆釋云「記失禮所由始」,而此獨否,豈非曲說。卷七五,頁八
92 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
93 按:昭公取同姓為失禮,非取而不命於天子為失禮也,當時諸侯且不命,況夫人乎?因取同姓而遂謂「不命於天子」,附會顯然。卷七五,頁九
94 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
95 鄭氏以外宗為「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從母皆是」,陳可大引儀禮疏謂「通卿大夫之妻」,非也。卷七五,頁九
96 過而舉君之諱,則起。與君之諱同,則稱字。
97 徐魯伯以本國不應有與君同諱者,故謂「適他國者」似武斷,不若謂「古人與君同諱則稱字也」,然春秋時衛侯名惡者,臣有齊惡,此等處又不可曉。卷七五,頁一一
98 內亂不與焉,外患弗闢也。
99 「內亂不與」,或身不在事內,及力不可為者,則可。不然,豈有食人之祿而蚤為分別,以此一事全身遠害哉?卷七五,頁一一
100 贊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候伯」,原作「諸侯」,據今本改。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半寸,玉也。藻,三採六等。」
101 聘禮記云「朝天子,圭與繅皆九寸,剡上半寸,厚半寸,博三寸,繅三採六等」,此本之為說,而分別為五等諸侯也。周禮大行人公圭九寸,諸侯七寸,諸伯如諸侯,又以為子男執璧,皆襲此文。及大戴記典瑞公侯伯繅三採三就,亦襲此文,又別以天子為繅五採五就,子男為繅三採再就也。自鄭氏以來,皆不知周禮所襲,故心疑臆度,紛紛為說。如鄭氏謂「子男執璧,作此贊者」,失之矣。孔氏直增璧與圭,並釋之。陸農師謂「此言圭為子男聘俯之玉,博三寸以下主公言之」,成容若謂「圭亦似可該璧,儀禮『襲執圭』、論語『孔子執圭』皆可以兼璧」。嗟乎!周禮之售欺於後世如此。卷七五,頁一二
102 哀公問子羔曰:「子之食,奚當?」對曰:「文公之下執事也。」
103 此取「下執事」三字,見辭命耳。方性夫謂此文更有辭,容脫。」按:子之食奚當句,或容有脫,不疑上而疑下,何耶?卷七五,頁一三
104 成廟則釁之。其禮: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雍人拭羊,宗人視「視」字,原作「祝」,依今本改。之,宰夫北面,於碑南,東上。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後夾室。其衈皆於屋下。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有司皆鄉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反命於君曰:「釁某廟事畢。」反命於寢,君南鄉於門內朝服。既反命,乃退。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
105 按春秋隱五年「考仲子之宮」,此宮即廟也,可見「宮」不定屬生人所居之名,記文分釁與考,似非。卷七五,頁一四
106 孔子曰:「吾食於少施氏而飽,少施氏食我以禮。吾祭,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吾飧,作而辭曰:疏食也,不敢以傷吾子。』
107 玉藻有孔子食於季氏,不辭,不食肉而飧之事,此以為孔子謂少施氏食我以禮而飽,蓋附會為記。「吾祭,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亦即玉藻「客祭,主人辭曰:不足祭也」之說。「吾飧,作而辭曰:疏食也,不敢以傷吾子」,亦即玉藻「客飧,主人辭以疏」之說。聖人立身行己,凡一語、一默、一飲、一食,自無不由禮。然這己則嚴,而繩人則寬也,若因食我無禮,便悻悻然見於顏色動作之間;食我有禮,便欣欣然厭飫之,極口稱道,斯豈聖人中和氣象乎?卷七五,頁一五—一六
108 ?,長三尺「尺」字,原作「寸」,依今本改。,下廣二尺,上廣一尺,會去上五寸,紕以爵韋六寸,不至下五寸。純以素,紃以五採。
109 ?,長三尺,下廣二尺,上廣一尺,即玉藻『?,下廣二尺,上廣一尺,長三尺也』。會去五寸,即玉藻云「其頸五寸肩革帶」也。卷七五,頁一八
110 喪大記
111 按:喪服小記在前,喪大記在後,故後人加大字以別之,非是小記所記者皆小,大記所記者皆大也,均為喪禮,何小、大之有。方性夫謂「送死可以當大事,故曰大」,然則小記所言,獨非送死乎?謬,不待辨,餘說見小記。說者謂「儀禮止有士喪禮,此篇則自天子而下皆有之,可補其闕。然其間多與儀禮正文同,但彼言士禮,不可援以釋此」,此說非也。士喪禮本之喪大記,何以知之?喪大記云:「大夫官代哭,士代哭不以官。」士喪禮云:「乃代哭不以官。」喪大記不以官,官字因上官字而生;士喪禮上無官字,而云不以官(原誤衍「官」字,今刪。),此其本於喪大記,灼然可見。其它如「士有冰,用夷盤可也」之類,皆本喪大記,不殫述。作士喪禮者以喪大記所言之通禮,其體零星,綴述者而薈萃貫穿之以為士禮。雖主士言,其中實多兼大夫以上,蓋以喪大記言通禮,非獨言士禮故也。且士大夫原得通稱,然則喪大記可補儀禮之闕,既非矣,謂彼言士禮,不可援以釋此,不更非乎?儀禮既本此,固不必援以釋,即援釋,亦何不可?豈在士喪禮者為士禮,而在喪大記者便非士禮乎?可笑也。自漢以來釋經諸家於此兩篇皆不能知其由來,故多略而弗詳。注疏於此篇凡於其言士禮與士喪禮同者,間一引証;其不能通者,則妄斷以為天子之下;又其下劣者,乃謂不援以証此矣。故愚於是篇,凡士喪篇同者,各注于下,以見士喪禮所本,使學者之心目歸於一,庶不致瞻彼顧此,虞其異同,則亦見是篇之不可少也。讀書而不能知人論世,有以辨夫作者之後先,亦奚當哉?卷七六,頁一—二
112 疾病,外內皆埽。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寢東首於北牖下。廢床,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男女改服,屬纊以俟絕(「絕」字下,原誤衍「者」字,今刪。)氣。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113 士喪記云「士處適寢,寢東首於北墉下」、「有疾」、「徹琴瑟」、「疾病,外內皆埽。徹褻衣,加新衣,御者四人皆坐,持體。男女改服,屬纊以俟絕氣。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本此。節錄其相同之文,下放此。彼云「御四人皆坐持體」,而此云「體一人」,殊簡而妙,蓋述之者加詳也。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與曲禮「大夫無故不徹縣,士無故不徹琴瑟」之說相通。北牖,士喪記作「北墉」,是。士喪記云「士處適寢,寢東首於北墉下」,玉藻云「君子之居恆當戶,寢恆東首」,是北墉東首,平時寢處皆然,非定是有疾時也。而記文敘於疾病之下,鄭氏遂謂「君來視之時」,附會論語「疾,君視之,東首」為說,不知論語記者因君視孔子疾,並記其時東首,非謂君來視而始東首也。且上云「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下本承君大夫士言,若謂君來視,則是單承大夫士言矣,亦不合也。廢床之禮,古與今絕異。外內皆埽,肅清以慎終也。男女改服,去吉服也。鄭皆謂為「賓客」,亦非。「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二句,承體人而言,謂:男子死用男御持之,婦人死用女御持之,否則恐其相褻,亦厚別以慎終之意,非謂男子死不可有婦人在側,婦人死不可有男人在側也。馬彥醇謂「曾子死,惟弟子與子侍側,無婦人」,舉檀弓、論語以証,殊不通。曾子當時無婦人事,故不記爾。如其說將母子、父女、舅婦、夫妻之間,亦彼此相避而不為送死,可乎?卷七六,頁五—六
114 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適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尸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
115 士喪禮云「死於適室」,士喪記云「士處適寢」,皆本此,則亦同大夫矣。君夫人卒於路寢,似本春秋「公薨於路寢」為說;因以為「大夫世婦卒於適寢」也。但路寢為退外朝聽政之所,非寢處之地,大夫之適寢亦然,俱是正寢。春秋所書,似謂薨而遷於其地,則此之所云當亦同然。世婦,大夫之妻;內子即大夫之妻未受命者,故但稱內子。卷七六,頁九
116 複,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小臣複,複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赬,世婦以袒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皆升自東榮,中屋履危,北面三號,卷衣投於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榮。其為賓,則公館複,私館不複。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複。
117 狄人、下士,賤者之類,鄭氏謂「樂吏之賤者」,以簨?為階梯,殊鑿。彼意謂狄、翟通,祭統「翟者,樂吏之賤者」,故云也,不知當時本有狄人。顧命曰「狄設黼扆綴衣」,若以為樂吏設樂具,則黼扆綴衣,豈樂具耶?士喪禮云「複者一人,以爵弁服升自前東榮,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複。三降衣於前,複者降自後西榮」,本此。玉藻云「君命屈狄,一命袒衣」,此云「夫人以屈狄,世婦以袒衣」,皆不甚相同。又云「士禒衣」,此云「士稅衣」,雜記上又云「夫人稅衣」,並異,餘見雜記。鄭氏曰:君以卷,夫人以屈狄,「互言之耳」。上「公煟卷同。則夫人用褘衣;而侯伯以鷩,其夫人用褕狄;子男以毳,其夫人乃用屈狄矣」,此執周禮誤解記文,不悉辨。記文言君與夫人、大夫與世婦、士與妻甚明,今必以「君以卷」為言上公,而下該侯伯子男;「夫人以屈狄」為言子男之夫人,而上該侯伯上公之夫人,不亦穿鑿無理之甚乎?升自東榮,鄭謂「東榮者,謂卿大夫士也,天子諸侯言東溜」,孔氏曰:「鄉飲酒鄉射雲『設洗當東榮』,是大夫士之禮。燕禮記云『洗當東溜』,是諸侯禮,明天子亦然。」鄭孔此說亦屬迂滯,榮即屋簷廡,凡簷有承溜,既有東西榮,即有東西溜。燕禮及鄉飲酒、鄉射文不同,乃換字法,豈必油以為據?且升自東榮曰皆上,該上君大夫士可知,又小臣亦以君而名,其兼言尤可知也。卷七六,頁一一—一二
118 複衣不以衣尸,不以斂。婦人複,不以袡。凡複:男子稱名,婦人稱字。唯哭先複,複而後行死事。
119 複衣不以衣尸,據士喪禮「衣尸,尸浴而去之」,則「不」字疑衍,且云「複衣以衣尸不以斂」,文字亦順。袡,注疏謂「嫁時,上服絳衣,下曰袡」,此據士昏禮以為嫁時服,然安知止於嫁時服之乎?按:方言「婦人蔽膝,齊魯間謂之袡」,郝仲輿謂「即今裙」,未知孰是?但必以其所常褻用,故不複耳。小記云「複與書銘,……,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此云稱字,即伯仲也。卷七六,頁一三—一四
120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踊。
121 士喪「主人啼,兄弟哭」本此。哭而踊,則哭有節;故殺於哭。郝仲輿曰「踊謂啼哭皆踊」,此又一說,並存之。卷七六,頁一四
122 既正尸,子坐於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
123 此云「子坐於東方」,士喪禮云「主人入坐於床東」;此云「鄉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士喪禮云「眾主人在其後西面」;此云「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士喪禮云「眾兄弟堂下北面」;此云「夫人坐於西方」,士喪禮云「婦人俠床東面」;此云「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士喪禮云「親者在室」;此云「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士喪禮云「眾婦人戶外北面」,皆本此而以言士禮也。卷七六,頁一四—一五
124 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凡哭尸於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125 士喪記云:「室中惟主人主婦坐,兄弟有命夫婦「婦」字下,原有「坐」字,今刪。在焉,亦坐。」本此之言大夫者以言士。按:諸侯之喪,世子君也,故坐;卿大夫父兄臣也,故立。今大夫之喪,無命夫命婦皆立,是主人坐而父兄立,恐未宜,況士乎?卷七六,頁一五—一六
126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君拜寄公、國賓於位。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士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
127 降自西階,與曲禮「升降不由阼階」之說同。陸農師曰:「迎,逢也,先之也。逆,彼來而複往焉。大夫於君命言迎,士於大夫言逆,以此。」按:迎、逆,古字通,記文之意豈有分別若此?方言:「關東曰逆,關西曰迎。」卷七六,頁一七—一八
128 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面,乃斂。卒斂,主人馮之踊,主婦亦如之。主人袒說髦,括髮以麻;婦人髽,帶麻於房中。徹帷,男女奉尸夷於堂,降拜。
129 士喪禮雖本喪大記,然亦有與之不合者,或行文錯互,或以意增改,俱未可知。如此云「小斂說髦」,士喪禮「殯後說髦」;此云「袒括髮」,士喪禮云「髻髮袒」,鄭氏遂疑此為「人君禮」,非也。又士喪禮云「既馮戶,主人絞帶,眾人布帶」,此不云主人而云「婦人帶麻」;士喪禮云「主人免於房,婦人髽於室」,此但云「婦人髽、帶麻於房中」,士喪禮較此為詳。房室字,亦不必油鄭謂士喪禮男子在東房,士無西房,故婦人髽於室。此「房中」為天子諸侯之「西房」。按:大夫士亦有西房,說見禮器。此一節是該上下而言,豈有言天子諸侯而不明舉之者?且但言房中,何以定知是西房乎?皆臆說也。愚以此法讀二禮,所以處處通貫,否則觸著成礙矣。明者由此推之,皆可自得不備著也。卷七六,頁一九
130 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泛拜眾賓於堂上。
131 疏引熊氏曰:「大夫士拜卿大夫士者,是大夫士家自遭喪,小斂後拜卿大夫於位,士旁三拜。大夫內子士妻,亦謂大夫士妻家自遭喪,小斂後拜命婦及拜士妻之禮。大夫士各自遭喪,並言之者,以其大夫士家喪,小斂後拜賓同故也。」此說是。疏又引皇氏說「單指國君遭喪,拜寄公國賓及拜大夫士禮。上於大夫士,下於士妻。」句絕。此說非。上下文皆兼主君大夫士言,此處不應獨主君言,如其解,必處處為之添補矣。觀疏可見。又「大夫內子士妻」六字,上下不相連接,亦無歸者。孔氏既以熊氏說為逾於皇氏,而其自疏仍從皇氏,何耶?此云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士喪禮云「主人拜賓,大夫特拜」;此云汜拜眾賓於堂上,士喪禮云「士旅之」,蓋士喪禮以其言大夫士妻者而推於大夫士也。旅之,眾拜也,三拜、汜拜即旅之之義。士非一人,故言三拜以該之,孔氏謂「士有三等,故三拜」,非也。卷七六,頁二○—二一
132 主人即位,襲帶絰踊,母之喪,即位而免,乃奠。吊者襲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踊。
133 注疏謂:士喪禮先踊乃襲絰,士為卑;此先襲絰乃踊,諸侯為尊。不知先踊乃襲絰,何以便為卑?先絰乃踊,何以便為尊?此義未確。母之喪即位而免,與小記「為母免而以布」同,則父喪即位時,猶括髮以麻可知。吊者襲裘,加武帶絰,則與子游「襲裘帶絰而入」之義同。加武,吉冠玄武,今加縞武與帶絰。帶、要帶,絰、首絰。記云「大夫與殯,亦弁絰」,又云「小斂繯絰,公大夫士一也」,雜記兩說皆無帶,此與之異,惟與檀弓「子游帶絰」同。疏中分:有朋友之恩加帶,無朋友之恩無帶,鑿也。卷七六,頁二三
134 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
135 周禮挈壺氏襲此,屬司馬。卷七六,頁二四
136 賓出,徹帷。
137 上文卒斂徹帷,此又詳言賓出乃徹帷,一也,非是上為士禮,此為君大夫禮也。鄭、孔謂「君大夫拜賓在徹帷前」,然則上何以敘「君拜寄公國賓於徹帷後」乎?卷七六,頁二五
138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外,見人不哭。
139 男子一段,士喪禮云「君使人吊,徹帷,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本此。卷七六,頁二六
140 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為後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為之拜。在竟內則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喪有無後,無無主。
141 「其無女主」四句,此禮可疑。喪服小記云「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則男女應分別為主,奈何使交混以相拜乎?注疏云「為後者不在」者,謂主出行不在而家有喪,則「有爵者辭」者,謂不在家之主有官爵,其攝主無官爵,則辭謝於賓,雲已無爵,不敢拜賓。「無爵者人為之拜」者,謂不在之士無官爵,其攝主之人而為主拜賓也。按:小記云「士不攝大夫」,則安有有爵者之喪,而無爵者主之乎?若無爵者之喪而無爵者主之,其人為之拜,又不待言矣,所以皆不可通。蓋此「為後者不在」,單主士言,有爵者、無爵者主來吊者言,謂士為後者不在,其攝主之人亦士,有爵者來吊則辭,無爵者來吊,乃代為之拜也。士得受大夫之吊,以其平日相與情親,若士為士攝主,則不敢當大夫之吊而代之拜也,故曰「有爵者辭」。為後者不在此,為後者即指人子,徐伯魯謂「無子而立人為後者」,非。卷七六,頁三二—三三
142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尸則去杖。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於大夫所則杖。
143 「聽卜有事於尸則去杖」,與小記筮日筮尸,事畢而後杖及虞杖不入室,祔杖不升堂之說同。卷七七,頁一
144 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
145 世婦即大夫命妻,觀下云「子大夫世婦之命」可見矣。授人杖,鄭氏謂「與使人執之同」,陸農師謂「不言使人執之,卑也」,亦刻畫有致。卷七七,頁二
146 始死,遷尸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幾,君、大夫、士一也。
147 士喪禮云「幠用斂衾,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幾」,本此。卷七七,頁五
148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它日。小臣爪足,浴餘水棄於坎。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
149 士喪禮云「管人汲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及「挋用浴衣,蚤揃如他日」本此。又此云「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為君大夫禮,故士喪禮但云「御者四人,抗衾而浴」也。又此云「用絺」,故士喪禮云「浴巾二,皆用綌也」也。按: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綌」,較二處所言為精。卷七七,頁六
150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於堂上。君沐罪,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為垼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盤,挋用巾,如它日,小臣爪手剪須,濡濯棄於坎。
151 士喪禮云「甸人掘坎於階閒,少西,為垼於西牆下」,及「用重鬲,濡濯棄於坎」皆本此。按:士喪禮云「沐稻」,而云「沐罪」,不應與君同,或誤,未可知,當以士喪禮為正。鄭氏謂此為「天子之士」,陳可大謂「士卑,不嫌於僭上」,郝仲輿謂士之罪即「今高粱,穀之下者」,皆曲說。卷七七,頁七—八
152 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並瓦盤無冰,設床袒第,有枕。含一床,襲一床,遷尸於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
153 此云君設大盤,大夫設夷盤,士並瓦盤無冰,士喪禮云「士有冰用夷盤可也」,蓋謂君賜士冰,得用大夫之夷盤,乃廣喪大記之文也。周禮凌人「大喪,共夷盤冰」,易大盤為夷盤,非也。鄭氏曰:「周禮『天子夷盤』,士喪禮所言士得用天子之夷盤,可乎?然則此所謂「大盤」者,又將何人用也?是信周禮之夷盤而刪去喪大記之大盤,妄矣。鄭又云「漢禮大盤」,按:漢之名大盤者,其時周禮未出,故據喪大記之稱,是為正爾。卷七七,頁一一
154 君之喪,子、大夫、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眾士納財,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算。士疏食水飲,食之無算。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食之無算。
155 「納財」未詳,鄭氏以為「食穀」,殊牽強。郝仲輿謂「納猶進也,財、才通,猶僅也。朝財一溢,莫財一溢」,此說既於納字欠著落,又財字在朝一溢米上,今曰「朝財一溢」亦不協。溢、溢通,握也,滿握曰溢。卷七七,頁一二
156 大夫之喪,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眾士疏食水飲,妻妾疏食水飲。士亦如之。
157 孔氏曰:「檀弓主人主婦歠粥,此夫人世婦妻皆疏食者,熊氏云檀弓云主婦謂女主,故食粥也。」此說是。然孔氏檀弓謂主婦為亡者之妻,又自為矛盾。卷七七,頁一三
158 練而食菜果,祥而食肉。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食菜以⺶醬。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
159 間傳云「大祥有⺶醬」,此云「練而食菜果」、「食菜以⺶醬」,其說不同。熊氏謂「此據病而不能食者」,記文無此義。又間傳云「禫而飲酒」,此云「祥而食肉」,不連言「飲酒」,尚未見其相異耳。始食肉者云云,蓋泛言之。孔氏謂文承「既祥」之下,謂「祥後」也,似非。卷七七,頁一四
160 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葦席。
161 士喪禮云小斂布席於戶內,記云大斂於阼,皆本此。此云君簟席,大夫蒲席,士葦席,而士喪禮云「下管上簟」,屬詩成語,為上貴下賤之義。按:簟為竹席,或亦以竹席,上下可通用也,其說不同,不必強辨。鄭氏執士喪禮,欲以此葦席為簟席,因謂此簟席為「細葦席」,孔氏曰「士以葦席與君同者,士卑不嫌,故得與君用簟也」,皆非。卷七七,頁一六
162 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衣「衣」字,原作「衾」,今徑改。十有九稱,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皆西領北上,絞紟不在列。
163 士喪禮小斂雲「陳衣於房,絞橫三縮一,緇衾,凡十有九稱」,本此。惟「南領西上」與此「西領北上「上」字,原作「土」,今徑改。」不同,鄭氏遂以為「天子之士」,非也。士喪禮大斂「紟不在算」,此絞紟不在列,亦本此。鄭氏謂「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然則大斂百、五十、三十者,又何義耶?卷七七,頁一七
164 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衿「衿」字,原作「襟」,依今本改。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陳衣於庭,百稱,北領西上;大夫陳衣於序東,五十稱,西領南上;士陳衣於序東,三十稱,西領南上。絞紟如朝服,絞一幅為三,不闢,紟五幅,無紞。
165 士喪禮大斂雲「衾二衣凡三十稱」,本此。惟「南領西上」與此「西領北上」不同,鄭氏亦以此為「天子之士」,天子之士與諸侯士相倒,其義何居?此云「絞紟如朝服」,士喪禮記云「凡絞紟用布,倫如朝服」。此云「紟五幅,無紞」,士喪禮云「緇衾赬里,無紞」,皆本此。卷七七,頁一八
166 小斂之衣,祭服不倒。君無襚,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小斂,君大夫士皆用複衣複衾。大斂,君大夫士祭服無算,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
167 士喪禮小斂雲「祭服不倒」,本此。「君無襚,大夫士」文承上小斂來,謂小斂也。君大斂則君有襚,見士喪禮。親戚之衣,受之不即以陳,士喪禮云「親者襚,不將命,以即陳,庶兄弟襚,使人以將命於室,主人拜於位,委衣於尸東床上」,本此而加詳。此云大夫士大斂猶小斂,則不用褶矣。士喪禮云「襚者以褶」,想襚者猶得用褶也。卷七七,頁二○—二一
168 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謂之一稱。
169 此云「衣必有裳」,士喪禮云「襚者,以褶則必有裳」,則褶衣亦必有裳矣。卷七七,頁二一
170 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凡陳衣不詘,非列採不入,絺、綌、紵不入。
171 陳衣不詘,妙旨。卷七七,頁二二
172 凡斂者袒,遷尸者襲。君之喪,大胥是斂,眾胥佐之。大夫之喪,大胥侍之,眾胥是斂。士之喪,胥為侍,士是斂。
173 「大胥」、「眾胥」,當時王朝大喪掌斂事者。胥者,有才智之稱,凡在官執役皆名胥。王制又有「大胥」「小胥」屬於樂正,其名同,大抵作者非一人,所記之事非一時,不必油。而周禮祖述王制,以大胥、小胥列為樂官,又別有大祝、小祝、喪祝等名,鄭氏因謂胥為「樂官」,不掌喪事,胥當為祝字之誤,據偽以改真,繆妄特甚。且周禮大、小祝、喪祝,皆主「接神禱祠」之職,非專主斂事者,鄭強以彼易此大胥、眾胥,並誤解周禮矣。又士喪禮「喪祝」,當時上下通用之名,且云「士舉遷尸」,則喪祝亦非專主斂事者,鄭亦謂士喪禮喪祝主斂,並誤解儀禮矣。吳幼清以鄭之改字為未安,謂大胥非「樂官」之大胥,周官大祝之下有「胥四人」,喪祝之下有「胥四人」。所謂大胥、眾胥者,大祝眾祝之胥,以八人縮為六人,合下斂者六人之文。其說必自以為新巧,不知周禮凡職皆有胥,人獨取以為言,且大祝、喪祝之下尚有士府、史徒等,何獨用胥?又胥等耳,何由知其有大與眾之名?皆瞽說也。陸農師曰:「君子所遇而安,則死亦樂矣,莊子南面王樂是也。故君之喪,使大胥斂焉。」其論益誕妄不足辨。籲!周禮浠亂二禮,又皆釀成於後儒釋經之手,瀏覽之餘,未嘗不為之三嘆也。字書「胥」又音「祝」,貽誤一至於此。又曰士是斂,喪禮云「士與遷尸」本此。大夫士獨言侍者,君尊,故大胥侍大夫,眾胥侍士,不親斂也。若「君」則大胥、眾胥皆親執斂,自無侍者矣。孔氏曰:「大夫言侍則君亦應有侍者,未知何人也。」此疑已屬無謂,吳幼清又為之解曰:「胥各四人,國君當如王朝之數。國君之斂,大胥四人,眾胥二人,以足六人之數。祝官臨斂,記雖不言,孔疏謂君應有侍者,不知何人,蓋『大祝』也。」尤可笑。卷七七,頁二三—二四
174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結絞不紐。
175 士喪禮小斂雲「祭服不倒」,本此。又大斂雲「君襚不倒」,蓋以大斂有君襚,小斂無故也。此言士禮,可謂善變矣。孔氏曰:「前已言小斂不倒,此又言小斂者,為下諸事出也。」予為易之也,曰:「前已言小斂不倒,則大斂可知;此必言大斂者,為下事出也。」卷七七,頁二五—二六
176 斂者既斂必哭,士與其執事則斂,斂焉則為之一不食。凡斂者六人。
177 士與其執事則斂,注疏以「與執事為平生曾與亡者共執事。按:執事自屬執喪事,豈平生之謂乎?陳可大謂「與其相助凡役」,按:前云「士是斂」,不應更言「相助」,凡役且相助,凡役何必為之一不食乎?此謂凡士之與去聲。其執事者則為之斂,即所謂「士是斂」是也。間傳云:「士與斂焉,則一不食。」卷七七,頁二六—二七
178 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尺,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179 士喪禮云「冒緇」、「質長與手齊」、「●殺」,小斂雲「幠用夷衾」,皆本此。卷七七,頁二七
180 君將大斂,子弁絰,即位於序端「端」下原有「東」字,依今本刪。,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東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婦尸西,東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商」字,原作「喪」,依今本改。祝鋪絞、紟、衾、衣,士穎於盤上。士舉遷尸於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踊,夫人東面,亦如之。
181 此言人君大斂之禮,而士喪禮多取之。此云「子弁絰,即位於序端」,士喪禮云「即位踊,襲絰於序東」。小斂。此云「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東上」,士喪禮云「大夫升自西階,階東北面東上」。大斂。此云「父兄堂下北面」,士喪禮云「眾兄弟堂下北面」。始死哭位。此云「夫人命婦尸西東面」,士喪禮云「婦人尸西東面」。大斂。此云「喪祝鋪絞紟衾衣」,士喪禮云「喪祝布絞紟衾衣。」大斂。此云「士穎於盤上」,士喪禮云「士盥」大斂。,又云「穎於盤上」。飯含。此云「士舉遷尸於斂上」,士喪禮云「士舉遷尸」。大、小斂同。此云「夫人東面,亦如之」,士喪禮云「主婦東面馮,亦如之」。小斂。觀此可見士喪禮出於喪大記,而非獨為士禮也,明矣。孔氏於下節大夫之喪,始多比擬士喪禮為說,而不知君禮亦然,正未嘗細心讀耳。此節之文,如「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舉尸遷於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踊」皆本雜記上。卷七七,頁二八—二九
182 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門右,巫止於門外。君釋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於序端,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東上。主人房外南面,主婦尸西東面。遷尸,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撫之,主人拜稽顙,君降,升主人馮之,命主婦馮之。
183 士喪禮君視大斂雲「君至,主人出迎於外門外」,「還入右」,「巫止於廟門外,祝代之」,「君釋採」,「升自阼階西鄉」,升,公卿大夫「東上,乃斂」,卒「主人中庭,君坐撫當心,主人拜稽首」,君降「命主人馮之」,「主人升自西階,由足西面」,「主婦東面,馮亦如之」,皆本此。按:士無君視斂之禮,下云「君於士既斂而往,為之賜大斂焉」,故士喪禮亦云「君若有賜焉則視斂」,而取此文以為說也,餘兼見後。卷七七,頁三○—三一
184 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餘禮猶大夫也。
185 觀此,益可見士禮多同大夫矣。卷七七,頁三一
186 君撫大夫,撫內命婦;大夫撫室老,撫侄娣。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不馮庶子;士馮父母妻長子庶子,庶子有子,則父母不馮其尸。凡馮尸者,父母先,妻子後。君於臣撫之,父母於子執之,子於父母馮之,婦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婦撫之,妻於夫拘之,夫於妻於昆弟執之。馮尸不當君所。凡馮尸,興必踊。
187 此惟言「君撫大夫」,士喪禮以君有賜斂之禮,故亦言撫士也。卷七七,頁三四
188 父母之喪,居倚廬、不塗,寢苫枕塊,非喪事不言。君為廬宮之,大夫士袒之。既葬,柱楣,塗廬不於顯者。君大夫士皆宮之。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為廬。
189 「以」字下疑有脫誤,不然「廬」於「葬」之前後皆在一處,何以言自未葬乎?又「於隱者」與上「於顯者」文相對,不知何指?鄭以上不於顯者承塗廬言,謂「不塗見面」;下於隱者謂「東南角」,恐未然。卷七八,頁一
190 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191 按:曾子問云「三年之喪,練,不群立,不旅行」,此云「既葬,與人立」,非也。按:王制云「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此云「大夫士言公事」,亦非也。卷七八,頁二
192 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闢也。
193 君既卒哭,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皆與「三年不從政」之說違,說見上。曾子問云「昔者魯公伯禽有為,為之也。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吾弗知也」,此但云「金革之事無闢」,亦非。卷七八,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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