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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四》[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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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官司寇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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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鄭目錄云:「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者,遒也,如秋義殺害收聚斂藏於萬物也。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刑者所以驅恥惡,納人於善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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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4
[疏]「惟王」至「民極」○釋曰:義已具在《天官》。
5
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禁,所以防姦者也。刑,正人之法。《孝經說》曰:「刑者侀也,過出罪施。」○侀,音刑。
6
[疏]注「禁所」至「罪施」○釋曰:云「禁所以防姦者也」者,案《士師》「五禁以左右刑罰」。王者恐民以姦入罪,故先設禁示之,防其姦惡。若有不忌為姦,然後以刑罪之。云「刑,正人之法」者,刑期於無刑,以殺止殺,故云「刑,正人之法」也。云「《孝經說》曰」者,《孝經援神契》「五刑」章曰:「刑者,侀也。過出罪施者,下侀為著也。行刑者,所以著人身體。過誤者出之,實罪者施刑。是以《尚書》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引之者,證司寇行刑當審慎也。
7
刑官之屬: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夫四人;鄉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士察也,主察獄訟之事者。鄭司農說以《論語》曰:「柳下惠為士師。」鄉士,主六鄉之獄。○鄉,音香,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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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刑官」至「二人」○釋曰:自此已下論設官分職之事。云「刑官之屬」者,此一句總為刑官六十官為目,故云之屬。云「大司寇,卿一人」,六命。「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四命。「士師」者,秋官之考,雖「下大夫四人」,亦四命。「鄉士」,其職云「掌國中」,國中兼百里內六鄉,以八人分主六鄉,故謂之鄉士。「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二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下士言旅,旅,眾也,小官理眾事也。○注「士察」至「之獄」○釋曰:訓「士」為「察」者,義取察理獄訟,是以刑官多稱士。先鄭引《論語》士師,欲見士官理獄訟之事。案:上代以來,獄官之名有異。是以《月令》乃「命大理瞻傷察瘡」,鄭注云:「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天子諸侯同,故魯有司寇,晉魏絳亦云「歸死於司寇」。至於衰世,國異政,家殊俗,官名隨意所造。故僖二十八年,晉有士榮為大士;文十年,楚子西云「臣歸死于司敗」;《論語》云「陳司敗」;昭十四年,士景伯如楚,叔魚攝理:是後官號不同者也。
9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10
[疏]「府六」至「十人」○釋曰:在此者,府,治藏吏。史,作文書。胥為什長。徒給繇役。義已在《天官疏》。自大司寇已下,至胥徒,皆是周官別職,故各有職而同府史也。
11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主六遂之獄者。
12
[疏]注「遂士」至「獄者」○釋曰:在此者,其職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獄故也。鄉士主六鄉之獄,遂士主六遂之獄,所以鄉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遠,故官卑;以六遂在遠郊外,兼主公邑,地廣人眾,故官多。
13
縣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縣。縣士,主縣之獄者。
14
[疏]注「距王」至「獄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野」,謂掌三等公邑之獄。故鄭於《縣士職》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縣,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總言之。」故其職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獄,遂士兼掌之矣。既三處獄並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縣」,以不主三百里中、五百里中獄者,縣在四百里中,故舉中以言,其實外內皆掌之耳。
15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獄者。
16
[疏]注「方士」至「獄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都家」,鄭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採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獄,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鄭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獄者」也。
17
訝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訝,迎也。士官之迎四方賓客。○訝,五嫁反。
18
[疏]注「訝迎」至「賓客」○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方之獄訟」,非直迎賓客,以獄訟為主,故亦士言之也。
19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外朝之法。○朝,直遙反,卷內同。
20
[疏]注「朝士」至「之法」○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為詢眾庶,讞疑獄,故屬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雖為刑獄所施,至於防禁之屬,皆在秋官,又於賓客是主人所敬,故鄉飲酒坐賓於西北,象天地嚴凝之氣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賓客之事亦屬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諸侯皆三朝:內朝二,路門外與路寢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門內、庫門外是也。
21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民數。
22
[疏]注「司民主民數」○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登萬民之數」,凡斷獄弊訟,必須知民年幾老幼,是以司民雖非刑獄,連類在此也。
23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24
[疏]「司刑」○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故其職在此。
25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剌,殺也。三訊罪定則殺之。○剌,七賜反。訊,言信。
26
[疏]注「剌殺」至「殺之」○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亦是刑獄之類,故在此。
27
司約,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約,言語之約束。○約,劉於妙反,一音如字,注同。束,劉詩樹反,一音如字。
28
[疏]「司約」至「四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29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盟,以約辭告神,殺牲歃血,明著其信也。《曲禮》曰:「蒞牲曰盟。」○約,於妙反。歃,所洽反。
30
[疏]注「盟以」至「曰盟」○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盟載之法」,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31
職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職,主也。
32
[疏]「職金」○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凡金玉之戒令」,又云「掌受金罰、貨罰」,亦是刑獄之事,故在此。
33
司厲,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犯政為惡曰厲。厲士主盜賊之兵器及其奴者。
34
[疏]注「犯政」至「奴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盜賊之任器」,又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隸」,亦是刑獄之事,故在此也。云「犯政為惡曰厲」者,厲是惡鬼殺厲之事,故以造惡為厲也。云「厲士主盜賊之兵器」者,其職文也。
35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十六人。○賈,音嫁,又音古。
36
[疏]「犬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凡祭祀,共犬牲」。犬是金畜,故《五行傳》云:「二曰言,言之不從,則有犬禍。」故連類在此。犬有兩義,案《說卦》「艮為狗」,艮卦在丑,艮為止,以能吠守止人,則屬艮,以能言,則屬兌,兌為言故也。
37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鄭司農云:「圜,謂圜土也。圜土,謂獄城也。今獄城圜。《司圜職》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謂圜土也。又《大司寇職》曰『以圜土聚教罷民』,故《司圜職》曰『掌收教罷民』。」○圜,于權反。罷,音皮,下同。
38
[疏]「司圜」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圜土之刑人」,亦刑獄之事,故在此。○注「鄭司」至「罷民」○釋曰:先鄭所引皆當其義,故後鄭從之。但獄城圜者,東方主規,規主仁恩,凡斷獄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
39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囚,拘也,主拘繫當刑殺之者。
40
[疏]注「囚拘」至「之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守盜賊,凡囚者」。刑獄之事,故在此也。
41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戮猶辱也,既斬殺又辱之。
42
[疏]注「戮猶」至「辱之」○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斬殺賊諜而搏之」。刑罪之事,故在此。
43
司隸,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隸,給勞辱之役者。漢始置司隸,亦使將徒治道溝渠之役,後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郡。
44
[疏]注「隸給」至「近郡」○釋曰:以隸是罪人為奴僕,故知「給勞辱之役」也。又引「漢始置司隸」云云者,以漢時司隸官與周同,故舉以為況也。
45
罪隸,百有二十人。盜賊之家為奴者。
46
[疏]「罪隸」至「十人」○釋曰:此中國之隸言罪隸。古者身有大罪,身既從戮,男女緣坐,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故注云「盜賊之家為奴者」。蠻隸已下,皆百二十人者,鄭云「凡隸眾矣,此其選以為役員」者,謂隸中選取善者,以為役之員數為限。其餘眾者以為隸民,故《司隸職》云「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之等,是百二十人外謂之民者也。
47
蠻隸,百有二十人。征南夷所獲。
48
閩隸,百有二十人。閩,南蠻之別。○閩,亡巾反,又音文。
49
夷隸,百有二十人。征東夷所獲。
50
貉隸,百有二十人。征東北夷所獲。凡隸眾矣,此其選以為役員,其餘謂之隸民。○貉,音陌。
51
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憲,表也。主表刑禁者。
52
[疏]注「憲表」至「禁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憲邦之刑禁」,故在此也。知憲不為法,而為表憲者,又案其職云:「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於四方,而憲邦之刑禁。」明憲為表懸,示人使知者也。
53
禁殺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殺戮者,禁民不得相殺戮。
54
[疏]「禁殺」至「二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司斬殺戮者,以告而誅之」,是禁民相殺戮之事,故在此也。
55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56
[疏]「禁暴」。○釋曰:此亦謂禁民不得相陵暴。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亦是防禁之事,故在此也。
57
野廬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廬,賓客行道所舍。
58
[疏]注「廬賓」至「所舍」。○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達國道路」,又云「掌凡道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知廬是「賓客行道所舍」者,見《遺人》云「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故知之也。
59
蠟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蠟,骨肉腐臭,蠅蟲所蠟也。《月令》曰「掩骼埋骴」,此官之職也。蠟讀如狙司之狙。○蠟,清預反,注同。蠅,以繩反。骼,更白反。貍,亡皆反,本又作埋。骴,本又作胔,似賜反。
60
[疏]注「蠟骨」至「之狙」。○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除骴」,又云「凡國之大祭祀,禁刑者、凶服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引《月令》「掩骼埋骴」者,案彼注「骨枯曰骼,肉腐曰骴」。掩亦埋,但骼骴不同,故別言也。言骼骴者,凡人物皆是。云「蠟讀如狙司之狙」者,俗有狙司之言,故讀從音也。若然,《月令》所云是春時,今不在《春官》者,彼《月令》為春時陽,不欲陰之事,故在春,此取禁戒之事,故在秋也。
61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雍,謂隄防止水者也。○雍,於勇反,劉如字,注同。堤,丁兮反。
62
[疏]注「雍謂」至「者也」○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溝瀆澮池之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63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鄭司農云「萍讀為蛢,或為萍號起雨之萍」。玄謂今《天問》萍號作萍。《爾雅》曰:「萍,蓱,其大者蘋。」讀如「小子言平」之平。萍氏主水禁,萍之草無根而浮取,名於其不沈溺。○萍,音平,又蒲丁反。蛢,蒲丁反,《爾雅》云:「蛂,黃蛢」。萍號,蒲丁反。萍蓱,上音平。
64
[疏]「萍氏」○釋曰:按其職云「掌國之水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注「鄭司」至「沉溺」○釋曰:先鄭讀「萍」為「蛢」,取音同。云「或為萍號起雨之萍」者,亦《天問》之文。萍亦浮萍之草也。玄謂「今《天問》」者,《離騷》有《天問》篇,天不可問,故以《天問》為名。此就足先鄭,音義同。引《爾雅》「萍,蓱,其大者蘋」者,此以義相曉也。云「讀如『小子言平』之平」者,俗讀,取音同,皆取萍水草無根而浮不沉,禁人使不沉溺如萍也。
65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寤,覺也,主夜覺者。○覺,音教,下同。
66
[疏]注「寤覺」至「覺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禦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言「寤,覺也,主夜覺者」,凡人之寐臥恆在寢,得禁之者,人有夜寐忽覺而漫出門者,故謂之為夜覺也。
67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六人。烜,火也,讀如衛侯毀之毀,故書「毀」為「垣」,鄭司農云「當為烜」。○烜,音毀,注毀同。烜,劉音袁。
68
[疏]注「烜火」至「為烜」○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取明火,及以木鐸脩火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讀如衛侯毀之毀」者,《春秋左氏》「衛侯毀滅邢」,《詩》云「王室如燬」,燬,亦火之別名也。
69
條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社子春云:「條當為滌器之滌。」玄謂滌,除也。狼,狼扈道上。○條,音滌,徒歷反,注同。
70
[疏]「條狼」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當執鞭以趨辟」,凡誓僕及誓馭之等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注「杜子」至「道上」○釋曰:云「滌器之滌」者,讀從《特牲》、《少牢》滌祭器等之滌也。云「狼,狼扈道上」者,謂不蠲之物在道,猶今言狼藉也。
71
脩閭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閭謂里門。
72
[疏]注「閭謂里門」○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比國中宿互𣟄」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閭謂里門」者,《爾雅》云:「巷門謂之閭。」故知是二十五家之里門也。
73
冥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鄭司農云:「冥讀為《冥氏春秋》之冥。」玄謂冥方之冥,以繩縻取禽獸之名。○冥,如字,又莫歷反。縻,亡皮反。
74
[疏]「冥氏」至「八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設弧張,為阱護以攻猛獸」,是冥然使之不覺,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注「鄭司」至「之名」○釋曰:云《冥氏春秋》者,冥氏作《春秋》,書名,若晏子《呂氏春秋》之類,取其音讀也。後鄭云「冥方之冥」,亦取音同。云「以繩縻取禽獸之名」者,解冥是冥然使不覺之意也。
75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庶讀如藥煮之煮,驅除毒蠱之言。書不作蠱者,字從聲。○庶,音煮,又章預反。蠱,音古。
76
[疏]注「庶讀」至「從聲」○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除毒蠱」,是除惡之事,故在此也。云「庶讀如藥煮之煮」者,俗讀,意取以藥煮去病,去毒蠱亦如是。云「書不作蠱者,字從聲」者,除蠱者,庶是去之意,故為庶不為蠱也,是其取聲。
77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穴搏蟄獸所藏者。○搏,音博,劉音付。蟄,直立反。
78
[疏]注「穴搏」至「藏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政蟄獸」,是除猛惡之事,故在此也。云「穴搏蟄獸所藏」者,凡獸蟄皆藏在穴中,故以穴為官名,使取蟄獸也。
79
翨氏,下士二人,徒八人。翨,鳥翮也。鄭司農云:「翨讀為翅翼之翅。」○翨,音翅,失豉反,又吉豉反。
80
[疏]注「翨鳥」至「之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攻猛鳥」,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云「翨,鳥翮也」者,羽本曰翮,凡鳥有羽翨者皆有翮,故云「翨,鳥翮也」。凡翨、翅皆作翅,不作翨,故彼從之也。
81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柞,除木之名。除木者必先校剝之。鄭司農云:「柞讀為音聲唶唶之唶,屋笮之笮。」○柞,側百反,注唶屋笮皆同。校,古飽反。
82
[疏]「柞氏」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攻草木」,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注「柞除」至「之笮」○釋曰:知柞是「除木之名」者,見《詩》云「載芟載柞」,芟是除草,明柞是除木。云「除木者必先刊剝之者,見其職云:「夏日至,令刊陽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剝陰木而水之。」是先刊剝之。先鄭讀「柞」為「音聲唶唶之唶」者,讀從《春秋》「行扈唶唶」之唶。又為「屋笮之笮」者,俗讀,皆從音同也。
83
薙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書「薙」或作「夷」。鄭司農云:「掌殺草,故《春秋傳》曰:『如農夫之務去草,芟夷蘊崇之。』又今俗間謂麥下為夷下,言芟夷其麥,以其下種禾豆也。」玄謂「薙」讀如剃小兒頭之剃。書或作夷。此皆剪草也,字從類耳」。《月令》曰「燒薙行水」,謂燒所芟草乃水之。○薙,字或作雉,同,它計反,徐庭計反。去,起呂反。芟,所御反。蘊,紆粉反,徐憂群反。剃,它計反。
84
[疏]「薙氏」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殺草」,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也。○注「書薙」至「水之」○釋曰:先鄭從古書「薙」為「夷」,故引古今而為證也。《春秋》者,《左氏傳》隱六年,「夏五月,鄭伯侵陳。往歲鄭伯請成於陳,陳侯不許。五父諫曰:『親人善鄰,國之寶也。』又云:「周任有言曰:『為國家者,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芟夷蘊崇之。』」注云:「芟,刈。夷,殺。蘊,積。崇,聚。」「玄謂薙讀如剃小兒頭之剃」者,俗讀也。云「字從類耳」者,人髮之剃從髮,薙草還草下為之,故云類也。《月令》者,仲夏令,引之者,欲見薙草須燒之,又須水之意也。
85
硩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鄭司農云:「硩讀為擿,蔟讀為爵蔟之蔟,謂巢也。」玄謂硩,古字從石,折聲。○硩,音摘,它歷反,徐丈列反,沈敕徹反,李又思亦反。蔟,倉獨反。
86
[疏]「折蔟」至「二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覆夭鳥之巢」,是除惡之類,故在此。○注「鄭司」至「折聲」○釋曰:先鄭讀「硩」為「擿」,後鄭不從者,先鄭意以為杖擿破之,故從「擿」,後鄭意以石物等投擲為義,故不從。先鄭又云「蔟」為爵蔟之「蔟」者,爵蔟是雀窠,後鄭從之。「玄謂硩,古字從石,折聲」者,以石投擲毀之,故古字從石,以折為聲,是上聲下形字也。
87
翦氏,下士一人,徒二人。翦,斷滅之言也,主除蠱蠹者。詩云:「實始翦商。」○蠹,都路反。
88
[疏]注「翦斷」至「翦商」○釋曰:在此者,案其職院「掌除蠹物」,故鄭云「翦,斷滅言之也,主除蠱蠹者」,故在此。引《詩》者,證翦是翦除。
89
赤犮氏,下士一人,徒二人。赤犮猶言捇拔也,主除蟲豸自埋者。○赤,如字,一音採昔反。犮,徐音跋,畔末反,劉房末反。捇,采昔反,徐呼陌反。拔,畔末反,劉房末反,或蒲八反。豸,直氏反。
90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除墻屋」,注「除蟲豸藏逃其中者」,《爾雅·釋蟲》云:「有足曰蟲,無足曰豸。」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言「赤犮猶言捇拔」者,拔,除去之也。
91
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鄭司農云:「蟈讀為蜮,蜮,蝦蟇也。《月令》曰『螻蟈鳴』,故曰『掌去鼃黽』。鼃黽,蝦蟆屬。書或為『掌去蝦蟆』。」玄謂蟈,今御所食蛙也。字從蟲,國聲也。蜮乃短狐與。○蟈氏,音古獲反,注同,劉又音國。蜮,劉音或,一音古獲反。蝦,音遐。蟆,音麻。螻,音樓。鼃,戶蝸反,又斛佳反。黽,莫幸反。蛙,戶蝸反,劉斛佳反,沈和隹反。蜮,音或。與,音餘,下官與同。
92
[疏]「蟈氏」至「二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去鼃黽」,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也。○注「鄭司」至「狐與」○釋曰:先鄭以蟈為蜮,又以蜮為蝦蟆,後鄭不從,鼃黽,蝦蟆屬,是其類也。云「書或為掌去蝦蟆」者,於義可也。「玄謂蟈,今御所食蛙也」者,蛙、蟈為一物。云「字從蟲,國聲也」者,國與蟈為聲,所謂左形右聲者也。云「蜮乃短狐與」者,案莊公十八年「秋,有蜮」,服云:「短狐,南方盛暑所生,其狀如鱉,古無今有。含沙射人入肉中,其瘡如疥,遍身中濩濩蜮蜮,故曰災,禮曰惑君則有。」案《五行志》,劉向以為蜮生南越,由齊姜淫惑莊公,故生於魯。
93
壺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壺謂瓦鼓。涿,擊之也。故書「涿」為「獨」。鄭司農云:「獨讀為濁其源之濁,音與涿相近,書亦或為濁。」○涿,陟角反,又音濁。近,附近之近。
94
[疏]「壺涿」至「二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除水蟲」,亦是除惡之類,故在此也。○注「壼謂」至「為濁」○釋曰:壼乃盛酒之器,非可涿之物,故知是瓦鼓。必知是瓦者,雖無正文,《考工記》有陶人、瓬人造瓦器,敺水蟲,非六鼓,故知瓦鼓也。先鄭雖讀涿為濁,聲轉字誤,故為濁,猶從涿為義,故後鄭引之在下。「濁其源」,《大玄經》文也。
95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庭氏主射妖鳥,令國中絜清如庭者也。○射,食亦反。清,才性反,又如字。
96
[疏]注「庭氏」至「者也」○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射國中妖鳥」,亦是除惡之類,故在此也。
97
銜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銜枚,止言語囂讙也。枚,如箸,橫銜之,為繣結於項。○囂,五高反,一音許驕反,下同。灌,音讙。箸,直慮反。繣,戶卦反,又胡麥反。
98
[疏]注「銜枚」至「於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大祭祀令禁無囂」,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狀如箸,橫銜之,為之繣結於項」者,繣,謂以組為之,繫著兩頭,於項後結之。
99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伊耆,古王者號。始為蠟,以息老物。此主王者之齒杖。後王識伊耆氏之舊德,而以名官與?今姓有伊耆氏。○耆,巨之反。蠟,仕詐反。
100
[疏]「伊耆」至「二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共杖」,杖,老者所依,秋是長老之方,故在此。○注「伊耆」至「耆氏」○釋曰:案《明堂位》云:「土鼓、蕢桴、葦籥,伊耆氏之樂也。」鄭注亦云「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號」。云「始為蠟,以息老物」者,《郊特牲》文。引之者,取息老物,證伊耆供杖於老者之事故也。云「此主王者之齒杖,後王識伊耆氏之舊德,而以名官與」者,言後王職伊耆氏之舊德,則周家以前為後王,至周又因之,故不指周而云後王也。
101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司儀,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行夫,主國使之禮。○使,所吏反。
102
[疏]「大行」至「行夫」○釋曰:此四官在此者,皆主賓客嚴凝之事故也。亦謂別職同官,故四官各有職司,而共府史胥徒也。○注「行夫」至「之禮」○釋曰:大行人、小行人、司儀皆掌賓客之禮,不見注解,至行夫獨注之,以官獨多於餘官,以主國使之禮,至於美惡無禮皆使之,故官多於餘官也。
103
環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環猶圍也。主圜賓客、任器,為之守衛。○環,戶關反,劉戶串反。
104
[疏]注「環猶」至「守衛」○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賓客舍則授館,令聚拓」,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也。云「主圍賓客之任器,為之守衛」者,其職文也。
105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通夷狄之言者曰象。胥,其有才知者也。此類之本名,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今總名曰象者,德先致南方也。○知,音智。鞮,丁兮反。譯,音亦。
106
[疏]注「通夷」至「方也」○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夷之國使,以傳賓主之語」,故亦連類在此也。云「此類之本名東方」已下,皆《王制》文。云「寄」者,賓主不相解語,故寄中國於東夷,又寄東夷語於中國,使相領解。云「象」者,傳南方於中國,還象中國以傳之。與南方人語,則還象南方語而傳之。云「狄鞮」者,鄭彼注云「鞮之言知也」,雖不訓狄,狄即敵也,謂言語相敵,使之知也。云「北方曰譯」者,譯,即易,謂換易言語,使相解也。云「總名曰象」者,四方別稱,經唯有一象,故云總名曰象。云「周之德先致南方也」者,即《詩》序所云「文王之德,被於江漢」是也。又《書》序云「巢伯來朝」,注「巢伯,殷之諸侯,聞武王克商,慕義而來朝」,此皆致南方,故象得裛名也。
107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三十人。
108
[疏]「掌客」○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賓客牢禮之陳」,亦是賓客嚴凝象秋,故在此。
109
掌訝,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訝,迎也。賓客來,主迎之。鄭司農云:「訝讀為『跛者訝跛者』之訝。」○跛,波可反。
110
[疏]注「訝迎」至「之訝」○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迎賓客」,故連類在此。先鄭云「『跛者訝跛者』之訝」,此《公羊傳》文。時晉使郤克聘齊,郤克跛,齊使跛者往御。御亦訝,故讀從之也。
111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一人。主交通結諸侯之好。○好,呼報反。
112
[疏]注「主交」至「之好」○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九禁之難」,有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113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114
掌貨賄,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115
[疏]「掌察四方」、「掌貨賄」○釋曰:在此者,蓋督察邦國之事,及掌邦國所致貨賄,但二官闕,不可強言也。
116
朝大夫,每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此王之士也,使主都家之國治,而命之朝大夫云。○治,直史反。
117
[疏]「朝大」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都家之國治」,因有邦國賓客在秋,都家之治亦在此。○注「此王」至「夫云」○釋曰:此云「每國上士二人」,是王朝之士。以其主采地之國治,事重,則名之曰朝大夫云。畿內三等採地,地雖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總謂之國,若《王制》云九十三國也。云「庶子」者,蓋亦主采地之諸子。今在府史之下,蓋官長所自辟除也。
118
都則,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都則,主都家之八則者也。當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馬云。
119
[疏]注「都則」至「馬云」○釋曰:此官已闕,鄭知主八則者,《太宰》云「八則治都鄙」,此經云「都則」,故知則,八則也。
120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獄訟,以告方士者也。亦當言每都。
121
[疏]注「都家」至「每都」○釋曰:在此者,此宮雖闕,義理可言。以其稱士,則知主獄,故鄭云「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獄訟,以告方士者也」。必知王家不置都士,而云都家之士者,以其都司馬使王自為之,家司馬家自置司馬,以司馬主軍事重,故王置都司馬,此刑事輕於軍,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但已有方士主其獄,故使都家之士以獄告也。
122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典,法也。詰,謹也。《書》曰:「王耗荒,度作詳刑,以詰四方。」○詰,起吉反。耗,莫報反。度,待洛反。
123
[疏]「大司」至「四方」○釋曰:《大司寇》云「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不言刑王國,詰畿內者,王官不嫌不刑詰在內,故舉外以見內也。《大宰》云「以六典治邦國」,今此更言建「三典」者,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此三典是刑之三典,與彼別,故司寇別施之。○注「典法」至「四方」○釋曰:「典,法也。」案《大宰》注云「典法,則所用異,異其名也」,故云典法也。引《書》者,《呂刑》篇文,「呂侯訓夏贖刑,王耄荒,度作詳刑以詰四方」。謂周穆王老耄亂荒忽,猶能用賢量度詳審之刑,以詰謹四方。引之者,證詰為謹義也。
124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新國者,新辟地立君之國。用輕法者,為其民未習於教。○為,于偽反。
125
[疏]注「新國」至「於教」○釋曰:云「新國者,新闢地立君之國」者,謂若世衰,夷秋內侵,國君誅滅,聖人後作,日辟國百里,既攘夷狄,國空無主,民不獨治,須立君化之。則是「新辟地立君之國」者也。趙商問:「《族師職》曰:『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在《康誥》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族師之職,鄰比相坐,《康誥》之云,門內尚寬。不知《書》、《禮》是錯,未達指趣。」答曰:「族師之職,周公新制禮,使民相拱敕之法。《康誥》之時,周法未定天下,又新誅三監,務在尚寬,以安天下。先後量時,各有云為,乃謂是錯也?」若然,言周公之時,未定天下,即是新國,更云新誅三監,假令周法先定,新誅之國亦是新國,故此云新辟地立君也。
126
二曰刑平國用中典,平國,承平守成之國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127
[疏]注「平國」至「之法」○釋曰:云「平國,承平守成之國也」者,謂先君受封,後君承前平安,守持成立之國,民已被化,則用常行之法以治之。
128
三曰刑亂國用重典。亂國,篡弒叛逆之國。用重典者,以其化惡伐滅之。○篡,初患反。殺,音試,本亦作弒。
129
[疏]注「亂國」至「滅之」○釋曰:云「亂國,篡弒叛逆之國」者,謂若州吁篡國,崔杼弒君,臧紇叛魯,此皆逆亂之國。如此之國,民起惡心,故於常法之外,為惡者則當伐滅之也。
130
以五刑糾萬民:刑亦法也。糾猶察異之。
131
[疏]注「刑亦」至「異之」○釋曰:此五刑,與尋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別,刑亦法也。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云「糾猶察異之」者,謂萬民犯五刑,察取與之罪,使別異善惡,則《尚書·畢命》云「旌別淑慝,表厥宅里」是也。
132
一曰野刑,上功糾力;功,農功。力,勤力。
133
[疏]注「功農」至「勤力」○釋曰:以其言野,則國外,若卿大夫云「野自六尺」之類。既言在野為功,故知功是農功,力,勤力也。
134
二曰軍刑,上命糾守;命,將命也。守,不失部伍。○守,劉音狩,注同。將,子匠反。
135
[疏]注「命將」至「部伍」○釋曰:以其在軍,梱外之事,將軍裁之,故知命是將命也。軍行必有部分卒伍,故云「不失部伍」也。
136
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德,六德也。善父母為孝。
137
[疏]注「德六」至「為孝」○釋曰:謂在鄉中之刑。《大司徒》云:「以鄉三物教萬民,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既言在鄉,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非教國子三德、咎由九德者也。「善父母為孝」,《爾雅·釋訓》文。
138
四曰官刑,上能糾職。能,能其事也。職,職事脩理。
139
[疏]注「能能」至「脩理」○釋曰:知「能是能其事。職,職事脩理」者,以其言官,官中見能、見職,明知義然。
140
五曰國刑,上愿糾暴。愿,愨慎也。「暴」當為「恭」字之誤也。○願,音願,劉又音原。依注暴作恭。愨,苦角反。
141
[疏]注「願愨」至「誤也」○釋曰:知為「恭」不作「暴」者,以其上四刑,皆糾察其善,不糾其惡,以類言之,故知是恭。恭又似暴字,故云「字之誤也」。
142
以圜土聚教罷民,圜土,獄城也。聚罷民其中,困苦以教之為善也。民不愍作勞,有似於罷。○罷,音皮,注下皆同。愍,音敏,劉亡覲反,《尚書》作愍,音敏,又作昏,皆訓強。
143
[疏]注「圜土」至「於罷」○釋曰:此已下說罷民。云「教之」者,正謂夜入圜土,晝則役之司空,困苦則歸善。鄭云「困苦以教之為善」。云「民不愍作勞,有似於罷」者,罷謂困極罷弊,此圜土被囚而役,是不愍強作勞之民,有似罷獘之人也。
144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以其不故犯法,寘之圜土,繫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置,置也。施職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書其罪惡於大方版,著其背。○寘,之豉反,又音示。邪,似嗟反,下同。著,丁略反,一音直略反。
145
[疏]注「害人」至「其背」○釋曰:云「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案《司救職》云:「凡民之有邪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即此下文者是也。此謂語言無忌,悔慢長老,過淺,直坐之嘉石,不入圜土者也。彼下文又云:「其有過失者,三讓而罰,三罰而歸于圜土。」此謂抽拔兵劍,誤以傷人,罪重,不坐嘉石,徑入圜土,晝日亦役之司空,夜入圜土者也。此罷民,本無故心,直是過誤,此入五刑者為輕,比坐嘉石者為重,故云已麗於法,麗於法,是入圜土者也。
146
其能改過,反于中國,不齒三年,反于中國,謂舍之還於故鄉里也。《司圜職》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齒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147
[疏]「其能」至「三年」○釋曰:云「能改」,正謂在圜土不出,自思己過,是能改也。○注「反於」至「平民」○釋曰:言「反于中國」者,《虞書》有「五宅三居」,彼不在中國,此則反還於故鄉里也。引《司圜職》已下,見舍之遠近。此所舍鄉,則《玉藻》所謂「垂緌五寸,惰游之士也」是也。
148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出謂逃亡。
149
[疏]「其不」至「者殺」○釋曰:云「不能改」,正謂不能伏思已過而出圜土也。
150
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訟,謂以財貨相告者。造,至也。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詩》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畝與?○造,七報反,注同。個,古賀反。與,音餘。
151
[疏]「以兩」至「聽之」○釋曰:此并下二經,論禁民獄訟,不使虛誣之事。言「禁」者,謂先令入束矢,不實則沒入官。若不入,則是自服不直,是禁民省事之法也。○注「訟謂」至「個與」○釋曰:云「訟,謂以貨財相告者」,以對下文「獄,是相告以罪名」也。此相對之法。若散文則通,是以衛侯與元咺訟,是罪名亦曰訟。云「古者一弓百矢」者,《尚書·文侯之命》,平王賜晉文侯,及僖二十八年,襄王賜晉文公,皆云「彤弓一,彤矢百」,故知一弓百矢。云「束矢其百個與」者,彼是所賜,此乃入官,約同之,故云「與」以疑之。《泮水》詩云「束矢其搜」,毛云:「五十矢曰束。」彼鄭從之者,彼或據在軍矢數,與受賜者異,故從《毛傳》也。
152
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後聽之。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齎券書,既兩券書,使入鈞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書,不入金,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堅也。三十斤曰鈞。○兩劑,子隨反。
153
[疏]「以兩」至「聽之」○釋曰:此一經聽爭罪之事,與上聽訟有異,此則各遣持劑之書契,又入金不入矢,「三日乃致于朝」者,皆謂以獄事重於訟事,故鄭云重刑也。○注「獄謂」至「曰鈞」○釋曰:云「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對前相告以財貨為訟也。云「劑,金券書也」者,《小宰》云:「聽賣買以質劑。」《質人》云:「大市以質,小市以劑。」鄭《小宰》注云:「簿書之最目,獄訟之要辭,皆曰契。」則劑謂券書者,謂獄訟之要辭,若王叔氏不能舉其契是也。「三十斤曰鈞」,《律歷志》文。
154
以嘉石平罷民,嘉石,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平,成也。成之使善。○文石,如字,劉音問。樹音樹。
155
[疏]注「嘉石」至「使善」○釋曰:此嘉石肺石在《朝士職》,朝士屬大司寇,故見之耳。云「嘉石,文石也」者,以其言嘉,嘉善也。有文乃稱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罷民思其文理,以改悔自脩。樹之外朝門左,朝士文也。
156
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有罪過,謂邪惡之人所罪過者也。麗,附也。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諸司空,坐日訖,使給百工之役也。役月訖,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寬也。○桎,音質。桎,戶毒反。著,直略反,下附猶著皆同。
157
[疏]「凡萬」至「舍之」○釋曰:云「未麗於法」,只謂入圜土為法,此坐嘉石之罷民未入圜土,差輕故也。云「害於州里」者,謂語言無忌,侮慢長老。云「桎梏而坐諸嘉石」者,謂坐時,坐日滿,役諸司空,則無桎梏也。此已下輕重有五節,皆就語言侮慢之中,斟酌為輕重,分五等也。云「使州里任之」者,仍恐習前為非而不改,故使州長里宰保任,乃舍之。以稍輕,入鄉即得與鄉人齒,亦無垂緌五寸之事也。鄭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知者,無正文,見《掌囚》云「上罪梏拲而桎」,拲,謂兩手共一木,梏與拲連言,故知梏在手,桎在足也。《廣雅》云:「手間之梏械,足間之桎械。」亦是手曰梏,足曰桎。《易志》冷剛問:「《大畜》六四『童牛之梏,元吉』,注巽為木,互體震,震為牛之足,足在艮體之中,艮為手,持木以就足,是施梏。又《蒙》初六注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今《大畜》六四施梏于足,不審桎梏手足定有別否?」答曰:「牛無手,故以足言之。」
158
以肺石遠窮民,肺石,赤石也。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肺,芳廢反。
159
[疏]注「肺石」至「告者」○釋曰:云「肺石,赤石也」者,陰陽療疾法,肺屬南方火,火色赤,肺亦赤,故知名肺石是赤石也。必使之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云「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王制》文。彼上文云:「少而無父者謂之孤,老而無子者謂之獨,老而無妻者謂之鰥,老而無夫者謂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皆有常餼。」
160
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無兄弟曰惸。無子孫曰獨。復猶報也。上謂王與六卿也。報之者,若上書詣公府言事矣。長,謂諸侯若鄉遂大夫。○惸,其營反。長,丁丈反,下及注同。上,時掌反。
161
[疏]「凡遠」至「其長」○釋曰:言「遠近」者,無有遠近,畿外畿內之民,皆有惸獨老幼之等。云「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謂長官不肯通達,審知其貧困者,故須復報於上,如此之類,是上窮民,即來立於石也。○注「無兄」至「大夫」○釋曰:鄭知惸是無兄弟者,《王制》已有狐獨鰥寡,不見惸,則惸是無兄弟可知也。是以《尚書·洪範》亦云「無虐惸獨,而畏高明」,孔云:「惸,單無兄弟也,無子曰獨。」云「無子孫曰獨」者,案《王制》唯云「老而無子曰獨」今兼云孫者,無子有孫不為獨,故兼云無孫也。鄭不釋經「老幼」者,老則無夫無妻,幼則無父可知,故不釋也。知上是王與六卿者,六卿並知國政,皆得受冤怨,故兼六卿言之。云「長,謂諸侯若鄉遂大夫」者,冤訴之人,天下皆是,故長亦兼天下,故以畿外諸侯及畿內鄉遂大夫,皆得為長也。若然,不言三等採地之主及三公邑大夫者,在長中可知,故舉外內以包之也。
162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正歲又縣其書,重之。○縣音玄,注及下同。挾,子葉反。
163
[疏]「正月」至「斂之」○釋曰:「正月之吉」者,謂建子之月,正月一日也。言「始和」者,《太宰》注「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爾」,其實不改也。云「布刑于邦國都鄙」者,正月和,即以此月布于天下。云「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者,謂建寅正歲,邦國及都鄙并王家雉門,皆一時縣之。「斂之」者,天子斂藏於明堂,諸侯斂藏於祖廟,月月受而行之,謂之聽朔。○注「正月」至「重之」○釋曰:鄭云「天下」,即邦國都鄙也。云「正歲又縣其書,重之」,知正歲乃縣者,亦約《小司寇》知之也。
164
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于天府。蒞,臨也。天府,祖廟之藏。○約,於妙反。藏,才浪反。
165
[疏]「凡邦」至「天府」○釋曰:云「凡邦之大盟約」者,謂王與諸侯因大會同而與盟所有約誓之辭。云「蒞其盟書,而登于天府」者,既臨其盟書,因即登此盟書于天府。○注「蒞臨」至「之藏」○釋曰:云「天府,祖廟之藏」者,《天府職》文。
166
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六官,六卿之官也。貳,副也。○會,古外反,下司會同。
167
[疏]「大史」至「藏之」○釋曰:大史、內史、司會,掌事皆與六卿同,故皆有副貳盟辭而藏之,擬相勘當也。
168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國之治。○治,直吏反,下同。
169
[疏]注「邦典」至「之治」○釋曰:云「邦典、六典也」者,案《大宰職》「以典待邦國之治」,故邦國有獄訟之事來詣王府,還以邦典定之。
170
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斷,丁亂反,下注皆同。
171
[疏]注「邦法」至「之治」○釋曰:案《大宰》云以「八法治官府」,是以卿大夫有獄訟,還以邦之八法斷之。若然,《大宰》有「八則治都鄙」,此不言都鄙有獄訟,以八則斷之者,都鄙有獄訟,都家之士告于方士治之,故此不言也。
172
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萬民之治。故書「弊」為「憋」。鄭司農云:「憋當為弊。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也。弊之,斷其獄訟也,故《春秋傳》曰『弊獄邢侯』。」○弊,必世反,斷也,後訓斷者,皆同。弊,劉芳滅反,又音卑設反。比,必利反。
173
[疏]注「邦成」至「邢侯」○釋曰:《大宰》云「以官成待萬民之治」,是以庶民有獄訟,故以邦成弊之。弊亦斷也,異其文耳。云「邦成八成也」者,則《小宰》云「一曰聽征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已下是也。先鄭云「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也」者,此八者,皆是舊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斷事,皆依舊事斷之,其無條,取比類以決之,故云決事比也。《春秋傳》者,《春秋左氏傳》「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邢侯不勝,乃弊獄邢侯」,引之者,證弊為憋,義同也。
174
大祭祀,奉犬牲。奉猶進也。
175
[疏]「大祭」至「犬牲」○釋曰:犬屬西方金,犬既當方之畜,故司寇奉進犬牲也。
176
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蒞誓百官,戒于百族。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謂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太廟之內,戒百姓也。」
177
[疏]「若禋」至「百族」○釋曰:禋之言煙,煙祀五帝,謂迎氣於四郊,及總享五帝於明堂也。云「戒之日」者,謂前十日卜之日,卜吉,即戒之使散齊。云「蒞誓百官」者,謂餘官誓百官之時,大司寇則臨之,云「戒於百族」者,大司寇親自戒之。其百官所戒者,當太宰為之,是以《太宰》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遂戒。」故知太宰戒百官也。若然,《太宰》云:「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太宰》雖云「掌百官誓戒」,戒則親為之,誓則掌之而不親誓。何者?此司寇卑於太宰,此云蒞誓百官,豈司寇得臨太宰乎?故知太宰掌之,餘小官誓之,司寇臨之也。○注「戒之」至「姓也」○釋曰:鄭知百族府史以下者,以其王之百姓,亦同大宰戒之,故知百族府史胥徒也。引《郊特牲》者,欲見百族非王之親,是府史以下也。云「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者,王自澤宮而還入皋門,至庫門之內,大宰獻命,命,即戒百官。又於庫門而東入廟門,廟門之內戒百姓。彼注云:「百姓,王之親也。」以親,故入廟乃戒之。
178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納亨,致牲。○亨,普庚反,劉普孟反,注同。下納亨放此。
179
[疏]「及納」至「如之」○釋曰:鄭云「納亨,致牲」者,謂將祭之辰。「祭之日」,謂旦明也。此二者,大司寇為王引道,故云「亦如之」。
180
奉其明水火。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
181
[疏]注「明水」至「月者」○釋曰:司烜氏以陽燧取火於日中,以陰鑒取水於月中。明者,絜也。王人明絜,水火乃成可得,是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也。奉此水火者,水以配鬱鬯與五齊,火以給爨亨也。
182
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大喪所前或嗣王。
183
[疏]「凡朝」至「如之」○釋曰:朝覲不言大,則四時朝也。會同,謂時見曰會,殷見曰同。此者皆司寇在王前為導也。其大喪亦如之,亦導王也。○注「大喪」至「嗣王」○釋曰:知「嗣王」者,以經云大喪是王喪,復云前王,明是嗣王也。言「或」者,大喪或是先后及王世子,皆是大喪。若先后及世子大喪,則王為正王也。既言前王,明以先后世子為政,故云「或嗣王」也。凡大喪之禮有三。《大宰》云「大喪,贊贈玉含玉」,《大司馬》云「大喪,平士大夫」,贈王謂王喪。《大宗伯》云:「朝覲會同,則為上相,大喪亦如之。」注云:「王、后、世子。」及此「大喪亦如之」,二者容有先后及后、世子。又《宰夫》云:「大喪、小喪,掌小官之戒令。」注云:「大喪,王后、世子也。小喪,夫人以下。」然則大喪與小喪相連,則不容有王喪。
184
大軍旅,蒞戮于社。社,謂社主在軍者也。鄭司農說以《書》曰「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185
[疏]注「社謂」至「於社」○釋曰:鄭知「社,謂社主在軍者也」者,以其大軍旅非在國,故先鄭引《書》為證,彼《書》,謂《甘誓》,啟與有扈戰于甘之野,誓士眾辭。社是陰,殺亦陰,賞是陽,祖是遷主亦陽,故各於其所。必於祖社主前者,尊祖嚴社之義也。
186
凡邦之大事,使其屬蹕。屬,士師以下也。故書「蹕」作「避」,杜子春云:「避當為辟,謂辟除姦人也。」玄謂蹕,止行也。○䟆,本亦作蹕,音畢。
187
[疏]注「屬土」至「行也」○釋曰:云「凡邦之大事」者,言「凡」語廣,則國有大事,王動行,皆使其屬蹕。鄭知其屬是士師以下者,見《士師職》云:「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于王宮。」注云:「諸侯來朝,若饗食時。」《士師》云帥其屬,則士師以下上士、中士、下士皆蹕。知者,以此注云「士師以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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