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疏]《士昏禮》第二。○鄭《目錄》云:「士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而名焉。必以昏者,陽往而陰來,日入三商為昏。昏禮於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二。」○釋曰:鄭知是士娶妻之禮者,以「記」云「記士昏禮」,故知是士娶妻。鄭云「日入三商」者,商謂商量,是漏刻之名,故三光靈曜亦日入三刻為昏,不盡為明。案馬氏云:日未出、日沒後皆云二刻半,前後共五刻。 |
2 | 今云三商者,據整數而言,其實二刻半也。 |
3 | 昏禮。下達,納採用雁。 |
4 | [疏]「昏禮」至「用雁」。○釋曰:從此下至「主人許,賓入,授如初禮」,陳納採問名之禮。云「下達」者,謂未行納採已前,男父先遣媒氏女氏之家通辭往來,女氏許之,乃遣使者行納採之禮也。言下達者,男為上,女為下,取陽倡陰和之義,故云下達,謂以言辭下通於女氏也。是以下記昏辭云「吾子有惠,貺室某也」,注云:「稱有惠,明下達。」謂此下達也。云「納採用雁」者,昏禮有六,五禮用雁:納採、問名、納吉、請期、親迎是也,唯納徵不用雁,以其自有幣帛可執故也。且三禮不云納,言納者恐女氏不受,若《春秋》內納之義。若然,納採言納者,以其始相採擇,恐女家不許,故言納。問名不言納者,女氏已許,故不言納也。納吉言納者,男家卜吉,往與女氏,復恐女家翻悔不受,故更言納也。納徵言納者,納幣帛則昏禮成,復恐女家不受,故更云納也。請期、親迎不言納者,納幣則昏禮已成,女家不得移改,故皆不言納也。其昏禮有六,尊卑皆同,故《左氏》莊公二十二年《經》書:「冬,公如齊納幣。」《穀梁傳》曰:「納幣,大夫之事也。禮有納採,有問名,有納徵,有告期,四者備而後娶,禮也。公之親納幣,非禮也,故譏之。」彼無納吉者,以莊公在母喪內,親行納幣,非禮之事,故關其納吉以非之也。○注「達通」至「廉恥」。○釋曰:鄭云「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採擇之禮」者,欲見納採之前,有此下達之言也。案《周禮。地官》有媒氏職,是天子之官,則諸侯之國亦有媒氏,傳通男女,使成婚姻,故云媒氏也。云「用雁為摯者,取其順陰陽往來」者,案《周禮。大宗伯》云:「以禽作六摯,卿執羔,大夫執雁,士執雉。」此昏禮無問尊卑皆用雁,故鄭注其意云取順陰陽往來也。順陰陽往來者,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為陽、婦為陰,今用雁者,亦取婦人從夫之義,是以昏禮用焉。引「《詩》」者,證須媒下達之義也。云「昏必由媒,交接設紹介」者,《詩》云「匪媒不得」,是由媒也。其行五禮,自納採已下,皆使使往,是交接設紹介也。 |
5 | 云「皆所以養廉恥」者,解所以須媒及設紹介者,皆所以養成男女使有廉恥也,使媒通之、媵御沃盥交之等,皆是行事之漸,養廉恥之義也。 |
6 | 主人筵於戶西,西上,右幾。 |
7 | [疏]「主人」至「右幾」。○釋曰:此女將受男納採之禮,故先設神坐,乃受之。○注「主人」至「首尾」。○釋曰:云「筵,為神布席也」者,下文禮賓云「徹幾改筵」,是為人設席,故以此為神席也。云「戶西」者,以戶西是賓客之位,故為尊處也。必以西為客位者,以地道尊右故也。知「受禮於禰廟」者,以記云凡行事受諸禰廟也。云「席西上,右設幾,神不統於人」者,案《鄉射》、《燕禮》之等設席皆東上,是統於人。今以神尊,不統於人,取地道尊右之義,故席西上,幾在右也。云「席有首尾」者,以《公食》記蒲筵萑席,皆卷自末,是席有首尾也。 |
8 | 使者玄端至。 |
9 | [疏]「使者玄端至」。○注「使者」至「緇裳」。○釋曰:云「使者,夫家之屬」者,案《士冠》贊者於中士下差次為之。此云夫家之屬,亦當然。假令主人是上士,屬是中士;主人是中士,屬是下士;主人是下士,屬亦當是下士,禮窮即同也。云「玄端,士莫夕之服,又服以事其廟」者,此亦如《士冠禮》玄端,士莫夕於朝之服也。但士以玄端祭廟,今使者服玄端至,亦於主人廟中行事,故云又服以事其廟也。云「有司緇裳」者,案士唯有三等之裳:玄裳、黃裳、雜裳。 |
10 | 此云緇裳者,即玄裳者矣,以其緇、玄大同小異也。然士有三等裳,今直言玄裳者,據主人是上士而言。案《士冠》云:「有司如主人服。」則三等士之有司,亦如主人服也。 |
11 | 擯者出請事,入告。 |
12 | [疏]「擯者」至「入告」。○注「擯者」至「慎也」。○釋曰:云「擯者,有司佐禮」者,案《士冠禮》有司並是主人之屬及群吏佐主人行禮之人,故知此擯者亦是主人有司佐禮者也。在主人曰擯。云「請猶問也。禮不必事,雖知,猶問之,重慎也」者,案《論語》云「無必」,故云不必事也。以其前已有下達之事,今使者來在門外,是知有昏事也,而猶問之,重慎也。 |
13 | 主人如賓服,迎於門外,再拜,賓不答拜。揖入。 |
14 | [疏]「主人」至「揖入」。○釋曰:案《士冠禮》主人迎賓於大門外,云主人西面,賓東面。此及《鄉飲酒》、《鄉射》皆不言面位者,文不具耳,當亦如《士冠》也。○注「門外」至「盛禮」。○釋曰:知門外是大門外者,以其大夫唯有兩門:寢門、大門而已。廟在寢門外之東,此下有至於廟門,明此門外是大門外可知也。云「賓不答拜者,奉使不敢當其盛禮」者,此士卑,無君臣之禮,故賓雖屬吏,直言不答拜,不言闢。若諸侯於使臣,則言闢,是以《射禮》賓迎入門,公拜,賓闢,不答拜。《公食大夫》主為賓已,故賓答拜,稽首,亦闢,乃拜之。以其君尊故也。 |
15 | 至於廟門,揖入。三揖,至於階,三讓。 |
16 | [疏]「至於」至「三讓」。○注「入三」至「碑揖」。○釋曰:凡入門三揖者,以其入門,賓主將欲相背,故須揖;賓主各至堂塗北面相見,故亦須揖;至碑,碑在堂下,三分庭之一,在北曲庭中之節,故亦須揖。但《士冠》注云: |
17 | 「入門將右曲,揖;將北曲,揖;當碑,揖。」此注:「至內ニ,將曲,揖;既曲,北面,揖;當碑,揖。」文不同者,鄭舉二文相兼乃足也。三者,禮之大節,尊卑同,故《鄉飲酒》、《鄉射》、《聘禮》、《公食大夫》皆有此三揖之法,但注有詳略耳。 |
18 | 主人以賓升,西面。賓升西階,當阿,東面致命。主人阼階上北面再拜。 |
19 | |
20 | [疏]「主人」至「再拜」。○釋曰:賓則使者也。禮之通例,賓主敵者,賓主俱升,若《士冠》與此文是也。若《鄉飲酒》、《鄉射》皆主尊賓卑,故初至之時,主人升一等,賓乃升,至卒洗之後亦俱升。唯《聘禮》公升二等,賓始升者,彼注云「亦欲君行一,臣行二」也。《覲禮》,王使人勞侯氏,使者不讓,先升者,奉王命尊故也。「主人阼階上北面再拜」者,主人不言當阿,則如《鄉飲酒》主人當楣,再拜。○注「阿棟」至「為」。○釋曰:案《鄉飲酒》、《聘禮》皆云「賓當楣」,無云「當阿」者,獨此云賓當阿,故云「示親親」也。 |
21 | 凡士之廟,五架為之,棟北一楣下有室戶,中脊為棟,棟南一架為前楣,楣前接簷為。《鄉射》記云:「序則物當棟,堂則物當楣。」故云是制五架之屋也。 |
22 | 鄉大夫射於庠,庠則有室,故物當前楣。士射於序,序則無室,故物當棟。此士之廟,雖有室,其棟在室外,故賓得深入當之也。 |
23 | 授於楹閒,南面。 |
24 | [疏]「授於楹閒南面」。○注「授於」至「授也」。○釋曰:楹閒,謂兩楹之閒,賓以雁授主人於楹閒者,明和合親好,令其賓主遠近節同也。凡賓主敵者,授於楹閒。不敵者,不於楹閒。是以《聘禮》賓覿大夫云「受幣於楹閒南面」,鄭注云:「受幣楹閒,敵也。」《聘禮》又云「公側襲受玉於中堂與東楹之閒」,鄭注云:「東楹之閒,亦以君行一,臣行二。」至禮賓及賓私覿,皆云「當東楹」,是尊卑不敵,故不於楹閒也。今使者不敵,而於楹閒,故云「明為合好」也。云「南面,並授也」者,以經云南面不辨賓主,故知俱南面並授也。 |
25 | 賓降,出,主人降。授老雁。 |
26 | [疏]「賓降」至「老雁」。○釋曰:授雁訖,賓降,自西階出門。主人降,自阼階授老雁,於階立,待後事也。○注「老群吏之尊者」。○釋曰:大夫家臣稱老,是以《喪服》公士大夫以貴臣為室老,《春秋左氏傳》云「執臧氏老」,《論語》云「趙魏老」,《禮記》「大夫室老行事」,皆是老為家臣之貴者。士雖無君臣之名,云「老」亦是群吏中尊者也。 |
27 | 擯者出請。 |
28 | [疏]「擯者出請」。○注「不必」至「有無」。○釋曰:此主人不知賓有事,使擯出請者,亦是不必賓之事有無也。 |
29 | 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如初禮。 |
30 | 古文禮為醴。 |
31 | [疏]「賓執」至「初禮」。○釋曰:此之一使,兼行納採、問名,二事相因。 |
32 | 又使還須卜,故因即問名,乃還卜之,故共一使也。云「主人許」者,擯請入告,乃報賓,賓得主人許,乃入門,升堂,授雁,與納採禮同,故云「如初禮」也。 |
33 | ○注「問名」至「為醴」。○釋曰:言「問名」者,問女之姓氏,不問三月之名,故下記問名辭云「某既受命,將加諸卜,敢請女為誰氏」,鄭云:「誰氏者,謙也。不必其主人之女。」是問姓氏也。然以姓氏為名者,名有二種:一者是名字之名,三月之名是也;一者是名號之名,故孔安國注《尚書》以舜為名,鄭君《目錄》以曾子為姓名,亦據子為名,皆是名號為名者也。今以姓氏為名,亦名號之類也。鄭云「將歸卜其吉兇」者,亦據下記文也。 |
34 | 擯者出請,賓告事畢。入告,出請醴賓。 |
35 | [疏]「擯者」至「醴賓」。○注「此醴」至「厚之」。○釋曰:此下至「送於門再拜」,主人禮賓之事。云「此醴亦當為禮」者,亦《士冠》禮賓為醴字,彼已破從禮,故云「亦」。此以醴酒禮賓,不從醴者,以《大行人》云上公「再而酢」,侯伯「一而酢」,子男「一不酢」,及「以酒禮之」,用齊禮之,皆不依酒醴為名,皆取相禮,故知此醴亦為禮敬之禮,不取用醴為醴之義也。 |
36 | 《秋官。司儀》云「諸公相為賓」,及將幣,「賓亦如之」,注云:「上於下曰禮,敵者曰儐。」《聘禮》鄉亦云「無擯」,注云:「無擯,闢君是大夫已上尊,得有禮、擯兩名。」士以下卑,唯稱禮也。 |
37 | 賓禮辭,許。 |
38 | [疏]「賓禮辭許」。○注「禮辭一辭」。○釋曰:禮賓一辭許者,主人禮賓之常法,鄉已行納採、問名,賓主之情已通矣,故略行一辭而已。 |
39 | 主人徹幾改筵,東上。側尊С醴於房中。 |
40 | 側尊,亦言無玄酒,側尊於房中,亦有篚有籩豆,如冠禮之設。 |
41 | [疏]「主人」至「房中」。○釋曰:徹幾改筵者,於戶西禮神坐,徹去其幾,於後授賓,改設其筵,設側尊С醴在東房之中,以禮賓也。○注「徹幾」至「之設」。○釋曰:經云「東上」者,統於主人。注云「鄉為神,今為人」者,為神則西上,為人則東上,不同,故辨之。云「側尊,亦言無玄酒」者,醴糟例無玄酒配之,以其醴象大古質,故士冠與此昏禮之等皆無玄酒也。鄭知此「亦有篚有籩豆如冠禮」者,此下云「贊者酌醴,加角四」,明有篚盛之,又云「贊者薦脯醢」,則有籩豆可知。但冠禮尊在服北,南上,則此尊與篚等亦南上,故云「如冠禮之設」也。 |
42 | 主人迎賓於廟門外,揖讓如初,升。主人北面,再拜。賓西階上北面答拜。 |
43 | 主人拂幾,授校,拜送。賓以幾闢,北面設於坐,左之,西階上答拜。 |
44 | [疏]「主人」至「答拜」。○釋曰:云「主人迎賓於廟門外。揖讓如初,升」 |
45 | 者,如納採時三揖三讓也。云「主人北面再拜」者,拜賓至此堂飲之,是以《公食大夫》、《燕禮》、《鄉飲酒》、《鄉射》、《大射》皆云「拜至」,並是拜賓至此堂也。但《燕禮》、《大射》、《公食大夫》皆云「至,再拜」,先言至者,欲見賓至乃拜之,是有尊卑不敵之義。餘皆言拜至,至在拜下者,體敵之義也。若然,此為禮賓,有拜至者,前雖有納採、問名之事,以昏禮有相親之義,故雖後亦拜至也。聘禮、享禮及禮賓不拜至者,聘禮不取相親之義,故不拜至。 |
46 | 是以彼鄭注云:「以賓不於此始至也。」云「主人拂幾」者,此拂幾雖不言外拂、內拂,又不言三,案《有司徹》:「主人西面,左手執幾,縮之,以右袂推拂幾三,二手橫執幾,進,授尸於筵前。」注云:「衣袖謂之袂。推拂,去塵示新。」 |
47 | 雲拂者,外拂之也。則此亦外拂之三也。凡行敵禮者,拂幾皆若此。卑於尊者,則內拂之。故《聘禮》云:「宰夫內拂幾三,奉兩端以進。」鄭云「內拂幾,不欲塵分尊者」是也。若然,《冠禮》禮賓無幾者,冠禮比昏為輕,故無幾。 |
48 | 《鄉飲酒》、《鄉射》及《燕》賓,賓輕,故無幾。《聘》賓及《公食大夫》賓重,故有幾也。云「授校」者,凡授幾之法,卑者以兩手執幾兩端,尊者則以兩手於幾閒執之,授皆然。是以《聘禮》宰夫奉兩端以進,《有司徹》云:「尸進,二手受於手閒。」注云:「受從手閒,謙也。」雖不言兩手,兩手授之可知。又案《聘禮》云:「公東南鄉,外拂幾三,卒,振袂,中攝之,進,西鄉。賓進,訝,受幾於筵前。」以此言之,公尊,中執幾以一手,則賓以兩手於幾兩端執之也。而此亦賓主不敵授校者,昏禮異於餘禮。云「拜送」者,此當再拜送君,於聘賓則一拜,故《聘禮》云「公一拜送」,鄭注云「公,尊也」是也。此幾以安體,非己所得,故賓受訖,然後答拜。下經受醴之時,先拜乃受者,彼是入口之物,己所當得,故先拜乃受之。云「賓以幾闢」者,以賓卑,故以凡闢。《聘禮》賓卑,亦云以幾闢。《有司徹》不云以幾闢者,尊尸故也。《覲禮》不云以幾闢者,尊王使也。凡設幾之法,受時或受其足,或受於手閒,皆橫受之。及其設之,皆旋幾縱執,乃設之於坐南,北面陳之,位為神則右之,為人則左之,為異。不坐設之者,幾輕,故也。○注「拂拭」至「為枝」。○釋曰:鄭知「校,幾足者,《既夕記》云「綴足用燕幾,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故知校是幾足也。 |
49 | 贊者酌醴,加角四,面葉,出於房。 |
50 | [疏]「贊者」至「於房」。○注「贊佐」至「作手葛」。○釋曰:云「贊者亦洗酌,加角四,覆之,如冠禮矣」者,案《冠禮》云:「贊者洗於房中,側酌醴,加四覆之。」此與冠禮同,故知如冠禮矣。 |
51 | 主人受醴,面枋,筵前西北面。賓拜受醴,復位。主人阼階上拜送。 |
52 | [疏]「主人」至「拜送」。○注「主人」至「食起」。○釋曰:經唯云主人西北面,知「疑立」者,《鄉飲酒》云「主人阼階東疑立」,明此亦然也。凡主人將授酒醴,於筵前待賓,即筵前乃授之。此鄭云「即筵」,謂就筵前,與下賓即筵別也。是以冠禮禮子及下禮婦皆於筵西受禮。然禮賓進筵前受醴,是不躐席之事也。云「賓復位於西階上北面,明相尊敬。此筵不主為飲食起」者,但此筵為行禮,故拜及啐皆於西階也。 |
53 | 贊者薦脯醢。賓即筵坐,左執觶,祭脯醢,以四祭醴三,西階上北面坐,啐醴,建四,興,坐奠觶,遂拜。主人答拜。 |
54 | 嘗之者,成主人意。建猶手及也。興,起也。奠,停也。 |
55 | [疏]「贊者」至「答拜」。○釋曰:此經云「坐奠觶,遂拜」,言遂者,因事曰遂,因建四興,坐奠觶,不復興,遂因坐而拜。《冠禮》禮子並醮子,及此下禮婦,不言坐奠觶遂者,皆文不具。《聘》禮賓不言拜者,理中有拜可知也。 |
56 | ○注「即就」至「停也」。○釋曰:鄭云「祭以右手」,出於《鄉射》也。云「凡祭於脯醢之豆閒」者,謂祭脯醢俎豆皆於豆閒,此及《冠禮》、《鄉飲酒》、《鄉射》、《燕禮》、《大射》皆有脯醢,則在籩豆之閒。此注不言籩直言豆者,省文。《公食大夫》及《有司徹》豆多者,則言祭於上豆之閒也。云「必所為祭者,謙敬,示有所先也」者,案《曲禮》云「主人延客祭」,注云:「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此云謙敬,示有所先。先即本,謂先世造此食者也。 |
57 | 云「啐,嘗也。嘗之者,成主人意」者,主人設饌,望賓為美之,今客嘗之告旨,是成主人意也。 |
58 | 賓即筵,奠於薦左,降筵,北面坐取脯,主人辭。 |
59 | [疏]「賓即」至「人辭」。○釋曰:此奠於薦左,不言面位,下贊禮婦「奠於薦東」,注云:「奠於薦東,升席奠之。」此云奠於薦東,升席奠之,明皆升席,南面奠也。必南面奠者,取席之正。又祭酒亦皆南面,並因祭酒之而奠之,則《冠禮》禮子亦南面奠之。《聘禮》禮賓,賓北面奠者,以公親執束帛待賜,已不敢稽留,故由便疾北面奠之也。《鄉飲酒》、《鄉射》酬酒不祭不舉,不得因祭而奠於薦東也。《燕禮》、《大射》重君物,君祭酬酒,故亦南面奠。云「降,下也。自取脯者,尊主人之賜,將歸執以反命」者,案下記云「賓右取脯,左奉之,乃歸執以反命」是也。 |
60 | 賓降,授人脯,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 |
61 | [疏]「賓降」至「再拜」。○注「人謂」至「出去」。○釋曰:鄭知「人,謂使者從者」者,以其此脯使者將歸,故授從者也。又知「授於階下西面,然後出去」者,以其賓位在西,授脯文在出上,故知西階下西面授之,然後出去也。 |
62 | 納吉,用雁,如納採禮。 |
63 | [疏]「納吉」至「採禮」。○釋曰:案上文納採在前,問名在後,今此不云如問名而雲如納採者,問名賓不出大門,故此納吉如其納採也。○注「歸卜」至「是定」。○釋曰:鄭知義然者,案下記云:「納吉曰吾子有貺命,某加諸卜,占吉,使某也敢告。」凡卜並皆於禰廟,故然也。未卜時恐有不吉,婚姻不定,故納吉乃定也。 |
64 | 納徵,玄纁束帛、儷皮,如納吉禮。 |
65 | [疏]「納徵」至「吉禮」。○釋曰:此納徵無雁者,以有束帛為贄故也。是以《孝經鉤命決》云「五禮用雁」是也。案《春秋左氏》莊公二十二年:「冬,公如齊納幣。」不言納徵者,孔子制《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故指幣體而言周文,故以義言之。徵,成也,納此則昏禮成,故云「徵」也。○注「徵成」 |
66 | 至「作熏」。○釋曰:云「用玄纁者,象陰陽備也。束帛,十端也」者,《周禮》: |
67 | 「凡嫁子娶妻,入幣緇帛無過五兩。」鄭彼注云:「納幣帛緇,婦人陰也。凡於娶禮,必用其類。五兩,十端也。必言兩者,欲得其配合之名,十象五行十日相成也。士大夫乃以玄纁束帛,天子加以穀圭,諸侯加以大璋。《雜記》云:『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然則每端二丈。」若彼據庶人空用緇色,無纁,故鄭云用緇婦人陰,此玄纁俱有,故云象陰陽備也。案《玉人》,穀圭,天子以聘女;大璋,諸侯以聘女。故鄭據而言焉。「玄纁束帛」者,合言之陽奇陰耦,三玄二纁也。其大夫無冠禮而有昏禮,若試為大夫及幼為大夫者,依士禮。若五十而爵,改娶者,大夫昏禮,玄纁及鹿皮則同於士。餘有異者,無文以言也。 |
68 | 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徵禮。 |
69 | [疏]「請期」至「徵禮」。○釋曰:請期如納徵禮,納吉禮如納採禮。案上納採之禮下至「主人拜送於門外」,其中揖讓升降及禮賓迎送之事,此皆如之。 |
70 | ○注「主人」至「告之」。○釋曰:婿之父使使納徵訖,乃下卜婚月,得吉日,又使使往女家告日,是期由男家來。今以男家執謙,故遣使者請女家。若雲期由女氏,故云「請期」。女氏知陽倡陰和,當由男家出,故主人辭之。使者既見主人辭,遂告主人期日也。是以下記云:「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許,某敢不告!期曰某日。」注云:「某吉日之甲乙。」是告期之辭,故鄭云「辭即告」 |
71 | 也。 |
72 | 期,初昏,陳三鼎於寢門外東方,北面,北上。其實特豚,合升,去蹄。舉肺脊二,祭肺二,魚十有四,臘一肫,髀不升。皆飪。設扃。 |
73 | 鼎三者,升豚、魚、臘也。寢,婿之室也。北面,鄉內也。特猶一也。合升,合左右胖升於鼎也。去蹄,蹄甲不用也。舉肺、脊者,食時所先舉也。肺者,氣之主也,周人尚焉。脊者,體之正也,食時則祭之,飯必舉之,貴之也。每皆二者,夫婦各一耳。凡魚之正,十五而鼎,減一為十四者,欲其敵偶也。臘,兔臘也。 |
74 | 肫,或作純,純,全也,凡臘用全。髀不升者,近竅,賤也。飪,孰也。扃,所以扛鼎。,覆之。古文純為鈞,髀為脾。今文扃作鉉,皆作密。 |
75 | [疏]「期初」至「扃」。○釋曰:此文下盡「合巹」一節,論夫家欲迎婦之時,豫陳同牢之饌也。云「陳三鼎於寢門外東方,北面北上」者,謂在夫寢門外也。言「東方」、「北面」,是禮之正。但數鼎,故云「北面,北上」,則此及《少牢》皆是也。《特牲「陳鼎於門外,北面北上」,當門而不在東方者,闢大夫故也。今此亦東方,不闢大夫者,重昏禮,攝盛也。鼎不言「北上」,直言「北面」,《士冠》所云是也。凡鼎陳於外者,北面為正。阼階下,西面為正。 |
76 | 《士喪禮》小斂陳一鼎於門外西面者,喪禮少變,在東方者,未忍異於生。於大斂大奠及朔月奠,《既夕》陳鼎,皆如大斂奠。門外皆西面者,亦是《喪禮》、《既夕》變也。《士虞》陳三鼎於門外之右,北面,北上,入設於西階前,東面,北上。不在東者,既葬,鬼事之反吉故也。《公食》陳鼎七,當門南面西上者,以賓是外人,向外統之。○注「期取」至「作密」。○釋曰:云「期,娶妻之日」 |
77 | 者,此陳同牢之饌。下云親迎之禮,其中無厥明之文,明是娶婦之日也。云「鼎三者,升豚、魚、臘也」者,即經文自顯也。云「寢,婿之室也」者,命士以上之父子異宮,自然別有寢。若不命之士,父子同宮,雖大院同居,其中亦隔別,各有門戶,故經總云「寢門外」也。云「合升,合左右胖升於鼎也」者,以夫婦各一,故左右胖俱升,若祭,則升右也。云「去蹄,蹄甲不用也」者,以其踐地,穢惡也。云「舉肺、脊者,食時所先舉」者,案下文「贊者告具,揖婦,即對筵,皆坐祭,祭薦、黍、稷、肺」,即此祭肺也。下又云「贊爾黍稷」,授肺脊,皆食,以水音醬,皆祭舉,食舉也」,即此舉肺、脊也。祭時二肺俱有,生人唯有舉肺,皆祭。今此得有祭肺者,《禮記。郊特牲》論娶婦「玄冕齊戒,鬼神陰陽也」,故與祭祀同二肺也。據下文先用祭肺,後用舉肺,此經先言舉肺,後言祭肺者,以舉肺脊長大,故先言。是以《特牲》、《少牢》入鼎時舉肺脊在前。云「肺者,氣之主也,周人尚焉」者,案《禮記。明堂位》云:「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鄭注云:「氣主盛也。」但所尚不同,故云周人尚焉。云「脊者,體之正也,食時則祭之」者,對祭肺未食時祭也。云「飯必舉之,貴之也」者,但一身之上體總有二十一節,前有肩、臂、,後有肫、胳、脊,在中央有三脊:正、廷、橫脊,而取中央正脊,故云體之正。凡云先以對後,案《特牲》舉肺脊後食骼,注云:「肺,氣之主也。脊,正體之貴者,先食啖之,所以導食通氣。」此不言先食啖之,從彼可知也。云「每皆二者,夫婦各一耳」者,釋經多之義。云「凡魚之正,十五而鼎,減一為十四」者,據《特牲》記云「魚十有五」,注云:「魚,水物,以頭枚數,陰中之物,重數於月十有五日而盈。《少牢饋食禮》亦云十有五而俎。尊卑同。」則是尊卑同用十五而同鼎也。云「欲其敵偶也」者,夫婦各有七也。此夫婦鬼神陰陽,故同祭禮十五而去一,若平生人則與此異,故《公食太夫》一命者七魚,再命者九魚,三命者十有一魚,天子諸侯無文,或諸侯十三魚,天子十五魚也。云「臘,免臘也」者,《少牢》用麋臘,士兔臘可知,故《曲禮》云「兔曰明視」也。云「肫,或作純。 |
78 | 純,全也,凡臘用全」者,此或《少牢》文,案《少牢》「臘一純」,注云: |
79 | 「純猶全也。」凡牲體則用一胖不得雲全,其臘則左右體脅相配,共為一體,故得全名也。《特牲》、《少牢》亦用全,《士喪》大斂與《士虞》皆用左胖,不全者,《喪禮》略文。今文皆作密者,鄭以省文,故兼下冪總疊之,故云「皆」也。設洗於阼階東南。 |
80 | 饌於房中,醯醬二豆,菹醢四豆,兼巾之。黍稷四敦,皆蓋。 |
81 | [疏]「饌於」至「皆蓋」。○注「醯醬」至「春時」。○釋曰:鄭知「以醯和醬」者,得醯者無醬,得醬者無醯,若和之,則夫妻皆有,是以知以醯和醬也。 |
82 | 云「生人尚褻味」者,此文與《公食》皆以醯和醬,《少牢》、《特牲》不言之,故云然也。引《周禮》釋敦皆有蓋者,飯宜溫,比春時故也。 |
83 | 大羹水音在爨。 |
84 | [疏]「大羹水音在爨」。○注「大羹」至「作汁」。○釋曰:水音與汁一也。 |
85 | 知「大古之羹無鹽菜」者,《左傳》桓二年臧哀伯云:「大羹不致。」《禮記。 |
86 | 郊特牲》云「大羹不和」,謂不致五味,故知不和鹽菜。唐虞以上曰大古,有此羹。三王以來更有羹,則致以五味。雖有羹,猶存大羹,不忘古也。引《周禮》者,證大羹須熱,故在爨,臨食乃取也。 |
87 | 尊於室中北墉下,有禁。玄酒在西。冪,加勺,皆南枋。 |
88 | [疏]「尊於」至「南枋」。○注「墉墻」至「作柄」。○釋曰:云「禁所以С」者,《士冠》云С,此亦士禮,雖不言С,然此尊亦С也。承於С。云「禁」者,因為酒戒,故以禁言之也。云「玄酒不忘古也」者,古謂黃帝已前,以《禮運》云「污尊而А飲」,謂神農時雖有黍稷未有酒醴,則神農以上以水為玄酒也。《禮運》又云:「後聖有作,以為醴酪。」據黃帝以後,雖有酒醴,猶是不忘古也。 |
89 | 尊於房戶之東,無玄酒。篚在南,實四爵合巹。 |
90 | [疏]「尊於」至「合巹」。○注「無玄」至「曰爵」。○釋曰:云「無玄酒者,略之」者,此對上文夫婦之尊有玄酒,此尊非為夫婦,故略之也。云「夫婦酌於內尊,其餘酌於外尊」者,據上文玄酒知之。云「一升曰爵」者,《韓詩內傳》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是也。 |
91 | 主人爵弁,纁裳,緇衣。從者畢玄端。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 |
92 | |
93 | [疏]「主人」至「前馬」。○釋曰:此至「俟於門外」,論婿親迎之節。○注「主人」至「道」。○釋曰:云「主人,婿也」者,以其親迎向女家。女父稱主人,男稱婿,已下皆然。今此未至女家,仍據男家而言,故云主人是婿。為婦主,故下親迎至男家,婿還稱主人也。云「爵弁而纁裳」者,下爵弁亦冕之類,故亦纁裳也。云「玄冕之次」者,鄭注《周禮。弁師》云:「一合之大夫冕而無旒,士變冕為爵弁。」故云冕之次也。云「大夫以上親迎冕服」者,士家自祭,服玄端;助祭,用爵弁。今爵弁用助祭之服親迎,一為攝盛,則卿大夫朝服以自祭,助祭用玄冕,親迎亦當玄冕,攝盛也。若上公有孤之國,孤冕,卿大夫同玄冕。侯伯子男無孤之國,卿冕,大夫玄冕也。孤卿大夫士為臣卑,復攝盛取助祭之服,以親迎則天子諸侯為尊,則袞矣,不須攝盛,宜用家祭之服,則五等諸侯玄冕,以家祭則親迎不過玄冕,天子親迎當服袞冕矣。是以《禮記。郊特牲》云:「玄冕齋戒,鬼神陰陽也。將以為社稷主。」以社稷言之,據諸侯而說,故知諸侯玄冕也。其於孤卿,雖冕以助祭,至於親迎,亦用玄冕,臣乃不得過君故也。云「冕服迎者,鬼神之。鬼神之者,所以重之親之」者,《郊特牲》文。 |
94 | 云「纁裳者,衣緇衣。不言衣與帶而言衣者,空其文,明其與衣俱用緇」者,鄭言纁裳者,衣緇衣,言緇衣即玄衣,大同故也。上《士冠》陳爵弁服云「緇衣緇帶」,此文有緇衣無「衣帶」二字,故云空其文。以衣著緇者,欲見衣與衣帶色同,故云「俱用緇」也。云「衣謂緣」者,謂純緣於裳,故字從衣。 |
95 | 云「衣之言施」者,義取施及於物,故作施也。云「以緇緣裳,象陽氣下施」 |
96 | 者,男陽女陰,男女相交接,示行事有漸,故云「象陽氣下施」,故以衣帶上體同色之物下緣於裳也。云「從者,有司也。乘貳車,從行者也」者,以士雖無臣,其僕隸皆曰有司。使乘貳車,從婿。大夫已下有貳車,士無貳車,此有者,亦是攝也。云「墨車,漆車」者,案《巾車》注云:「棧車不革鞔而漆之。」則士之棧車漆之,但無革為異耳。案《考工記》云「棧車欲其」,鄭云:「無革鞔。」 |
97 | 又云「飾車欲其侈」,鄭云:「革鞔。」則大夫已上皆以革鞔,則得飾車之名。 |
98 | 飾者,革上又有漆飾。士卑無飾,雖有漆,不得名墨車,故唯以棧車為名。若然,自卿已上更有異飾,則又名玉金,象夏篆、夏縵之等也。云「士乘墨車,攝盛也」 |
99 | 者,案《周禮。巾車》云:一曰玉路以祭祀。又云:金路,同姓以封;象路,異姓以封;革路,以封四衛;木路,以封蕃國;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庶人乘役車。士乘大夫墨車為攝盛,則大夫當乘卿之夏縵,卿當乘孤之夏篆,已上有木路,質而無飾,不可使孤乘之,禮窮則同也。孤還乘夏篆。又於臣之外特置,亦是尊尊,則尊矣,不欲攝盛。若然,庶人當乘士之棧車,則諸侯天子尊則尊矣,亦不假攝盛,依《巾車》自乘本車矣。玉路祭祀,不可以親迎,當乘金路矣。以攝言之,士之子冠與父同,則昏亦同。但尊適子,皆與父同,庶子宜降一等也。 |
100 | 婦車亦如之,有衣炎。 |
101 | [疏]「婦車」至「有衣炎」。○注「亦如」至「有蓋」。○釋曰:婦車亦墨車,但有衣炎為異耳。曰「士妻之車,夫家共之」者,即此是也。云「大夫以上嫁女,則自以車送之」者,案宣公五年冬《左傳》云,齊高固及子叔姬來,反馬也。休以為禮無反馬,而左氏以為得禮。禮,婦人謂嫁曰歸,明無大,故不反於家。經書高固及子叔姬來,故譏乘行匹至也。《士昏》皆異,據《士禮》無反馬,蓋失之矣。《士昏禮》曰:「主人爵弁,纁裳緇衣。從者畢玄端,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婦車亦如之,有衣炎。」此婦乘夫家之車。《鵲巢》詩曰: |
102 | 「之子於歸,百兩御之。」又曰:「之子於歸,百兩將之。」國君之禮,夫人始嫁,自乘其車也。《何彼衣農矣》篇曰:「曷不肅雍,王姬之車。」言齊侯嫁女,以其母王姬始嫁之車遠送之,則天子、諸侯女嫁,留其車。可知今高固大夫反馬,大夫亦留其車。禮雖散亡,以《詩》論之,大夫以上至天子,有反馬之禮。留車,妻之道;反馬,婿之義。高固秋月逆叔姬,冬來反馬,則婦人三月祭行,故行反馬禮也。以此鄭《箴膏肓》言之,則知大夫巳上嫁女,自以其車送之。若然,《詩》注以為王姬嫁時自乘其車,《箴膏肓》以為齊侯嫁女,乘其母王姬始嫁時車送之,不同者,彼取《三家詩》,故與《毛詩》異也。凡婦車之法,自士已上至孤卿皆與夫同,有衣炎為異,至於王後及三夫人並諸侯夫人皆乘翟車。案《周禮。巾車》王後之五路,重翟、厭翟、安車皆有容蓋,又云翟車、輦車,鄭注云: |
103 | 《詩。國風。碩人》曰「翟蔽以朝」,謂諸侯夫人始來乘翟蔽之車,以朝見於君,成之也。此翟蔽蓋厭翟也,然則王後始來乘重翟矣。又《詩序》云:王姬下嫁於諸侯,車服不系其夫,下王後一等。以此差之,王後始來乘重翟,則上公夫人用厭翟,侯伯子男夫人用翟車。若然,巾車、安車次厭翟,在翟車之上者,以其安車在宮中所乘,有容蓋,與重翟、厭翟同。翟車有屋,退之在下,其實安車無翟飾,不用為嫁時所乘也。三夫人與三公夫人當用翟車,九嬪與孤妻同用夏篆,世婦與卿大夫妻同用夏縵,女御與士妻同用墨車也。其諸侯夫人侄娣及二媵並侄娣,依次下夫人以下一等為差也。云「衣炎,車裳幃,《周禮》謂之容」者,案《巾車職》重翟、厭翟、安車皆有容蓋,鄭司農云:「容謂と車,山東謂之裳幃,或謂之潼容。」後鄭從之。《衛詩》云「漸車帷裳」,是山東名幃裳也。云「車有容,則固有蓋」者,《巾車》云「有容蓋」,容、蓋相配之物,此既有衣炎之容,明有蓋可知,故云固有蓋矣。 |
104 | 至於門外。 |
105 | [疏]「至於門外」。○注「婦家大門之外」。○釋曰:知是大門外者,以下有揖入,乃至廟,廟乃大門內,故知此大門外也。 |
106 | 主人筵於戶西,西上,右幾。 |
107 | [疏]「主人」至「右幾」。○注「主人」至「布席」。○釋曰:以先祖之遺體許人,將告神,故女父先於廟設神席,乃迎婿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