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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來安縣志
條件: 包含字詞「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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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安縣志卷十四

23 又《明史/食貨志》:「嘉靖時行召商法。先是,上供之物土作貢 ,曰歲辦;不給,則官出錢以市,曰採辦。其後本折兼收,採辦愈繁,於是召商置買,物價多虧,商賈匿跡。二十七年,戶部言:『京師招商,納貨取值,富商規避,應役者皆貧弱下戶,請核實編審。』給事中羅崇奎言:『諸商所以重困者,物價賤則減,而豐則不敢增。且收納不時,一遭風雨遂不可用,多致賠累。既收之後,所司更代不常,不即給直,或竟沉閣 。幸給直矣,官司折閱於上,番役齽齕於下 ,名雖平估,所得不能半。諸弊若除,商自樂赴,奚用編審?』帝雖納其言而仍編審如戶部議。」案:招商為前明秕政 ,史不言何人所奏。據邑志,常道傳奏行召商法,詔著為令。則道所藉以得君者也。然歟?否歟?考正按前明採辦之法,有司皆強取諸民,或不給價值,擾害閭閻,載於前明奏疏者甚詳。常毅然革除,奏行召商法,令商人納貨取值,俾民間不受採辦之害,其功大矣。至《明史》所言召商諸弊,乃日久弊生,胥吏勒索商人所致,非立法果有弊也。《道光志》不加考察,竟以創改召商法咎常道,並詆其藉此得君,不亦厚誣古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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