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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名公書判清明集
條件: 包含字詞「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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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之七

20 蔡氏立嗣、斫木之訴,雖曰二事,實則相因,只緣立嗣未定,遂致斫木有爭。照得蔡氏有四大位,第三輅院位二子,長曰汝加,生梓,幼曰汝勵,生。梓、俱亡,各有女贅婿而無子,不曾命繼。楊夢登、李必勝,梓之婿也。趙必,之婿也。近因夢登奉其妻父生母範氏之命,就本位山內斫伐柴木,於諸位本不相干,而諸位子弟群然將夢登等行打,其意蓋謂蔡氏之木,不應楊氏伐之,兼範氏乃汝加之婢,尤非諸蔡所心服者。今範氏乃曰:只欲依二孫婿以養老身,不願為、梓立後。婦人女子,安識理法,範氏自謀得矣,如蔡氏無後何?今若不為、梓命繼,則諸蔡紛紛,必不止今日伐木之爭而已。已伐之木,乃範氏命之樵採,委系本位所可自伐者,鬬毆亦無深傷,此事姑置勿論。但命繼一事,所合區處,以綿一位嗣續之脈,以絕諸位睥睨之爭。尊長蔡棫等合詞推擇,以第一位楷之子燁為後,極為允當,而第四位棅者,乃欲以己子照爭立,全無道理,已見於王主簿所擬。然亦有區處未盡者,既為立嗣,又豈可使梓無後,梓位二婿,事力稍分,位一婿,生理稍足,故又皆願為之後,而不為梓之後也。以蔡氏所畫宗枝圖觀之,四位中惟楷有三子,棅亦有三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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