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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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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官宗伯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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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釋曰:《鄭目錄》云:「象春所立之官也。宗,尊也。伯,長也。春者生萬物,天子立宗伯,使掌邦禮,典禮以事神為上,亦所以使天下報本反始。不言司者,鬼神示人之所尊,不敢主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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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春官宗伯,使帥其屬而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禮謂曲禮五,吉、兇、賓、軍、嘉,其別三十有六。鄭司農云:「宗伯,主禮之官,故《書·堯典》曰:『帝曰:「咨!四岳,有能典朕三禮?」僉曰:「伯夷。」帝曰:「俞,咨伯,汝作秩宗。』」宗官又主鬼神,故《國語》曰:『使名姓之後,能知四時之生,犧牲之物,玉帛之類,采服之宜,彞器之量,次主之度,屏攝之位,壇場之所,上下之神祇,氏姓之所出,而率舊典者為之宗。』《春秋》『禘于大廟,躋僖公』,而《傳》曰:『夏父弗忌為宗人』,又曰『使宗人釁夏獻其禮』。《禮·特性》曰:『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籩。』然則唐虞歷三代,以宗官典國之禮與其祭祀,漢之大常是也。」○僉,七潛反,皆也。俞,羊朱反,然也。李一音由。女秩,音汝。氏姓,如字,劉音紙。大廟,音泰,下放此。隮,本又作躋,子兮反,升也。父,音甫。釁,虛覲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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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惟王」至「邦國」○釋曰:云「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者,樂主和同,禮主簡別。案《樂記》云:「樂勝則流,禮勝則離。」鄭云:「離謂析居不和,恐其不和,是以禮言和。《論語》云:『禮之用,和為貴』」也。○注「禮謂」至「是也」○釋曰:云「禮謂曲禮五」者,案《禮序》云:「禮者,體也,履也。」一字兩訓,蓋有以也。統之於心名為體,《周禮》是也。踐而行之名曰履,《儀禮》是也。既名「儀禮」,亦名「曲禮」,故《禮器》云:「經禮三百,曲禮三千。」鄭玄云:「經禮,謂《周禮》也。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其中事儀三千。」若然,則《儀禮》為曲禮。今此鄭云「禮謂曲禮五」者,對文則《儀禮》是曲禮,《周禮》是經禮,散文此《周禮》亦名曲禮。是以《藝文志》云:「帝王世有損益,至周曲為之防。」是指此《周禮》為曲禮也。云「吉凶賓軍嘉,其別三十有六」者,並據下文而知。鄭司農云「宗伯,主禮之官」,而引《書·堯典》「帝曰」者,謂舜咨四岳,曰:「有能典朕三禮?」三禮者,謂天地人之禮也。云「僉曰伯夷」者,四岳同辭而對,共舉伯夷也。云「帝曰俞」者,俞,然也。然其所舉云「咨伯,女作秩宗」者,帝舜命伯夷使為秩宗。秩,次也。言宗伯主次序鬼神之事。案彼《虞書》云「脩五禮」,下又云「典朕三禮」,三五不同者,鄭義上云「脩五禮」,與下「五玉」連文,五玉是諸侯所執玉,則五禮,非吉凶賓軍嘉之五禮,故鄭云「五禮,公侯伯子男之禮」。是以《禮論》云:「唐虞有三禮,至周分為五禮。」若然,云三禮不言五禮,則三禮中含有五禮矣。引《國語》者,是楚昭王問於觀射父,觀射父對此辭。言「名姓之後」者,孔、服注以為聖人大德之後。云「能知四時之生,犧牲之物」者,孔、服皆以為生謂粢盛,犧謂純毛色,牲謂牛羊豕。云「玉帛之類」者,孔、服皆以為禮神玉帛,謂若《宗伯》云「蒼璧」、「黃琮」、「牲幣各放其器之色」是也。云「采服之宜」者,服氏云:「祭祀之所服色,謂若《司服》袞冕以下」是也。云「彞器之量」者,服云:「量,數也。祭祀之器,皆當其數。」云「次主之度」者,服云:「次,廟主之尊卑先後遠近之度。」云「屏攝之位」者,服氏云:「屏猶並也,謂攝主不備,并之,其位不得在正主之位。」即引《曾子問》云:「若宗子有罪,居於他國,庶子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又云:「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是其攝主并之事。《左氏》昭十八年,夏五月,宋、衛、陳、鄭災,時鄭子產使子寬、子上巡群屏攝。彼鄭司農云:「束茅以為屏蔽,祭神之處,草易然,故巡行之。」此「屏攝」義,與《國語》異。云「壇場之所」者,孔云:「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孔又云:「場,祭道神,《曾子問》『道而出』是也。」云「上下之神祇」者,孔氏云:「上謂凡在天之神,天及日月星;下謂凡在地之神,謂地、山林、川谷、丘陵也。」云「氏姓之所出,而率舊典者為之宗」者,孔氏云:「既非先聖之後,又非名姓之後,但氏姓所出之後,子孫而心常能循舊典者,則為大宗。大宗者,於周為宗伯。」云「春秋禘于太廟」者,是文二年秋八月,《公羊》云:「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毀廟之主,陳於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列昭穆,序父子。云「躋僖公」者,案《左氏》云:「逆祀也。」時夏父弗忌為宗人。逆祀者,弗忌云:「吾見新鬼大,故鬼小。」躋,升也。謂升僖公主於閔公之上。引之者,證宗是宗人主鬼神也。云「又曰使宗人釁夏獻其禮」者,此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荊之母嬖,將以為夫人,使宗人釁夏獻其立夫人之禮。對曰:「無之。」公怒曰:「汝為宗司,立夫人,國之大禮也,何故無之?」對曰:「周公及武公娶於薛,孝、惠娶於商,自桓以下娶於齊,此禮也則有。若以妾為夫人,則固無其禮也。」公卒立之。引之者,亦證宗人主禮也。又引《禮·特牲》者,此《特牲饋食禮》,是宿賓之明夕,視濯,主人與眾兄弟及賓入,即堂下位。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籩,反降,東北面告濯具。注云:「東北面告,緣賓意欲聞也。」引此者,亦證宗人主禮也。云「唐虞歷三代,以宗官典國之禮與其祭祀」者,所云《虞書》是虞法,并云唐者,堯舜道同,故引虞,則唐亦與虞同也。言歷三代者,上舉唐虞,下舉周法,則其中夏殷亦宗官掌禮可知,故總以三代言之也。云「則漢時大常是也」者,以代異法殊,禮有沿革,故至漢時,祭祀之禮使大常主之,故云漢之大常是也。但此宗伯主禮,并下文主鬼神,自分明,必引諸文為證者,當時張包、周孟子、何休等不信《周禮》是周公所制,以為六國時陰謀之書,故先鄭以諸文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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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官之屬:大宗伯,卿一人;小宗伯,中大夫二人;肆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肆猶陳也。肆師佐宗伯,陳列祭祀之位及牲器粢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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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肆師」至「十人」○釋曰:此一經與下五十九官為長。此官大宗伯、小宗伯、肆師並別職。上士已下,即三職同有此官,可謂別職同官者也。大宗伯則總掌三十六禮之等,小宗伯副貳大宗伯之事,肆師主陳祭位之等,此並亦轉相副貳之事也。○注「肆猶」至「粢盛」○釋曰:鄭知「肆師佐宗伯,陳列祭祀之位」者,案《小宗伯》云「掌建邦之神位」,《肆師》云「立大祀,用玉帛牲牷」之等,故知佐宗伯陳列祭祀之位也。知亦陳牲器粢盛者,案其職云:「大祭祀,展犧牲繫于牢,頒于枳人。」又云:「祭之日,表齍盛,告絜展器,陳告備。」是其陳牲器粢盛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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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鬱,鬱金香草,宜以和鬯。○鬱,於物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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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注「鬱鬱」至「和鬯」○釋曰:凡敘官不以官尊為先後,有以緩急,急者為先。鬱人為首者,祭祀宗廟先灌,灌用鬱,故其職云「掌陳器」,故宜先陳也。鄭云「鬱,鬱金香草」者,《王度記》謂之鬯,鬯即鬱金香草也。云「宜以和鬯」者,鬯人所掌者,是秬米為酒,不和鬱者。若祭宗廟及灌賓客,則鬯人以鬯酒入鬱人,鬱人得之,築鬱金草煮之,以和鬯酒,則謂之鬱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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鬯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鬯,釀秬為酒,芬香條暢於上下也。秬如黑黍,一稃二米。○鬯,敕亮反。秬,其許反,李其虛反。稃,音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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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注「鬯釀」至「二米」○釋曰:「鬯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其秬鬯,祭社禜門先用鬯,故宜先。言未有鬱,條暢得名。云「條暢於上下也」者,若宗廟及賓客以灌地,此雖無鬱,至於下經用鬯祭祀者,亦尸所飲以灌地。灌地者,其汁下入於地,其氣上升於天,故云條暢於上下也。云「秬如黑黍,一稃二米」者,案《爾雅》云:「秬,黑黍。秠,一稃二米。」此《爾雅》上文云「秬黑黍」,是一米之秬,直以秬為名。下文云「秠,一稃二米」,亦是黑黍,但無黑黍之名,但二米之秬貴。此鬯酒用二米者,故鄭云「秬如黑黍」,此據《爾雅》下文二米之秬,其狀如上文黑黍者。若然,《爾雅》云「秠,一稃二米」,不言黑黍者,《爾雅》主為釋《詩》。案《生民》詩云:「維秬維秠。」《爾雅》云「秬,黑黍」,即是「維秬」者;《爾雅》云「秠,一稃二米」,即是「維秠」者也。若然,《爾雅》及詩云秠者,即黑黍之皮,以皮而見秬。是以《鄭志》張逸問云:「《鬯人職》注云『秬如黑黍,一稃二米』。案《爾雅》『秠一稃二米』。未知二者同異?」鄭答云:「秠即其皮,稃亦皮。《爾雅》重言以曉人,更無異稱也。鄭云重言者,秠既是皮,復云稃亦皮,是重言也。恐人不知秠是皮,故重言稃,稃、秠是一,還是秬,故云更無異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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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人,下士一人,史一人,徒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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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雞人」○釋曰:雞人在此者,案《雞人職》云:「共雞牲,大祭祀,夜呼旦。」雞又屬木,在春,故列職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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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尊彞,下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彞亦尊也。鬱鬯曰彞。彞,法也,言為尊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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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司尊彞」○釋曰:在此者,案職云掌六彞、六尊之位,尊彞是祭祀之事,故列職於此也。○注「彞亦」至「法也」○釋曰:「彞亦尊」者,以其同是酒器,但盛鬱鬯與酒不同,故異其名耳。云「鬱鬯曰彞。彞,法也」者,祭宗廟,在室先陳,後乃向外陳齊酒之尊,以彞為法,故名此鬱鬯曰彞也。是以鄭云「言為尊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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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几筵,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筵亦席也。鋪陳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矣。○鋪,普吳反,又音孚。藉,在夜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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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司幾筵」○釋曰:在此者,凡祭祀,先設席,故其職云:「掌五几五席,辨其用與其位。」故列職於此也。○注「筵亦」至「通矣」○釋曰:云「鋪陳曰筵,藉之曰席」者,設席之法,先設者皆言筵,後加者為席。故其職云:「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假令一席在地,或亦云筵,《儀禮·少牢》云「司宮筵於奧」是也。是先設者為鋪陳曰筵,藉之曰席也。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者,所云筵席,惟據鋪之先後為名,其筵席止是一物,故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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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上士一人,中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府,物所藏。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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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天府」○釋曰:天府在此者,其職云:「掌祖廟之守藏,大祭祀則出而陳於廟庭。」故亦列職於此也。○注「府物」至「物然」○釋曰:云「府,物所藏」者,鄭總解府義。府,聚也。凡物所聚皆曰府,官人所聚曰官府,在人身中飲食所聚謂之六府。《詩》云:「叔在藪,火烈具舉。」注:「藪澤,禽之府也。」大府、玉府、外內府、泉府,皆是藏財貨,鄭云「藏財貨曰府」,亦是物所藏也。云「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者,案其職云「凡國之玉鎮大寶器藏焉」是尊此所藏若天物然,故名此府為天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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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瑞,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瑞,節信也。典瑞,若今符璽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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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典瑞」○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玉瑞、玉器之藏」下又云「王搢大圭執鎮圭以朝日」,則是玉瑞,祭時所執玉器,所以禮神。雖有餘事,以事神為主,在此宜也。○注「瑞節」至「璽郎」○釋曰:云「瑞,節信也」者,其天子所執者,若受天之應瑞,然其諸侯所執者,若受得玉瑞,亦如天之應瑞,故云節信也。云「典瑞若今符璽郎」者,鄭意周時典瑞似漢時符璽郎,故舉漢法而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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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命,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命,謂王遷秩群臣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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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典命」○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諸侯之五儀、諸臣之五等之命。」凡官之所屬,義有多種,以宗伯主禮及祭祀之事,故凡是祭祀及禮事皆屬焉。此典命遷秩群臣,亦是禮事。又爵命屬陽,故《禮記》云:「古者於禘也,發爵賜服。」賞以春夏,不於夏官者,貴始,故於春見之在此。○注「命謂」至「之書」○釋曰:凡言「命」者,皆得簡策之命。秩,次也。命出於王,故云命。謂王遷秩群臣之書,書即簡策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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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服,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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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司服」○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吉兇衣服。」《公羊傳》云:「命者何?加我服也。」再命已上,得命即得服,故司服列職於典命之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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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祀,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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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典祀」○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外祭祀之兆守,皆有域,掌其禁令。若以時祭祀,則帥其屬而脩除。」以其職祭事,故列職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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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祧,奄八人,女祧每廟二人,奚四人。遠廟曰祧,周為文王、武王廟,遷主藏焉。奄,如今之宦者。女祧,女奴有才知者。天子七廟,三昭三穆。奚,女奴也。○祧,他堯反。奄,於檢反,劉於驗反。為,於偽反。知,音智。昭,上招反,《說文》作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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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守祧」○釋曰:遠廟為祧。案:其職掌先王先公之廟祧。若將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尸,故列職在此。有「奄八人」者,以其與女祧及奚婦人同處,故須奄人;通姜嫄為八廟,廟一人,故八人也。○注「遠廟」至「奴也」○釋曰:「遠廟曰祧」者,案《祭法》云:「遠廟為祧,有二祧,享嘗乃止。」鄭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云「周為文王、武王廟,遷主藏焉」者,案《王制》及《祭法》云「王立七廟」,有「二祧」之文,鄭知周之二祧是文、武者,鄭義二祧則祖、宗是也。故《祭法》云「祖文王而宗武王」。鄭云「祖宗通言爾」。是祖其有德,宗其有功,其廟不毀,故云祧也。知遷主藏焉。者,以其顯考已下,其廟毀,不可以藏遷主。文武既不毀,明當昭者藏於武王廟,當穆者藏於文王廟可知,故云遷主藏焉。若文武已上父祖,不可入下子孫之廟,宜藏於后稷之廟。但文武既為二祧,后稷為大祖廟,不可復稱,祧故不變本名,稱大祖也。諸侯既不可與天子同有二祧,其遷主則總藏於大祖廟,則謂大祖廟為祧,故《聘禮》云:「不腆先君之祧,既以俟矣」是也。云「奄如今之宦」者,漢以奄人為內官,則名奄人為宦,故舉以況之也。云「女祧,女奴有才智」者,亦若《天官》云女酒、女漿、女祝,下文云女史之類,皆女奴有才智者為之。無才智者即入奚類也。云「天子七廟」已下,並《王制》文。七廟者,據周而言。若殷人已下依《禮緯》,唐人五廟,夏亦五廟,殷六廟,與周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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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婦,每宮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世婦,后宮官也。王后六宮。漢始大長秋、詹事、中少府、大僕亦用士人。女府、女史,女奴有才知者。○少,詩照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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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世婦」○釋曰:名「世婦」者,以其主婦人之事,王后已下至女御言世婦,舉中以為名也。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女宮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是祭祀,故列職於此也。云「每宮卿二人」者,王后有六宮,每宮卿二人,則十二人也。此主婦人,則卿大夫士並奄人為之。若然,《天官》云:「內小臣,奄上士四人。」鄭云:「奄稱士,異其賢。」似卿大夫不用奄人者。案彼天官之內職,內有婦人者,皆用奄人,獨此宮卿大夫士與下女府、女史、奚同居,不用奄,非其宜。但此經不言奄,故鄭亦不言奄,其實是奄可知,是以賈、馬皆云「奄卿也」。然鄭云「漢始大長秋」,亦見周時用奄之義也。但天官惟有小臣是上士用奄人,鄭即云「奄稱士異其賢」也。若然,小臣上士言奄,此不言奄者,但上天官共婦人同職,皆已言奄,於此略而不言耳。案:王之六卿皆六命,十二小卿皆四命。此六宮十二卿,不言命數,亦可當小宰、小司徒等十二小卿,同用四命中大夫為之,以其同十二人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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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宗,凡內女之有爵者。內女,王同姓之女,謂之內宗。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凡,無常數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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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內宗」○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宗廟之祭祀,薦加豆籩。」並是助祭之人,故列職於此也。○注「內女」至「之言」○釋曰:言「內女」,明是王之族內之女,故云王同姓之女為內宗也。云「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但婦人無爵,從夫之爵;今言內女有爵,明嫁與卿大夫及士。周之法,爵亦及士,故兼言士也。不言數而言凡,故鄭云「凡,無常數之言」,以其王之族內之女無定數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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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宗,凡外女之有爵者。外女,王諸姑姊妹之女,謂之外宗。
34
[疏]「外宗」○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宗廟之祭祀,佐王后薦玉豆,視豆籩。」亦是助祭祀之人,故亦列職於此也。○注「外女」至「外宗」○釋曰:鄭知外宗是「王諸姑姊妹之女」者,以其稱「外」,明非己族,故稱外宗外女也。鄭不解「有爵者」,已於《內宗》注訖,明此亦是嫁與大夫及士可知也。言「凡」,亦是無常數之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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塚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冢,封土為丘壟,象塚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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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塚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以昭穆為左右。」雖非祭祀,亦是禮事,故亦列職於此也。○注「塚封」至「為之」○釋曰:「塚封土為丘壟」者,案其職云:「以爵等為丘封之度。」注云:「王公曰丘,諸臣曰封。」此直云丘,不言封,亦有封可知。案《禮記》云:「適墓不登壟。」是聚土亦為壟,故兼云壟也。又《禮記》云「古者墓而不墳」,又有墳稱。秦漢已下,天子之丘亦謂之陵也。云「象塚而為之」者,案《爾雅》「山頂曰冢」,故云象塚而為之也。若然,云丘陵,亦是象丘陵為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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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墓,冢塋之地,孝子所思慕之處。○塋,音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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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墓大夫」○釋曰:案其職云:「墓凡邦墓之地域,令國民族葬。」是掌天下萬民之墓地也。不云塚云墓者,《禮記》云「庶人不封不樹」,故不言塚而云墓。墓即葬地。故鄭云「墓,塚塋之地,孝子所思慕之處」也。在此者,死,葬之以禮,亦是禮事,故列職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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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喪,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職,主也。
40
[疏]「職喪」○釋曰:以其主公卿大夫之喪,亦是禮事,故列職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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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樂,中大夫二人;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司樂,樂官之長。○長,丁丈反,後皆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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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大司樂」○釋曰:大司樂掌教國子六饋敝痢謗舞等,在此者,以其宗伯主禮禮,樂相將,是故列職於此。但樂師教國子小舞,與大司樂職別而同府史,亦謂別職同官者也。○注「大司」至「之長」○釋曰:以其與樂師已下,至鞮鞻氏已上為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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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胥,有才知之稱。《禮記·文王世子》曰:「小樂正學干,大胥佐之。」○稱,尺證反。
44
[疏]「大胥」○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與大司樂教樂同類,是亦禮事,故列職在此。但小胥掌樂縣之法,亦與大胥別職而同官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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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下大夫二人;小師,上士四人;瞽矇,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眡了三百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凡樂之歌,必使瞽矇為焉。命其賢知者以為大師、小師。晉杜蒯云:「曠也,大師也。」眡讀為虎眡之眡。了,目明者。鄭司農云:「無目眹謂之瞽,有目眹而無見謂之矇,有目無眸子謂之瞍。」○矇,音蒙。眡,音視,鄭常至反。瞭,音了,又力小反,《字林》同云明也。杜蒯,如字,劉音屠,下苦怪反。眹,直忍反,本又作䀕,或作𥅴,劉又音睫。瞍,本又作𥈟,素口反,《說文》云「無目也」,《字林》云「目有眹無珠子也」,先久反。
46
[疏]「大師」○釋曰:案其職云「掌六律六同」之等,亦是樂事,故在此。此下直云矇三百人,無府史胥徒者,以其無目,不須人使,是以有眡了三百人而已。○注「凡樂」至「之瞍」○釋曰:云「凡樂之歌,必使瞽矇為焉」者,鄭欲解作樂使瞽矇之意,以其無目,無所睹見,則心不移於音聲,故不使有目者為之也。云「命其賢知者以為大師小師」者,此乃師曠之徒,亦無目者,故引為證也。就瞽之中,命大賢知為大師,其次賢知小者為小師也。其餘為瞽矇也。云「眡讀為虎眡之眡」者,《易·頤卦》六四云「虎眡眈眈,其欲逐逐,無咎」是也。眡了目明者,以其扶工,故使有目者為之也。先鄭云「無目眹謂之瞽」已下,案《詩》有矇瞍,案《尚書》有瞽瞍,於此文有瞽矇,據此三文,皆文不具,司農參取三處而為三等解之。諸文皆瞽在上而矇瞍在下,先鄭即以瞽為無目眹當第一。無目眹,謂無目之眹脈,謂之瞽。有目眹而無見謂之矇,謂矇矇然有眹脈而無見也。云「有目無眸子謂之瞍」者,謂目精黑白分明,而無眸子人者,謂之瞍。案其職,大師、少師及瞽矇、眡了四者皆別職,又無府史,而并言之者,以其大師、少師為長,故連類言之。
47
典同,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同,陰律也。不以陽律名官者,因其先言耳。《書》曰:「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大師職》曰:「執同律以聽軍聲。」
48
[疏]「典同」○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六律、六同以為樂器」,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注「同陰」至「軍聲」○釋曰:「同,陰律也」者,對律而為陽律也。云「不以陽律名官」者,謂其官不名「典律」而云「典同」也。云「因其先言耳」者,謂諸文皆先云同後云律,若陰陽亦先云陰之類,故以同名官也。引「《書》曰」者,《堯典》之篇。彼據舜之巡守於方岳之下,命史官協時月者。協,合也,謂合四時節氣之早晚,及月之大小定分。云「正日同律度量衡」者,謂正定日之甲乙、陰同陽律之長短,及正度之丈尺、量之斗斛、衡之斤兩,六者皆正定之,使依法。又引《大師職》曰「執同律以聽軍聲」者,所引之文,皆證同在律上之義。若然,無取於時月日又度量衡,連文引之耳。案孔注《尚書》「律為法制,當齊同之」,則同不為陰律,與鄭義別也。
49
磬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50
[疏]「磬師」○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教擊磬、擊編鐘」,并「教縵樂」,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也。
51
鍾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52
[疏]「鍾師」○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金奏而奏《九夏》」,以其樂事,故列職於此也。
53
笙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54
[疏]「笙師」○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教吹竽、笙、塤、籥」已下,亦是樂事,故列職在此。
55
鎛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鎛,如鍾而大。○鎛,音博。
56
[疏]「鎛師」○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金奏之鼓」亦是樂事,故亦列職在此。○注「鎛如鍾而大」○釋曰:「如鍾而大」者,以其形如鍾而大,獨在一虡。
57
韎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舞者十有六人,徒四十人。鄭司農說以《明堂位》曰「韎東夷之樂」,讀如「味飲食」之味。杜子春讀韎為「菋荎著之菋」玄謂讀如韎韐之韎。○韎,戚莫拜反,劉、李音妹。味,食飲之味,如字,又莫介反。菋,莫戒反,又音味。荎,直基反,劉直梨反,李音侄。著,直居反,李張慮反。韐,古洽反,又音閤。
58
[疏]「韎師」○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教韎樂」,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也。案鞮鞻氏掌四夷之樂,今此特掌韎樂,是周以木德王,又見樂為陽,春是陽長養之方,故特建此一官也。○注「鄭司」至「之韎」○釋曰:引《明堂位》者,證韎是東夷之樂。云「讀如味食飲之味。杜子春讀韎為菋荎著之菋」者,讀從《爾雅》也。此後鄭皆不從之。後鄭云「讀為韎韐之韎」者,欲取韎為赤色,是以《禮記·檀弓》云「周人大事斂用日出」。鄭云「日出時亦赤」,則東夷之樂名「韎」者,取色赤,東方之意。
59
旄人,下士四人,舞者眾寡無數,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旄,旄牛尾,舞者所持以指麾。
60
[疏]「旄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教舞散樂、舞夷樂。」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也。此經云「舞者眾寡無數」,其職云「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屬焉」。以其能為四夷之舞者即為之,故無數也。○注「旄旄」至「指麾」○釋曰:案《山海經》「有獸如牛,四節有毛」是也。其牛尾可為旌旗之旄也。云「舞者所持以指麾」者,案:樂師掌小舞,有旄舞,是舞者所持以指麾;則此旄人舞夷樂,而云旄人,是亦舞者所持以指麾者。若然,下《鞮鞻氏》云「主四夷之樂」,兩官共掌者,但鞮鞻氏掌而不教,此旄人教而不掌,故二官共其事也。
61
籥師,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籥,舞者所吹。《春秋》宣八年,「壬午,猶繹,萬入去籥」。《傳》曰:「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詩》云:「左手執籥,右手秉翟。」○籥,餘若反。繹,音亦,祭之明日又祭也,《字書》作釋。去,起呂反,下同。
62
[疏]「籥師」○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教國子舞羽吹籥」,則此籥師所掌以致國子文樂,左手執籥,左手秉翟,故名官為籥師也。○注「籥舞」至「秉翟」○釋曰:案《公羊》宣八年傳文:「辛巳,有事于大廟,仲遂卒于垂。壬午,猶繹,萬入去籥。」《傳》曰:「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張逸問:「《籥師》注:《春秋傳》曰『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何謂?」鄭答:「廢,置也。於去者為廢,故曰廢。」若然,辛巳日,有事於大廟,仲遂卒。卿佐卒,輕於正祭則重於繹祭,則不停正祭,合停繹祭。至於明日壬午,仍為繹祭,故孔子為經加「猶」以尢之,但宣公乃有慚心,於作樂之時,去其有聲者,用其無聲者也。《詩》云:「左手執籥,右手秉翟。」引《傳》與《詩》者,證籥師教國子舞羽吹籥之事也。
63
籥章,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籥章,吹籥以為詩章。
64
[疏]「籥章」○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土鼓豳籥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注「籥章」至「詩章」○釋曰:案其職有《豳詩》、《豳雅》、《豳頌》,是吹籥以為詩章,故官名籥章也。
65
鞮鞻氏,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鞻讀如屨也。鞮履,四夷舞者所屝也。今時倡蹋鼓沓行者,自有屝。○鞮,丁兮反,許慎云「履也」。鞻,九具反,又力具反,呂忱云:「鞮,革履也。鞻者,鞻。」屝,房味反。蹋,徒臘反,李吐臘反。沓,它答反,又如字。
66
[疏]「鞮鞻氏」○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夷之樂與其聲歌」,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也。○注「鞻讀」至「有屝」○釋曰:此鄭讀從屨人之屨也。案:鄭注《曲禮》云:「鞮鞻,無絇之屝」也。此鞮鞻亦是無絇之屝。彼為大夫欲去國行喪禮之屨,此為四夷舞者所屝,其屨無絇,一也。云「今時倡蹋鼓沓行者,自有屝」者,謂漢時倡優作樂蹋地之人,并擊鼓沓沓作聲者,行自有屝屨。引之者,證四夷舞者,亦自有屝,與中國不同也。
67
典庸器,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庸,功也。鄭司農云:「庸器,有功者鑄器銘其功。《春秋傳》曰:『以所得於齊之兵,作林鍾而銘魯功焉。』」
68
[疏]「典庸」○釋曰:在此者,案其職「掌藏樂器、庸器」,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注「庸功」至「功焉」○釋曰:先鄭所引《春秋》者,《左氏》襄十九年,季武子與晉師伐齊,所以得齊之兵,作林鍾而銘魯功焉。臧武仲謂季孫曰:「非禮也。夫銘,天子令德,諸侯言時計功,大夫稱伐。今稱伐則下等也,計功則借人也,言時則妨民多矣,何以為銘?」引之者,見其庸器之義。
69
司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乾,舞者所持,謂楯也。《春秋傳》曰:「萬者何?干舞也。」○楯,食允反,又音允。
70
[疏]「司干」○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舞器。祭祀,授舞器。」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也。○注「干舞」至「舞也」○釋曰:云「乾,舞者所持」者,謂若《樂師》云「干舞」,則小舞也。其《夏官·司兵》云:「掌五兵,祭祀授舞者兵。」則五兵俱掌,但無干耳。然彼注云「謂朱干玉戚」者,鄭連言朱幹耳。
71
大卜,下大夫二人;卜師,上士四人;卜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問龜曰卜。大卜,卜筮官之長。
72
[疏]「大卜」○釋曰:此大卜有卜師及卜人,皆士官。而卜人無別職者,以其助大卜、卜師行事故也。其卜師則與大卜別職,亦是別職同官。在此者,案其職曰「掌三兆、三易」之等,但蓍龜卦兆有生數成數之鬼神,是鬼神之事,故列職於此也。○注「問龜」至「之長」○釋曰:卜,赴也赴來者之心,故曰卜。對筮,問也,謂有疑來問於蓍。二者互見為義。卜言赴來問之心,亦先問乃赴。筮言問者,後亦赴來者之心也。云「卜筮官之長」者,謂與下龜人、菙氏、占人、筮人等為之長也。
73
龜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工,取龜攻龜。
74
[疏]「龜人」○釋曰:在此者,與卜人連類在此。○注「工取龜攻龜」○釋曰:案其職云「取龜用秋時」,用成之時也。「攻龜用春時」,風氣燥達之時故也。
75
菙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燋焌用荊菙之類。○菙,時髓反。燋,哉灼反。焌,音俊,又子寸反。
76
[疏]「菙氏」○釋曰:在此者,鉆龜用燋焌,故與大卜連類在此。○注「燋焌用荊菙之類」○釋曰:案其職云「掌共燋契」,即《士喪禮》云「楚焞」是也。楚即荊,故云「用荊」。云「菙之類」者,菙,所以捶笞人馬,用荊竹為之。此亦用荊,故云菙之類也。
77
占人,下士八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占蓍龜之卦兆吉兇。○蓍,音尸。
78
[疏]「占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占龜筮」,亦占筮之類,故列職於此也。
79
簭人,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問蓍曰筮,其占《易》。
80
[疏]「簭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九簭」,簭有生成數之鬼神,故亦列職在此。○注「間蓍曰筮其占易」○釋曰:云「問蓍曰筮」者,鄭意以筮為問,故《易·蒙卦》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是筮為問也。云「其占《易》」,即《易》之九六爻辭是也。
81
占夢,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
82
[疏]「占夢」○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以日月星辰占六夢之吉凶」,夢是精神所感,并日月星辰等,是鬼神之事,故列職於此。
83
眡祲,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祲,陰陽氣相侵,漸成祥者。魯史梓慎云:「吾見赤黑之祲。」○祲,於鴆反,李且衽反。
84
[疏]「眡祲」○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十煇之法,以觀妖祥,辨吉凶。」亦是陰陽鬼神之事,故列職於此。
85
大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祝,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祝,祝官之長。
86
[疏]「大祝」○釋曰:大祝與小祝,別職而同官,故共府史胥徒。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六祝之辭以事鬼神示」,亦是事鬼神之法,故列職於此也。○注「大祝祝官之長」○釋曰:以其與下小祝、喪祝、甸祝、詛祝等為長也。
87
喪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88
[疏]「喪祝」○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大喪勸防之事。及闢,令啟。」亦是禮事及事鬼神之法,故列職於此也。
89
甸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甸之言田也。田狩之祝。○甸,音電,後不音者同。
90
[疏]「甸祝」○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從」,事鬼神之事,故列職於此。
91
詛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詛謂祝之使沮敗也。○詛,側慮反。祝,之又反。沮,在呂反,沈音敘。
92
[疏]「詛祝」○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盟詛類造攻說禬禜之祝號」,亦事鬼神,故列職於此。注云「詛謂祝之使沮敗也」者,凡言盟者,盟將來。詛者,詛往過,故云祝之使沮敗也。
93
司巫,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司巫,巫官之長。
94
[疏]「司巫」○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若國大旱,則師巫而舞雩。」亦是事鬼神之事,故列職於此。○注「司巫巫官之長」○釋曰:案其職云「掌群巫之政令」,與下男巫、女巫、神士等為師,故云巫官之長。
95
男巫無數,女巫無數,其師,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巫,能制神之處位次主者。
96
[疏]注「巫能」至「主者」○釋曰:巫與神通,亦是鬼神之事,故列職於此。案:《神士職》云:「凡以神士者,掌三辰之法,以猶鬼神示之居。」注引《孝經緯》及《國語》,並是制神之處位及次第主之事,神士還是男巫為之,故引彼以解此。
97
大史,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史,史官之長。
98
[疏]「大史」○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讀禮書,祭之日,執書以次位常。」是禮事及鬼神之事也,故列職於此也。小史與大史別職而同官,故共府史也。○注「大史史官之長」○釋曰:謂與下內史、外史、御史等為長。若然,內史中大夫,大史下大夫,大史得與內史為長者,以大史知天道,雖下大夫,得與內史中大夫為長,是以稱大也。
99
馮相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馮,乘也。相,視也。世登高臺,以視天文之次序。天文屬大史。《月令》曰:「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離不貸。」○馮,音憑。相,息亮反,注同。宿,劉息就反,一音夙。離,力計反。貸,吐得反,或音二。
100
[疏]「馮相」○釋曰:在此者,以其與大史同主天文,故其職云「掌歲月星辰之位」故與大史連類在此。○注「馮乘」至「不貸」○釋曰:云「世登高臺,以視天文之次序」者,以其官有世功,則以官名氏,故云也。其天子有靈臺,諸侯有觀臺,皆所以視天文,故云登高臺也。云「之次序」者,馮相氏掌天文不變,保章氏掌天文之變,變則不依次序,不變則如常有次序,故以次序言之也。云「天文屬大史」者,案《周語》,單子謂魯成公曰:「吾非瞽史,焉知天道。」是大史知天道之事。引《月令》曰「乃命大史」者,證大史掌天文之事。云「宿離不貸」者,鄭彼注云:「離,耦也。」謂其屬馮相氏、保章氏掌天文者也。謂其相與宿耦,當審候伺,不有差忒。
101
保章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保,守也。世守天文之變。
102
[疏]「保章氏」○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變動,以觀天下之遷。」故與馮相氏連類在此也。○注「保守」至「之變」○釋曰:以其稱氏也,故稱世守天文之變也。
103
內史,中大夫一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104
[疏]「內史」○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八枋,執國法及國令之貳,策命群臣。」皆禮事,故列職於此也。
105
外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106
[疏]「外史」○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書外令及三皇五帝之書。」亦禮書之類,故列職於此。
107
御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其史百有二十人,府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御,猶侍也,進也。其史百有二十人,以掌贊書人多也。
108
[疏]「御史」○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贊書,凡數從政者。」皆亦禮事,故列職於此也。○注「御猶」至「多也」○釋曰:其職云「凡治者受法令焉,并掌贊書」,故其史特多,復在府上也。
109
巾車,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工百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巾猶衣也。巾車,車官之長。○巾,如字,劉居覲反。衣,於既反。
110
[疏]「巾車」○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公車之政令,辨其用與其旗物。」皆是禮事,故列職於此也。○注「巾猶」至「之長」○釋曰:「巾猶衣也」者,謂玉金象革等,以衣飾其車,故訓巾猶衣也。云「巾車,車官之長」者,謂與下典路、車僕等為長也。
111
典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路,王之所所乘車。
112
[疏]「典路」○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及後之五路。」亦是禮事,故列職於此也。○注「路王」至「乘車」○釋曰:路,大也,若人君所居皆稱路,故有路寢、路門、路馬之等,皆稱路也。
113
車僕,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114
[疏]「車僕」○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五戎之倅各有差等,亦是禮事,故亦列職於此也。
115
司常,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司常,主王旌旗。
116
[疏]「司常」○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九旗之物名。」亦各有差等,亦是禮事,故亦列職於此也。○注「司常主王旌旗」○釋曰:九旗之別,自王已下,尊卑所建不同,不專主於王。鄭云「司常主王旌旗」者,以王為主,何妨尊卑皆掌。
117
都宗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都謂王子弟所封及公卿所食邑。
118
[疏]「都宗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都祭祀之禮。凡都祭祀,致福於國。」皆是事鬼及禮事,故列職於此。○注「都謂」至「食邑」○釋曰:案《載師》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畺地。」則大夫采地不得稱都,故據大都小都而言之。下文家,據大夫而說也。此既掌祭祀,不云伯而云宗人者,避大官名。《夏官》都家稱司馬,得與大官同名者,以其軍事是重,故與大官同名也。《秋官》都家以稱士者,以其主都家萬民之獄訟,以告方士,故謂之士。士者,察也,取其察審之義也。
119
家宗人,如都宗人之數。家謂大夫所食采邑。
120
[疏]「家宗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家祭祀之禮。凡祭祀,致福。」亦是共鬼之事,故亦列職於此。
121
凡以神士者無數,以其藝為之貴賤之等。以神士者,男巫之俊,有學問才知者。藝謂禮、樂、射、御、書、數。高者為上士,次之中士,又次之為下士。
122
[疏]「凡以」至「之等」○釋曰:此神士,還是上群巫中有學問者,抽入神士。以其能處置神位,故以神為名。無數者,有即入之,故無常數。在都家之下者,欲見都家神亦處置之。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三辰之法」,當處置神之位次,故列職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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