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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朱子七

《朱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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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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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論兵:
今州郡無兵無權。先王之制,內有六鄉、六遂、都鄙之兵,外有方伯、連帥之兵,內外相維,緩急相制。賀孫

2 論兵:
本強,則精神折衝;不強,則招殃致凶。

3 論兵:
或言:「古人之兵,當如子弟之衛父兄。而孫吳之徒,必曰與士卒同甘苦而後可,是子弟必待父兄施恩而後報也。」先生曰:「巡而拊之,『三軍之士皆如挾纊』,此意也少不得。」賀孫。木之同

4 論兵:
凡為守帥者,止教閱將兵,足矣。程其年力,汰斥癃老衰弱,招補壯健,足可為用,何必更添寨置軍?其間衣糧或厚或薄,遂致偏廢。如此間將兵,則皆差出接送矣。方子

5 論兵:
「辛棄疾頗諳曉兵事。云:『兵老弱不汰可慮。向在湖南收茶寇,令統領揀人,要一可當十者,押得來便看不得,盡是老弱!問何故如此?云,只揀得如此,間有稍壯者,諸處借事去。州郡兵既弱,皆以大軍可恃,又如此!為今之計,大段著揀汰,但所汰者又未有頓處。』某向見張魏公,說以分兵殺虜之勢。只緣虜人調發極難,元顏要犯江南,整整兩年,方調發得聚。彼中雖是號令簡,無此間許多周遮,但彼中人纔逼迫得太急,亦易變,所以要調發甚難。只有沿淮有許多捍禦之兵。為吾之計,莫若分幾軍趨關陝,他必擁兵於關陝;又分幾軍向西京,他必擁兵於西京;又分幾軍望淮北,他必擁兵於淮北,其他去處必空弱。又使海道兵擣海上,他又著擁兵捍海上。吾密揀精銳幾萬在此,度其勢力既分,於是乘其稍弱處,一直收山東。虜人首尾相應不及,再調發來添助,彼卒未聚,而吾已據山東。纔據山東,中原及燕京自不消得大段用力,蓋精銳萃於山東而虜勢已截成兩段去。又先下明詔,使中原豪傑自為響應。是時魏公答以『某只受一方之命,此事恐不能主之』。」蔡云:「今兵政如此,終當如何?」曰:「須有道理。」蔡曰:「莫著改更法制?」曰:「這如何得?如同父云:『將今法制,重新洗換一番方好。』某看來,若便使改換得井牧其田,民皆為兵,若無人統率之,其為亂道一也。」「然則如之何?」曰:「只就這腔裏自有道理,這極易。只呼吸之間,便可以弱為強,變怯為勇,振柔為剛,易敗為勝,直如反掌耳!」賀孫

6 論兵:
先生云:「當今要復太祖兵法,方可復中原。」又云:「諸州禁軍皆不可用。幾年說要揀冗兵,但只說得,各圖苟且安便,無有為者。故新者來,舊者又不去,來而又來,相將積得,皆不可用。如澄冗官,見這人不可用,便除一人。而今不可用者又復留而不去,故軍冗不練,官冗不澄。」壽昌

7 論兵:
問:「今日之軍政,只有君相上下一心,揀之又揀,如太祖時,方好。」曰:「只有揀練便用。太祖時即用。如揀而養十數年,又老了,依舊無用。」

8 論兵:
今兵官愈多,兵愈不精。道夫

9 論兵:
今日兵不濟事。兵官不得人,專務刻削兵,且驕弱安養,不知勞苦,一旦如何用!某嘗言,宜散京師之兵,卻練諸郡之兵,依太祖法,每年更戍趲去淮上衛邊。謂如福建之兵趲去饒州,饒州之兵趲去衢信,衢信趲去行在,迤邐趲去淮上。今年如此,明年又趲去,則京師全無養兵之費,豈不大好!

10 論兵:
言今兵政之弊,曰:「唐制節度、兵。觀察、財。處置等使,即節鎮也;使持節某州諸軍事、兵。某州刺史,民。即支郡也。支郡隸於節鎮,而節鎮、支郡各有衙前左右押衙,管軍都頭,並掌兵事,又皆是士人為之。其久則根勢深固,反視節度有客主之勢。至有誅逐其上,而更代為之。凡陸梁跋扈之事,因茲而有。惟是節度得人,方能率服人心,歸命朝廷。若論唐初兵力最盛,斥地最廣,乃在於統兵者簡約而無牽制之患。然自唐末,大抵節鎮之患深,如人之病,外強中乾,其勢必有以通其變而後可。故太祖皇帝知其病而疏理之,於是削其支郡,以斷其臂指之勢;當時至有某州某縣直隸京師,而不屬節度者。置通判,以奪其政;命都監監押,以奪其兵;立倉場庫務之官,以奪其財;向之所患,今皆無憂矣。其後又有路分、鈐轄、總管等員。神宗時,又增置三十七將。亂離之後,又有都統、統領、統制之名。大抵今日之患,又卻在於主兵之員多。朝廷雖知其無用,姑存其名。日費國家之財,不可勝計,又刻剝士卒,使士卒困怨於下。若更不變而通之,則其害未艾也。要之,此事但可責之郡守。他分明謂之郡將,若使之練習士卒,修治器甲,築固城壘,以為一方之守,豈不隱然有備而可畏!古人謂『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今一切反之!」道夫

11 論兵:
問:「後世雖養長征兵,然有緩急,依舊徵發於民,終是離民兵不得。兼長征兵終不足靠,如杜子美石壕吏詩可見。」曰:「自秦漢以下至六國,皆未有長征兵,都是徵發於民。及唐府衛法壞,然後方有長征兵。」因論荊襄義勇,州縣官吏反擾之。當時朝廷免徵科,官吏不得役使。今徵科既不得免,民反倍有所費,又官吏役使如故。曰:「某當初見劉共父說,他制得義勇極好,且是不屬官吏,官不得擾之。某應之曰:『無緣有不屬州縣之理。』固疑其末流如此。」

12 論兵:
兵甲詭名不可免,善兵者亦不於此理會。纔有一人可用,便令其兼數人之料。軍中若無此,便不足以使人。故朝廷只是擇將,以其全數錢米與之,只責其成功,不來此屑屑計較。近來刮刷得都盡,朝廷方以為覈實得好。先生云,聞前輩云云。

13 論兵:
兵法以能分合為變,不獨一陣之間有分合,天下之兵皆然。今日之兵,分者便不可合,合者便不可分。本朝舊來只郡國禁兵而已,但在西北者差精銳耳。渡江後,又添上御前軍,卻是張韓輩自起此項兵。後來既不可得而去,只得如此聚屯。今以不如祖宗時財賦,養祖宗時所無之兵,安得不窮也!

14 論兵:
唐時州縣上供少,故州縣富。兵在藩鎮,朝廷無甚養兵之費。自本朝罷了藩鎮,州郡之財已多歸於上。熙豐間,又令州郡見看軍額幾人,折了者不得補,卻以其費樁管上供,而朝廷得錢物甚多。今天下兵約四五十萬,又皆羸弱無用之人,所費不可計。今若要理會,須從此起。

15 論兵:
論財賦,曰:「財用不足,皆起於養兵。十分,八分是養兵,其他用度,止在二分之中。古者刻剝之法,本朝皆備,所以有靖康之亂。已前未有徐揚江鄂之兵,止謂張宣撫兵,某人兵。今增添許多兵。合當精練禁兵,汰其老弱,以為廂兵。」

16 論兵:
今朝廷盡力養兵,而兵常有不足之患。自兵農既分之後,計其所費,卻是無日不用兵也。時舉

17 論兵:
今天下財用費於養兵者十之八九,一百萬貫養一萬人。此以一歲計。

18 論兵:
「今日民困,正緣沿江屯兵費重。只有屯田可減民力,見說襄漢間儘有荒地。」某云:「當用甚人耕墾?」曰:「兵民兼用,各自為屯。彼地沃衍,收穀必多。若做得成,敵人亦不敢窺伺。兵民得利既多,且耕且戰,便是金城湯池。兵食既足,可省漕運,民力自蘇。然後盡驅州郡所養歸明北軍,往彼就食,則州郡自寬。遲之十年,其效必著。須是擇帥。既得其人,專一委任,許令辟召寮屬,同心措置,勿數更易,庶幾有濟。」浩。屯田

19 論兵:
范伯達有文字,說淮上屯田,須與畫成一井,中為公田,以給軍。令軍人子弟分耕,取公田所入以給軍。德明

20 論兵:
因言:「淮上屯田,前此朝廷嘗差官理會。其人到彼,都不曾敢起人所與者。都只令人築起沿江閑地以為屯,此亦太不立。大抵世事須是出來擔當,不可如此放倒。人是天地中最靈之物,天能覆而不能載,地能載而不能覆,恁地大事,聖人猶能裁成輔相之,況於其他。」因舉齊景公答夫子「君君臣臣」之語,又與晏子言「美哉室」之語,皆放倒說話。且如五代時,兵驕甚矣。周世宗高平一戰既敗卻,忽然誅不用命者七十餘人,三軍大振,遂復合戰而克之。凡事都要人有志。壯祖

21 論兵:
屯田,須是分而屯之,統帥屯某州,總司屯甚州,漕司屯甚州,以戶部尚書為屯田使,使各考其所屯之多少,以為殿最,則無不可行者。今則不然,每欲行一文字,則經由數司僉押相牽制,事何由成!道夫

22 論兵:
趙昌父相見,因論兵事。先生曰:「兵以用而見其強弱,將以用而見其能否。且如本朝諸公游陝西者,多知邊事,此亦是用兵之故。今日諸生坐於屋下,何以知其能?縱有韓白復生,亦何由辨之?」可學。擇將帥

23 論兵:
問選擇將帥之術。曰:「當無事之時,欲識得將,須是具大眼力,如蕭何識韓信,方得。不然,邊警之時,兩兵相抗,恁時人才自急。且如國家中興,張韓劉岳突然而出,豈平時諸公所嘗識者?不過事期到此,廝拶出來耳。」道夫

24 論兵:
不令宦官賣統軍官職,是今日軍政第一義。

25 論兵:
今日將官全無意思,只似人家驕子弟了。褒衣博帶,談道理,說詩書,寫好字,事發遣!如此,何益於事?

26 論兵:
今諸道帥臣,只曾作一二任監司,即以除之;有警,則又欲其親督戰士。此最不便,萬一為賊所虜,為之柰何!彼固不足卹,然失一帥,其勢豈不張大?前輩謂祖宗用帥取以二路:一是曾歷邊郡;一是帥臣子弟,曾諳兵事者。此最有理。或謂戎幕宜用文武三四員,此意亦好。蓋經歷知得此等利害,向後皆可為帥。然必須精選而任,不可泛濫也。道夫

27 論兵:
或問:「諸公論置二大帥以統諸路之帥,如何?」曰:「不消如此。只是擇得一箇人了,君相便專意委任他,卻使之自擇參佐,事便歸一。今若更置大帥以監臨之,少間必有不相下之意,徒然紛擾。須是得一箇人委任他,聽他自漸漸理會許多軍政,將來自有條理。」

28 論兵:
蜀遠朝廷萬有餘里。擇帥須用嚴毅、素有威名、足以畏壓人心,則喜亂之徒不敢作矣。道夫

29 論兵:
或問古今治亂者。先生言:「古今禍亂,必有病根。漢宦官后戚,唐藩鎮,皆病根也。今之病根,在歸正人忽然放教他來,州縣如何柰得他何!所幸老者已死,少者無彼中人氣象,似此間人一般,無能為矣。」

30 論兵:
邊防馬政甚弊。廬州舊夾肥水而城,今只築就一邊。

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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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論刑:
天下事最大而不可輕者,無過於兵刑。臨陳時,是胡亂錯殺了幾人。所以老子云:「夫佳兵者不祥之器,聖人不得已而用之。」獄訟,面前分曉事易看。其情偽難通,或旁無佐證,各執兩說繫人性命處,須喫緊思量,猶恐有誤也。」

2 論刑:
論刑,云:「今人說輕刑者,只是所犯之人為可憫,而不知被傷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盜殺人者,人多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為無辜;是知為盜賊計,而不為良民地也。若如酒稅偽會子,及飢荒竊盜之類,猶可以情原其輕重大小而處之。」時舉

3 論刑:
今之法家,惑於罪福報應之說,多喜出人罪以來福報。夫使無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倖免,是乃所以為惡爾,何福報之有!書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所謂欽恤者,欲其詳審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免,而無罪者不得濫刑也。今之法官惑於欽恤之說,以為當寬人之罪而出其死;故凡罪之當殺者,必多為可出之塗,以俟奏裁,則率多減等:當斬者配,當配者徒,當徒者杖,當杖者笞。是乃賣弄條貫,舞法而受賕者耳!何欽恤之有?罪之疑者從輕,功之疑者從重,所謂疑者,非法令之所能決,則罪從輕而功從重,惟此一條為然耳;非謂凡罪皆可以從輕,而凡功皆可以從重也。今之律令亦有此條,謂法所不能決者,則俟奏裁。今乃明知其罪之當死,亦莫不為可生之塗以上之。惟壽皇不然,其情理重者皆殺之。

4 論刑:
李公晦問:「『恕』字,前輩多作愛人意思說,如何?」曰:「畢竟愛人意思多。」因云:「人命至重,官司何故斬之於市?蓋為此人曾殺那人,不斬他,則那人之冤無以伸,這愛心便歸在被殺者一邊了。然古人『罪疑惟輕』,『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雖愛心只在被殺者一邊,卻又溢出這一邊些子。」

URN: ctp:zhuzi-yulei/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