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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曰:置小岁三百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以月后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乘之,为实。又以度分母乘日分母为法。实如法,得积后天四千七百三十七度、万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六千六百一十三。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万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四千四百六十五除之。其不足除者,此月不及故舍之分度数。他皆放此。 |
| 卷下: |
术曰:置大岁三百八十三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四十七。以月后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乘之为实。又以度分母乘日分母为法。实如法得积后天五千一百三十二度、万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二千六百九十八。以周天除之。其不足除者,此月不及故舍之分度数。 |
| 卷下: |
术曰:置经岁三百六十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以月后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乘之为实。又以度分母乘日分母为法。实如法,得积后天四千八百八十二度、万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万四千五百七十。以周天除之。其不足除者,此月不及故舍之分度数。 |
| 卷下: |
术曰:置小月二十九日,以月后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乘之为实。又以度分母乘日分母为法。实如法得积后天三百八十七度、万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万二千二百二十。以周天分除之。其不足除者,此月不及故舍之分度数。大月不及故舍三十五度、万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万四千三百三十五。 |
| 卷下: |
术曰:置大月三十日,以月后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乘之为实。又以度分母乘日分母为法。实如法得积后天四百一度、万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九百四十。以周天除之。其不足除者,此月不及故舍之分度数。 |
| 卷下: |
术曰:置经月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以月后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乘之为实。又以度分母乘日分母为法。实如法得积后天三百九十四度、万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万三千九百四十六。以周天除之。其不足除者,此月不及故舍之分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