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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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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1: 提到 「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屬二百」 符合次數:7.
共7段落。第1頁,共1頁。

先秦兩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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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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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虎通德論

[東漢] 79年-92年 班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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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白虎通義》, 《白虎通》]

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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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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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刑:
聖人治天下,必有刑罰何?所以佐德助治,順天之度也。故懸爵賞者,示有勸也;設刑罰者,明有所懼也。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科條三千者,應天地人情也。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屬二百,宮辟之屬三百,腓辟之屬五百,劓、墨辟之屬各千。張布羅眾,非五刑不見。劓、墨何,其下刑者也。腓者其臏。宮者,女子淫,執置宮中,不得出也;丈夫淫,割去其勢也。大辟者,謂死也。

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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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

[西漢] 公元前109年-公元前91年 司馬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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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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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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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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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周本紀:
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於王,作修刑辟。王曰:「吁,來!有國有土,告汝祥刑。在今爾安百姓,何擇非其人,何敬非其刑,何居非其宜與?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信,正於五刑。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五過之疵,官獄內獄,閱實其罪,惟鈞其過。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簡信有眾,惟訊有稽。無簡不疑,共嚴天威。黥辟疑赦,其罰百率,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罰倍灑,閱實其罪。臏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其罰五百率,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率,閱實其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臏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命曰甫刑。

漢書

[新 - 東漢] 36年-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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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前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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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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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刑法志: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時作刑,以詰四方。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蓋多於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謂刑亂邦用重典者也。

23 刑法志:
至成帝河平中,復下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於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盡心覽焉。」有司無仲山父將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為一代之法,而徒鉤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是以大議不立,遂以至今。議者或曰,法難數變,此庸人不達,疑塞治道,聖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舉漢興以來,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前漢紀

[東漢] 198年-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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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漢紀》]

孝成皇帝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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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孝成皇帝... :
河平元年。春正月。匈奴復秣纍單于。遣右賢王伊邪莫演奉獻來朝。正月。既罷使者。送至蒲阪。伊邪莫演言。我欲降。即不受我。我自殺。終不復還歸。公卿議者。咸言宜如故事。受其降。光祿大夫谷永議郎杜欽。以單于屈體稱臣。奉使朝賀。無有二心。而今反受其逋逃之臣。是貪一夫之得。而失一國之心。開有罪之臣。絕慕義之君。假如單于初立。欲委身中國。未知利害。使人詐降以卜吉凶。如受之。虧德沮善。今單于自疏。或使者詐偽反間。欲因以生隙。受之適合其契。使得歸曲而責直。此誠邊塞安危之源。師旅動靜之首。不可不詳。不如勿受。上從之。問其降狀。曰。我病狂妄言耳。遣歸。復位如故。又不肯令見漢使。二月庚子。泰山桑谷。有鳶焚其巢。巢然墮地。有三鳶鷇燒死。長安男子石良劉歆。相與同居。有物如人狀在室中。擊之。為狗而走。後有數人。被甲持弓弩至良家。良等格擊之。或死或傷。皆狗也。自二月至六月乃止。夏四月乙亥晦。日有蝕之。不盡如鉤。在東井六度。光祿大夫劉向曰。四月交於五月。同於孝惠。日同於孝昭。東井京師地。具說其占。恐害繼嗣。大赦天下。六月。罷典屬國官。并大鴻臚官。秋九月。復太上皇廟園。是時刑書煩多。上詔曰。周之甫刑。大辟之屬有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所以夭絕無辜。豈不哀哉。其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其審核之。務惟古法。朕將盡心覽焉。時有司不能廣宣主恩。建立法度。徒學細微小事。以塞詔書而已。本志曰。昔周五刑之典。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剕罪五百。殺罪五百。所謂刑平國用中典者。至穆王命甫侯作五刑以誥四方。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凡五刑之屬三千。稍稍煩多矣。及至戰國。韓任申不害。秦用商鞅。起連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為鑿額抽脅鑊烹之刑。而法禁等酷矣。至高祖初入秦。約法三章。號為寬略。網漏吞舟之魚。然時尚有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先黥劓左右指。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罵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高后元年。除三族罪。至於孝文。遂除肉刑。而斬右趾者棄市。斬左足者。笞五百。劓罪笞三百。率不勝笞。多死。孝景詔定捶令。笞者乃得全。及孝武之時。酷吏擊斷。姦宄不勝。於是使張湯趙禹之屬修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有姦猾巧法。轉相比況。死罪決事。比至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機閣。典掌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班駮。或罪同而論異。姦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即傅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宣帝即位。深悼之。始置延尉平。元帝初立。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今法律煩多。自典者不能分明。而欲以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之中哉。其議定出令。及至孝成。重下明詔及公卿。卒不能定。昔荀卿言曰。俗說曰。古有象刑無肉刑。是不然矣。以為古之人莫觸其罪邪。豈獨無肉刑者。亦不用象刑矣。若有重罪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罪至重而刑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所謂象刑。惟明言象天道而作刑。荀卿之言既然。今之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其本意矣。故死者甚眾。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吏為姦賊。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懲也。故刑者甚眾。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死刑既重。而生刑太輕。民易犯之。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治。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姦不塞。刑繁而民愈慢。由刑不正之故。宜原其本。刪定律令。正其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盜吏受財枉法者。皆從古刑。詆欺文致細微之法。悉蠲除之。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民命全矣。

經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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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

[春秋 (公元前772年 - 公元前4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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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書》, 《書經》]

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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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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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呂刑:
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簡孚有眾,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閱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漢代之後

宋明

太平御覽

[北宋] 977年-984年 電子圖書館

刑法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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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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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律令上:
《漢書》曰: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煞人者死,傷人譏褎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悅。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
又曰:惠帝四年,除挾書律。如淳曰:秦始皇令敢有挾詩書偶語者俱為城旦也。
又曰:漢王下令:軍士不幸死者,吏為衣衾棺斂,轉送其家。四方歸心焉。
又曰:元帝為太子,壯好經書,寬博謹慎。初居桂宮,上嘗急召,太子出龍樓門,張晏曰:門樓上有銅龍,若白鶴飛廉者也。不敢絕馳道。應劭曰:馳道,天子道,若中道然,古摯甚重。西至直城門,晉灼曰:黃圖西出南頭弟二門。得絕,乃度之,還入作室門。上遲之,問其故,以狀對。上大悅,乃著令,令太子得絕馳道。
又曰:元帝仁柔好儒,見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大臣楊惲、蓋寬饒等坐刺譏語而誅。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實,眩,亂視也。音胡亂反切。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嘆曰:「亂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詔曰:「法令者,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典文者不能分明,是欲罪元元之不逮,豈中刑之意哉?中,常也。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
又曰:成帝河平中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罪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他比,日以益滋。奇請,謂常文外主丈別有所請,以定罪也。它比,謂引它類以附之,稍增律條也。奇音居宜反。其與中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較然易知。」
又曰:杜周,南陽杜衍人也。義縱為南陽太守,以周為爪牙,薦之張湯,為廷尉史,使按邊失亡,所論煞甚多。奏事中意,任用,與減宣更為中丞者十餘歲。周少言重遲,內深次骨。宣為左內史,周為廷尉,其治大抵放張湯,而善候伺上所欲擠音若齊切。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客有謂周曰:「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又曰:主父偃以諸侯莫足游者,乃入關見衛將軍。衛將軍首茉上,上不省,資用乏,留久,諸侯賓客多厭之。乃上書闕下。朝奏,暮召入見。所言九事,其八者為律令也。
又曰:朱博遷瑯琊太守。文學儒吏時有奏稱說云云,博見,謂曰:「如太守漢吏,奉三尺律令以從事耳,亡奈生所言聖人道何也?言不能用也。且持此道歸堯舜君,出為陳說之。」遷廷尉,芝噇決疑當讞平天下獄。博恐為官屬所誣,視事,召見正監典法掾史,謂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通法律,幸有眾賢,亦何憂!然廷尉治郡斷獄以來且二十年,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言可以人情知人。掾史試與正監共撰前世決事吏議難知者數十事,持以問廷尉,得為諸覆意之。」如淳曰:但欲用意覆之也。正監以為搏荀強,意未必能然,即共條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問,為平處其輕重,十中八九。官屬咸服博之疏略,才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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