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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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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1: 提到 「蓋聞有虞氏之時」 符合次數:9.
共9段落。第1頁,共1頁。

先秦兩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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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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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

[西漢] 公元前109年-公元前91年 司馬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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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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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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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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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孝文本紀:
五月,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徙系長安。太倉公無男,有女五人。太倉公將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復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願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乃下詔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僇,而民不犯。何則?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馴道不純而愚民陷焉。《》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列女傳

[西漢 (公元前206年 - 9年)] 劉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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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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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太倉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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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齊太倉女:
緹縈自悲泣,而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願入身為官婢,以贖父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憐悲其意,乃下詔曰:「蓋聞有虞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何其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五,而姦不止,其咎安在?非朕德薄而教之不明歟?吾甚自媿。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云:『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其道無繇。朕甚憐之。夫刑者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漢書

[新 - 東漢] 36年-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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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前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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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帝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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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宣帝紀:
三月,詔曰:「蓋聞象有罪,舜封之。骨肉之親粲而不殊。其封故昌邑王賀為海昏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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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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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刑法志:
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繫長安。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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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五子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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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武五子傳:
其明年春,乃下詔曰:「蓋聞象有罪,舜封之,骨肉之親,析而不殊。其封故昌邑王賀為海昏侯,食邑四千戶。」侍中衛尉金安上上書言:「賀天之所棄,陛下至仁,復封為列侯。賀嚚頑放廢之人,不宜得奉宗廟朝聘之禮。」奏可。賀就國豫章。

前漢紀

[東漢] 198年-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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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漢紀》]

孝宣皇帝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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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孝宣皇帝... :
三年春。神雀集泰山。有鳥五色。以萬數。飛過京師。翱翔屬縣。賜諸侯王將軍列侯二千石。至郎從官。帛各有差。賜天下吏民爵。鰥寡孤獨高年帛。三月詔曰。蓋聞象有罪而舜封之有痺。骨肉之親。放而不誅。其封故昌邑王賀子為海昏侯。又曰。御史大夫邴吉。中郎將史魯。史玄。長樂衛尉許舜。侍中光祿大夫許延壽。皆與朕有舊恩。故掖廷令張賀。輔導朕躬。厥功茂矣。詩不云乎無德不報。其封賀子侍中中郎彭祖為陽都侯。追諡賀為哀侯。吉魯玄舜延壽皆列侯。故人及郡邸獄復作。嘗有阿保之功者。皆以差受祿賜。是時掖宮婢名則。令民夫上書自陳。嘗有阿保之功。下掖庭令問則。則辭引御史大夫邴吉知狀。吉識之。謂則曰。汝嘗坐養皇孫不謹。督笞之。安得有功。獨渭城胡組。惟陽郭徵卿有恩耳。詔求組徵卿皆已死。有子孫皆受厚賞。免則為庶人。賜錢十萬。上見具問則。乃知吉有舊恩。賢其不言。會吉病篤。封吉為博陽侯。就加印綬。及其生存也。太子太博夏侯勝曰。臣聞有陰德者。必饗其樂。以及子孫。今者吉未獲報。而病甚。非其死疾也。後吉瘳。上書固辭封。上不聽。及杜陵陳遂。字長子。上微時。與上游戲博奕。數負遂。上即位。稍見進用。至太原太守。乃遂賜璽書曰。制詔太原太守。官尊祿重。可以償遂博負矣。妻君寧時在旁知狀。遂乃上書謝恩。曰事在元平元年赦前。其見厚如此。元帝時。遂為京兆尹。後至廷尉。遂孫遵。字孟公。以好賓客著名。身長八尺餘。容貌甚偉。貴戚豪傑。咸敬重之。所在輻輳。莫不震動。為河南太守。作私書與京師故人。召善書吏十人於前。遵憑儿口授與書吏。且省官事。書數百封。親疏各有意氣。海南人大驚。性善書。與人尺牘。莫不藏之以為榮。然好酒奢放。不拘禮度。與張敞之孫張竦。字伯松。相善。而竦好學問。節約自守。並著名字。仕宦相及。遵謂竦曰。足下苦身自約。而我放意自恣。官爵功名。不減於子。而我獨差樂。顧不優邪。竦曰。人各有長短。子欲學我亦不能。吾欲效子亦敗矣。夏六月。立皇子欽為淮陽王。欽者。張妤婕之子也。好經學法律。聰達有才。上甚愛之。而張婕妤最幸有寵。上有意欲立張婕妤子欽。然以太子起於細微。上少時依許氏。及即位而許后已殺死。故不忍廢也。是歲皇太子冠。既學通論語孝經。太傅疏廣謂少傅受曰。吾聞知止不辱。知足不殆。功成名遂而身退。天之道也。即日廣受俱謝病。上疏乞骸骨。上以其年老。皆許之。賜黃金各二十斤。而皇太子贈以金五十斤。公卿大夫。故人邑子。為祖道於東都門外。送者車數百兩。及道路觀者。莫不歎息。皆曰賢哉二大夫。廣受既歸東海。令其家供酒食。諸族人鄉里相與娛樂。數問其家金盡未。昆弟諸老。謂宜為子頗立產業。廣曰。吾自有舊田廬。子孫勤力於中。足以供衣食。今復增益之。但教子孫怠惰耳。賢而多財。則損其志。愚而多財。則益其過。且夫富者人之所怨。吾既無以教化其子孫。不欲益其過而生其怨。及此金者。聖主所以惠老臣也。故樂與其鄉黨宗族。共受其賜。以盡吾餘日。不亦可乎。於是宗正陽成侯劉德者。辟彊之子也。亦抑損自守。家產不過百金。餘與昆弟賓客。終不積財。霍光秉政。欲以女妻德。德不敢娶。畏盛滿也。好黃老術。有智略。少時數召見。武帝謂之千里駒。德治淮南獄。盡得淮南祕書。德小子向。字子政。幼而誦習之。以為奇。奏言黃金可成。上令向典尚方鑄作事。費金甚多。不驗。向坐偽鑄黃金。下獄當死。德上書訟向。有司奏德訟子罪。失大臣之體。會德病卒。上亦奇向有才。得減死論。後立穀梁春秋。上因令向受穀梁春秋傳。與諸儒講五經於石渠。拜郎中給事黃門。遷諫議大夫給事中。向後為宗正。向為人簡易。無威儀。廉清樂道。不交接世俗。專精思於經術。晝讀書傳。夜觀天文。或寢不達旦。

漢代之後

隋唐

群書治要

[唐] 631年 電子圖書館

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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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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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志:
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民不犯,何治之至,今法有肉刑三,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凱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無由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宋明

太平御覽

[北宋] 977年-984年 電子圖書館

封建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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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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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姓封:
《漢書》曰:漢興之初,尊王子弟,大啟九國。京師內外凡十五郡,公主、列侯頗邑其中。而國大者跨州兼郡,小者連城數十也。
又曰:高祖封兄喜為代王,匈奴入代,廢為合陽侯。子濞為吳王。
又曰:呂后封楚王郢為下邳侯,齊王肥子章朱虛侯,興居東牟侯。
又曰:孝文封齊王肥子十人為侯,淮南王子長四人為侯,后改封王。
又曰:孝景封楚王子四人為侯,梁王子二人為侯。
又曰:淮南厲王死后,孝文憐淮南王有子四人,年皆七八歲,乃封子安為阜陵侯,子勃為安陽侯,子賜為陽周侯,子良為東城侯。
又曰:梁孝王死,竇太后泣極哀,不食。帝哀懼,不知所為。與長公主計之,乃分梁為五國,盡立孝王男五人為王,女五人皆令食湯沐邑。奏之太后,太后乃悅,為帝一食。
又曰:孝武帝令諸王推恩分子弟,諸王子孫一百七十七人為侯。
又曰:武帝以子弘為齊王,子旦燕王,子胥廣陵王,子髆昌邑王。髆子賀為昭帝后,即位二十七日,廢歸故縣。
又曰:武帝使御史大夫張湯策立子閎為齊王,曰:「於戲!小子閎,受茲青社。朕承祖考,維稽古,建爾國家,封於東土,世為漢蕃輔。」立子旦燕王,曰:「小子旦,受茲赤社,建爾國家,封於北土。」子胥為廣陵王,曰:「小子胥,受茲赤社。建爾國家,封於南土。」
又曰:宣帝詔曰:「蓋聞象有罪,舜封之。其封昌邑王賀為海昏侯。」
又曰:宣帝封子厥為淮陽王,宇為東平王,囂為楚王,竟為中山王,廣陵王子胥宏為高密王。
又曰:昭帝封諸王子孫十二人,宣帝封六十三人,元帝封四十八人,成帝封四十三人,哀帝封九人,平帝封四十八人為侯。

刑法部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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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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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肉刑:
《漢書》曰: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還系長安。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何法之至也h囫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無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除肉刑者,有以易之。」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鈦左右趾代刑。此言髡者,完之也。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及煞人先自告、及吏坐授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己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告。命者,名也,成其罪也。趾,足也。當斬右足,以其罪次重,故從棄市也。煞人先自去,謂煞人而自首,吏授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盜之者,此三罪己論名而又伐茸罪,即昔棄市也。罪人獄己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白粲,生擇使正白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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