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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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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1: 提到 「周為廷尉」 符合次數:6.
共6段落。第1頁,共1頁。

先秦兩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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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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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

[西漢] 公元前109年-公元前91年 司馬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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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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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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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吏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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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酷吏列傳:
其治與宣相放,然重遲,外寬,內深次骨。宣為左內史,周為廷尉,其治大放張湯而善候伺。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客有讓周曰:「君為天子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41 酷吏列傳:
至周為廷尉,詔獄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減百餘人。郡吏大府舉之廷尉,一歲至千餘章。章大者連逮證案數百,小者數十人;遠者數千,近者數百里。會獄,吏因責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於是聞有逮皆亡匿。獄久者至更數赦十有餘歲而相告言,大抵盡詆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詔獄逮至六七萬人,吏所增加十萬餘人。

漢書

[新 - 東漢] 36年-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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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前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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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周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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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杜周傳:
周少言重遲,而內深次骨。宣為左內史,周為廷尉,其治大抵放張湯,而善候司。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久繫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客有謂周曰:「

4 杜周傳:
至周為廷尉,詔獄亦益多矣。二千石繫者新故相因,不減百餘人。郡吏大府舉之廷尉,一歲至千餘章。章大者連逮證案數百,小者數十人;遠者數千里,近者數百里。會獄,吏因責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於是聞有逮證,皆亡匿。獄久者至更數赦十餘歲而相告言,大氐盡詆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詔獄逮至六七萬人,吏所增加十有餘萬。

漢代之後

宋明

太平御覽

[北宋] 977年-984年 電子圖書館

職官部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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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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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理卿:
《漢書》曰: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右、左監。景帝中元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復為廷尉。
又曰:于定國為廷尉,為人卑恭,尤重經術。其決獄平法,務在哀蠲,罪疑從輕,加審慎之心。朝廷稱之曰:「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人;于定國為廷尉,人自以不冤。」
又曰:朱博遷廷尉,恐為官屬所輕,召見正監典法掾吏,謂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明法律,幸有眾賢,亦何憂?然廷尉化部斷獄以來二十年,亦獨耳剽目久,剽,劫也。匹妙反。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試與正監共撰前代決事吏議難知者數十事持問,廷尉將為諸君覆之。」正監條白,博皆召掾吏,為平處其輕重,十中八九。官屬咸服。
又曰:張釋之為廷尉,文帝嘗行,有人從渭橋下出,乘輿馬驚。捕之,屬廷尉。釋之奏其犯蹕,當罰金。上怒。釋之曰:「法者,所與天下公共也。方以其時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人安所措其手足乎?」后有盜高廟座前玉環者,文帝令族之。釋之奏當棄市,上大怒。釋之曰:「法如是也。今盜宗廟器而族之,如令愚人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
又曰:張湯為廷尉,決大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子理《尚書》、《春秋》,補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讞疑事,必先為上分別其原,以揚主之明。言此自天子意,非由有司也。奏事有善則讓曰:「監掾史所所為也。」享者,平也,均也。
又曰:杜周為廷尉。其治大斅張湯,而善候伺上所欲,客謂周曰:「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以三尺竹簡書法令律。專以主意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至周為廷尉,獄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減百餘人。
又曰:王生者,善黃老言,處士也。張釋之召居廷中,王生年老,與釋之及公卿會,廷中立,王生襪解,顧謂釋之:「為我系襪!」釋之前跪而系之。既退,或讓王生曰:「何辱張廷尉乎?」王生曰:「廷尉方為天下名臣,吾聊使系襪,欲重之。」諸公聞之,賢王生而重張廷尉。
又曰:下邽翟公為廷尉,賓客填門;及免官,門外可設雀羅,復為廷尉,乃署其門曰:「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貴一賤,交情乃見。」
又曰:文帝初立,聞河南守吳公治為天下第一,故與李斯同邑,乃征吳公為廷尉。
又曰:孔光為廷尉。時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長少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長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翟方進等議,乃始等於法無以解論。光以為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乃始或嫁,義已絕,而欲以為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以光議定。

刑法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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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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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律令上:
《漢書》曰: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煞人者死,傷人譏褎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悅。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
又曰:惠帝四年,除挾書律。如淳曰:秦始皇令敢有挾詩書偶語者俱為城旦也。
又曰:漢王下令:軍士不幸死者,吏為衣衾棺斂,轉送其家。四方歸心焉。
又曰:元帝為太子,壯好經書,寬博謹慎。初居桂宮,上嘗急召,太子出龍樓門,張晏曰:門樓上有銅龍,若白鶴飛廉者也。不敢絕馳道。應劭曰:馳道,天子道,若中道然,古摯甚重。西至直城門,晉灼曰:黃圖西出南頭弟二門。得絕,乃度之,還入作室門。上遲之,問其故,以狀對。上大悅,乃著令,令太子得絕馳道。
又曰:元帝仁柔好儒,見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大臣楊惲、蓋寬饒等坐刺譏語而誅。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實,眩,亂視也。音胡亂反切。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嘆曰:「亂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詔曰:「法令者,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典文者不能分明,是欲罪元元之不逮,豈中刑之意哉?中,常也。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
又曰:成帝河平中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罪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他比,日以益滋。奇請,謂常文外主丈別有所請,以定罪也。它比,謂引它類以附之,稍增律條也。奇音居宜反。其與中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較然易知。」
又曰:杜周,南陽杜衍人也。義縱為南陽太守,以周為爪牙,薦之張湯,為廷尉史,使按邊失亡,所論煞甚多。奏事中意,任用,與減宣更為中丞者十餘歲。周少言重遲,內深次骨。宣為左內史,周為廷尉,其治大抵放張湯,而善候伺上所欲擠音若齊切。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客有謂周曰:「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又曰:主父偃以諸侯莫足游者,乃入關見衛將軍。衛將軍首茉上,上不省,資用乏,留久,諸侯賓客多厭之。乃上書闕下。朝奏,暮召入見。所言九事,其八者為律令也。
又曰:朱博遷瑯琊太守。文學儒吏時有奏稱說云云,博見,謂曰:「如太守漢吏,奉三尺律令以從事耳,亡奈生所言聖人道何也?言不能用也。且持此道歸堯舜君,出為陳說之。」遷廷尉,芝噇決疑當讞平天下獄。博恐為官屬所誣,視事,召見正監典法掾史,謂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通法律,幸有眾賢,亦何憂!然廷尉治郡斷獄以來且二十年,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言可以人情知人。掾史試與正監共撰前世決事吏議難知者數十事,持以問廷尉,得為諸覆意之。」如淳曰:但欲用意覆之也。正監以為搏荀強,意未必能然,即共條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問,為平處其輕重,十中八九。官屬咸服博之疏略,才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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